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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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一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黄盆岙村2号94户。

013年12月1日15时30分许,周小江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悬挂浙BFE644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村出发,后沿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丹西街道来薰路小河头村路段时,因周小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周小江驾驶的摩托车与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即电话报警。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发现周小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样本。后周小江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2月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小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

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判决,以周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小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12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年12月10日

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二王xx,男,汉族,xxxx年xx月出生,xxxx人,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程度,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起历任xx县堆沟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xxxx年x月任堆沟港镇党委书记、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处级);xxxx年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堆沟港镇党委书记、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xxx年x月任xx县

政府党组副书记、北陈集镇党委书记;xxx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xxx年xx月任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新安镇党委书记;xxx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xxx年x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xxxx年x月任xx 县政府副县长;xxxx年x月xx日xx县人大常委会接受王xx 辞去xx县政府副县长职务。xxxx年x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王xx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苏刑二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xx利用其担任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x县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某、张某某等xx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计人民币xxx万元,美元x 万元。

王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被依法判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xxxx年x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王xx行政开除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xxx年xx月x日起生效。如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xx市监察局

xxxx年xx月x日

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三江xx,男,xxxx年x月出生,汉族,xx镇人,高中文化。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x年x月,从xx镇人民政府借用到xx市上马工业区块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任办公室政策处理部负责人;xxxx年x月任东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局局长;xxxx年x月,被免去综合管理局局长职务,继续在该局工作。家住xx镇东大街xxx 号。

江xx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xxxxx元。xxxx年x月xx日,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台温刑初字第xxx号判决江xx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鉴于上述错误事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xx镇镇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xxxx年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江xx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向镇政府或上级政府提出申诉。

xx市xx镇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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