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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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一、什么是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指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三、国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其中包括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人社会保险、残疾人社会福利、残疾人优待等。

四、国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权益?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权益。

其中包括残疾人教育保障制度、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等。

五、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残疾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六、如何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每一个残疾人享有公平、公正、合理的待遇,实现自己的梦想和价值。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一、卫生法规的基本概念卫生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和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患者之间,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规的主要特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卫生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卫生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关系。

浅谈残疾人的法律保障

浅谈残疾人的法律保障

郑州康园听力言语康复中心浅谈残疾人的法律保障作者:郑州康园听力言语康复中心邮编:450016摘要:由于自身残疾障碍和历史的原因,大多数残疾人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竞争能力都低于健全人,而且这种差距呈现逐步拉大的趋势。

残疾人在生活保障、医疗、康复、就业、教育等方面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帮助解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本文从残疾人救助的必要性、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前瞻浅谈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救助与保障。

关键词:残疾人法律救助保障权益中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工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努力降低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为控制我国的残疾人口规模和改善残疾人状况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与保障的必要性“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

群众生活幸福、心情舒畅,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

”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但从总体上讲,残疾人还是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与保障现状(一)中国残疾人法律救助与保障体系的构成中国残疾人保障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学问竞赛题库及答案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进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弱有所扶"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关爱和爱惜。

对于残疾人工作,报告特别作出了何种指示?进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正确答案)提高残疾人素养,加强残疾教育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就业服务制造无障碍环境,加强残疾无障碍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关怀支配我国有残疾的公民的()、()和()。

劳动、生活、教育(正确答案)就业、康复、教育工作、休息、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消遣3.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丢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丢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力气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全部残疾部分残疾多重残疾(正确答案)潜在残疾4.残疾标准由()规定。

医疗机构国务院(正确答案)当地政府残疾人组织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的权利。

同其他公民公正(正确答案)低于其他公民部分公民部分公民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精神,理解、敬重、关怀、关怀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尊老爱幼人道主义(正确答案)爱国主义公正主义7.国家鼓舞残疾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气。

自尊、自信、自强、独立(正确答案)自重、自爱、自主、自治自谦、自律、自助、自足自制、自勉、自觉、自知8.为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敬重、理解、关怀、关怀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国家将每年5月的()定为全国助残日。

第一天第四天其次个星期日第三个星期日(正确答案)9.我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动身,将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有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进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舞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残疾人供应有效的康复服务。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6大权利
➢ 政治权利 ➢ 文化教育权利 ➢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 财产权利 ➢ 人身权利 ➢ 婚姻家庭权利
1、政治权利
➢ 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代表大会中 的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 任用干部男女平等
2、 文化教育权利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 接受义务教育 ➢ 女性儿童就学困难的帮助 ➢ 保障妇女文化活动
➢ 基本供养: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 特殊供养:患病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2、居住权 ➢ 赡养人应当妥当地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
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婚姻自由权
答:(1)一般性方式方法。包括:①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②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 教育和普法工作。③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 务工作。④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 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2)具体方式方法。包括:①有关部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②司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有关组织保护。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均应按照各自职责,反映 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4.简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 等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十项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包括:①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指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②住房权:指老年人有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 的权利。③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 的权利。④财产所有权:指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⑤继承权:指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 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①生活保障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 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建立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②健 康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建立健 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③文化教育权: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 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④享受 生活照料的权利:指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照料的权利,国家应 当建设老年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指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 贡献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尊重并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残疾人保障法宣讲

残疾人保障法宣讲

残疾人保障法宣讲一、导言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有基本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下面我将从相关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宣讲。

二、相关法律原则1.平等原则残疾人保障法坚持“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残疾人在国家政策和社会资源分配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

2.优惠待遇原则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给予残疾人适当的优惠待遇,包括优先就业、优先教育、优先医疗等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配套服务原则为了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相关的配套服务措施,包括残疾人康复、康复辅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法律责任1.国家责任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责任。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制度,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2.社会责任社会是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到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3.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不歧视残疾人,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四、残疾人权益保障1.教育权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制度,提供适合的教育资源和环境,确保残疾人能够接受平等的教育。

