湖北省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鄂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内影视制作机构:为推动湖北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1〕28号)精神,省局印发《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请各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好扶持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和最大效益,共同推动我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广电力量。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程序和要求第三章评审结果审定、公示、复核、办理第四章回避、保密与纪律第五章附则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湖北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1〕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湖北电视剧创作生产和高质量发展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考虑、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项目评审组,负责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评审程序包括项目的征集、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复核、审定、公布等程序。
申报项目经评审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评审程序。
第六条项目评审组由相关部门、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影视部奖罚制度
影视部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明确影视部员工的奖惩标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2. 本制度适用于影视部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演员、后期制作、市场营销等岗位。
二、奖励制度1. 绩效奖励- 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每季度评选优秀员工,给予奖金及荣誉证书。
- 对于超额完成项目目标的团队或个人,给予额外奖励。
2. 创新奖励- 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意见或改进措施,一经采纳,根据实际效果给予奖励。
3. 特殊贡献奖- 对于在特殊项目或紧急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特殊贡献奖。
4. 忠诚服务奖- 对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十年的员工,根据服务年限给予相应的忠诚服务奖。
三、惩罚制度1. 工作失误- 因个人疏忽导致工作失误,根据失误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2. 违反规章-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旷工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记过处分。
3. 职业道德失范- 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机密、贪污受贿、诽谤同事等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解雇。
4. 重大责任事故- 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公司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影视部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2. 所有奖罚决定需经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3. 奖罚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培训、薪酬调整等的重要参考。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影视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司重大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评审结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广播电视局,湖北广播电视台: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升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优秀作品示范引领效应,省局组织视听评议专家对各地各单位选送的2024年第二季度广播电视节目进行了评审,遴选出17件优秀新闻作品、15个创新创优节目、1部纪录片和1部动画片,在“湖北省广播电视优秀节目交流共享平台”集中展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创新创优节目的好做法、好经验,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守正创新、奋发有为,创作生产播出更多精品佳作,丰富广播电视文化供给,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和构建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第二季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名单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4年7月12日附件2024年第二季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名单一、新闻作品(一)广播1.《青春之花,绽放南极》——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2.《达“梦”之路——专访“国产数据库第一股”创始人冯裕才》——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3.《全国首创!湖北“电-碳-金融”三市场协同运行今天启动》——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4.《全球首创“心肌旋切术”背后的湖北力量》——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5.《太子山种粮队的故事》——湖北广播电视台农村广播6.《守护萤火,追光而行——华中农业大学付新华团队破解萤火虫研究世界难题》——武汉市广播电视台(二)电视7.《算力崛起于“立规之地”》——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8.《湖北在全国率先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省域规划》——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9.《湖北发布两件陶塑文物距今4000至5000年》——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10.《建材市场里百年杜梨开》——武汉市广播电视台11.《武汉大学南北极科学考察团队:青春一脉相承勇攀科学高峰》——武汉市广播电视台12.《第一书记》系列——荆州市广播电视台13.《湖北首批!黄石首例住房“以旧换新”成功交易》——黄石市广播电视台14.《黄冈:蛋鸡也可作抵押“沉睡”资产变发展活水》——黄冈市广播电视台15.《孤山航电枢纽千米生态鱼道启用汉江鱼洄游走上“VIP”通道》——十堰市广播电视台16.《【新思想引领新征程】“襄阳造”助力五星红旗闪耀月球》——襄阳市广播电视台17.《九旬爷爷的“小长城”》——南漳县融媒体中心二、广播电视节目(一)广播1.《母亲》——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2.《日出江城》——武汉市广播电视台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列节目〈典藏·清廉〉》(第一季)——湖北广播电视台农村广播4.《生之歌》——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5.《家庭节能总动员》——湖北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6.《〈声音艺术馆〉春季篇——湖北美术故事》——湖北广播电视台音乐广播(二)电视7.《你好赛先生》(第二季)——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8.《十年禁渔看长江》——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9.《走读长江文化》——湖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10.《戏码头·中国戏曲流派专场》(下篇)——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11.《〈献给新时代的礼物〉大国工程篇——南水北调:伟大设想中国智慧》——十堰市广播电视台12.推广曲《〈“有益”地久天长〉守护绿水青山》——恩施州广播电视台13.《2024屈原故里端午文化节全媒体直播特别节目—中国端午·诗意宜昌》——宜昌市广播电视台14.《段姐的小幸福》——黄石市广播电视台15.《梦回古村落》——通山县融媒体中心三、纪录片《龙舟》——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四、动画片《蔬菜不寂寞45》——武汉天娱动画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扶持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
