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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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

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_ 237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_2801.5-2018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_2801.6-2018

对于首要控制因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Ⅰ时段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Ⅱ时段排放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对于选择控制因子,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_2801.7-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DB37_3416.1-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_3416.2-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DB37_3416.3-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 DB37_3416.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 DB37_3416.5-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67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临沂市今年制定的首个立法条例,也是临沂市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首次立法。该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自2020年1月6日起正式实施。

02

《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三部门正式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奖励金额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等相衔接,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

03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并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四分法——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个人罚款:200元-1000元,非个人罚款:1000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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