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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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的凭证。

2. 票据具有特定的格式和要素,包括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期限等。

3.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可流通性和转让性。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汇款凭证。

2. 本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本票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额凭证。

3. 支票: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要求收款人从指定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4. 票据式存款证明书:由银行向持票人确认其存款金额和期限的凭证。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具票据的人或单位。

2. 收款人:持票人中的收款对象。

3. 付款人:票据的支付人。

4. 付款期限: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5. 票面金额:票据上所载金额。

6. 出票日期:票据发出的日期。

四、票据的转让1. 票据是可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为转让做出书面声明来转让票据。

2.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面背面签名,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3.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委托背书,转让背书是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委托背书是授权受让人代为收款。

五、票据的清偿和要求1. 收款人持票据到期后,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2. 如果付款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收款人可以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要求支付。

3. 如果票据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付款人出具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票据的特殊类型1.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票据:无条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 有条件支付的指示票据:根据某种条件才能支付的票据。

3. 保函票据:出票人以自己的信用为第三人的债务支付保证的票据。

4. 押汇票据:以货物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的票据。

七、票据的应用领域1. 商业活动中的贸易结算,例如进出口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和银行承兑汇票。

2. 企业融资,例如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作为质押或担保处理的标的。

3. 个人生活中的借款借据和存款单据。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债权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由债权人开具,债务人签发并且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2. 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明确的债权关系和支付义务。

(2)票据具有标准性、流通性、可撤销性和可代理性的特点。

(3)票据是一种便于结算和支付的工具。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收票人)向债务人(出票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汇票一般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支付结算。

2. 支票支票是一种特定约定的债权凭证,由出票人(账户持有人)向收票人(持票人)开具,要求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支票主要用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

3. 票据汇兑票据汇兑是指票据持有人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金融服务。

4.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5.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7. 电子汇票电子汇票是借助网络技术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票据的签发、流转和支付,具有环保、高效、安全的特点。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2.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3.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4.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个人或机构。

5. 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所代表的货币金额数额。

7. 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支付期限截止的日期。

8. 票据签发日期票据签发日期是指票据出具的日期。

9. 票据出处票据出处是指票据传递和流转的轨迹和来源。

10. 票据背书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复习要点
国际惯例适用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 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 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支付,流通,信用,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票据法》(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日内瓦票据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金钱债权,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金钱债权,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总结

票据法总结

票据法总结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的一部法律,对票据的签发、转让、兑现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范。

本文旨在对票据法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

一、票据定义及种类票据是一种规范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具有确认权利主张的书面文书,可以用于支付货款、债务转移等。

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

二、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人,具有债务人的地位。

出票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填写票据的内容,并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盖上印章。

2. 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上约定的支付对象。

只有指定收款人才有权兑现或转让票据。

3. 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是票据法规定的重要要素之一。

它规定了票据的起始日期和支付期限。

4. 金额:票据上应注明清晰明确的金额,包括数字和大写两种表示方式,并确保一致。

三、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 转让:票据的转让是指出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通常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即在票据背面签署转让意思表示,也可通过书面协议、背书附记等方式进行。

2. 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进行担保。

背书应当注明账户名称、转让目的,并由背书人签名。

3. 票据盖章:在商业交易中,盖章往往作为法律事实的明确证明。

对于票据而言,票据的凭证性可以通过印章的盖销来进一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票据的兑现与拒绝兑现1. 兑现条件:票据的兑现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票据表面没有注明不得兑现或者不得在某一地点兑现;持票人符合兑现条件;票据的期限还未到。

2. 拒绝兑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票人或支付银行有权拒绝兑现票据。

拒绝兑现的情况包括票据被盗窃、票据遗失或已经过期等。

在此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票据的追索权保护票据的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持票人有权向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据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票据总结知识点

票据总结知识点

票据总结知识点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发出,要求收款人或其指定的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证明文件。

票据是一种价值可转移的证券,具有支付、支持和证明三个基本功能。

根据票据权利的来源与特征,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不同类型。

二、票据的要素1.出票人:出票人是票据的开票方,是指签发票据并向被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持票人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的人。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上指定的可以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3.付款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付款方,是指在票据上注明支付应付款项的人。

4.被收款人:被收款人是指被票据上的收款指示所指定的在票据到期日或者支付日期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5.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上所注明的应付款项的数额。

6.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上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的日子。

三、汇票汇票是一种定期付款的凭证,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即付时支付指定金额的汇票。

银行汇票有两种:一是支付汇票,在票据之日起的三天内银行必须支付;二是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出票后只要见到票就要立即支付。

