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1、申报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3.27•【文号】•【施行日期】1996.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较快,对广开学路,培养人才,促进办学体制改革,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学校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在招生、收费、颁发证书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学校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章制度,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帐目不清,少数学校的举办者转移、挪用甚至侵吞学校财产;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不力。
这些问题,影响到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重视,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部门管理工作的范围,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抓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明确主管处(科)、室和有关处(科)、室的职责,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保证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学校。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学校以外的地方,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为学生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机构,如艺术培训、语言培训、体育培训等。
为了保证校外培训的质量和安全,我国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办学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
下面将简要介绍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办学资格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办学许可证前,首先需要进行办学资格审核。
具体而言,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真实合法的办学主体:办学主体应为合法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有明确的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结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师资培训、教材选用、课程安排等,并有相应的运营结构和管理团队。
3.安全保障措施: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场所设施的安全、师生的人身安全等。
第二步:办学条件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办理还需要进行办学条件审核。
具体而言,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教学条件: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有教室、实验室、教学设备等教学场所和设施,并符合教学需要。
2.师资力量: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拥有合格的师资力量,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学生福利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应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保障措施,如保险、休息时间、康复措施等。
第三步:申请办学许可证一旦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了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审核,就可以申请办学许可证。
申请者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申请者应填写办学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办学范围和目标、学生招生情况等内容。
3.办学条件证明材料:申请者需要提供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设施、师资力量等证明材料。
4.相关审批材料: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的审批材料,如消防审批、卫生审批等。
第四步:资格审核和审批结果公示教育行政部门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申请进行资格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会对申请机构的办学条件、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模板汇编
北京**教育中心分校申请办学资料申请报告目录(一)一、申请报告…………………………………………. 页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页三、教师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 页四、会计资格证明(复印件)………………………页五、理事会成员………………………………………. 页六、教师劳动合同(复印件)………………………. 页七、授权合同(复印件)……………………………. 页八、(如)聘任校长需身份证(复印件)……………........ 页目录(二)一、办学章程……………………………………….. 页二、办学形式……………………………………….. 页三、教学计划……………………………………….. 页四、教学大纲……………………………………..…页五、教学进度………………………………..………页六、教学及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 页七、教学设施一览表……………………………….. 页目录(三)一、省厅批文(复印件)……………….………………..………页二、北京**教育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页三、其它地级市《社会力量办学可证》复印件………………页四、其它地级市《收费可证》复印件…………………………页五、**注册商标及《天津教科院学术鉴定》报告…………页六、**专利证书(复印件)………………………………….. 页七、荣誉证书(复印件)……………………………………….. 页**教育培训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2006年9月1日北京**教育中心教师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甲:**心算培训学校乙:性别:民族:汉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根据《人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聘用乙为甲正式教学工作人员,经甲乙双平等协商,双自愿签定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5年5月6日起至2007年5月6日止。
其中培训期二个月,时间为2005年5月6日起至2005年7月6日,二个月后乙不能胜任甲工作,甲可解除本合同。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办学许可证规定
办学许可证规定在教育领域,办学许可证是一道重要的门槛,它不仅是合法办学的凭证,更是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的关键。
那么,办学许可证到底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办学许可证对于举办者有着明确的要求。
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并且具备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举办者需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
这意味着举办者不能是信用不良或者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他们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诚信度来承担办学的责任。
在办学场所方面,规定也十分严格。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并且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例如,教室的面积、采光、通风等都要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学生能够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学习。
此外,教学设备如桌椅、黑板、多媒体设备等也要齐全并且质量合格,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师资力量也是办学许可证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并且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教师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和教学需求相适应,同时还要有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这是为了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有优秀的教师来引导他们成长和进步。
课程设置方面,办学许可证规定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来设置课程。
课程内容要科学合理,能够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需求。
不得开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课程,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在招生方面,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招生政策,不得违规招生。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招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欺骗性招生。
同时,要保障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平等的入学机会。
对于学校的管理,办学许可证也有详细的规定。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要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同时,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一、审批权限申请举办培训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社会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国家新职业专业工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团培训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我市进行审批的,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
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准备下列材料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与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及与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必要的管理制度;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人个申请办学的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的资格证明;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4、资金证明: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报告;5、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借的证明文件。
场地自有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举办者申办报告后,按以下程序办理: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有关材料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以送交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
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2、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并委托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3、批准。
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管复;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申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教师。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
3、办学场所。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
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可以到“潍坊教育信息港” “社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二)办理单位:夹江县教育局(三)受理窗口:夹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四)承诺时间:1、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筹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25日提交教育股股长审查,第27至3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2、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60日提交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定。
