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新婚姻法增值部分房产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增值部分房产如何分配?在当今社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其中,有的当事人会面临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的情况。
那么如果你想得知新婚姻法增值部分房产该如何分配,就请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我们将当事人所面临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类:▲一、离婚时贷款清偿完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解(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按照如下分步方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
“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即(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10*200%)/2=1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
▲二、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形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三、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后财产纠纷房屋增值怎么认定?
The boss is like a tiger. The tiger's ass is untouchable, and the tiger's ass is not suitable for shoo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离婚后财产纠纷房屋增值怎么认定?离婚后财产纠纷房屋增值部分如果是婚前个人房产那么在婚后增值的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增值的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房屋增值怎么认定1、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婚后婚前财产。
婚内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只归属与房子的产权人。
2、婚前个人财产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这种情况,在房屋的权属上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两部分: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和未偿还贷款的部分。
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个人偿还的增值部分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离婚时房屋此时的价值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不用单独列出来进行分割。
首先,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标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也就是说,房屋的增值后的价值是由我国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后再进行申报计算的,并不能随当事人的意愿随便估价。
其次,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在离婚时可协商财产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则此时起诉到法院的话,往往对共同房子的判决都是一方一半,实际因为房子的性质特殊,那么就是一方取得所有权和房贷,同时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此时应该要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具体来说,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该如何进行补偿的具体计算,我国在相关判例中对其也有具体解释,即按照赔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购房款利息)*房屋评估现值*50%。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和完善。
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新婚姻法对于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房产问题作为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备受关注。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为解决夫妻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一、共同房产的归属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共同房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证,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再是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夫妻共有房产的划分中,应当考虑到各方在购置共同房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情况。
二、个人房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购置的房产,在婚后依然享有所有权。
然而,若是个人房产发生增值,由于夫妻的共同努力,共同贡献到房产增值的话,增值所得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划分原则同样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处理。
三、个人房产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财产的权益,新婚姻法规定了个人房产的保护措施。
一方面,个人房产在不侵害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不得侵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因结婚后的生活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过夫妻共同协商,并制定书面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应对财产的增值与贬值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应对财产的增值与贬值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同时也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增值与贬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双方需要探讨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出发,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对财产增值与贬值的方法与思考。
一、清晰明确财产初始时的价值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财产的初始价值。
不同的财产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房产可以根据市场价值进行估算,银行存款可以按照初始存入金额计算,股票可以按照购买时的成本价计算等等。
确定财产的初始价值可以为后续的增值与贬值处理提供基础。
二、维护与分担财产的增值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共同努力致富,财产可能通过不同途径获得增值。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如何维护与分担财产的增值。
1. 共同育儿责任与财产增值分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这也会对财产的增值产生影响。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考虑将一方在育儿方面所做的贡献计算在内,从而对财产增值进行适当分担。
2. 业务合作与财产增值分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合作开展业务,共同推动财产的增值。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将共同推动财产增值的责任与收益进行合理分担。
三、合理处理财产的贬值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也有可能面临财产的贬值风险,需要合理处理。
1. 资产评估与贬值分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能存在某些财产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而贬值。
这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贬值的程度,并协商或依法确定如何分担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2. 温和处理财产贬值问题面对财产的贬值,双方应保持理性,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可以考虑以其他财产进行补偿,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贬值问题,尽可能减少离婚过程中的财产损失。
四、法律与协议的约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律和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约束方式。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的方式和原则。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简论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论文关键词 按揭房屋 性质认定 分割方式
一、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权属认定
按揭房屋就是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得的房屋类型,具体而言,是指房屋购买者以自己所购之房屋作为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在购房者违约时将其抵押的房屋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的制度。对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直接决定着其分配的具体方式。
