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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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相关制度为镜鉴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以美国相关制度为镜鉴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圆园20年第9期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国本土国情相融合至今已经历了20年。

它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基本制度。

如今不光是上市公司,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也开始相继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

由此可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可。

但相关研究,以及各项事例表明,独立董事在中国企业的独立性遭到怀疑。

这种现象使独立董事披上了“花瓶董事”的名字。

下文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过程,实施现状,相关建议做出分析。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不可担任该公司其他任何职位。

该上市公司股东以及高管不可影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但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可能会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一定威胁。

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在于可以加强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自身利益。

从《指导意见》对从事独立董事人员的要求来看,笔者总结了如下几点独立董事的特征:其一,独立性。

独立的本意就是单独站在自己的立场上。

《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不可持有高于所属企业发行1%的股份;不与该公司前十名大股东存在直系亲属以及社会关系。

独立董事所要做到的独立就是不依附、不隶属于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严格区别于公司内部其他员工。

其二,专业性。

独立董事的本职工作就是凭借自己所学理论以及相关企业管理工作经验,一方面监督企业高层的运作,另一方面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法律规定,从事独立董事人员都必须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以及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在我国独立董事大多是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等业界相关有资深经验的人士担任。

其三,客观性。

独立董事要秉持客观严谨的态度。

不应为维护与大股东的关系而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尤其是股东与管理人利益出现冲突时,更要发表公正的意见,帮助企业协调内部矛盾,并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出谋划策。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及对我国保证独立_省略_实施之时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_苏子乐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及对我国保证独立_省略_实施之时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_苏子乐

y y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及对我国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之借鉴在我国新公司法开始实施之时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苏子乐(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摘 要:虽然我国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但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依然还有很远的路要走,通过介绍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特色和可供我国借鉴之处,对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会中图分类号:F40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658(2007)01-0115-03一、引言独立董事制度源自20世纪70年代末英美法系国家。

针对当时董事会职能不明的现象,人们意识到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运作公正、透明。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确立后,即被英国引进,从而成为英美公司法的重要制度。

20世纪末日本泡沫经济破灭,日本的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

外国投资者,尤其是美国投资者拥有日本公司股份越来越多,他们强烈要求日本公司采取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日本最终在2002年5月公司法和商法修改中采纳了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法国公司治理委员会 公司治理若干建议 规定,每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名是外部董事。

我国1999年制定的 公司法 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制度,而规定监事会来行使监督董事会的权力。

但当年3月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中提到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遗憾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因此在中国真正得到推广。

上市公司中拥有独立董事的董事会仅占极少数。

[1]直到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称 指导意见 ),才正式在 行政规章层面 (最多算)上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2]。

值得高兴的是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并在第一百二十三条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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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LEARNING。SOHU。COM 2004-10-23 作者: 千轩信息制作 来源:千轩机构—银行培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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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原因和演变过程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依据其是否是本公司的职员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部分。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是指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主要是由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一些主要内部利益相关者代表所组成。外部董事是指不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它包括不参与公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外部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外部董事依据同公司的关系的不同又分为关联(灰色)董事和独立董事。关联(灰色)董事一般占外部董事的比例为10%左右,他们通常与公司有较稳定的长期利益关系,或者与公司有密切的商务联系,或者通过提供风险资本、法律或咨询服务同公司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如商业伙伴、风险投资者、律师等。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比例、选拔机制、功能定位、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及其与股东关系性质的变化
在英美等国家的公司中,早期实行的是“股东至上主义”基础上的单边治理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单边治理模式造成的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事实上的非对称分布,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治理模式开始由“股东至上主义”基础上的单边治理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原则”基础上的共同治理模式转化。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选拔机制、工作重心、功能定位、在董事会中的地位以及董事与股东关系的性质等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首先,我们看一看独立董事的产生。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有的独立董事均由大股东推荐或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推荐并以简单多数的选举方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果我们想用独立董事制度来对目前是大股东俱乐部的董事会进行必要制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实际上难以做到。

其次,有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能否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呢?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应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此种董事会决议制度并不能保证独立董事能有效行事。

不占董事会多数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公众所期望的作用。

另外,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多是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介绍及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情况,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企业,其独立性何在?再者,支付独立董事报酬也与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存有矛盾。

道理很简单:独立董事如从公司中获取薪酬,其独立性必遭质疑;如不获取薪酬,又难免会造成独立董事不情愿地去进行监督。

质疑之二:合法性独立董事制度不可无法可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属于“公司法”调节范围。

