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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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

2009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9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没有写明担保日期。付款人为宁波银行,但没有记载付款地。2009年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王某要求华茂集团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

➢什么是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

什么法律效果?

(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什么是票据的承兑?

➢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

➢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实验小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

(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5千万,而大写金额为五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

➢什么是票据的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票据追索权限制?

➢什么是票据的再追索权?票据追索和再追索权的时效?

2013年7月10日,张某于王某处购买电脑6台,价值共3万元。张某给王某开立3万元支票一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7月12日,王某把这3万元支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其爱人孙某,恰逢孙某的同事李四结婚,7月13日孙某将这张支票背书转让给李四作为贺礼。7月14日李四拍婚纱照时把这张支票背书给婚纱店。背书时均未记载背书日期。当天甲于婚纱店老板赵某处窃取该支票后以6000元价格将支票仿造赵某的背书后卖给乙某,乙某将该支票记名背书给丙某并且记载了背书日期为7月16日,丙将支票背书给丁某,背书日期为7月15日。丁某持该支票到三江超市购买3万元商品,三江超市持支票到工商银行处取款时银行拒绝付款。

➢在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提问讲解的基础上回答相关的问题:

(1)简述本案各当事人的票据权利?

➢什么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

(2)赵某票据遭窃后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3)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

➢什么是票据的背书?详细查阅相关资料,票据背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请详细阐述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票据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效力如何?

(4)假如丙持有票据要求银行付款时发现银行该支票没有资金,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在此情况下张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什么是支票?支票的种类?

➢什么是空白支票?什么是空头支票?

案例一(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

天天公司签发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属于票据发行关系

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属于保证关系

付款人为宁波银行,属于付款关系

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属于背书转让关系

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属于承兑关系

非票据关系:

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和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属于非票据关系中的原因关系

宁波天天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宁波银行,属于非票据关系中的资金关系

案例一(1)1、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

票据关系种类按名称划分

1汇票关系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2本票关系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

3支票关系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按票据行为划分

1出票关系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给收款人而形成的关系。

2背书关系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形成的票据关系。

3承兑关系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汇票金额而形成的发票据关系。

4保证关系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形成的票据关

系。

5付款关系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向汇票的持有人支付汇票金额而形成的票据关系。

案例一(1)2、什么是非票据关系?

又称“基础关系”。基于票据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因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却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种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与票据行为的结果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

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民法规定产生的并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预约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参见票据预约、票据原因、票据资金。

案例一(1)3、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相分离又相联系的双重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从本质上说债权人行使的这种原因债权即是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原因债权的行使是依民法规定进行,而追索权应依票据法规定进

行。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案例一(1)4、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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