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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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医护员工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和中心安全稳定,把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其他领导分别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我中心所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维护我中心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我中心党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四个方面,按照“一保安全,二保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会议,批准实施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协调解决影响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科室、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指导、督促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指挥我中心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追究。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协助主要领导组织实施管理我中心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审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和工作要求。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制定符合科室、部门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操作规程。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

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召开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和总结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预判和前瞻性,做好预警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督促、指导各类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成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其他中心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提出落实意见督促分管科室、部门统筹安排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

(二)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指导督促分管科室、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施对分管科室、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四)要对分管科室、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职能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后勤保障科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科室和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责任科室。在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后勤保障科科长是第一责任人,副科长按工作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各执行人是具体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及

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并配合有关科室、部门进行整改,并向分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三)对中心各类消防器材及时进行配备,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四)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健全各种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向主管领导提交报告。

(六)根据消防安全法规,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七)负责在全中心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演练活动。

第九条后勤保障科是中心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仼单位,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加强对后勤特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技能,持证上岗;

(二)监督检查水、电、煤气的使用和相关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用煤气的行为。

(三)对中心各部位的电气线路、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无损安全运行。

(四)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饮用水的安全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后厨,及时清洗油烟机,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负责督促代建单位、工程(含设备)严格技照有关安全的

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六)负责对放射、腐蚀、化学制剂购买、运输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学服务科是本部门医疗纠纷信访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做到来访必接,做好信访的接待诉求登记,并与承办部门对接,开展督办工作,切实做好我中心医疗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一条业务科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医疗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做好医疗安全的防控工作:加强放射线、检验科等医技科室的放射、腐蚀、化学制剂存放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废弃物登记备案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科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中心财务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现金存取制度,保证安全。要加强安全防范。安装防盗门、铁护栏、保险柜、报警器、监控器,取送现金时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押运:对中心财务系统安全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

第十三条党政办公室是本部门安全工作和社会信访、宣传等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我中心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里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对中心宣传栏和宣传标语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有害信息在中心内的传播。要按照《保密守则》,严格管理各种机密文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其它科室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对本科室和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对外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同受委托经营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其受委托经营管理人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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