银行汇票是企业在银行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业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即付时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在交易中使用的票据,以实现交易的付款结算。

四、本票本票是指由借款人用以担保偿还借款的一种票据。

本票一般由借款人向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持票人出具,作为债权的一种支付和担保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形式。

五、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对银行开具的一种凭证,通过支票,出票人可以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支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是一种支付手段。

六、票据的特点1.流通性强: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方便快捷地用来进行支付和结算。

票据知识点的总结

票据知识点的总结

票据知识点的总结一、基本概念1. 票据是指定的收款人可以就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向出票人或指定的付款人要求支付的凭证,是一种支付工具2. 票据可以根据用途和性质分为汇票、本票、支票等3. 票据具有收款、支付、转让、保证和担保等功能,是一种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二、票据的要素及特点1. 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开票日期、到期日期等2. 票据的特点包括票面金额确定、到期支付、转让性、保证性和诉讼保全三、票据的种类1. 汇票:是出票人向收款人开出的要求付款指令,一般用于跨地区或跨行支付2. 本票:是付款人或者代付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3. 支票:是出票人以银行存款为依托,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收款人支付金额的票据4. 转让支票:是持票人对收款人填写的支票进行背书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再流通性四、票据的操作1. 票据的出票:出票人填写票据要素,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2. 票据的背书:持票人可以通过在票据背面签名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实现票据的流通3. 票据的贴现: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获得资金4. 票据的兑现: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者银行兑现获得支付金额五、票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发行、流通、支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2. 票据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规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3. 对于票据的损失、盗窃等情况,依法可以申请挂失或者追索六、票据风险防范1. 确保出票人信用可靠,票面金额充足2. 签收时要仔细核对票据是否完整3. 处理票据时要保管好,避免丢失或盗窃4. 对于票据的背书转让要慎重,避免流入非法渠道七、票据的差额结算1. 票据是一种便捷的结算工具,可以加速交易资金的流动2. 票据结算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票据交易所进行3. 票据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八、票据的应用范围1. 票据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金融、贸易等领域2. 票据可以用于货款支付、贷款融资、信用担保等方面3. 票据还可以作为支付手段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九、票据的未来发展1. 随着电子化支付的发展,票据的传统形式可能会逐渐减少2. 电子票据、数字货币等新型支付工具的出现将对票据的发展产生影响3. 票据的合规和风控政策将更加严格,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合法性总结: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功能。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一、票据的种类(一)银行汇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支票(二)即期票据票据定日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见票后定日付款的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二、票据当事人1.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2.持票人VS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而非收到款项的人。

如果票据未经背书转让,收款人就是持票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如果票据已经背书转让,则票据上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持票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

3.付款人VS承兑人付款人有两个层次的含义,广义上的付款人包括承兑人、出票人等最终实际承担付款义务的人,狭义上的付款人只指未对票据进行承兑的、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

在票据法的学习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付款人要做狭义理解,即一旦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表示对票据进行承兑了,我们就将其改称为承兑人。

付款人并非一定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只是出票人委托其付款而已,付款人是否接受委托要看是否承兑或者是否在见票时当日足额支付票款;承兑,即承诺到期日兑付的意思,付款人一旦对票据进行承兑,则成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承担第一位的、当然的付款义务。

4.(转让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①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出去的人是背书人;②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人是被背书人;③票据上第一个背书人必须是票据的收款人;④票据上的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解释】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个当事人在票据上可以有两个以上的身份。

【案例】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在本案中:(1)乙公司既是票据是收款人,又是票据的背书人;(2)丙公司是第一个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是第二个背书中的背书人;(3)该票据中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该票据背书是连续的;(4)该票据的持票人是丁公司(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

甲乙丙 丁出票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三、票样全接触(一)银行汇票① ② ④ ⑤ 申 交 提 代 请 付 示 理 出 票 票 付 票 据 据 款 入 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商业承兑汇票(四)本票(五)支票(六)背书栏。

票据法考试重点

票据法考试重点

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1. 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 :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3.是文义证券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 A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票据的作用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 -代替现金使用) (支付、汇兑、结算)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3.信用工具的作用( 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要件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1.要式性2.无因性(抽象性)3.独立性4.文义性1.要式性(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

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对票据法的学习

对票据法的学习
三、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五、一些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票据法》学习要点: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一)汇票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
其实普通支票是相对于定额支票而言的。
二、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Ⅰ 票据法概述1.1票据的特征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可考性80%)(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

