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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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二、汇票出票
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受款人姓名; 出票日期及地点; 到期日(票据法第22条未规定)p303; 付款地点; 出票人签名
三、汇票背书
背书的作用 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我国不允许)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限制转让、限制背书 人责任、附条件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设质 背书的连续性
分析提示
(1)该汇票的债权人有B、E;债务人有甲、乙、丙、A、C、D。 (2)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 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 ,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 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 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 ,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 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4)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 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 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B可以要求 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有时包括参加承兑,这两 种都仅限于汇票)、保证与付款五种。 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与 无因性 文义性: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7.2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中,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 要式,就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 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7.2 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行为的要件
❖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意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的概念 ❖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一
切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 据法发行,允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指的是狭义的票据。
7.1 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系
7.2.3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即就统一票据而言,不可能有两个以
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 ❖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即票据上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支付
日期和收款人一旦由出票人依法确定,就不得更改。
4.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人实施 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行为代理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不得采用隐名 代理;(2)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思;(3)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为代理权的存在,即代理权的发生以票据当事 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第7章 票据法
第7章 票据法
7.1
票据法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V系
7.3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28
$500
London
January 6th 2005
Six months after date pay to our order the sum of five hundreds dollars, value received.
Paul Smith
for and on behalf of Richard Smith Co. Ltd
J.Smith
2020年5月21日
课堂作业
什么是票据?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关于提示付款的时间,日内瓦统一法公
约和英美法规定有何不同?
2020年5月21日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劵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 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 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 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 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 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 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 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2) 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 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 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 主债务人的地位,他是本票的当然的主债务人,自 负到期偿付的义务,毋需办理承兑手续。
2020年5月21日
承兑和付款,如汇票的受票人拒绝承兑或付款,背书人则被追 索。
2020年5月21日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 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只需作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 作付款提示
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 上的记载办理。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七——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思考题: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5、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一、票据的产生及其经济作用(一)票据的起源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适应商业上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上看,票据最早发萌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证书退还债务人。

这就是票据的雏型。

到公元12世纪,在意大利的一些城市票据已颇为流行。

当时意大利的沿海城市航海贸易相当发达,各国商人云集于此,为了便利交易,减少现金输送的麻烦和风险,兑换业便应运而生。

当地的兑换商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隔地付款的证券。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票据的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唐代的飞钱和贴子,就是汇票与支票的萌芽;南宋时代使用的交子就是本票的雏型。

但当时的票据并无一定的格式,又无确定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难确定,因此,使票据的流通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到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票据的使用更为广泛。

人们在商业交易乃至日常生活中,都普遍使用各种票据特别是支票进行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则普遍使用汇票或本票进行结算,很少有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之所以能够获得广泛的使用,是因为它在经济上有独特的作用,能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方便或好处。

票据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汇兑的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一旦成交,就要身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第九章:票据法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第一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

2、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

3、支付工具的作用三、票据的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

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国际商法 第8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8章 票据法

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此外,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的票据。 通过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票据法》和《关于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有关汇
票的定义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共同点是: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特定金额款项的命令;汇票
必须载明付款日期;汇票必须包含收款人的名字。
它们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关于汇票的形式要件,英国《票据法》没有日内瓦公约要求得 多。例如,英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字样、出票的地点和日期以及 付款地点;而《关于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作了这些要求。 此外,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不仅可以制作成“见记名人付款”的汇票、“凭 记名人指示付款”的汇票,还可以制作成“见持有人付款”的汇票;而根据《关于汇票和本票 统一法的公约》的规定,出票人不能制作“见持有人付款”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基本采纳了《关于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有关汇票的定义和形式要件
法》中调整支票的规定作了两次修订,而《1882年票据法》中原有的关于支票的规定也被保留
了。澳大利亚在做法上与英国有所不同。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澳大利亚《1909年票据法》调 整的对象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之后,该国的支票完全受《1986年支票法》(Cheques Act 1986)的调整。
英联邦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仅让关于票据的制定法调整汇票、本票和支票,而不是所有的
随着法国、德国等国加入1930年和1931年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以及这些公约的生效,德
国于1933年根据这些公约修订了自己的票据法及支票法,法国也于1935年修订了《法国商法典》 第一篇“票据法”,并另行修订《支票法》,至此,法国和德国的票据立法已经基本统一。 (四)中国