优扶持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2.03.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扶持
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2021年,全省各级广播电视媒体紧扣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史学习教育等重大主题开展宣传创作,涌现出一批优秀广播电视作品。
根据《湖北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和公益广告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版)》精神,省广播电视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精益求精,适当向基层倾斜,近期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专项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已经省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3月9日至3月13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省广播电视局宣传处(政策法规处)反映。
联系人:杨喆,联系电话:027-********。
附件:1.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新闻作品
2.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广播剧、纪录片、动画片)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3月9日相关附件:
附件1.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新闻作品.xlsx
附件2.2021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xlsx。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广播电视局、台,湖北广播电视台,有关社会制作机构: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工作主线,深入开展“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聚焦聚力舆论引导提升和精品创作突围工程,充分发挥全省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引领示范效应,省局拟组织2022年重点主题宣传创作项目引导扶持和季度年度推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优标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大力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抒写新时代、展现新风采,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观赏性,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效益。
(一)突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工作主线,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宣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二十大精神,深入宣传阐释全国“两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展现新时代湖北贯彻新思想的有力举措、鲜活实践和突出成就,讲好讲活“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新发展故事,生动反映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的新风貌、新奋斗、新精神。
(二)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彰显荆楚文化丰厚底蕴和独特魅力。
(三)宣传创作紧扣党和国家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活动、重大主题和重大战略,聚焦“国之大者”“省之要事”;新闻宣传把握时度效,稳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力引导舆论热点,有效疏导公众情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2022年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2年2月24日2022年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要点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
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紧扣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工作主线,做好广电宣传工作主业,做强全省行业市场主体,做大媒体融合发展主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责,创新实施“舆论引导”“精品创作”“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行业治理”六大工程,引领湖北广电在新的起点上破冰突围,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多更实更好地贡献广电力量。
一、聚焦重大主题主线宣传,做强做大主流思想舆论着力提升舆论引导能力。
继续深化广播电视“头条”建设和网络视听“首页首屏首条”建设,实施“短视频首屏首推”工程,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阐释,深入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全景式、多维度展现湖北贯彻新思想的生动实践和突出成效,充分展现党的创新理论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创新理论传播内容和形式,指导支持《是这个理》等创新理论节目创作播出,努力推动新思想新实践宣传报道更深入、更鲜活。
武汉 文化传媒 奖励政策
武汉文化传媒奖励政策
湖北日报讯(记者王成龙、通讯员武宣改、实习生马风盈)7月29日从武汉市委宣传部获悉,8月1日起,武汉市将施行《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
新规指出,针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上年度日活跃用户10万以上或阅读量50万以上的新媒体,以及上年度日活跃用户500万以上的互联网文化平台,对作为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拥有或上年度新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针对武汉市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影视文化企业摄制的影视作品,在汉摄制取景超过三分之二,电影票房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电视剧登上央视一套、八套,以及在央视其他频道和省级卫视首播,最高奖励3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点击率居网站年度前30名的,每部最高奖励100万元;影视作品获得“五个一工程”奖,入围或获得重要电影节竞赛单元奖项或重要影视节奖项的,每部作品按奖项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上一轮融资达5亿元且估值达10亿元的文化企
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5000万元,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对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武汉市设立的规模超过3亿元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武汉市文化企业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基金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在武汉市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文化产业论坛、展览、会节等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认定后,对活动主(承)办机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此外,武汉市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还能享受相关用地政策支持。
湖北 文章 奖励 作品 (2)
