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开发区的分类
开发区的分类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同时,开发区特指的是未被开发的地方,是具有经济或人文环境潜力的地方,所以称之为开发区。
我国对开发区的分类具体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等。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设有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对本辖区进行开发、建设,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般是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
开发区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鲁国税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国家级园区。
在上述国家级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外企业或者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区外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以及扩大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
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或扩大的开发区内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有:(一)企业只在开发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二)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三)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但区外生产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由管理机构(总机构)统一对外销售;(四)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直接从事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区外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开区。
第三条功能定位:将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
负责拟订全省经开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经开区设立、升级、扩区、调整、退出的审核,开展统计分析,对经开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督查和综合考评,研究经开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省级经开区设立第五条设立原则: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区域平衡。
优先选择对外开放度高、利用外资好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依托省定产业集聚区设立省级经开区。
名称为“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六条设立条件:(一)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前景良好。
(二)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明确。
(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度:申报区域内第二、三产业近两年增加值均达到40亿元;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2.5亿元;近两年累计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2.5亿美元或实际引进省外资金累计达到100亿元;主导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达到70%。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办字[2011]1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25号)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以下简称聚集区)的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为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兑现有关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现就兑现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严格按要求兑现政策。
省级聚集区财政激励政策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兑现,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优惠的一律取消省级聚集区资格,以确保省委、省政府政策的严肃性。
(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50号)要求,财政激励政策兑现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兑现工作依据充分、便于操作、结果公正。
(三)兑现标准统一规范。
激励政策兑现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评价方法、统一工作程序,使各类聚集区公平地享受优惠政策,防止各地盲目攀比、无序竞争。
(四)兑现过程公开透明。
激励政策兑现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介入,发挥监督作用。
二、职责分工鉴于聚集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且多数聚集区没有独立财政机构(221家聚集区有独立财政机构的仅有14家),无法单独核算收入返还,须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享受国家或省优惠政策,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六条开发区应坚持企业结构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七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 (2)北京联东U谷 (2)上海 (2)上海多媒体产业园政策 (2)华创动漫产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3)天津 (3)天津武清开发区优惠政策 (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 (3)广州 (4)广州科学城优惠政策 (4)清华科技园广州创新基地优惠政策 (5)沈阳 (5)沈北新区优惠政策 (5)大连 (7)远洋金石IT产业园优惠政策 (7)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优惠政策 (8)大连石河新谷综合产业园优惠政策 (9)大连开发区模具企业设备采购补贴管理办法 (10)吉林 (11)松原市长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11)江苏 (11)苏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1)科技型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12)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北京北京联东U谷财税优惠政策1)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40%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按7。
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人才引进政策1)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开发区管理体制
开发区管理体制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和运营开发区而建立的一套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政府主导:开发区管理通常由政府部门主导,例如国家级、地方级或特定行业部门。
政府在制定政策、规划和决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开发区管理机构:通常会设立专门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开发区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运营、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等。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政府会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支持开发区的运营和发展。
这些法规和政策可能涉及土地使用、税收优惠、外贸政策、人才引进等方面,以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管理:开发区管理体制通常也涉及对进驻企业的管理。
这包括企业注册、审批、监管、扶持政策等方面。
管理机构可能负责对企业进行服务和指导,帮助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并促进企业的发展。
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区管理体制通常需要确保开发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如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理等。
管理机构可能负责协调和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以满足企业和居民的需求。
监督和评估机制:开发区管理体制通常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这可能涉及对开发区运营情况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以及对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差异化发展方向,坚持科学规划、产业集聚、体制创新、绿色集约、管理高效、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及评价考核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在地开发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开发区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有明显的产业集聚优势,对区域经济能够显著地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二)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明确;(四)产业结构和布局、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符合省有关规定;(五)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因区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变更、开发建设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整合、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依法定程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省级开发区设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变更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 (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1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坚持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制度。
根据我省实际,国家级开发区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由省政府审批,一般开发区由省政府授权省计委负责组织审批。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认真搞好国家和省审批的开发区。
有关部门对布局合理、项目落实、发展前途较好的开发区,要在信贷、资金和其它外部条件上实行倾斜政策,特别是对开发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即将竣工投产项目应尽力给予保证,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对运行中矛盾较多的开发区,要帮助其理顺关系,使其逐步规范化;对少数占地过多、规划不尽合理的开发区,要帮助其修改完善规划,核减面积;对个别不具备条件、启动困难的开发区,要取消其资格。
三、对未经国家和省审批而自行兴办的各类开发区,要进一步进行检查清理。
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过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坚决果断地停下来;对已经开始起步并有一些项目、但又不够开发区建设条件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引导其进行工业小区、商贸小区或城镇新区的建设。
四、新设产的开发区,要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对没有按本《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开发区,要按规定补办各种手续。
