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府发[2013]12号【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13〕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顺市各县(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顺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安府函〔2020〕76 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顺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0〕76 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14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辖区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调整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府发〔2017〕9号)同步废止。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收土地补偿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1465号)执行。
安顺市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怎么规定
安顺市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怎么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拔地而起。
很多的城市为了打造现代化的都市,总是不断地征地建造新的地标建筑等。
基本上征用的土地都是居民房或者是田地,那么在征地方面我国有着怎样的政策呢,下面我们就以安顺市征地补偿标准为例,简单了解下。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在住建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统筹辖区内政府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工作;(二)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同时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三)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七)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九)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布;(十)被征收人从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七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安府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5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2日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市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案。
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并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二章安置方式及房源筹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居民,棚户区居民可自行购买、租赁住房;(二)搭建房屋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为棚户区居民自主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根据购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三)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进行安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2•【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日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征收、征用或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安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指令储备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安顺市白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24
简易吊顶
㎡
30-50 12%
25 木扶手(带栏杆)
m
300
10%
26
铝合金扶手
m
130-160 7%
27
不锈钢管扶手
m
100-130 5%
28
铁艺栏杆
m
130-160 5%
29 成品防盗门(单层)
樘
700-800 5%
30 成品防盗门(双层)
樘
900-1200 5%
31 自制钢管、铁皮防盗门 樘
300-400 5%
32
铝合金卷闸门
㎡
100-120 10%
33
铝合金地弹门
㎡
240-280 10%
34
不锈钢折叠门
㎡
210-230 10%
35 玻璃地弹门(有横梁) ㎡
300-350 10%
36 玻璃地弹门(无横梁) ㎡
240-280 10%
37
铝合金窗
㎡
130-140 10%
38
铝合金砂窗
扇
40-60 10%
20%
8
喷塑墙面
㎡
20-30 15% 含刮瓷
9
乳胶漆墙面
㎡
10-20 15% 含刮瓷
10
贴墙纸(布)
㎡
20-40 20%
11
花岗岩墙裙
㎡
160-260 10%
12
瓷砖墙裙
㎡
85-165 10%
13
塑料扣板墙裙
㎡
50-70 20%
14
平面木作墙裙
㎡
70-100 12%
15
造型木作墙裙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处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工作应遵循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
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须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代办单位。
第五条安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规划、国土、城管、水利、物价、工商、公安、税务、电信、供电、公证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8•【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精神,安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行后加“《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三、第四条第二款分为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代办单位。
四、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行“安顺市建设局”修改为“安顺市房产管理局”。
第二款第四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加“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第三款修改为:“国土、城管、工商、公安、规划、司法、文化、建设、环保、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各司其责,做好拆迁的协管工作”。
五、第六条改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六、第七条第五小条修改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的拆迁房屋估价工作进行监管,评估机构必须具有一定评估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评估行为。
安顺市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怎么规定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页眉可删)安顺市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怎么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拔地而起。
很多的城市为了打造现代化的都市,总是不断地征地建造新的地标建筑等。
基本上征用的土地都是居民房或者是田地,那么在征地方面我国有着怎样的政策呢,下面我们就以安顺市征地补偿标准为例,简单了解下。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在住建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统筹辖区内政府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工作;(二)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9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0日安顺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为认真抓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号)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滇桂黔片区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有机结合,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前提,着力构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
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确保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市森林、草地、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明显进展,跨区域、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起符合市情、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三、重点任务(一)森林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将符合标准的退耕还林、防护林、重点区域绿化等公益林建设成果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继续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根据市级财力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争取全市所有的公益林逐步纳入国家和地方补偿范围。
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
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
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
标准的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建设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居民利益和社会公平,确保被征收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首先,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
断推进,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波动。
因此,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及时调整,以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征收户能够得到与市场价格相符的补偿,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被征收户利益受损。
其次,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户
需要面临重新安置、生活保障等问题。
因此,拆迁补偿标准不仅需要考虑到房屋的市场价格,还需要考虑到被征收户的实际生活情况,给予合理的生活补偿和安置补助。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征收户在拆迁过程中不至于因为生活困难而受到影响。
最后,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
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房屋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政策,避免因一刀切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公开透明,避免出现腐败现象,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居民利益和社
会公平,确保被征收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城市建设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二○○七年二月八日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县(自治县、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郊区的建制镇按所在辖区分别由西秀区、开发区和普定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自治县、区)由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03]8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03]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元月27日经安顺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安顺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内进行。
安顺市及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安顺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为独立法人实体,业务上受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并接受监察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必须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土地出让金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八)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九)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西秀区等6个县(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3年)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西秀区等6个县(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3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25
•【字号】黔府函〔2023〕190号
•【施行日期】202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西秀区等6个县(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3年)的批复
黔府函〔2023〕190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西秀区等6个县(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3年)的请示》(安府呈〔2023〕11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报的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3年)。
二、你市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要严格
按照调整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要及时做好实施土地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两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安府函〔2021〕29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两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批
复
正文:
----------------------------------------------------------------------------------------------------------------------------------------------------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两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
安府函〔2021〕29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安顺市两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顺市两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两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688.8269公顷。
其中:
1.西秀区计划供应总量419.1328公顷(商服用地7.229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28.5236公顷、住宅用地210.059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6.73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5840公顷);
2.安顺经开区计划供应总量269.6941公顷(商服用地25.530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8
3.5815公顷、住宅用地115.974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670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8.9366公顷)。
二、请西秀区政府和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好用地供应计划的公XXX执行。
2021年4月11日
——结束——。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安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8日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24号)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3号)、《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我市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市内流域上下游地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081104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来源: 2008-12-8 浏览:513字体【大中小】《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经2008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罗宁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征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四条西秀区、安顺开发区的征地分别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
征地中实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第六条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对发布征地预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七条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在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估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来源依据,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安开管发[2011]1号———————————————————————————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各镇(办)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派驻机构:根据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发,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范围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该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分期实施。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凡属建设项目范围的被征收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对于无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征收人按照《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无合法手续房屋的认定和认定程序的指导意见》办理。
(一)货币补偿方式:对于已取得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国有房产、集体房产均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对于已取得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拟在确定的地块修建安置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就近安置。
拆除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方面及安套内面积计算。
(三)产权调换与或不补偿相结合:1、采取产权调换的安原房面积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按靠档安置的原则进行选择(即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接近)。
2、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安置房面积,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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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须按有关规定及法定程序要求,经依法许可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应得留用地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安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组织出让。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资金,原则上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超过筹资总额的60%,政府负担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
第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估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来源依据,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开发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实施。
第六条 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发布征地预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在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一)建设项目需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留用土地必须作为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来源之一。在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资开发、建造综合用房或实行土地有偿出租。
(三)留用土地建设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在1至2年内按项目开工建设。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第十三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规划集中开发的区域,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后,可留给被征地村不超过被征地总量8%的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按被征地总量的8%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仍有困难的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跨村异地安排或者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活动,对新建、翻建、扩建的部份,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 西秀区、安顺开发区两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实行产权调换的村民房屋按私房办理。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九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依照法律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违法建筑界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征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西秀区、安顺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村民的生产、生活。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养老保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帐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 村改居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数量达到现有可转为建设用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村,应按规定撤销村建制。居住集中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二十二条 妥善处理集体土地资产。村级集体资产仍属原村村民所有,不得平分,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有条件的村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txt
政府令第42号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经2008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罗宁
第二章 征 地
第四条 西秀区、安顺开发区的征地分别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征地中实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第二十五条 从撤村建居和“农转非”之日起,“农转非”人员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自治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