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9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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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本协议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公司/个人名称)、注册地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公司/个人名称)、注册地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共识并共同遵守。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1.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金额、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详见附件一《合同条款》。
四、保密事项
双方应当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
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1. 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附加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
以上为本协议的内容及条款,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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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人与自然人同届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I'可与自然人有联系也有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法人并非自然生命体,对法人来说,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此时其成为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氏事主体,故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此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故法人的权利能力消灭于其终止。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不存在年龄、健康状态的问题,故法人在其成立时即具备完金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1]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始终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
法人的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清算期间,具有清算的权利能力,直到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注销登记,或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其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法人成立的时间认定不同类型的法人,根据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成立时间是不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成立时间是其营业执照签发日(《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其他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即告成立。
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需办理法人登记、从批准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为成立时间;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起方告成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第1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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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四【1】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
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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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b85db90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17.png)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五条](https://img.taocdn.com/s3/m/79ca480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d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释义】本条是对撤销权消灭的规定。
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
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51ffed3a4431b90d6d85c71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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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9条篇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XX-04-11 16:56:00字号:友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XX】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的结论,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应当说,您对上述问题的见解是有一定道理的,说明您对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并希望能够解决这一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
合同法58
![合同法58](https://img.taocdn.com/s3/m/e77ba70c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8.png)
合同法58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法律制度,主要用于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合同法共有581个字,以下为合同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协议。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合同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循经商信用习惯和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合同的文字表述和实质目的综合确定。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在本法没有规定的合同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八条合同的成立通常要经过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第九条要约是指当事人之间有意愿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要约应当具备确定、明确的内容,并由要约人发出。
第十一条要约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第十二条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前可以接受要约。
第十三条要约可以转让,但是转让要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原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其责任已经转移。
第十四条承诺是指承诺人向特定对象发出的以自己作为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承诺表示应当明确表示承诺人发出自己本意的意思,并明确要约内容和接受的方式。
第十六条承诺或者行为包括的条款和方式,对接受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承诺可以是有限期限、无限期限或者不定期限的。
第十八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人撤回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撤回通知前可以接受承诺。
第十九条承诺可以转让。
但是,转让承诺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原承诺人的要约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其责任已经转移。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cbe60108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91.png)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五十九条
![合同法五十九条](https://img.taocdn.com/s3/m/db36442d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8.png)
合同法五十九条合同法五十九条是中国合同法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款,关于它的解释和适用在商业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五十九条的背景、内容及其在商业合同中的应用。
合同法五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
根据该条款,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五十九条是保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合同交易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五十九条明确了几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首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如果无法履行或者对方拒绝接受履行,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五十九条还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定。
合同法五十九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种商业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五十九条进行索赔和追究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法五十九条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的违约责任,如迟延履行、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商业合同中,合同法五十九条的应用十分重要。
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了商业信誉和市场秩序。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五十九条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为违约方提供了明确的后果与赔偿责任。
合同法五十九条的执行对于提高商业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它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通过合同法五十九条的执行,当事人能够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法五十九条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难题。
违约责任的数额和方式需要合同各方进行协商,但是否协商一致并不总是容易确定。
此外,一些国际商业合同中的适用法律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综上所述,合同法五十九条是中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明确了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形式,保护了合同各方的权益,并促进了商业合作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劳动合同法解读59: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解读59:劳务派遣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434c4afefab069dc50220123.png)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九:劳务派遣协议作者:人大法工委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
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理论界对于这三个关系的定性并不一致,实践中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三方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十分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十分混乱,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