五、设立开发区,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要严格控制开发区占地面积,并注意以项目带开发。
要坚持量力而行,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4年2月28日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促进开发区在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整合优化、促进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优化、设施配套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原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建设发展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同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简介及优惠政策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简介及优惠政策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系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于2001年10月~建区五年多来~全县上下凝心聚力、开拓创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搭建招商引资的载体、工业强县的平台~开发区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呈现出规模迅速扩张、基础设施加快配套、项目集聚越来越多、主导产业初步形成、社会经济效益逐步显现的发展态势。
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开发区位于洪泽县城新区北郊~规划面积15 km?。
东至宁连一级公路~西至洪泽湖大堤~北至苏北灌溉总渠~宁淮高速公路穿腹而过~充分发挥了苏北灌溉总渠、宁连一级公路和宁淮高速公路的交通优势和淮安市区的城市拉动辐射作用。
随着宁淮高速的通车~开发区已经纳入南京一小时都市圈。
配套较为完善~政策较为优惠。
五年来~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4亿元~5km?建成区基本达到通水、通路、通电、通热、通讯、通有线电视、平整土地等“七通一平”~绿化、亮化、净化水平正在逐步提升。
同时~县委、县政府制定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续服务等零障碍、满意服务体系。
产业特色初步形成~综合效益逐步显现。
良好的环境吸引了一批外来投资项目。
截止06年底进区项目133个~固定资产投资60亿元~竣工投产项目90户。
围绕地方资源优势~引进了宝利嘉纺织、鹿港毛纺等一批骨干企业~初步形成纺织、机械、食品、新型建材等重点产业。
目前纺织业已形成20万纱锭规模~随着世荣轻纺等一批棉纺企业的加盟~开发区今年底将形成50万纱锭生产规模。
2006年开发区投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9亿元、实现税金1.2亿元、吸纳就业1.1万人。
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1、外地来洪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优惠政策执行。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企上缴所得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给予补贴。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20•【字号】冀政[1992]82号•【施行日期】1992.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冀政[1992]82号1992年8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省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本省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
鼓励兴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鼓励国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兴办企业、科研机构。
在开发区内,允许投资者兴办商业贸易、房地产业、信息咨询业以及其他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开发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方式,参照国家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方式。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行使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在开发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位于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的省级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率按百分之二十四征收,下同)。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列支全部返还;第六年开始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列支返还百分之五十。
其中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从第六年起仍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从第六年起继续延长三年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试卷教案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2011-04—05 10:47:09 作者:spzf浏览次数:1083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6]10号赋予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一)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科技、环保、商务等顺经省政府有关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理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办理。
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直有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三)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相关部门备案。
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企业贷款、供地、规划、建设审批的凭证。
需要省和国家平衡资金的项目,由开发区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或转报国家审批.(四)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所在地的统一规划,并优先安排。
(五)“十一五"时期,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区内土地开发建设。
本级征收的防洪资金用于区内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省级代征部门征收的资金,根据开发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重点予以安排。
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
(六)“十一五”时期,中心城市国家级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实际划省共享收入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10%部分省全部返还;中心城市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8%部分省全部返还。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9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94〕1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现将《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切实搞好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挥开发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兴建开发区的原则(一)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发区建设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外资、内资,加快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重要方面。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三)各地兴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自然条件许可、财力得到保证和有经济发展前途的前提下,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的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二、开发区的审批(一)设立开发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较好的区位优势或人文资源优势以及其他特殊优势,开发、招商前景良好;2、开发区依托的城市经济实力较强,工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能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起到带动和较强的辐射作用;3、开发区的发展与所依托的城镇建设相协调,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交通、通讯、能源及水源供应比较便利;5、无洪水、海潮、地面沉降、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6、区域环境规划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许可;7、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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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2011-04-05 10:47:09 作者:spzf浏览次数:1083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6]10号
赋予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科技、环保、商务等顺经省政府有关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理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办理。
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直有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
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三)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相关部门备案。
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企业贷款、供地、规划、建设审批的凭证。
需要省和国家平衡资金的项目,由开发区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或转报国家审批。
(四)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所在地的统一规划,并优先安排。
(五) “十一五”时期,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区内土地开发建设。
本级征收的防洪资金用于区内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省级代征部门征收的资金,根据开发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重点予以安排。
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
(六) “十一五”时期,中心城市国家级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实际划省共享收入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10%部分省全部返还;中心城市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8%部分省全部返还。
县(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4年为基数,超出部分省全部返还。
(七)建立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省财政返还给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共享收入,要全部作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市、县(市)不是截留、挤占或挪用。
(八)省级以上开发区取消省设立的行政收费;地方各项行政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九)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