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是为了保障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的基本内容,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1.安全管理体制:1.1 确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1.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 指定专门负责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
2.安全生产许可证:2.1 民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2 民爆企业要定期检查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证照有效。
3.安全岗位职责:3.1 确定民爆企业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明确岗位职责。
3.2 岗位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1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爆炸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等操作规范。
4.2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4.3 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5.安全设施设备:5.1 民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防爆设备等。
5.2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使用。
6.安全生产培训:6.1 对民爆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
6.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以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安全生产检查:7.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2 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审核。
8.事故报告与处理:8.1 民爆企业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
8.2 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个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的基本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和规范要求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确保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爆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科: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回收等工作。
2. 安全科: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培训等工作。
3. 保卫科: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销毁等工作。
4. 财务科:负责民爆物品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民爆物品采购与验收第六条民爆物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
第七条采购民爆物品时,应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民爆物品到货后,由生产科、安全科、保卫科共同验收,确保民爆物品质量合格。
第四章民爆物品储存与保管第九条民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构坚固,通风良好,防潮、防雷、防静电。
2. 库房内设有消防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3.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必须做好登记,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库房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整洁。
第五章民爆物品运输与使用第十二条民爆物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运输民爆物品时,应配备押运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第六章民爆物品回收与销毁第十六条民爆物品使用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并做好记录。
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3. 对民爆物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按照审批手续进行采购。
第六条储存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储存库;2. 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入库、出库、盘点等管理制度;3. 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民爆物品的使用方法;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确保安全;3. 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运输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运输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2. 配备专业押运人员,确保运输安全;3. 不得将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装运输。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1. 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2. 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3. 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第十条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 检查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等是否完好;3.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规范生产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民爆物品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民爆物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设施与设备:1. 生产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 禁止使用非标准、非法生产或改造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民爆物品生产。
第八条生产环境:1. 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防止粉尘、有害气体等对生产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2. 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九条生产操作: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2. 严禁违章操作、违规指挥,严禁超负荷、超范围生产。
3.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加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检验,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1. 制定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存放,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定义1. 民爆物品: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爆炸性能、化学性能或燃烧性能,可以用于民用或军用的各类爆炸物品、烟火、烟花爆竹等物品。
2. 管理人员:指被委任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民爆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以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民爆物品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登记等手续。
3. 分清管理责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确保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四、民爆物品的申请、审批和登记1. 申请:凡需要使用、存放或运输民爆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表格和文件。
2. 审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申请进行审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登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对已审批通过的民爆物品进行登记,并根据登记信息进行分类、编号和存档。
五、民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1. 存放: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库房中,仓库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防盗的要求,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2. 盘点:定期对仓库内的民爆物品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种类与登记信息一致。
3. 使用: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遵循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六、民爆物品的运输和装卸1. 装卸:民爆物品的装卸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相应的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 运输:民爆物品的运输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等混装混载。
七、民爆物品的维护和报废1. 维护:仓库管理员负责对民爆物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爆行业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检查。
第四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爆破作业的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合格者从事爆破作业。
第六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相关记录和台账。
第七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爆破作业技术知识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危险源识别和应急处理培训等。
第十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员工培训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及离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及时进行警示教育。
第四章安全责任制第十二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方责任。
第十三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机制。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程 ........................................................................................... - 1 - 第三章流向管理 ................................................................................................... - 5 - 第四章定员定量与劳动防备 ............................................................................... - 7 - 第五章设备建设与检测、保护 ........................................................................... - 8 - 第六章销毁与办理 ............................................................................................... - 9 - 第七章消防和动火管理 ....................................................................................... - 9 - 第八章安全捍卫管理 ......................................................................................... - 10 - 第九章安全教育培训 ......................................................................................... - 12 - 第十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 - 13 - 第十一章安全办公会制度 ................................................................................. - 15 - 第十二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 - 16 - 第十三章方案操练与事故处理营救 ................................................................. - 16 - 第十四章考查方法 ............................................................................................. - 16 - 第十五章附则 ..................................................................................................... - 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民爆物件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民用民爆物件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件储藏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件储藏库治安防备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联合我公司实质,特拟订本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盗窃和人为破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生产建设以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X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和声弹。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爆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凡从事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并配套实施监督制约措施,保证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正确排除险情和避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为XXX勘探开发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承包商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由承包商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XXX勘探开发公司使用的民爆物品,由具体使用的单位报计划,物资采购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X勘探开发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计划、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基本做到购、需平衡,库存适量,防止积压。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运输执行SY5857中4.1和4.2条的规定。