湖北文章奖励作品标题:湖北省对优秀作品的奖励政策引言概述:湖北省一直致力于鼓励文学艺术创作,为了激励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作能力,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湖北省对优秀作品的奖励政策,包括奖励对象、奖励形式、评选标准、奖励金额和奖励范围。
正文内容:1. 奖励对象1.1 文学作品1.1.1 小说类作品1.1.2 诗歌类作品1.1.3 戏剧类作品1.1.4 散文类作品1.1.5 短篇小说类作品1.2 艺术作品1.2.1 绘画作品1.2.2 雕塑作品1.2.3 摄影作品1.2.4 音乐作品1.2.5 舞蹈作品2. 奖励形式2.1 奖金奖励2.1.1 一等奖2.1.2 二等奖2.1.3 三等奖2.1.4 鼓励奖2.2 荣誉称号2.2.1 湖北省文艺创作奖2.2.2 湖北省优秀艺术家2.2.3 湖北省文化名家2.3 发表机会2.3.1 优秀作品在湖北省内外各大媒体发表2.3.2 作品在湖北省各大文艺活动中展示3. 评选标准3.1 创新性3.2 艺术性3.3 情感表达3.4 文化内涵3.5 社会反响4. 奖励金额4.1 文学作品奖励金额4.1.1 小说类作品奖励金额4.1.2 诗歌类作品奖励金额4.1.3 戏剧类作品奖励金额4.1.4 散文类作品奖励金额4.1.5 短篇小说类作品奖励金额4.2 艺术作品奖励金额4.2.1 绘画作品奖励金额4.2.2 雕塑作品奖励金额4.2.3 摄影作品奖励金额4.2.4 音乐作品奖励金额4.2.5 舞蹈作品奖励金额5. 奖励范围5.1 湖北省内的文学艺术创作者5.2 湖北省籍的文学艺术创作者5.3 参加湖北省文艺活动的非湖北省籍创作者总结:湖北省对优秀作品的奖励政策涵盖了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两个方面,奖励形式包括奖金奖励、荣誉称号和发表机会。
评选标准主要考虑创新性、艺术性、情感表达、文化内涵和社会反响。
奖励金额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
奖励范围包括湖北省内外的文学艺术创作者。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总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申报要求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申报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钻研业务、制作播出精品节目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节目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分设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和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按年度评审、颁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金鹿奖设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两个分项奖,各分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
对两个分项奖评奖结果按申报单位进行统计排序,前六名获金鹿综合奖。
第五条金帆奖设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音频制作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等四个分项奖,各分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
对四个分项奖评奖结果按申报单位进行统计排序,前六名获金帆综合奖。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获奖情况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档案,可作为日后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各级广播电视(总)台或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照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当年的通知要求和金帆奖、金鹿奖申报要求,直接或经推荐部门推荐后向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影视公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奖励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公司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贡献为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四条奖励分为以下几种:1. 绩效奖励: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团队协作精神,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 创新奖励:对提出创新性建议、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3. 表彰奖励:对在公司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的员工给予表彰。
4. 荣誉奖励:对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荣誉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五条绩效奖励条件:1. 完成工作任务,达到或超过工作目标;2. 工作质量高,得到上级和同事的认可;3. 在工作中展现出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六条创新奖励条件:1. 提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创新性建议;2. 对公司现有工作流程进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3. 创新成果得到公司认可并产生显著效益。
第七条表彰奖励条件:1. 在公司重大活动中表现出色,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2. 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 在工作中展现出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八条荣誉奖励条件:1. 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表现优秀;2. 在公司内部或外部获得荣誉称号;3. 对公司有突出贡献。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绩效奖励标准:1. 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金;2. 对优秀员工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创新奖励标准:1. 根据创新成果的实际效益,给予一定的奖金;2. 对创新成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标准:1. 根据活动表现,给予一定的奖金;2. 对优秀员工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荣誉奖励标准:1. 根据工作年限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金;2. 对优秀员工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三条奖励程序如下:1. 员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奖励申请;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3.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复审;4. 公司领导审批;5. 公司公布奖励名单,并发放奖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8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8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关于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壮大我省文化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荆楚文化特色、内容积极健康、形式丰富多彩的动漫产品创作和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落实产业政策,增加产业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逐步形成产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领先、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
(二)基本思路。
大力培育动漫产业市场主体,重点支持动漫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支持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支持与动漫产品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 《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鄂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广发〔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局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2月19日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
