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信息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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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存,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和使用。

第三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第四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学校应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图像信息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防止图像信息的非法删除、修改、复制和传播。

第三章图像信息使用第七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主要用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八条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应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应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图像信息的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于查询和复制与申请目的相关的部分。

第十一条图像信息的使用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图像信息登记第十二条学校保卫处应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查询和复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内容包括: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的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目的、查询和复制的图像信息内容、查询和复制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四条登记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以备查阅。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图像信息的保存和使用符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查询、复制、传播图像信息,或泄露图像信息内容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控室管理制度(中控)

监控室管理制度(中控)

监控室管理制度为加强监控室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一、监控管理制度1、监控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确保监控系统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2、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3、监控人员要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中控室在下班时间及节假日要有人值守,不得擅自离人。

5、严禁非监控工作人员进入监控室。

二、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6、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

7、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如需调取、查看监控图像须经主管安防工作的领导、部门批准,并对图像信息的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8、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9、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保密制度10、工作人员使用监控系统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11、严禁将监控系统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12、未经许可,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13、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4、遇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及时组织保安人员在管控区加强巡查,并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15、工作人员应密切注意监控系统工作状态,发生报警时要保持冷静,判明报警的部位和种类,查验清楚后,应作好记录。

16、发生火灾时及时拨打119,并通知电工要迅速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在消防队到来之前,利用现有灭火器材迅速开展灭火工作,如火势难以控制,要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人员伤亡。

17、如发现外人强制入侵应立即上报,并组织保安人员到现场阻止入侵,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一、校区监控系统由学校负责管理,由校值班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当班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监控设备密切关注防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并作好当班的交接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帮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计算机不得做无关工作,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用计算机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六、学校领导、保安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

学校应确保安保监控室显示设备图像画面清晰,系统运行正常。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校园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主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一、安防设施管理员要定期对监控用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定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设备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校园视频监控安全保密制度一、学校要及时为本校监控用计算机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学校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学校许可,学校以处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司工作照片管理制度

公司工作照片管理制度

公司工作照片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工作照片的定义和范围。

工作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活动、会议、培训、团建、日常工作场景以及产品拍摄等与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图片资料。

这些照片可能由员工个人
设备拍摄,也可能由公司提供的摄影设备完成。

制度中应当规定照片的归属权。

一般来说,工作照片的版权归公司所有,员工在拍摄时应
当意识到其作品将作为公司资产进行管理。

在此基础上,公司应当尊重和保护员工的个人
形象权和隐私权,未经员工同意,不得随意公开含有员工肖像的照片。

制度应当包含照片的收集和存储流程。

所有工作照片应当统一上传至公司指定的服务器或
云存储平台,并进行分类管理。

每张照片都应有明确的标签,如拍摄时间、地点、事件描
述等,以便于检索和使用。

同时,公司应确保存储平台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或丢失。

在使用方面,制度应规定照片的使用权限和流程。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使用工作照片时,需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特别是涉及外部发布或商业用途的照片,更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品牌
形象和法律法规。

制度还应包括对照片质量的要求,确保发布的照片能够正面展现公司形象。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制度应当设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旦发现未经授权使用照
片或者滥用照片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为了加强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管理,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三、管理职责1.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2. 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使用、复制、传输、存储等环节进行登记和监控。

3. 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图像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四、使用登记1.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调取和使用应由使用者提出申请,并填写《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申请表》。

2.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申请表》应包括使用者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使用图像信息的目的、范围、时间等信息。

3. 使用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图像信息的调取和使用。

4. 使用图像信息时,使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图像信息。

5. 使用图像信息后,使用者应将图像信息及时归还给安全保卫部门,并填写《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表》。

五、保密和保护1.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和学校安全,应严格保密。

2. 安全保卫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安全,防止图像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

3. 未经安全保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六、监督和责任1. 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监控系统是加强校园安全的防范措施,对师幼安全、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监控图像信息涉及到教职工及幼儿的个人信息及隐私,特制定校园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1. 任何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信息,需经幼儿园主管领导批准。

2.查看监控图像信息人员需如实填写监控图像信息使用记录表。

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及点位等事项进行登记。

3. 操作及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到教职工及幼儿个人信息的监控图像信息内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泄露幼儿园安全秘密。