第九条在探区内运输民爆物品,除执行本规定第八条外,还必须执行以下几条:①严格执行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②禁止进入油气生产区域、前线生活区;③禁止在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显著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④运输途中配备押运人员,防止丢失、被盗或被抢。
发生意外必须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民爆物品的储存与使用第十条设置民爆物品库(临时库)必须按规定办理《民爆器材储存许可证》,各种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库区布置和库房结构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确保民爆物品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三)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四)定期开展民爆物品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应设立专人负责,明确职责,确保安全。
第八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二)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盗等设施;(三)储存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热源;(四)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民爆物品的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二)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三)运输过程中,车辆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四)运输途中,严禁停车、休息,确保安全。
第十条民爆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二)使用过程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三)使用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保无残留物。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的销毁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销毁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销毁过程安全;(二)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管,确保安全;(三)销毁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最新民爆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民爆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民爆物品仓库,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库、成品库、中转库以及使用单位临时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
第三条民爆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民爆物品仓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库房、仓库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报警设施等安全可靠。
第五条民爆物品仓库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
二、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民爆物品仓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民爆物品仓库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民爆物品仓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库房、仓库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报警设施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民爆物品仓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仓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仓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三条民爆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按照危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排列,不得混放。
第十四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一个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本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在单位内进行宣传、培训、检查和监督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本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自觉遵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安全应急预案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并进行管控,设立警戒线和安全带等,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设备和设施,如防火、防爆、防漏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三)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严格资质审查: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3. 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严格审批制度: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操作。
5. 严密监控: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采取严密监控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
6. 定期检查:各单位应定期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具体措施1. 储存管理(1)民爆物品库房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防火、防爆的场所。
(2)库房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民爆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4)库房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2. 运输管理(1)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功能。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和运输要求,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使用管理(1)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爆破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作业安全。
4. 销毁管理(1)销毁民爆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2)销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例(4篇)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爆行业内的各类单位及从业人员,包括民爆生产企业、民爆销售企业、民爆存储企业、民爆运输企业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管有力。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有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措施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民爆行业内各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民爆销售企业应加强货物质量检验工作,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民爆存储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存储设施和技术人员,确保民爆品的存储安全。
第十条民爆运输企业应加强车辆及装卸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组织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内部推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爆行业的监管,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支持。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民爆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岗位安全技能达标。
第五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制度,确保民爆行业生产全过程的安全控制。
第十九条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爆设备、防火设备等。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1.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3.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损坏、变质、失效。
5.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不得与其他危险物品混装。
6. 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四、安全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停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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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查出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形式以三联单的形式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人员、各施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最后报财务部执行。
四、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五、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六、安全生产部随时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七、安全生产部每月要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规范化、程序化。
八、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质量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九、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标段内部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并上报公司,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公司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加强晋济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晋济高速公路安全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济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对党和国家负责的高度,站在对全线筑路员工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把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全面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切不可有任何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公司部署,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㈠本预案用于在晋济高速公路施工范围之内发生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交通车辆、机械安全事故;3、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4、消防、防汛安全事故;5、重大危险源(锅炉、压力容器、油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6、其他安全事故。
㈡事权划分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业主代表处和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指挥和组织实施,同时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具体方案㈠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公司成立了安全事故救援领导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协助各施工单位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
办公室同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日常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实施本预案,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业主代表处、项目经理、监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成立应急抢险队(不少于20人、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洒水车、发电机各二台件)(名单附后)。
2、各代表处、监理部主要职责⑴指导协调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⑶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挥人员和物资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⑷指导有关施工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⑸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和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各施工单位主要职责⑴及时上报受灾情况,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指挥应急抢险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根据灾害情况,了解周边人员、物资及时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
⑶协助公司各代表处搞好善后各项工作。
⑷协助公司、代表处准确统计人员伤亡和情况。
㈡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值班电话:(白天) (夜间)㈢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给项目代表处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⑷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项;⑸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应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㈣应急抢险措施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代表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部门。
2、现场指挥由公司领导组有关领导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险和处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本预案适应于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在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
对于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与奖励。
万一发生事故,公司救援领导组有事统一调动各单位抢险队、抢险车辆、物资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四、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