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部长会议、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省委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勇担新时代使命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加强党的建设为统领,巩固提升湖北广电“6·18行动措施”和“一网一园一中心”质效,凝心聚力打造创造湖北广电“123”工作品牌,突出庆祝建党百年“一条主线”,做实做优公共文化和行业治理“两项服务”,打造精品创作献礼、改革发展增效、干部人才培养强基“三大工程”,推动广电强省、文化强省建设,为更好服务“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做出更大贡献。
一、聚焦建党百年主题主线,营造主流舆论浓厚氛围坚持全省广电一盘棋,深化广播电视“头条”建设和网络视听“首页首屏首条”建设,有机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与建党百年宣传,牢牢把握“党的盛典、人民的节日”这一基调定位,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更高的标准要求,做亮做优主线主题宣传,齐声唱响新时代主旋律最强音。
影视科技创新奖金制度模板
影视科技创新奖金制度一、背景为了鼓励和推动我国影视产业的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影视作品的技术含量和艺术品质,特设立影视科技创新奖金制度。
该制度旨在奖励在影视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团队,激发科技创新热情,促进我国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奖金设置1. 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100万元。
2. 一等奖: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0万元。
3. 二等奖:3名,每名奖金人民币30万元。
4. 三等奖:5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万元。
5. 优秀奖:若干,每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
三、评选范围1. 影视科技研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视拍摄技术、后期制作技术、影视特效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领域的创新项目。
2. 影视科技应用项目: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影视作品的制作、传播、观影等环节,提升影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项目。
3. 影视科技人才培养项目:致力于培养影视科技领域专业人才,提高影视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4. 影视科技企业:在影视科技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影视设备制造、影视软件开发、影视技术服务等企业。
四、评选标准1. 创新性: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含量,填补国内外空白,引领行业发展。
2. 实用性:项目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效,提升影视作品的技术水平和艺术品质。
3. 影响力:项目应在业内产生广泛影响,推动影视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4. 经济效益: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助力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
5. 社会效益:项目应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提升国家影视产业的国际地位。
五、评选流程1. 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向主办方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介绍、技术创新点、应用成果等。
2. 初评阶段:主办方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复评。
3. 复评阶段:主办方组织专家对复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影响力等指标。
4. 终评阶段:主办方组织专家对复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影视部奖罚规定制度有哪些
影视部奖罚规定制度有哪些影视部奖罚规定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绩效奖励:- 完成项目目标:根据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时效,给予团队或个人相应的奖金。
- 创新贡献: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想法,对采纳并实施的创新给予奖励。
2. 优秀作品奖励:- 作品获奖:对于获得行业内奖项的作品,给予创作团队或个人额外奖励。
- 观众好评:根据作品的观众评价和反馈,对受欢迎的作品进行奖励。
3. 团队协作奖励:- 团队精神:对展现出良好团队合作精神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 项目协调:对在项目协调和沟通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
4. 专业技能提升奖励:- 技能提升:鼓励员工参加培训和学习,对取得专业资格认证的员工给予奖励。
- 技能应用:对在工作中有效应用新技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员工进行奖励。
5. 纪律处分:- 迟到早退:对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员工进行罚款。
- 工作失误:对因个人疏忽导致的工作失误进行相应的处罚。
6. 违反职业道德处罚:- 泄露机密:对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进行严厉处罚。
- 不正当竞争:对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
7. 安全违规处罚:- 安全事故:对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事故进行处罚。
- 环境破坏:对破坏工作环境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8. 其他违规行为处罚:- 不服从管理:对不服从上级管理决策的员工进行处罚。
- 违反公司规定:对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9. 申诉机制:- 提供员工对奖罚决定提出申诉的渠道和程序,确保奖罚制度的公正性。
10. 奖罚记录:- 建立奖罚记录系统,记录所有奖罚事件,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依据。
奖罚制度应明确、公正,并与员工的绩效和公司目标紧密相连,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影视部奖罚规定制度
影视部奖罚规定制度一、总则1. 本规定旨在明确影视部员工在工作中的奖励与惩罚标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团队合作与创新。
2. 本规定适用于影视部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演员、后期制作等所有参与影视制作的工作人员。
二、奖励制度1. 创新贡献奖:对于在影视项目中提出创新性想法并被采纳,对项目有显著正面影响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2. 优秀表现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高、团队协作好、专业技能强等,给予月度或季度奖金。
3. 杰出成就奖:对于在国内外影视节、奖项中获奖的个人或团队,根据奖项级别和影响力,给予相应的奖励。
4. 忠诚服务奖:对于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且工作表现稳定的员工,给予长期服务奖励。
三、惩罚制度1. 工作失误:因个人疏忽导致项目延期、成本超支或质量下降的,根据失误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降职处理。
2. 违反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泄露公司机密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不良行为:在工作场所发生打架斗殴、性骚扰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4. 贪污腐败: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奖罚程序1. 奖励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经上级领导审批后执行。
2. 惩罚决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惩罚建议,经上级领导审批后执行,必要时可由公司法务部门介入。