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这里,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安排的工作性质、职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依派遣单位的派遣受用工单位指挥、管理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九条](https://img.taocdn.com/s3/m/3976a505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cb.png)
第⼀百五⼗九条买受⼈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六⼗⼀条、第六⼗⼆条第⼆项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付价款义务的⼀般规定。
⽀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流条件。
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上都是⼀致的。
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应当依照约定履⾏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
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是约定了⼀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法,如果该⽅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
买卖合同当事⼈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
但需要法律规定出解决的原则。
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时有发⽣的。
⽐如,买⽅以电报向卖⽅订购某种型号的机床若⼲台,要求⽴即装运,但没有提价格或计价⽅法。
卖⽅收到电报后,即按其要求将机床装运给买⽅。
像这样的情况如果认定合同未成⽴,对买卖双⽅来说就失去了⼀次交易的机会,扩展到整个市场交易⾏为,⽆疑阻碍了商品流转。
同时也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
所以,就要让这样的合同成⽴,然后,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标的物的型号、质量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
如果此时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怎么办?国外法律在处理上存在着⼀定的差异。
如德国规定如果未约定价款则依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为清偿时清偿地的市场价格。
英美等国的法律也规定应当按照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则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但没有明⽰或暗⽰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的情况下,双⽅当事⼈应视为已默⽰地引⽤“订⽴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合同法本条的规定是借鉴公约的规定作出的,即本法第六⼗⼆条第⼆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
审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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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条示例1:审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第62条和第90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债务。
合同一旦成立,债务人即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审计发现工程款未按期或未按约定的方式支付,则违反了该法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支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并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工程款属于债务,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工程款,包括利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审计发现工程款未按约定支付,则属于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审计发现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债务人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和赔偿损失。
这些法条的存在和适用使工程款支付得以保障,维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示例2:审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条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师在履行审计工作时,对工程款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的违约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的条款。
该条款是为了保护工程方的权益,确保其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应得的工程款而设立。
一般来说,审计是指对一个组织或个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核和评估的一项专业活动。
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往往需要进行审计。
工程款作为工程方的回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
然而,有时审计机构或审计师存在审计报告提交不及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行为,给工程方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法律条款需要明确规定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的责任和违约责任,以保护工程方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法条中,可以对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终止合同、追究责任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https://img.taocdn.com/s3/m/9238316f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dc.png)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59条的要求,合同或协议书需要包含清晰的关键信息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的可行性。
第59条涉及的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相关条款的明确性。
下面是一个示例合同,包含了主要的关键信息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卖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地址:_____乙方(买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地址:_____房产信息:房屋地址:_____房屋类型:商品房建筑面积:_____使用面积:_____产权证号:_____房产证号:_____合同金额: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付款条款: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余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付款日期及方式:_____交房条款:交房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房条件:房屋必须达到竣工标准,具备入住条件权利与义务:甲方责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及相关手续确保房屋无产权纠纷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乙方责任:按时支付房款按照约定日期验收房屋违约条款:甲方违约责任:如未按时交房,应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的房价款乙方违约责任:如未按时支付房款,应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的房价款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争议解决地点:_____合同的生效及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其他条款:双方确认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请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五条](https://img.taocdn.com/s3/m/e6a7c548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a6.png)
第九⼗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的⾏使,是法律赋予当事⼈的保护⾃⼰合法权益的⼿段,但该权利的⾏使不能毫⽆限制。
⾏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长期不⾏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定期间⾏使。
按照本条规定,⾏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解除权的⾏使期限⾏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如,如果当事⼈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个⽉内⾏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个⽉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
2.在对⽅当事⼈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的,⾮受不可抗⼒影响的当事⼈或者违约⼀⽅当事⼈为明确⾃⼰义务是否还需要履⾏,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超过合理期限不⾏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应本着诚实信⽤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法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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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9条
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受托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提供合同范本定制服务。
二、合同范本定制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要求和需求,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合同范本修改,在合同范本制定过程中,如甲方对合同内容有任何修改意见,应及时提出并与乙方协商,经双方确认后进行修改。
四、合同范本保密,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五、合同范本使用,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合同范本进行合同起草和签订,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协商解决。
六、合同履行地,本合同的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七、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法59条是关于合同的修改条款,我们在合同范本定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甲方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意见,并及时进行协商和修改。
同时,保密和争议解决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双方充分理解并遵守。
希望以上合同范本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沟通,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浅谈对《合同法》第58、59条的理解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浅谈对《合同法》第58、59条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9cc1b917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01.png)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浅谈对《合同法》第58、59条的
理解
崔莹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6(022)006
【摘要】@@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58、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总页数】3页(P92-94)
【作者】崔莹
【作者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对无效——对有效说的反思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重新理解[J], 黄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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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条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本条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
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