该部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因此,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则其与《公司法》相违背。

独立董事虽然能够作为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但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行使独立权力的合法依据,更不能依照现行《公司法》去享受《指导意见》赋予的权力。

如果考虑到《证券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并没有明确是中国证监会,且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组成机构中非行政单位,其是否有权出台这样一个法律性规定也是令人生疑的。

退一步说,如果中国证监会有权出台这一规定,则其对外发布的应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而不应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的启示

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的启示

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 经济2015年6期 67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的启示陆 彦 叶 玮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 200000摘要:本文从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的角度入手,依据代理成本理论、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等,展开对中美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宏观背景和微观构成的比较,并且对埃克森美孚和中国石油董事会构成和持股股东进行分析,试图为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以增强内部控制提供参考方案。

研究发现中美在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环境体制很不相同,因此中国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够照搬美国模式,但是应当结合国情,改善一股独大的情形的同时完善独立董事提名制度。

关键词:独立董事;股权;董事会构成;制度缺陷;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53(2015)6-0067-021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宏观比较1.1 制度建立的背景和目的美国作为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代表,最早建立独立董事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1.1.1 单层委员会制也叫“一元制”公司结构治理模式。

公司仅下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因此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该体制下的监督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同时拥有这两种职能使实际运作必然发生矛盾。

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往往由执行董事兼任,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公司治理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因就必须强调其组成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由于担心监督职能的缺位,就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确保管理者和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1.1.2 股权高度分散根据代理成本理论,现代公司中管理者不拥有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以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