2.就业权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企业和社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采取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3.医疗权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具,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帮助。

残疾人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残疾人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残疾人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进程中,拆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对于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首先,我国的《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残疾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在拆迁中的权益也应受到平等保护。

《残疾人保障法》更是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受到影响,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妥善解决,保障残疾人能够继续便利地生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是与拆迁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

其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于残疾人的房屋,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需求和困难,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此外,各地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以更好地保障本地区残疾人在拆迁中的权益。

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在拆迁安置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低楼层、方便出行的住房;对于因拆迁导致残疾人就业、生活受到影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和生活救助。

在拆迁补偿方面,残疾人应当与其他被拆迁人一样,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

同时,如果残疾人因拆迁而需要重新购置辅助器具、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这些额外的费用也应当在补偿范围内得到考虑。

对于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比如需要特殊的医疗设备、康复设施等,在拆迁安置中也应当予以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在安置地点的选择、房屋的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确保他们能够继续享受必要的服务和设施。

在拆迁程序上,应当充分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拆迁部门应当向残疾人详细说明拆迁的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障体系分析

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障体系分析

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障体系分析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是指由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宪法、民法总则等国家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地位,有关残疾人专门法律及其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国家在残疾人方面的具体行动和政策。

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荣誉,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这是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根本制度保障,要求国家在各方面保障残疾人权益,提升残疾人权利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价值。

我国对残疾人的保障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涉及到许多领域,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社会福利、参与政治等等。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等。

这些法律为残疾人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首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国家应该采取的措施。

该法强调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和尊严权利,规定了对残疾人的整体保护措施,包括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就业、医疗、康复、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保障,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保障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公平的社会资源和服务。

其次,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为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了关键性保障。

该法规定教育应当普及、公平、优质,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包括残疾人在内,教育质量和教育机会不应该因残疾人的存在而受到限制。

因此,该法中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受教育,包括实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提供助学金等措施,同时还要为残疾人提供特别教育,使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发挥最大潜能。

此外,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保障。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不得因残疾拒绝录用应聘者,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减轻工作难度的条件,如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等等。

此外,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员工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其聘用和解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残疾人权益保障

残疾人权益保障

残疾人权益保障在当今社会,关注和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准。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不仅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从法律、政策和社会层面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层面的保障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为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国家、社会及个人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政策层面的支持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先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经济自立。

例如,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确保他们在就业市场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残疾人福利设施的投入,如无障碍环境建设、康复中心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支持,以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自我实现能力。

社会层面的关爱除了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外,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同样重要。

公众应提高对残疾人权益的认识,消除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营造一个包容和理解的社会氛围。

企业和公共机构可以通过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优化服务流程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便利。

此外,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团体在推动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各种活动和服务,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结论综上所述,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及提升全社会的关爱意识,我们能够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包容和有利于其全面发展的环境。

让每一个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尊严和平等的生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追求。

《残疾人法律法规大全》

《残疾人法律法规大全》

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02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5.19”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

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

《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

《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

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02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5.19”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

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

《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二、主旨:本条是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我国法律对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特别强调了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频频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

如去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今年河北的“奴主”事件,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

这些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的经营者为降低生产成本,诱骗一些身体有残疾的雇工,特别是一些智力残疾的劳动者,将其非法拘禁在特定场所,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强迫其劳动,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残疾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存在某些障碍,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智力残疾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侵害自己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没有反抗意识的弱点,对其实施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迫其劳动。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以下条款: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宪法解读宪法与残疾人权益保护

宪法解读宪法与残疾人权益保护

宪法解读宪法与残疾人权益保护宪法是一国最基本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政治和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成和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宪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宪法如何解读宪法,并分析宪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一、宪法解读宪法宪法的解读是确保其恰当实施的前提。

宪法解读有两种主要方法:文本解释和宪法精神解释。

1. 文本解释文本解释是对宪法的字面和明确规定进行解读和执行。

它通过研究宪法的语言、用词和句子结构,理解宪法规定的含义和范围。

文本解释要求解释者明确宪法规定的涵义,避免增删文章。

在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文本解释对于明确残疾人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

例如,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本身就是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明确表述。

