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目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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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目的要素

主观目的要素纳入犯罪构成之中是对犯罪圈的合理限缩,主观目的是一种超越或高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并实际支配着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特殊要素。它处于犯罪产生之前,整体支配犯罪的产生、发展和结束。因此无法单独通过客观方面来对主观目的进行认定,而需要借助其他事实。

因为主观目的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具有实际支配性,所以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事实同样是主观目的的客观化表现,并不能认为主观目的是一种没有客观事实对应的纯粹的心理活动。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德国刑法学者August Hegler提出,“目的犯中的目的等要素,只要单纯存在于新闻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要素(即不要求客观上已经实现了主观目的)”[1],由此而引出了主观超过要素的这一概念。

威尔策尔将目的性引入刑法视野内的行为之中,将人的主体意志呈现出来,发现了主观的违法要素,并引发了故意、目的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论。有论者认为“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换言之,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着故意的内容……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2]①,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中的目的,也是主观的超过要素”[3]②。

但是,无论目的是否是一种超过的主观要素,其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内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同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下的主客观事实起作用,那么,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属于找不到对应的客观事实的主观超过要素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一、目的概念之解析

何谓目的?目的行为理论的倡导者威尔策尔认为人的行为是对目的活动的执行,目的性活动是被人有意识地引向目标的一种作用,其根据在于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基础则是意志能力。[4]

(一)目的概念

目的并不仅仅是一种预见或者目标的引导,其根本上是人的需要,是人的生理上的或者心理上的需要。详言之,正是因为人具有某种生理上需要或者心理上的欲望,在理性的控制下,他才会在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情况下去设置相应的目标,进而使自己实际的行为紧紧围绕该目标——即生理欲望或心理欲望的满足——来进行。从目的行为理论中可以发现目的这一概念最重要的特征——对行为人整体因果行为的支配性。

由于目的行为论认为“目的性”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必然以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为前提,因此,目的理论体系具有非常明显的缺陷性——无法解释过失行为与不作为,而只能被限定在故意犯罪之内。但是目的行为论的缺陷并不影响对主观超过要素的讨论,因为本文所讨论的主观超过要素就是犯罪的目的,其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

(二)刑法中的目的

从道德属性来看,目的可以分为三种:善意目的、恶意目的和中性目的。但是,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并不关心目的的道德属性,而只关心目的的法律属性——合法还是非法。只有当目的指向的行为内容与整体法秩序相违背时,该目的才会进入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视域之内,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这是由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继承和发展了源起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因此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就是犯罪构成体系。

根据我国通说,所谓犯罪构成,是作为刑法规定的、决定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5]犯罪构成要件,是表现行为人以及实施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因此,主客观因素要进入犯罪论的视

域之内,则必具有“足以表现行为人与实施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另一方面,由于犯罪的认定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所以,当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时,行为人犯罪的目的就不会被纳入到犯罪构成要件的考量之中,此时刑法为了防止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定支配该行为的一切目的,即使是善意的目的也不被刑法所承认,例如大义灭亲仍属故意杀人行为。除了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外,刑法对其做一般性的否定,当支配某种行为的目的都被视作非法时,目的也就不是认定犯罪所要考察的因素。

由此可知,犯罪构成视野之内的目的与视野之外的目的只是内容的区别,非法目的纳入到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是为了通过对目的进行刑法意义的过滤,来实现对犯罪的限缩。换言之,因为非法目的的存在,使得某些虽然借助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是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具有较小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得以排除,从而缩小了刑法的处罚范围。

二、主观与主观之间——目的与故意的关系

要判断目的是否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首先就需要考察目的与故意的关系。根据我国通说,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

人主观层面的反应。[6]③但正如本文上述分析所言,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目的,通常都指向某一具体内容,是对行为的限缩,而且也并非在一切犯罪之中均规定了相应的犯罪目的。

(一)犯罪故意不能包含犯罪目的

通说认为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对发生犯罪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7]④然而此一看法并不准确,从字义本身来看,所谓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而不是犯罪之内客观方面行为的主观认识,目的包含着整体意义上的犯罪,也即“犯罪”的目的指向的具体内容,必然是在整体犯罪实现以后所欲达到的一种心理或者生理满足。易言之,“犯罪”所欲实现的具体目的必须在“犯罪”之外来确认,而不能于“犯罪”之内来找寻。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什么是犯罪故意,但规定了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14条可推知,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因此,故意直接指向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以及行为造成的具体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认知与主观意志的结合,主观故意的作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其指向的具体内容只能是构成要件内的一部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而不能超出犯罪构成之外。由此可见,主观目的和主观故意虽然均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是二者指向的内容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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