4.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查看、复制、提供、传播校园监控图像信息。

操作人员对涉及到隐私方面的事项,因泄密造成后果的,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5.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员。

学校
2020年1月。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图像采集管理制度

图像采集管理制度

图像采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图像采集工作,保护信息安全,确保采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采集流程1. 采集前(1)确定采集需求,明确采集目的和范围。

(2)确定采集时间和地点,保证采集环境安全和稳定。

(3)准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包括相机、灯光等。

(4)确保被采集对象的知情同意,并尽可能取得书面同意。

2. 采集中(1)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采集,注意角度、光线等因素。

(2)保持专注和耐心,确保采集效果达到预期要求。

(3)遵守采集现场规则,不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4)注意保护被采集对象隐私,不得擅自公开或传播。

3. 采集后(1)及时整理和存档采集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和可查询。

(2)对采集数据进行初步筛选和整理,删除无效数据。

(3)及时提交采集报告,汇总采集结果。

第三章采集原则1. 合法性原则采集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2. 自愿性原则被采集对象应经自愿同意,确保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公开透明原则采集过程应公开透明,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4. 数据保护原则对采集数据进行保护,确保数据安全和保密性。

第四章采集管理1. 采集责任(1)明确采集责任人,确保采集工作有序进行。

(2)建立采集责任追溯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2. 采集监督(1)建立采集监督机制,对采集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

(2)定期开展采集质量检查,确保采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采集培训(1)定期开展采集培训,提高采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2)加强对采集规范的宣传和普及,确保采集工作规范进行。

4. 采集风险(1)加强安全意识,防范采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采集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集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Beijing public security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manag 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幼儿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幼儿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幼儿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控图像保存时间幼儿园应确保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三、监控图像的使用1. 幼儿园内部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行政人员等)如需查看监控图像,应向幼儿园安全管理员提出申请,并说明查看的目的和用途。

安全管理员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并在监控图像使用记录表上进行登记。

2. 幼儿园外部人员(包括家长、访客等)如需查看监控图像,应向幼儿园安全管理员提出申请,并说明查看的目的和用途。

安全管理员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并在监控图像使用记录表上进行登记。

3. 幼儿园内部人员或外部人员在查看监控图像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泄露监控图像中的个人隐私信息;(2)不得将监控图像用于任何非法用途;(3)不得擅自复制、传播、销毁监控图像;(4)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图像。

四、监控图像的保密1. 幼儿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控图像的安全保密。

未经幼儿园安全管理员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看、复制、传播、销毁监控图像。

2. 幼儿园应定期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以防止监控图像丢失或损坏。

五、监控图像的维护和保养1. 幼儿园应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幼儿园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图像的清晰度和稳定性。

六、监控图像的存储和销毁1. 幼儿园应确保监控图像的存储安全,防止监控图像被非法访问、复制、传播、销毁。

2. 幼儿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储期限届满的监控图像进行销毁,并在监控图像销毁记录表上进行登记。

七、监控图像的使用监督和检查1. 幼儿园应加强对监控图像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控图像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影像资料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影像资料管理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和保护影像资料,提高影像资料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本制度旨在明确影像资料的管理责任、流程、安全措施和使用规范。

二、管理责任1.影像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影像资料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对本部门的影像资料进行管理,并配合影像资料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影像资料流程1.录入阶段:负责影像资料录入的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影像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系统中。

2.存储阶段:影像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存储和归档,同时需要建立备份机制,以保障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检索阶段:各部门需要通过系统对所需影像资料进行检索和获取,并保证所获取的资料用于合法的目的。

四、安全措施1.访问权限: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职责,设置不同级别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操作相关影像资料。

2.数字加密:对于敏感的影像资料,需要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利用。

3.防火墙和安全系统:建立防火墙和安全系统,及时发现和阻止恶意攻击和非法访问,以保障系统和影像资料的安全。

4.定期备份:定期对影像资料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同时建立灾备机制,确保系统在意外情况下的持续运行和影像资料的可靠性。

五、使用规范1.合法合规:各部门在使用影像资料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使用的目的合法合规。

2.保密措施: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机密的影像资料,各部门必须加强保密措施,严格限制和控制资料的传播和使用。

3.利用价值:充分利用影像资料的价值,促进其在决策、研究、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应用。