这种代理关系使得债权人、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一方面,管理者承担所有努力的成本,但是不能享有全部利润,那么他可能不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反而过度在意在职消费的后果。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作者:方梅来源:《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第9期方梅(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摘要: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和美国的运用实践中存在着制度环境和制度设置的差异.其中制度环境包括了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外部治理环境等方面,而制度设置则主要包括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选聘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比较中美两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差异,并科学地借鉴美国在此制度中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善,才能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4)05-0048-041 引言公司制度中最核心部分就是公司治理问题,这一问题与两权分离即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是密切相关的.两权分离使得公司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产生了冲突,因为股东作为委托人希望以最小的成本使经营者作为代理人能够为其自身的利益而勤奋努力工作,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尽管存在着像经理人市场以及外部市场这样的约束机制,也不能很好地改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所以,公司制企业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降低可能由内部人控制公司而造成的风险.首先提出方案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就是美国,它创立了一种新的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这一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大创举,随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也引入了这一新制度.在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从实行该制度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了,但这一制度的效果和作用却并不如在美国明显,究竟是我国的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还是由于制度运行所需要的环境不存在?事实上,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制度运行环境,中国和美国之间都存在差异,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发挥预期作用的原因.2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2.1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概况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当时是公司自愿设立并由企业的创业者在退休后成立的监督委员会,以此来监督董事会并担当顾问的角色.1940年,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独立董事制度的标志是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该法律中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中的辅助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要达40%.但是该法律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高且对独立性没有具体的标准.1970年,美国国会在《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强了独立性的要求.1977年,纽约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1978年7月1日之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过半数并且要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具体标准以法律形式第一次出现是在1988年的《密歇根州公司法》,该法同时还规定了它的任命方式和特别权力.至此,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种新的制度被确定下来并作为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在美国已经形成,并对其公司治理的改善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第一个引进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是青岛啤酒.1993年,青岛啤酒依据香港证券市场的要求发行H股需要引进两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执行的标志是2001年由证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各方面要求.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中包括了要在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2.2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比较2.2.1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并且发达的资本市场为股权流通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众多投资者能够利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相结合的股权制衡机制.同时,机构投资者一般是大股东,其中比重最大的是退休保险基金,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在我国,因为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通过上市进行改制并且国家还需要保持在这些公司中占据控股地位的,在这其中很大部分是非流通股,所以其特点就是“一股独大”,在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2.2.2 公司治理结构.美国的公司治理采用的是“一元制”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不另外设置监事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更好的监督.我国使用的是“二元制”治理模式,除了股东会和董事会,还存在专门执行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2.2.3 外部治理环境.首先,外部治理主要场所之一就是证券市场.在美国,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督管理的唯一目标,股权的高度分散和高流动性也可以让投资者在发现经营者存在不道德行为时“用脚投票”,迫于股票下跌可能会带来的影响业绩和报酬等压力,经营者们就会努力工作.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因为很多国企改制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是绝对控股的并且流通性不高,业绩的提升和股票的下跌都不会对管理层造成压力,进而投资者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其次,发达的经理人市场也是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之一.经理人市场中的竞争和声誉机会制约束董事、经理人的行为,使他们能够履行应尽的职责.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经理人市场,并且很多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能力不够、经验不足,无法保证独立董事能够很好地为上市公司服务.2.3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设置比较2.3.1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原因.通过上文中的分析,由于美国的股权分散和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的功能日益减弱,为了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控制公司,使得股东无法有效控制公司,进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引入独立董事作为内部的监督制度就产生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产生的.虽然都是为了抑制“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但还是有本质区别的.美国的独立董事是为了监督管理层,而中国是为了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2.3.2 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中美独立董事的选举都是通过股东大会,但是提名制度却不一样.《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而美国则是由董事会下的设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的.同时在提名之后的选举方式也是不同的.美国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前是强制性的,现在大部分州取消了这个硬性规定;中国目前是当控股股东在30%以上时要使用累积投票制,其他的没有规定.2.3.3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行权保障.在美国,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没有单独作出规定并且各州的法律不尽相同,总的来说,独立董事有下列权利:第一,对有关公司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第二,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包括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审计等方面;第三,对董事会的监督,包括对CEO和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和业绩考核等;第四,其他的特殊权利,包括召开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独立董事有如下权利:“第一,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第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股东大会前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其他方面,如对董事、经理的提名、任免、报酬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事宜的知情权等.”在行使权利的保障方面,美国的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要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了避免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因为担心风险而不能行使其权力;我国仅在《指导意见》中提到可以购买而非强制性的,其他的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2.3.4 独立董事的薪酬.从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来看中美两国是一样的,都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但是从薪酬的形式来说,证监会规定除了上市公司给予的适当津贴,独立董事不能从该上市公司取得其他利益;美国在薪酬方面则更多样化,除了固定的年薪和会议的津贴,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也可以作为激励的一种方式.3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中国在移植了美国这一制度后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完善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下面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运行环境、制度设置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突出存在的问题.3.1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界限不清我国在二元治理模式下已经存在监事会的情况下,引入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有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将监事会的职能与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有些是相互重叠的.并且,监事会的职能是由《公司法》规定,而独立董事只是在《指导意见》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独立董事却比监事会具有更为广泛的职权.这种职能界限不清在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对各自有效发挥作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仅会增加成本,有时还会造成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3.2 选任机制不能保证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要在选任机制上确保,由谁决定提名、选举将决定着独立董事做出判断的立场.《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及持股1%以上的股东具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通过就可当选.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基本上控制了董事会,如果独立董事的提名人选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来决定,那他们一定选择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选.虽然监事会也可以提名,但现阶段基本上还是由控股股东操纵监事会的,所以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中小股东在选举环节可以选举,但是他们本身参与热情不高并且影响力很小.最终导致独立董事的选任无法保证独立性,而是基本被控股股东所控制.3.3 独立董事难以实现职能要求现阶段,独立董事无法实现相应的职能要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由于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管理部门就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就对独立董事规定了很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职能.例如他们既要进行科学决策,又要制定政策,考核管理层业绩等,这对于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兼职来说是很难完成的.在主观方面,大部分的独立董事都缺乏实际经验.据调查发现,现在有很多独立董事都在理论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乏知名院校的教授或是学者.上市公司聘请他们作为独立董事,不仅因为他们可以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同时也注重他们的名人效应.但是在面对运营复杂的公司治理环境时,这些独立董事往往没有实践的经验,无法及时有效地为公司服务.