笔者认为,婚前按揭房屋应当认定为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因如下:首先,就按揭制度的性质而言,按揭的本质是抵押担保,而以房屋作抵押物从而取得贷款的前提就是拥有房屋的合法权利,所以按揭房屋的过程就是利用房屋抵押换取贷款的过程,据此,购房者已经实质的确定的拥有了房屋的物权;其次,德国的“物权性的期待” 理论认为当某一债权行为的发生实质产生物权性的期待,那么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关系就实质地具有了物权性质,或者说是部分物权性质。就婚前按揭房屋问题而言,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一个债权行为,但是这一债权行为伴随着办理按揭手续并支付首付款等行为,购房者合理地具有了房屋物权的期待权,这一特殊情形并不能机械地适用不动产的登记取得制度,而是应当把婚后房产证的取得看作对抗要件;此外,从公平的角度看,将一方婚前所购婚后又参与一部分还款的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显然有违立法精神和公平价值。
(一)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
对于按揭房屋权属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上,即结婚前个人已经支付房屋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按揭房屋,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第一种是个人财产说,认为结婚前个人已经支付房屋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其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理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按揭房屋之房产证虽为婚后取得,但其实质是婚前的购房行为的延续,个人付首付款之后即取得房屋的物权期待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共同财产还贷行为并不影响房产的物权归属。
房子升值收益如何分配
方 式 购 买 了一套 商 品房 ,总价 2 万 多元 ,其 2 中贷 款 1 万 多元 。期 限1 # 。在婚 姻 关 系存 5 s-
续的 几年 问 ,他 们 夫妻 共偿 还53 .万元 的按揭
款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这 笔 偿 还 的 按 揭 款 归 夫
秦琴认为, 她是房屋的出资者, 所以收益应主
要 归她 。 按照 自己拟定 的协议 , 将房款返还 给许
伟 , 愿从收益中拿 出tr 她 z元给许 伟。 而许 伟却不 这 么认 为:‘ 增值应当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投资 谤屋 份额进行分配。 而且要是没有我的员工身份, 秦琴
买房后 第二 天, 伟 单方 出具 一份 书面说 也 无法购买到此处房产, 许 所以我应当分 ‘ 大头’ ” 。
明 . 中注 明 购房 风 险 和 收 益 由出资人 按 比例 承 其
在 几次协商未 果后, 伟和秦琴的感情 亮起 许
了“ 红灯”, 昔日的恋人 闹上了法庭 。
担 此举 引起 恋人 不满, 秦琴 也单方出具一份 书
面说 明, 其中注明如2) , 2 0 f( 1 年1 月3 日前开发 商按 每 平方米加价 1}( ()元回购房屋 , 返 还双 方房 () 在 款时, 秦琴愿从收益中拿 出1 万元 给许 伟。 房 子买到手后, 没想到房 子升值迅 速 。 年 今
房子是在 结婚 期间升值 的 ,因此 ,她也 应该有 权分享房子 的升值部分 法院经审理 支持 了毛
毛的请 求 ,判 决 白江 支付 按揭 款26 万元及 房 .5
产 增 值 补 偿 款 3 7余 元 。 ’ .) 5-
因此 属于 个人 财产 。 但 由于房 产是 通 过按 揭 方 式 购 得 ,婚后 按揭 款 属于 夫 妻共 同财 产 .这一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分割如下:双方可以先行协商。
协商不成要判断该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如果是婚前财产,增值部分也归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后财产,增值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关于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割的问题,下面由长沙律师为你解答。
一、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1、离婚房屋增值部分分割如下:双方可以先行协商。
协商不成要判断该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如果是婚前财产,增值部分也归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后财产,增值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房产增值的部分怎么分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增值部分三种计算方法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X200万专=12.5万
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20万^2刈.25倍=12.5万
计算方式(三)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专=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X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 + (20万-^2X25%) =12.5。
中国婚姻法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另外,针对结婚时女方陪送大量嫁妆而在若干年后陪送的家具家电已消费掉或贬值,也应考虑将增值部分适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宜。故上述案例中房产A的增值部分1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离婚时按揭购房分割问题处理
1.按揭房系一方婚前所购,首付款是该方所出,而婚后双方共同进行了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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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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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李男与刘女登记结婚。李男婚前购置房产A供婚后双方居住,刘女结婚时陪送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各一及家具若干。2004年2月,刘女生一男孩李果。2005年5月,李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三居室住房B,房屋总价款为14.5万元;李男交纳了首付款4.5万元,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李男于200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和小孩抚养问题意见一致,但就财产分割,李男认为,房产A系婚前财产,房产B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刘女则认为,房产A虽为李男婚前所有,但婚后经过扩建、装修已由购买时的4万余元增值到17万元,而自己陪嫁物品或贬值或消费掉,故应分割房产增值部分13万元;房产B是婚后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按揭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
如果按揭房是夫妻婚后共同协商一致而购买的,则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对其离婚时的市值平均分割;双方都主张产权的,可由双方进行竞价,竞得产权的一方以现金补偿对方应得的部分。
如果按揭房是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住房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如果名义房产权人不能证明是以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则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将来可能取得的利益即取得所有权后的利益是否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务操作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需要注意
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需要注意房子和房贷是大家经常谈论的,很多人也都背负着高额的房贷,压力是非常的大。
有的家庭因房子和房贷问题争吵不休,为此也有的导致的婚姻危机,闹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有的夫妻一方拒绝共同承担房贷,但是新婚姻法房贷已经做了修改,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责任,但是新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注意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二、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
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恋人房屋增值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其价值也在不断攀升。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可能会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并在房屋增值过程中产生增值款。
然而,在房屋增值款的分配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恋人房屋增值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房屋增值款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房屋增值款是指在房屋购买后,由于市场行情、政策调整、房屋本身品质等因素导致房屋价值上升而产生的额外收益。
房屋增值款主要包括房屋价值上涨、租金收益、物业管理费收益等。
2. 特征(1)增值性:房屋增值款是房屋价值上升而产生的,具有增值性。
(2)收益性:房屋增值款为房屋所有权人带来额外收益。
(3)不确定性:房屋增值款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三、恋人房屋增值款的法律规定1. 没有明确规定的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恋人房屋增值款的分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相关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买、共同建造、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根据此规定,房屋增值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因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①按份共有,按照各自份额分割;②共同共有,按照等额分割。