(具体参见教材)Ⅱ 票据行为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

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之日起算;假设C进行清偿,C可以进行再追索,C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的追索权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起算。

票据法的相关知识

票据法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1.文义证券2.要式证券3.无因证券4.完全有价证券二、票据法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有关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关系,就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三、票据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出票、背书和保证;支票:出票和背书。

四、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一)种类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享有的,依票据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这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及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 个月。

追索权6 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

例: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因继承而取得汇票一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为依照法律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B持票人乙因为疏忽大意取得张某的一张汇票,后经查明这张汇票系张某从一公司偷来的,依照法律规定, 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丙因其所持有的一张汇票的记载欠缺必要的记载事项而丧失了票据权利,则丙仍然可以获得汇票金额和损失D丁因为没有在法律规定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内行使票据权利,则丁仍然可以获得汇票金额和损失(四)票据权利的瑕疵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一般指票据签章的伪造。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一种以记名、记账、挂号、定额、附有可转让或可出票者命令或约定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作为支付工具、融资工具和结算工具来使用。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基本形式。

汇票是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汇票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书面凭证;支票是银行支付存款人存款的书面凭证;本票是出票人直接承诺按照票面金额代表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凭证。

此外,根据票据的不同用途和性质,还有存款证、汇兑票、保函、承兑汇票等其他形式的票据。

三、票据的要素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凭证,具有独特的要素,主要包括票据金额、出票人、收款人、票据到期日、支付地点、出票日期、背书人等要素。

这些要素在票据的使用和转让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存在和相互关系决定了票据的法律效力和使用方式。

四、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分为全称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形式。

全称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写明受让人的姓名并签名签章的行为;空白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只签名而不注明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是票据的一种特殊转让形式,可以实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

五、票据的贴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售未到期的票据,以获取现金资金的行为。

贴现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说,可以提前获取资金,对于贴现行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说,可以获取票据持有人的信用,从而实现票据贴现业务的利润获取。

六、票据法规《票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和汇兑条例的法律规范,对票据的种类、形式、使用、背书、贴现、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票据法对票据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法律效力、追索时效、支付顺序、责任承担等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是票据领域的法律基础。

七、票据的风险控制在实际票据交易中,由于票据是一种高度金融化的工具,往往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3讲 票据法基础知识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3讲 票据法基础知识

第13讲票据法基础知识第七章票据法基础知识一、票据的类型二、汇票基础知识(一)学习脉络——区分不同类型汇票、按票据流转过程(二)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商业主体,付款人是商业主体或者银行,因而又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一般而言是远期汇票,出票后一定期限再付款。

2.银行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仅限于见票即付。

(三)商业汇票【示例】 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100万,A公司需在2021年1月1日向 B公司付款。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

(1)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8月1日,A公司签发商业汇票的关系如下:A 公司出票—— B公司是收款人A 公司自己付款(A公司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由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前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8月1日,A 公司签发商业汇票的关系如下: A 公司出票—— B 公司是收款人A 公司的开户行乙银行付款(乙银行在汇票到期前承兑)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 在此阶段,大家理解转让背书。

【示例】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100万,A 公司需在2021年3月1日向 B 公司付款。

A 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 公司,B 公司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公司以支付货款。

C 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租金。

该汇票背书如下:3.承兑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示例】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需在2021年1月1日向 B公司付款100万。

2020年8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公司,付款日期为2021年1月1日,B公司应在此前要求付款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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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种类与概念
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特征
※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

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
(背书人)(被背书人)
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
【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
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
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1、票据行为
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

(1)种类与概念
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F43)
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

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
②保证具有独立性;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

【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
被背书人 B
被背书人 C
被背书人 D



处被背书人 E
A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B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C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D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2)存在范围
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2、票据权利
(1)种类与关系(F4’4);
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
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

(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
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

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

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

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
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

非权利人
【图例】伪造
Q(被伪造人)
伪造人
甲————————乙————丙————丁
(买方)买卖合同(卖方)
【图例】涂销
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D



处被背书人名称 E
A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B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C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D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三)汇票
1、转让--背书
(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
(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
①转让背书:
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
(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附条件背书(F33’1)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期后背书(F36)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
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后果为何如此?
【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甲(出票人)————乙————丙
【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X————甲(背书人)————乙————丙————Y
【图例】回头背书
(1)1号2号
A————B————A
出票人
(2)
1号2号
Z——Y——X——A————B————A
背书人
②非转让背书:
a委托收款背书(F35’1)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b质押背书(F35’2)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2、追索权
(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
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
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

【图例】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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