国际商法 第八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八章  票据法

(三)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员同以责任 (2)当有一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汇票债务提供保证时, 各保证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保证人当其担保的汇票债务因某种理由无效时,仍 应承担责任,但因款式缺无效除外。 (4)保证人可以就汇票的全部余额提供担保,也可以仅 就部分余额提供担保,在后一种情况下,保证人仅对他所 保证的部分余额承担支付义务。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在清偿汇票债务后,有权行使执票人对承兑人、 被保证人以及对于被保证人员汇票上的责任者的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 指票据关系的参加人,票据关系中有三个基 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票据的类型(基本有三种) (一)汇票(Bill of xchange)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三)支票 (Check)
四票据体系 1法国法 2德国法 3英美法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 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 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 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 支付命令。
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汇票上必须证明如下内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如果在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种行 为或履行某 义务后支付人才予以付款,则该汇票因为附加了条件而不起汇票 的作用。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果汇票上的余额以文字和数码来记载,而二者 余额不符时,按照日内瓦公 约的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余额为准,如果汇票余额以文字或数码记载在一 次以上而先后不符时,则应以较小的数额为准。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受款人 汇票是否载明受款人的姓名,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英美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 定受款人,也可以不指定受款人,而仅填写“付给持有人”字样,这种汇票 称为无记名汇票。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日内瓦公约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及地丁,否则不得认为有效,但有 一个例外,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房的地点为出票 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模板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模板

提示:
1、这张票据的效力如何? 2、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应该向谁追索?
3、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4、农则旺付有什么样的责任?
提示: 1、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 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汇票的保证:
我国只承认全部保证,不承认部分保证,承认共同保证。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 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 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 保证。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 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 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案例分析:付款人承兑汇票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 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 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 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实际上,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无货可以提供,只是为了解决缺乏资金的问题。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 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 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 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 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贸易货物, 也没有准备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 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 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 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就票据金额的 全部予以背书; 3、背书人在背书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
例如:
A(出票人)
B(收款人) D E
c F
加注禁 止转让
(三)承兑
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3、承兑应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 由承兑人签章。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 承兑。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 、 票 据 欺 诈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票据欺诈行为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行为之一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
依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 券。
(二)票据种类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 同的规定。
法国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 日 本: 汇票、本票、支票。 中 国: 汇票、本票、支票。
2.出票地
7.收款人名称。
(3)种类:
1、出票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2、附商业票据
光票
跟单汇票
3、付款日期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4、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 (一)票据权利
• (1)付款请求权; • (2)追索权
• (二)票据抗辩
• 1、概念 • 2、种类 • (1)物的抗辩; • (2)人的抗辩 •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三、票据行为
• 1、出票; • 2、背书; • 3、承兑; • 4、保证; • 5、付款等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涂改与销毁
四、汇票的背书
• (一)概念 • (二)背书的方式 • 1、记名背书 • 2、空白背书 • (三)背书的种类 • 1、转让背书 • 2、非转让背书 • (四)背书的连续性 • (五)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汇票的提示
•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 为。
• 承兑和付款提示 • 法定期限内进行
二、汇票的有关当事人与种类
• (三)汇票的种类
•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三、汇票的出票
• 1、标明汇票的字样 •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 5、汇票的受款人 • 6、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 • 7、汇票的到期日 • 8、汇票的付款地点 • 9、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
票第 据七 法章
本章中心内容是票据、汇票与两大法系关于汇票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的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票据法
目 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7.2 票据行为与权利
7.2.1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参加承兑 5)保证 6)保付仅限支票
2.票据行为的特征 1)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
7.2.2票据权利与义务(1/4)
3. 收款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 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 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 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7.3.3 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出票是指首次将格式完备的 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须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3、汇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2.技术性而非伦理性 3.国内法兼具国际性
票据法的制定主要是从技术角度,从方便 交易、繁荣市场出发,而较少受不同国家、 不同民族的思想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纲常 的影响,也非仅凭一般法律常识或者道德 观念便能理解。
各国都试图使本国的票据法尽可能的与国际上的票据规则接轨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日趋统一 票据法是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 依据票据义务人的票据行为而生。
票据义务是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向持票人支 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第二 义务又称次义务或清偿义务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2) 追索权
7.3.4 汇票的背书转让(2/2)
3.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为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国际商法第八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第八章票据法