六、违规处理1.未经授权访问和使用影像资料的人员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影像资料管理的部门将会被责令整改,并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影像资料管理部门,凡因执行本制度而引起的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一、校区监控系统由学校负责管理,由校值班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当班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监控设备密切关注防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并作好当班的交接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帮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计算机不得做无关工作,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用计算机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六、学校领导、保安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

学校应确保安保监控室显示设备图像画面清晰,系统运行正常。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校园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主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一、安防设施管理员要定期对监控用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定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设备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校园视频监控安全保密制度一、学校要及时为本校监控用计算机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学校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学校许可,学校以处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医院监控信息管理制度

医院监控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控范围与职责1. 监控范围:医院内部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房、药房、手术室、停车场等。

2. 监控职责:(1)医院安全保卫科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2)监控室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值班监看、图像信息保存与使用登记等工作。

(3)各部门、科室应配合监控室做好监控工作,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三、值班监看制度1.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需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 值班人员应熟悉监控设备操作规程,密切注意监控画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 值班人员需做好当班的数据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效,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数据。

5. 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6.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7.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1. 院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保存日期为30天。

2. 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医院院级领导批准,在院级领导临时不在的情况下,可由安全保卫科科长批准。

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3. 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4. 任何人不得利用监控信息进行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

五、监控设施维护与保养1. 监控室负责监控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发现监控设施损坏、故障等情况,应及时报修,确保监控工作不受影响。

3. 定期对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确保监控画面清晰、系统稳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影像科室登记制度模版

影像科室登记制度模版

影像科室登记制度模版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影像科室的登记流程,确保患者的影像资料能够准确、及时地被记录和保存。

适用范围包括医院的影像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2. 定义及缩写词解释2.1 影像科室:指医院内负责患者影像资料管理与保存的部门。

2.2 影像资料:指患者的X光片、CT扫描、MRI等医学影像资料。

2.3 登记:指将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相应的影像资料记录在医院的系统中。

缩写词:DICOM(Digital Imaging and Communications in Medicine)。

3. 登记操作流程3.1 患者来院后,由接待员接待并领取诊疗卡。

3.2 接待员将患者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电子诊疗卡。

3.3 接待员将患者送至影像科室,并将电子诊疗卡交给影像科室工作人员。

3.4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根据电子诊疗卡中的信息,选择相应的影像设备进行检查。

3.5 检查完成后,影像科室工作人员将产生的影像资料上传到系统中,并记录在患者的电子诊疗卡中。

3.6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将患者的电子诊疗卡归还给接待员,并向患者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4. 影像资料的管理与保存4.1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将所有产生的影像资料存储到医院指定的服务器中,并按照患者的电子诊疗卡进行分类和整理。

4.2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备份服务器中的影像资料,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4.3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服务器的存储容量,提前做好扩容工作,以避免资料丢失或无法存储的情况发生。

4.4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已完成诊疗的影像资料,以保障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4.5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清理服务器中的无用影像资料,以释放存储空间并提高系统效率。

5. 相关责任与要求5.1 影像科室主任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影像科室工作人员的实施情况。

5.2 影像科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妥善处理患者的影像资料,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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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图像信息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幼儿园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1、后勤主任负责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旧设备维修保养事宜与厂家联系。

2、保教主任负责图像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查。

3、园长负责重要监控内容的重要审批。

4、教学园长负责重要视频信息的保管。

5、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制度维护幼儿园图像信息系统。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1、幼儿园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于幼儿园的安全防护,任何人不得私自观看、调用、储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2、幼儿园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及周界报警系统为朝阳区教育信息网络信息中心联动防空系统组成,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试。

防控系统出现故障由专职教师依照上报流程进行及时保修,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做好故障晒暴记录。

3、幼儿园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1)幼儿园设置监控机房,任何个人未经批注不得私自进入监控机房。

(2)幼儿园依照公共安全法规要求,对本单位内部图像信息系统向公安部门或属地派出所进行信息报备。

(3)幼儿园各部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报出时间不少于30天。

安全技术防范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4)保教主任及后勤主任对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5)幼儿园定期对图像信息记录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工作纳入部门量化考核。

4、幼儿园图像信息内容属幼儿园机要信息,关键时段视频监控内容由幼儿园教学园长负责统一保存并且实行异地存放;重要监控内容的调用需经过园长审批后方可调用。

幼儿园监控信息加密存放。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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