第61至7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第71至90日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六)联系电话:5662455(七)联系人:杨永文(八)投诉电话:5658447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一)筹设程序:1、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出的筹设申请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批准书。
(二)正式设立程序:1、筹设学校在三年内完成筹设工作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审批机关将正式设校申请提交学校设置评定委员会考察评议。
3、符合条件的下发批文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隶属关系或者停办的,应当向原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以及负责技术等级和资格性考核、发证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
(四)在本市市区举办小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县(市)、贾汪区举办小学校的,由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会力量在市区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县(市)、贾汪区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1215(颁布时间)
19951215(实施时间)
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举办高等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举办中等专业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三)在本市市区举办普通中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贾汪区举办普通中学校的,由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14•【文号】教成[1997]6号•【施行日期】199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7〕6号1997年10月14日为推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
它对于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环节,做出部署。
要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教育机构负责人和举办者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条例》,使教职工和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条例》。
在宣传《条例》的同时,组织宣传一批社会力量办学的先进典型。
通过宣传,使有关行政部门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把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教育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畴。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12•【文号】劳部发[1997]243号•【施行日期】1997.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
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
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内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关于社会力量的证件
目录
01 通知内容
02 附件
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劳动 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为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 量办学的管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通知内容
法律依据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 例》
免费
附件
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本式样(略) 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式样(略) 三、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式样(略) 四、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式样(略)
谢谢观看
陕西省教育厅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公告
陕西省教育厅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
可证》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5.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公告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下列118所教育机构经我厅审定,同意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原发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停止使用。
未换发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不得进行办学活动。
附件:同意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118所教育机构名单(略)
陕西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及年审指南
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及年审指南一、职业培训机构申办(一)申办资格: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提交所在地街区或村委出具的证明。
3、拟任校长或主任(学历大专以上或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5、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6、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7、拟各工种(专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选用的教材、所用设备情况;8、拟各项管理制度(校长、主任责任制度、教师责任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守则、会计制度、考试制度等等);9、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冠名条件(另见标准)(四)审批程序:1、受理。
申办者按规定将材料提交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简称“技能科”,下同),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填写后送交回“技能科”。
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
2、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即汇同有关镇(区)劳动管理所进行实地考察,由镇(区)劳动管理所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由申办人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批复。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规定和专家组审核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
对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局知照并将“审批表”(1份)送至各镇(区)劳动管理所备案。
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是指开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是一种规范教育市场、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教育供求格局调整的背景下,办学许可证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办学许可证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办学许可制度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存在使教育市场变得更加规范,保证了教育质量和安全,维护了教育消费者的权益。
办学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教育机构提供合法经营的证明材料、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等,对于监管教育机构的经营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在当前中国经济制度转型升级,教育供求格局调整的背景下,办学许可制度更加显得重要和必要。
对于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教育现代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办学许可制度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办学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现状与趋势随着教育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教育供给方式的不断更新,办学许可证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近年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旨在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保障教育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教育品质的提高。
目前,办学许可证改革的主要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核。
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核是办学许可证颁发的前置条件,应严格按照“诚信、安全、有序”的要求进行审核,同时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力度,确保每一所教育机构都具备应有的办学条件和资质。
2. 深化教育机构备案核验。
教育机构的备案核验是对已开办教育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一项法律程序,应该在合法合规、资源利用效益、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
通过备案核验,可以及时发现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及时进行整改。
3. 增强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
教育机构作为教育供给的一方,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在办学许可证改革中,应该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约束力度,督促教育机构实现“以人为本、质量为先”的宗旨,保障教育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三、办学许可证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办学许可证制度的建设和落实,需要政府、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机构等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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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为:(1)受理举办者的申请;(2)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举办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齐规范性材料;(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撰写考察报告。
(4)提交局行政办公会审定,作出是否批准筹设、正式设立、变更或终止事项的决定;(5)批复;(6)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更为详细的情况请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谢谢来信!问:请问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答:李女士你好!申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教师。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
3、办学场所。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
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可以到“潍坊教育信息港”“社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审核,写出考察报告,明确设置意见。
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
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