(5)票据为要式证券
(6)票据为流通证券
(7)票据为货币证券


8.1.2 票据法概述
1.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以及票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所有票据法的总称,除包括狭
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 等法律中有关票据或可适用于票据的规定。

8.3.2 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 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 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 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分为两种情况:出票取得和 善意取得。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 面。

(1)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指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前者指行为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的能力,亦即行为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 或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后者指行为人的行为能在票据上发生法律效果的能力,亦即行为人通过 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票据权利或设定票据义务的资格。
票据法概述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汇票 本票和支票
8.1 票 据 法 概 述

8.1.1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有价证券。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为设权证券 (3)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 据 的 特 征
(4)票据为文义证券

(1)出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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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2009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9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没有写明担保日期。

付款人为宁波银行,但没有记载付款地。

2009年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

王某要求华茂集团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什么是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票据的承兑?➢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实验小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5千万,而大写金额为五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什么是票据的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票据追索权限制?➢什么是票据的再追索权?票据追索和再追索权的时效?2013年7月10日,张某于王某处购买电脑6台,价值共3万元。

张某给王某开立3万元支票一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

7月12日,王某把这3万元支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其爱人孙某,恰逢孙某的同事李四结婚,7月13日孙某将这张支票背书转让给李四作为贺礼。

7月14日李四拍婚纱照时把这张支票背书给婚纱店。

背书时均未记载背书日期。

当天甲于婚纱店老板赵某处窃取该支票后以6000元价格将支票仿造赵某的背书后卖给乙某,乙某将该支票记名背书给丙某并且记载了背书日期为7月16日,丙将支票背书给丁某,背书日期为7月15日。

丁某持该支票到三江超市购买3万元商品,三江超市持支票到工商银行处取款时银行拒绝付款。

➢在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提问讲解的基础上回答相关的问题:(1)简述本案各当事人的票据权利?➢什么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哪些?(2)赵某票据遭窃后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3)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什么是票据的背书?详细查阅相关资料,票据背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请详细阐述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票据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效力如何?(4)假如丙持有票据要求银行付款时发现银行该支票没有资金,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在此情况下张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什么是支票?支票的种类?➢什么是空白支票?什么是空头支票?案例一(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天天公司签发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属于票据发行关系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属于保证关系付款人为宁波银行,属于付款关系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属于背书转让关系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属于承兑关系非票据关系: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和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属于非票据关系中的原因关系宁波天天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宁波银行,属于非票据关系中的资金关系案例一(1)1、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

票据关系种类按名称划分1汇票关系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2本票关系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

3支票关系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按票据行为划分1出票关系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给收款人而形成的关系。

2背书关系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形成的票据关系。

3承兑关系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汇票金额而形成的发票据关系。

4保证关系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形成的票据关系。

5付款关系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向汇票的持有人支付汇票金额而形成的票据关系。

案例一(1)2、什么是非票据关系?又称“基础关系”。

基于票据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因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却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种(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指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与票据行为的结果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指根据民法规定产生的并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预约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参见票据预约、票据原因、票据资金。

案例一(1)3、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相分离又相联系的双重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

从本质上说债权人行使的这种原因债权即是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原因债权的行使是依民法规定进行,而追索权应依票据法规定进行。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案例一(1)4、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

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Payee)。

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票据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英国《票据法》认为,票据上不一定要载明付款地点,不管付款人在什么地方,只要执票人能找到他,就可以向他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日内瓦公约》这要求在汇票上应记载付款地点,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付款地点,得以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

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失效汇票到期日即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意义⒈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⒊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

⒌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案例一(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宁波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案例中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了承兑,当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时银行必须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王某, 并且票据抗辩的限制要求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华贸公司作为保证人, 王某作为持票人,王某向华贸公司请求付款时,华茂公司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王某先向被保证人天天公司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

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因此,华贸公司不能抗辩.案例一(2)1什么是票据的承兑?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票据承兑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必须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因此,票据承兑属于银行的一项案例一(2)2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什么是票据保证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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