”根据此规定,房屋增值款在分割时,可以按照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割。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在房屋增值款的分配问题上,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分割。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婚姻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应该如何分配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应该如何分配婚前个⼈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记者今天从厦门市思明区⼈民法院宣判的⼀起离婚案获悉,婚前个⼈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这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凯-江与被告⽑-楚(均为化名)是通过互联⽹认识的,2002年12⽉登记结婚,2003年6⽉⽣有⼀⼥。
2003年底,⽑-楚发现,丈夫与其他⼥⼈同居。
2005年6⽉起,夫妻⼆⼈正式分居。
后来,凯-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这起离婚案件,双⽅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在于财产如何分割。
2000年4⽉,也就是在婚前,凯-江购买了⼀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
但由于房⼦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在他们⼆⼈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付的按揭款产⽣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
对此,⽑-楚认为,房⼦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的升值部分。
法院经审理⽀持了⽑-楚的请求,判决凯-江⽀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连线法官根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
⽽此前,通常⼀⽅只能获得结婚期间按揭款的⼀半,⽽⽆权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审理此案的法官单为民分析说,本案讼争房产虽是男⽅婚前购买,但他是采⽤银⾏按揭⽅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贷款,因此,⼥⽅就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
单为民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概作为个⼈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和其各⾃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
讼争房产虽系男⽅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资⾦被购房⼀⽅占⽤,直接导致了另⼀⽅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活品质受到⼀定的限制和影响。
新婚姻法婚后房子增值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婚后房子增值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多种计算方式,大概包括了七种。如: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最为繁琐,但实践中也因为这种间接计算公式中的参量都比较容易确定,反而相对来说争议更少,所以运用起来也比较常见。
离婚的时候虽然房子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但在结婚之后,房子可能出现增值的情况,对于这部分增值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其实也是有权要求分割的。不过,具体分割之前还是需要先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作出计算,才能确定究竟增值了多少,这才有可以分割的基础。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用夫妻还贷部分除以已经花去的购房成本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据整个购房成本的比例,在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后减去还贷部分,即获得增值部分。但因为该计算方式将税费、装修等购房成本均纳入其中,而实际上房产随着时间的延长会不断增值,但税费是固定不变,装修部分不但不会增值,相反还会贬值。所以虽然有人认为该种计算方式对产权登记一方有利,但因为原理上分析不够合理化,所以实践当中这种计算方式运用的比较少。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10⽉,刘某购买了⼀套商品房,价格30万⼈民币。
2002年11⽉刘某与孙某结婚,双⽅对该房屋装修后⼊住。
2003年3⽉,刘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登记为产权⼈。
2005年11⽉,刘某与孙某双⽅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发⽣了争议。
因刘某于2001年⽤30万⼈民币所购房屋现已升⾄60万⼈民币。
妻⼦孙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刘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
双⽅争执不下,最后妻⼦孙某诉⾄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起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要认真对待,必须弄清两⽅⾯问题。
⾸先,要弄清夫或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
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且还必须和出卖⼈⼀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中转移到购房者⼿中。
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
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要求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第⼀,如果在夫妻共同⽣活期间,双⽅对该房屋进⾏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如果在夫妻共同⽣活期间,房地产⾏情发⽣变化、地价升值,从⽽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所有。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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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一、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
此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认定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纳入了房屋的价值当中,而本计算方式则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不是房产本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纳入到房产价值当中。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计算方式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当中。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1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
婚内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只归属与房子的产权人。
2、婚前个人财产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在房屋的权属上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共同还贷部分和未偿还贷款部分。
推荐: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我国的婚姻法在近年来做出了新的修订,适用于当今时代的各种婚姻纠纷。
在生活当中,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房子的争夺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今房产的增值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增值部分该怎样分割呢。
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需要分割的,需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就是房屋评估部门。
经过评估后,才可以确定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能分多少。
具体的增值部分怎么算有着地域的差别,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当地的评估机构,这里就不能为您提供准确答案了。
▲二、离婚时房产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情况离婚房产增值如何分割,什么情形下房屋的自然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二是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三是虽然房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但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的房产。
详细介绍如下:(一)、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质条件,尽管可能只有夫妻一方出资,但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所房屋即属于二人共同共有。