此外,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但是由于独立董事一般作为兼职为公司服务,精力有限,也很难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公司的情况做全面了解.在这种难以把握该如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大部分独立董事选择不行使职权.3.4 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3.4.1 激励机制.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但是这种固定的报酬很难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地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第一,规定中只说明了给予适当的津贴,但是适当的“度”却很难把握.薪酬不足起不到激励的作用;薪酬多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独立性,因为独立董事会对管理层产生经济上的依赖.第二,缺乏长期利益的激励方式.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方式,一方面独立董事可以为股东的利益做更多的考虑,另一方面也将他们的薪酬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结合在一起,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仅在物质方面进行激励,形式单一.独立董事有很多是某些领域的专家,声誉对他们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我国的声誉激励还不够.3.4.2 约束机制.目前,对于独立董事应该承担的怎样的法律责任缺少相应的规定,这会使得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行为难以受到约束.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如果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可能会造成滥用职权或是权力使用不当进而侵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4 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4.1 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4.1.1 明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行权特点.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成员有权利参与董事会会议,但是对于董事会中需要决议的事项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没有投票权只有在决议实施后对其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和董事对其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改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可以行使经营决策权,并且可以参与重大决策的全过程.所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具有事前的、董事会内部监督的特点,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事后的、董事会外部的.4.1.2 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进行完善与协调.因为独立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中进行决策,所以它的功能应该侧重于对业务的监督,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专业意见并通过参与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享有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例如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关联交易等方面.而监事会应该侧重于对企业的财务和合法性方面进行监督;同时,要对董事和管理层对于业务执行的过程是否合法予以监督,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4.1.3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相互协作.在二元治理模式下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为了使其能够与监事会都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二者应该相互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例如,可以在他们之间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交流、传递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监督的效果也降低了相应的成本.4.2 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4.2.1 独立董事的提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不能由受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来决定提名.上市公司若是第一次选聘独立董事,可以由无董事席位的股东以及中小股东共同推荐.若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可以由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提名委员会应是董事会下设的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4.2.2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公司法》和《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只能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为了防止控股股东的操纵,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进行改善.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选举时可以限制股东投票的最高额.例如,美国宾州1989年公司法修正案就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最多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其次,在投票方式上应该强制股东大会使用累积投票制.最后,为了保证中小股东能够有效参与投票,可以提供其他投票渠道.例如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既能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又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力.4.3 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固然重要,但是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保证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样才能保障法律赋予的权力能够充分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措施:4.3.1 在《指导意见》中提高独立董事的标准.现有的规定只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和上市公司运作可能需要的有关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知识,对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方面的背景和相应的管理决策能力没有明确说明.所以,应在《指导意见》中提高对独立董事的专业性要求,包括决策能力、危机处理能力、营运能力等方面,这样不但可以避免独立董事因为对自己的判断没有信心而附和其他人的投票,而且也可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这也正是在美国退休的或是其他公司的总裁更容易被聘为独立董事的原因,他们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在面对复杂的经营问题时为上市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建议.4.3.2 证监会可以就有关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制订一系列的标准,这样上市公司可以在选聘独立董事时进行适当的参考.同时,上市公司在选择时应避免重叠,即不同的独立董事应该在不同领域具备一定的专长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合理搭配.4.4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独立董事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保障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也能发挥相应职能.4.4.1 薪酬激励.为了充分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为其提供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符合的薪酬是十分必要的.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应该将其薪酬与其自身的工作业绩相联系.首先,应该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体系中需要考虑的指标包括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其独立董事的薪酬是多少、独立董事自身的因素(例如其是否了解公司的战略、对公司的业务现状是否熟悉、是否及时关注公司的动态并发表自己见解等等).其次,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薪酬.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应当考虑在报酬方案中增加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因为独立董事在持有少量公司股份时可以站在股东的立场思考.4.4.2 声誉激励机制.身为专业人士,大部分的独立董事都很重视自身的声誉.如果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很好地履行了职责,尽职尽责地为上市公司服务并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这在无形之中会提升他的社会声望并受到其他人的尊敬.反之,如果独立董事没有合理行使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最终也会损害到其自身的声誉,影响职业发展.为了能让这种声誉机制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制约作用,专业的独立董事市场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建立一个数据库.同时,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并对业绩好、素质高的独立董事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独立董事也要进行记录,供其他上市公司参考.利用这种方式,可以让声誉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4.4.3 约束机制.只有明确了独立董事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最大程度地约束其行为.如果独立董事在受聘期间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例如不勤勉、不出席董事会,或因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却缺少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应当修改《公司法》,明确规范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4.4.4 责任保险机制.担任独立董事的责任大,相应的风险也高,如果缺少保险机制,会使独立董事在重要问题上不敢表达自己的意见以规避风险.所以应当强制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有时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为自身能力有限或非主观原因的过失或造成损失的,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独立董事在正常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其能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5 总结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这一源于美国的制度引入了我国,这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方面与美国不同,完全借鉴西方的制度是不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本身就是复杂的,我们应该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部分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适合自已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要从内部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来改革,还要从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等方面进行配套的建设.参考文献:〔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8-16.〔2〕王海表.论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差异[J].学术交流,2002(2):22-25.〔3〕彭丁带.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评论,2007(5):98-106.〔4〕叶逊,陈振华.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东岳论坛,2004(2):165-169.〔5〕钟琳,欧阳惠芳.中国与美国“独立董事”作用比较[J].经济师,2004(1):92-94.〔6〕陈昊.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3(5):96-99.〔7〕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J].国外财经,2000(4):15-21.〔8〕曾庆芬,宋佳.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进展及评述[J].财会通讯,2011(3):106-108.〔9〕申富平,韩巧艳,赵红梅.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综述[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2):1-5.〔10〕熊杰,李健安.中美独立董事制度差异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7(3):83-84.〔11〕徐碧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1):22-26.〔12〕马维胜.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述评[J].天中学刊,2003(3):40-43.。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投资公司在企业治理方面的经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经验不仅为美国公司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了优势,而且对中国落实企业治理改革也有巨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投资公司的企业治理经验1.1. 严格的股东权利保护在美国,由于股票市场发育成熟,股东在企业治理中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保护股东权利就成为了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美国的股东权利规定非常严格,这也是美国企业治理能够做到高效、透明和公正的关键之一。

