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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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成立
一、公证处成立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公证处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成立公证处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5)开办资金证明;(6)办公场所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审批内容及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依法审查如下内容:
(1)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2)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公证机构设立的规则,即《公证法》第七条的规定。
(3)该公证机构是否已经具备了《公证法》所要求的四项条件
(4)报送的主体是否正确。即是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送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于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职业证书;对于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享有公证证明权的标志,没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以公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载明的权限办理公证事项,不得逾越此范围。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