3. 申诉机制: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复核。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影视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4年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4年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4年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省内各影视制作机构: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63号)和《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广办发〔2023〕3号)精神,省局将开展2024年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活动。
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基本条件1.申报项目分为剧本扶持和完成片扶持两类;2.剧本扶持申报项目: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公示,且申报截止日前未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的电视剧(网络影视剧);3.完成片扶持申报项目: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且申报截止日前未在省级卫视或重点视频网站播出的电视剧(网络影视剧);4.申报项目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二、申报材料(一)剧本扶持类1.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附件1);2.“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表(附件2)(申报网络微短剧类别无需填报);3.故事梗概(1500字)、思想内涵(300字)、全剧剧本;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备案公示表;6.编剧授权证明,改编作品需提供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二)完成片类扶持1.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附件1);2.《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3.MP4格式的完成片(优盘或提供网盘链接,网盘链接需设置三个月以上有效期);以上各类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各一式三份。
湖北省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5
【摘要】<正>鄂宣发[20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湖北影视项目精品工程,进一步繁荣湖北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创作,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鄂发[2009]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43-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J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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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广播【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3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09.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二)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管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业务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作品的创作与生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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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鄂宣发〔20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湖北影视项目精品工程,进一步繁荣湖北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创作,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鄂发〔2009〕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批准成立的电视台或在湖北省批准注册成立的影视制作单位,以第一出品人资格在湖北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作品。
第二章专项资金
第三条设立湖北省影视精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从每年新增的湖北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由省财政从年度预算内安排,省委宣传部按照项目支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重在奖励的原则,对影视剧精品进行奖励。
每年安排10%的专项资金用于影视精品题材库项目的论证、重点剧目的策划、评审和相关业务开支。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公开征集、归口申报、专家评议、分类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申报工作由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
第七条项目申报采取书面方式。
申报单位须填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本。
申报评定工作由省广电局负责材料汇总和初评,报经省委宣传部终评、审定和实施。
第四章奖励
第八条对获奖影视作品的奖励:电影类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电影最佳故事片的作品,奖励50—80万元,获得提名的奖励30—5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50万元封顶。
同时获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的,按奖励标准的上限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电影若经许可参加境外柏林电影节、嘎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获得奖项的奖励80—100万元,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即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的,奖励500万元。
电视剧类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作品,奖励
100万元;获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50万元封顶。
同时获飞天奖、金鹰奖,按奖励标准的上限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对影视放映和播出的奖励:电影公映票房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到一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长篇电视连续剧在央视一套一般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8万元,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15万元;在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8万元。
同一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影视动画片精品的奖励参照影视剧类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省委宣传部和省广电局负责全省重点影视精品奖励的领导工作。
第十四条成立湖北省影视精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影视界知名专家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相关人员构成。
主要职责是:对影视剧精品项目进行规划、论证;开展影视剧审读、研讨;创建完善湖北省影视精品题材库;做好影视获奖作品备选指南和初评工作;开展影视精品创作指导、评论、宣传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在省委宣传部和省广电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