1.2.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制度之一。

在美国,独立董事有时会被称为“独立外部董事”,其地位相当于公司的第三方监督者,主要承担着监督公司高管的职责,维护公司的经营和股东利益。

1.3. 高效的董事会美国的董事会通常由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他们对公司的战略、业务和治理有着深入的了解。

这些董事不仅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还需要面向未来,思考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战略目标。

1.4. 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美国的企业治理还非常重视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这可以激发员工和高管的积极性,带动企业的发展和增长。

对于高管而言,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与企业战略和业务目标相匹配。

二、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经验对中国的启示2.1. 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在中国,股东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上市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票、高管股票激励等,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因此,中国需要学习美国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股东的“说话权”和“监督权”,提高股东的参与度和治理质量。

2.2. 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设立能够有效地约束高管和公司,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提高独立董事的权威性和地位,增强其对高管和监督部门的约束力。

2.3. 建立高效的董事会高效的董事会对于企业的治理和发展非常重要。

中国企业需要加强董事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董事会的监管和咨询能力,为公司发展和战略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双层股权结构是指由两个层次的股东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普通股股东仅享有公司经营收益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由特殊股股东所享有,特殊股股东常常包括创始人、管理层以及实际控制人等。

美国是较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国家之一,其经验对我国进行公司治理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之一是提供了创新和高风险企业的发展空间。

在美国,许多知名的科技公司,如谷歌、亚马逊等,都采用了双层股权结构。

通过设立特殊股权,创始人将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力量加强,并有效地保护了创新的能力和高风险投资的决策权。

这种机制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使得风险投资更加容易,进而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其次,双层股权结构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治理机制。

由于特殊股权的存在,公司创始人和管理层能够更好地贯彻其长期发展战略,而不受短期市场波动和短视投资者的压力影响。

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执掌权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他们能够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是短期股价表现。

这种长期导向的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双层股权结构在提供投资者保护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美国,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普遍设立了独立董事会,以监督特殊股股东的权力行使,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会对于规范公司决策和监管公司管理层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着眼于维护投资者权益,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公司公开透明,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任。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是:在公司治理改革中应更加注重长期发展。

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偏向短期利益,导致公司往往在追逐短期股价表现的过程中忽视了长远发展。

学习借鉴美国的经验,应鼓励创始人和管理层参与公司治理,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贯彻长期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独立董事制度是单层董事会模式下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它起源于美国。

公司在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问题将危害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中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恰恰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盛行发展开来。

而我国在21世纪初面对上市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些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等等。

而在经济政治背景不同,资本市场发展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运行必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带着这样的思考,本文首先通过案例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的运行状况,接着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

然后进一步对我国上证A股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相关结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结果进行了分析。

接着将视角转移至美国,对比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美两国的运行状况,分析出在制度的差异性背后体现的是制度运行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的差异。

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独董制度改革意见。

在案例分析时,本文选取了近年来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中发现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常保持一种“静默”的状态。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接着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原因应包括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选任机制不合理,独立董事薪酬机制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度高,同时还包括其定位与我国监事会重叠的问题。

接着本文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选取了680家上证A股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

