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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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最新)

全区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最新)

全区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品质xxx”重大决策部署,按照《xxx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xxx市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建发〔xxx〕10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围挡景观,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实施改造提升,使围挡成为城市每个区域点的文化宣传点和城市形象点,保存历史痕迹,留下城市记忆,彰显“大xxx”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市民对城市形象的满意度,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形象支撑。

二、工作原则围挡改造提升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一)适用:根据不同行业建设项目类型,选用相适应的围挡形式和种类,确保围挡的牢固、稳定、安全。

(二)经济:优先选用简易的结构形式、简洁的外观构造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降低施工成本。

(三)绿色:强化环保生态意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建议优先采用可回收利用或可循环使用的钢构件(材料)。

(四)美观:彰显xxx古城文化特色,兼顾现代城市美学,结合不同区域特色选用围挡形式,充分展现“大xxx”开放、创新、现代、文明的城市特征。

三、工作任务(一)提升范围全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国有储备用地、城(棚)改、拆除、迁移、出土、绿化等建设工程围挡。

(二)提升标准依据《x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出入口管理规定》(市政办发[xxx]53号),按照《xxx市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标准图册》(以下称《标准图册》)标准,从绿色生态、夜景亮化、喷雾防霾、安全通透等方面实施改造提升:1.根据建设工程的项目类型、竣工周期,参照《标准图册》实施提升,围挡颜色主要以白色或浅灰色为主。

2.房屋建筑、国有储备用地采用通透式砖墙或生态绿篱围挡,统一高度为2.5m。

3.轨道交通、人流密集区的深基坑作业项目现场选用钢构式围挡,围挡下方设置0.6m高的混凝土或砖砌基础墙,间隔6m设置排水口,统一高度为2.8m。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沪工商广[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各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一、公益广告和公益广告活动的界定公益广告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目的的信息传播。

公益广告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各分局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资助公益广告的创作和发布。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公益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以不符合规范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落款。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有关规定管理。

二、公益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活动。

各分局应当积极倡导具有广告设计、制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强化社会公益意识,配合党和政府的宣传重点以及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其内容和形式应尽量采取正面教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和使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设置在区内主要道路沿线、公共设施等,用于宣传口号标语、重大活动、节日氛围等非营利性的户外广告牌。

凡使用以上户外广告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办是户外公益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变更、管理等工作,参与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设置规划工作,扎口管理区内主要户外公益广告牌的版面更新。

规划建设局是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设置,并给与外观、技术的等方面的规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维护,参与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设置规划工作。

社会事业局扎口管理老镇区部分户外公益广告牌的发布。

(详见附件一)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规划由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版面由党政办扎口管理,所需费用由区宣传费用承担。

第五条户外公益广告版面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持整洁、规范,文字工整、清晰,层次分明,美观大方,兼顾艺术性、欣赏性和实效性。

(二)不得违背宣传宗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张贴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努力达到宣传的目的。

(三)内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条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更新。

(四)宣传形式要生动活泼、内容充实而有意义,要能吸引民众阅读和交流。

第六条户外公益广告使用审批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简便、效能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使用户外公益广告的条件: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垂直条线等政府机构,用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

(二)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填写《户外公益广告使用申请表》(附件二),提交给所涉及广告牌的扎口管理部门,由扎口管理部门审核。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为规范本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教育、文化传播、城市形象宣传等方面作用,美化城市市容环境,营造整洁、美观、舒适、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间,根据《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公益广告内容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本市举办的有关会议、展销、文体活动的宣传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二、设置原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档升级、规范合理、美观协调”的原则。

在分道路、分区域控制的基础上,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和引导,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艺术品味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体系。

三、设置区域1、集中展示区。

城市主要商圈以及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等城市窗口地段是户外公益广告集中设置和展示区域。

2、限制设置区。

机场高速、三环线、二环线等城市快速路以及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南路、中北路、和平大道、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汉阳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沿线为限制设置区域,不得新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协调发布公益广告,可选择部分路段利用灯杆道旗临时发布公益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错题回顾:•o答错试题: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

o正确答案:Ao选项:▪A、1 年▪B、6 个月▪C、2 年▪D、连续性内部资料停办前一直有效o用户答案:B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 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o答错试题:按《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教科书由()审定。

o正确答案:Ao选项:▪A、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o答错试题: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下列哪项监督职责不属于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行使的是():o正确答案:Do选项:▪A、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B、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的重大案件;▪C、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D、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公益广告传播效果,保障公益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城市范围内发布的公益广告。

二、定义1、公益广告:指为维护公共利益、传播正能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而发布的广告。

2、发布方:指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

3、媒体:指接受发布方委托,在其媒介上刊播公益广告的机构或个人。

三、公益广告的内容要求1、真实性:公益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夸大事实、虚构数据或误导公众。

2、正能量:公益广告应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3、合法性:公益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公益广告的发布流程1、委托:发布方向媒体提供公益广告稿件,并委托其发布。

2、审核:媒体应对收到的公益广告稿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3、签订合同:凡发布公益广告的媒体与发布方应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4、发布:经审核无误后,媒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刊播公益广告。

五、公益广告的审核要求1、内容审核:媒体接收到公益广告稿件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真实性、正能量和合法性的要求。

2、形式审核:媒体还应对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审查,确保其质量和效果。

3、法律审核:媒体应对公益广告的内容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

六、公益广告的发布管理1、定期报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后,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发布情况。

2、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奖惩机制:对于发布优质公益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布虚假或违法公益广告的给予惩罚。

七、违规处理1、虚假广告:对于发布虚假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违法广告:对于违法公益广告的发布方,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不合格广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益广告,媒体有权拒绝其发布,并要求发布方改正。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法律

公益广告法律

公益广告法律公益广告法律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部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2*]第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

七、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

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区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文明办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要求,我局联合相关部门拟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就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7年2月10日前以署名书面形式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反映地址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928号(世纪大厦),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科,联系电话86225839。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区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宣传贯彻,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益广告蓬勃发展,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公益广告的管理规定,2016年3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广泛发动宣传,认清意义、增强公益广告宣传自觉性,抓好落实、完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结合实际,不断提升我区公益广告水平。

(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广播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4.17•【文号】•【施行日期】1985.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发布)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

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

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广告类】《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类】《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3.01【类别】广告管理【文件代码】2647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1月15日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中国广告法体系

中国广告法体系

中国广告法体系中国的广告法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告法》是我国广告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

在广告法颁布后,1987年10月26日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仍在实施。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引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颁布了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

它们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的专门法律体系。

但是,这并不是广告法的全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是广告法的重要渊源。

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广告法律规范。

所以,分析广告法,必须对广告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清晰的了解,必须认清各类广告法规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广告法律纠纷。

一、广告与中国广告法律《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法律定义来看,我国《广告法》仅仅调整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政府广告及分类广告等其他类型的广告应当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

但是,以公益广告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广告?[1] 我们认为,以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也应当由《广告法》调整。

《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定义中的“媒介与形式”,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

商品的标签以及附着于商品上的包装装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上”的表示,与广告还有所不同;该法第9条还规定了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说明书、在经营场所雇佣他人进行的诱导,在经营场所对商品所作的文字标注、说明、解释,新闻媒体的有偿报道,等等,这些与《广告法》上所说的广告也有所不同。

在法律适用上,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依据《广告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115·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987年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987年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中国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版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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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
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

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
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
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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