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行)1评估目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目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依据。
2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的效果评估工作。
3评估原则3.1为科学监管服务原则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技术手段,在评估依据、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必须体现为环境管理科学监督服务的原则。
3。
2客观公正原则企业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是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行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技术评估,为环境管理部门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提供技术支持,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3依据相同原则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与企业自主验收采用相同的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配套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等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4重点突出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突出评估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可依据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3.5双随机抽取原则采用随机抽取项目和随机安排评估人员的双随机方式,生态环境部随机抽取全国范围内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阅读次数:1306字体大小:大中小一、办理对象本公共服务适用于向我中心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二、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可以提出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申请.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经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确定需编写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确定项目建设可行。
三、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按《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见四、表格下载)提供相关材料。
四、表格下载1.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2。
技术审查申请书3.专家复核/复评审申请书4.气象观测资料说明五、窗口流程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一般包括初核初审、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复核已满足修改意见和达到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图见后附图。
⒈环评文件初核、初审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省市及番禺区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编制人员、环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等。
对不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环评文件以书面意见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环评文件,暂不接受该项目的审查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
环评文件经资料初核、技术初审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技术中心接受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申请,承担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提交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技术中心出具受理回执.⒉项目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⑴对于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重点,技术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28附件:环办环评〔2020〕33号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动物医院),水利,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不包括排海工程),以及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参照表1,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
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
若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从业和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速增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规范对象本工作指南的规范对象为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且在福建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规范事项环评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2.提供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以及前置审批条件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服务承诺在福建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从业和服务承诺:(一)廉洁从业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在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支付、不指使或暗示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应由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行)1评估目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目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依据。
2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的效果评估工作。
3评估原则3.1为科学监管服务原则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技术手段,在评估依据、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必须体现为环境管理科学监督服务的原则。
3.2客观公正原则企业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是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行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技术评估,为环境管理部门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提供技术支持,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3依据相同原则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与企业自主验收采用相同的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配套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等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4重点突出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突出评估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可依据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3.5双随机抽取原则采用随机抽取项目和随机安排评估人员的双随机方式,生态环境部随机抽取全国范围内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每季度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效果评估的技术人员由评估机构随机安排。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精心整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精心整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上海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优化、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审批(含接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委托审批,或市环保局受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准前发生的变更情况。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方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项目环境影响变化以及对周边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的影响为主要考虑因素,对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进行界定。
本文界定的重大变动包括:1.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环评文件编制类别提高等级的;—2 —2.建设项目的实际地点发生变化;建设项目四至边界、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与周边相邻方或规划中相邻方距离变化,导致改变相关防护距离、或者使项目对环境影响有所增加的;3.产业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建设项目生产或设计规模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20%的;4.产业类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或功能发生变化,增加主要生产装置、设备或主要配套设施;增加环境风险源的或重大风险源发生变更的;项目污染物产生、排放数量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10%的;5.建设项目治理或者防治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设施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数量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10%的或其对环境影响增加的;污染物排放位置、方式或排放口数量发生变化,导致其对环境影响增加的;6.铁路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界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2]13号)执行;7.公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界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执行;8.法规性文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9.其他经技术论证认为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况.—3 —三、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1.如发生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
项目备案、环评流程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一、受理单位:(以深圳为例,其他地区可参照当地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办事流程):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法律效率: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新开工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资料1、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网站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申报软件可自动生成*.szp格式报盘,而后刻录至光盘或存至U盘)。
2、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时,需附如下资料:(注:凡申报材料中需提交复印件的项目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收原件)等;(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即公司所在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收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6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 〔2004〕75 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 ) 地面水环境》(HJ/T 2.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 ) 地下水环境》(HJ 610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2022年9月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程序三、环评文件报批操作指南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环评文件性质分类等级分类内容分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大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权限可分为环保部审批、省环保厅审批、市环保局审批以及区环保局审批等四个层级。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内容可分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两大类。
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
(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或以往尚未有过的。
这类项目需要做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2)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是指可能对环境产生有限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是较小的或者减缓影响的补救措施是很容易找到的,通过规定控制或补救措施是可以减缓对环境的影响。
这类项目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中个别环境要素或污染因子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可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具体分类可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分级审批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10.1实施)
(2)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 设施(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 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 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 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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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 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 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 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 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贮存场所或处置设 施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对运输路线沿线有环境 敏感点的,应考虑其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4.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 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5.委托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利用或者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利 用或者处置途径的可行性。暂未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的,应根据 建设项目周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分布情况、处置能力、 资质类别等,给出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置途径建 议。 (三)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 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3)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 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自行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 自行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2)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 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 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对自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 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委托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处置途径的 可靠性。暂未委托处置单位的,应对后续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提出 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要求。 5.转移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转移到临时贮存场所或处 置设施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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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单位自行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对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过 程中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三)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件中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 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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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需调整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扩大能力 和规模等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变更手续。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 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 物产生量;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 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 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 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 2。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冀环评函〔2018〕661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选择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红线划定规范贫困地区,以及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雄安新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其他根据申报、审核确定的开展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地区,实施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
为保障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把握好以下原则:《工作方案》只适用于特定的、已被确定为开展试点的地区执行,不适用于开展试点以外的地区。
《工作方案》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核与辐射”所涵盖的项目。
对于个别项目由“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在网上电子信息平台无法录入或备案的,可以进行纸质文件受理和备案管理。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备案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积极与省环保厅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试点成果应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共同努力。
附件:《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30日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环保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01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8月2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印发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
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审批 6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服务事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__年4月24日修订公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五十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号令,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号令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6号令,1999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八、四十三条;(五)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实施)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条;(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七)《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八)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__年6月1日施行)﹙九﹚《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8年2月3日修正)第十、十一、十四、十五(十)《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__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__年第17号,20__年3月16日实施);四、审批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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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
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在贵州省环保厅网站()、安顺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按照环保部公布的内容、格式填报。
一、受理部门
政务服务中心县环保局窗口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阶段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下称“业主”)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立项(备案)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书面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问题;
(3)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4)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图;
(5)国土部门的土地手续(土地租赁协议)。
2、建设项目受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资料齐备的项目,属我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业主须提供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份(含电子文档)和技术评估意见2份(含电子文档)。
(2)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 份(含电子文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审批权限在上级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我局积极协助业主到上级环保部门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3、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对处于环境敏感区、对环境影响重大和环保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将及时组织现场踏勘),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
(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重新报批(审核)
1、申请材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份及技术评估意见2份;填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4份(含电子版)。
2、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普定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同意后下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普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核下达审批意见。
3、审批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比法定时限缩短5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属中介咨询服务,一是要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收取中介服务费。
)
普定县环境保护局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