(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此条主要是考虑到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也由双方按份享有。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审判规则】男方在婚前购房,付清首付款,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男女双方结婚后,为偿还购买房屋时的剩余款项向银行办理贷款。
此后,男方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用来偿还部分贷款,并给予女方部分售房款。
男女双方离婚时,因房屋为男方婚前所购且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故应认定男方为房屋所有权人。
对于婚后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男方应将曾经支付女方的售房款在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款项中扣除,对于剩余部分给予女方合理补偿。
【关键词】民事离婚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所有权出售款房屋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合理补偿【基本案情】2005年8月,郭XX与李XX通过网络相识。
2005年12月28日,郭XX购买价款为561 126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与泰安公司(泰安国华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首付款361 126元付清。
2006年10月10日,郭XX与李XX 登记结婚。
结婚时,李XX娘家陪送现金20万元。
婚后,李XX与郭XX所居住的是产权为公司所有的宿舍,并共同购买了电视、电脑、家具等生活用品,李XX与郭XX双方无共同存款,也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6年12月1日,郭XX与工行泰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以郭XX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20万元,合同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2007年4月27日,李XX与郭XX的儿子出生,取名郭甲,郭甲随母亲李XX一起生活。
2008年10月,郭XX购买价值为206 800元的福特轿车一辆。
2012年4月,郭XX将商品房出售,获得出售款项199万元。
房屋出售后,郭XX用售房款向李XX 单位支付单位款93 625.4元,郭XX在李XX单位投入的用于理财的款项共计20万元。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修订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涉及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规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新婚姻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新婚姻法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家庭财产增值部分,婚后一方劳动所得,婚后共同致富创造的财产等。
婚后夫妻一起工作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归谁所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离婚后应当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后,如果一方在婚姻实施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而如果双方在婚姻实施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可以通过协议分割的方式处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根据房产的真实价值和财产状况公平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到婚姻期间双方的付出和贡献,如经济投入、家庭职责履行、共同抚养子女等方面。
因此,在确定分割比例时,法院会对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和付出进行综合评估。
总结起来,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并规
定了夫妻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方式。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到双方婚姻期间的付出和贡献。
这些规定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提供了权益保障,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为公平合理。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法”)确定了新婚姻制度下房屋归属条款。
一、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中经营的生活必需品、日用品、服装、器具、厨房用品和未加工原材料等财产,不包括因
工作结余而供家用的财产,也不包括因专业经营而供家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四条:夫妻独立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
后依法独立取得、分别拥有的财产,包括劳动报酬、工作结余、个人经营所得以及娶妻、
男方给付给女方额外婚费、礼金、婚房及维持家庭生活之用的其他财产。
四、有关房屋归属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其中不能分割
的部分除外,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由双方共同拥有。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最近接触一个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时,对于女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双方分歧较大,男方代理律师认为,其房产的增值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但是我方代理律师认为,该增值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其增值并非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是基于其财产本身的自然增值,如果将该本分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就失去了意义,客观上就侵害了一方的财产权益,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该增值部分定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那么这里就有个问题有必要简单解释一下,即什么是财产的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
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条中使用了“自然增值”这一概念,回到刚才的案件,女方婚前购买一套房子,价值37万元,结婚后女方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7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若出售的话市场价预计在在80万左右,若此时夫妻解除离婚关系的,该套房子包括按市场价增值部分全都归女方所有。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种情况解除婚姻关系,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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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1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
婚内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只归属与房子的产权人。
2、婚前个人财产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在房屋的权属上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共同还贷部分和未偿还贷款部分。
推荐: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我国的婚姻法在近年来做出了新的修订,适用于当今时代的各种婚姻纠纷。
在生活当中,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房子的争夺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今房产的增值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增值部分该怎样分割呢。
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需要分割的,需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就是房屋评估部门。
经过评估后,才可以确定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能分多少。
具体的增值部分怎么算
有着地域的差别,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当地的评估机构,这里就不能为您提供准确答案了。
▲二、离婚时房产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情况
离婚房产增值如何分割,什么情形下房屋的自然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二是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三是虽然房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但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的房产。
详细介绍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质条件,尽管可能只有夫妻一方出资,但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所房屋即属于二人共同共有。
(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此条主要是考虑到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也由双方按份享有。
(三)、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所有权原则上由双方共同享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方父母所在单位房改房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