从法律角度,文本解释强调对宪法中关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条款的准确理解和执行。

2. 宪法精神解释宪法精神解释是通过研究宪法的背景、目的和原则,理解宪法规定的含义。

宪法精神解释主要依赖于宪法的历史、立法者意图以及公民在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基础上的社会实践。

在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宪法精神解释为残疾人的权益提供了更加广泛的保护。

例如,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劳动、教育、医疗和生活等权利”,这个规定的精神解释可以认为是国家需提供适当的支持和资源,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各个领域。

二、宪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宪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宪法规定了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1. 基本原则宪法明确了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本原则。

首先,宪法强调残疾人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其次,宪法规定国家要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平等参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

2. 具体措施宪法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的权益。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1)立法保护:宪法规定国家制定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版部编版八年级下册第七课练习题-普通用卷

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版部编版八年级下册第七课练习题-普通用卷

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版部编版八年级下册第七课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人生而平等, 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对此理解错误的是( )A. 人人都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获得均等的报酬B. 每个人的生命都同样宝贵、同等重要C. 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同样的尊重D. 每个人都不应该因收入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而受到不平等对待2.歌德说:“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 他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这是因为( )①纪律、法律等规则制约着人的行为, 也保障着人的权利和自由②纪律、法律等规则和自由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同时也是相互制约的③纪律、法律等规则是对行动自由的限制④只有内心甘愿接受规则的约束, 我们的心灵才会获得真正的自由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3.李克强总理在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时曾说: “总理”和“农民”两岗位无贵贱之分。

几十年前自己就是农民, 当年农民的经历, 对今天总理的职务受益匪浅。

总理的话向我们揭示的道理有( )①人生来平等,这种平等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②平等集中体现在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的平等③尊重农民, 就一定能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④我们要增强平等意识, 平等对待他人A. ①②③④B. ①③④C. ①②④D. ②③④4.平等是与生俱来的,是上天对人性的关怀而赐予每个人的礼物。

每个人一出生就与他人平等,不分地位,不分贵贱,不分种族,即使有任何差别。

下列关于平等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平等体现为人格和各项基本权利的平等②平等包括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两种含义③平等就是平均④平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 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③④D. ②④5.人生而平等。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集中表现在( )A. 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B. 权利和政治地位上的平等C. 教育和科技地位上的平等D. 文化和经济地位上的平等6.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

宪法解读宪法与残疾人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与残疾人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与残疾人权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宪法的解读对于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尤为重要,其中包括残疾人。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读宪法对于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并探讨宪法解读宪法的重要性。

第一章:宪法解读中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宪法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工作。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解读是明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

通过对宪法的解读,可以使法律规定更明确、准确,并有助于使法律规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需要和发展。

第三章:宪法解读宪法对残疾人权益的影响宪法解读宪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宪法解读,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并弘扬包容、平等、非歧视的价值观念,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尊重和包容,并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宪法与残疾人权益的挑战与未来展望尽管宪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我们也要面对一些挑战。

例如,在实践中,残疾人仍然面临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的解读和执行,为残疾人权益的实现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结:宪法的解读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解读宪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弘扬法律中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包容与尊重。

尽管面临挑战,我们应当加强对宪法的解读,为残疾人权益的实现提供更好的保障,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文章字数:36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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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 9 年3月15日修正)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36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民法通则》〖HTSS〗(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13条规定:“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04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民事诉讼法》〖HTSS〗(1991年4月9日通过)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173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5、《刑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45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事诉讼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HTSS〗(1986年9月5日通过,1994年5月12日修正)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8、《律师法》〖HTSS〗(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9、《劳动法》〖HTSS〗(1994年7月5日通过)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10、《教育法》〖HTSS〗(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11、《义务教育法》〖HTSS〗(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2、《高等教育法》〖HTSS〗(1998年8月29日通过)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13、《职业教育法》〖HTSS〗(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32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体育法》〖HTSS〗(1995年8月29日通过)第16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15、《婚姻法》〖HTSS〗(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6、《妇女权益保障法》〖HTSS〗(1992年4月3日通过)第27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7、《未成年人保护法》〖HTSS〗(1991年9月4日通过)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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