实证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的相关指标与公司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出了独董薪酬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负相关,参会次数与盈利能力正相关,独董比例与盈利能力不相关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结论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在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后,本文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制度的发展、规定到制度的运行环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对比,发现该制度在中美两国运行的区别不只在制度本身,也在制度运行的上市公司内外,上市公司内部结构与上市公司外部的资本市场都与独立董事制度息息相关。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知情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知情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 1 卷 第 6期 1 20 0 9年 1 2月
VO 1 O. I 1N 6
J u n I fSh n o g U i e st fS i c n c n o y o r a a d n n v r i o cen e a d Te h olg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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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公 司法 上 的董 事知 情 权 制度 及 其对 我 国的 启示
李建伟 。 夏 敏
( 国政 法 大 学 商法 研 究 所 , 京 1 0 8 ) 中 北 O O 8
摘 要 美 普通 通 各州 院 例 成 善的 事 情 捌 系这霁 保 董 履辛 责 j要 , 。 国 法 过 法 l 形 完 董 知 权 点 ' 忏 障 事 具有E 素 判 - 职 . 已 是现 公司 机 的 要一 而 公司 对此 重要 度_ 是 于 如, 加 我 ^ 普 市 集 P 代 治理 构中 重 环。 我国 法 项 制 直 之阚 上 国, 遍 I t } \ 司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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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4期(总第144期)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彭丁带3内容提要:美国的公司丑闻事件促使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有了新的发展。

本文首先论述了董事会的职能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然后分析了独立董事之独立性的内容及影响因素,再以特拉华州法院审理的三个案件说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失灵现象并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最后论述了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主题词:独立董事 独立性 发展 启示 从安然公司倒闭开始的一系列公司丑闻事件,揭开了美国社会对股东利益深度漠视的一面,也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公司治理改革运动。

在世通公司崩盘之后不到两个月,美国国会就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以下简称S OX)。

①S OX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自律组织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 DAQ)等发布指令,促使自律组织颁行新的以公司治理措施为核心内容的上市要求。

这轮新的公司治理改革浪潮的核心是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更多的独立董事。

S OX要求公司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只能由独立董事担任,自律组织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 DAQ)修改了上市公司的上市要求,对独立董事“独立”的含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列举了某人不能成为独立董事的一些特征,其核心是,如果某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有婚姻家庭或经济上的联系,那么该人就不符合独立董事的要求。

但这些都只是一个开始,有着巨大市场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将S OX和自律组织的新要求仅仅看作为一个起点。

例如,美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加利福尼亚州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Calif ornia Public Emp l oyees’Retire ment Syste m.)发布了一个详细的投资手册,②其中具体界定了什么样的董事是他们认为具有真正独立性的董事,并描述了独立董事应如何行事。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本文通过对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考察,以及中国独立董事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适时构建中国独立董事市场的具体措施。

标签: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1977年经美国SEC批准,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其他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所提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不做硬性规定;全国券商协会也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数。

20世纪70年代银行危机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也开始执行新的审计委员会组成方案,要求一些较大的保险储蓄机构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必须包括银行和财务专家等独立董事。

20世纪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规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独立董事拥有的特殊权利。

为了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纳斯达克于1999年9月针对其中的独立董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于1999年12月14日获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批准。

根据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

而《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9人,内部董事仅2人。

根据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一项名为“1997年董事会事务:标准普尔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调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董事会中独力董事的比例平均为61.1%。

大公司的董事会变得越来越独立,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显著增加。

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从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_贾石红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_贾石红
第二,中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不同。美国其公司治理 属于一元制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 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因而在现有的 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通过增强独立董事 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 督职责,因此,“英美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实 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除外 (的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 近。”而我国公司治理属于二元制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 一 个 监 督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的 常 设 机 构 ——— 监 事 会 。 在 此 情 形下,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治 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监督 问题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当是制度设计及相关 立法时必须仔细考量的问题。
’ 二 ( 制定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法律制度 独立董事人选应提倡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经理人来担 任。独立董事的选择要走出名人、学者和专家的误区,应当选 择一些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实际的企业 管理、运作经验的人担任,纯粹的学者只应占很少的比重。美 国的经验表明,如果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的决策引入外部独 立的观点,具备相关的技能与经验,起到公司方针制定与战 略决策的作用,那么独立董事就能够对提高公司的绩效发挥 积极的影响。鉴于我国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法律制度缺位,建 议在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时,立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应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并 建立独立董事个人信用和工作效绩评价制度,同时辅之以独 立董事行业协会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 ’ 四 ( 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独立董事的长期激励问题,一个比较合理的思 路是:独立董事不仅应有“适当津贴”,而且要有其他薪酬激 励,最好把其他薪酬激励引入一个变量中去。因此,建议对独 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加准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 所谓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权,其基本内容是以首 席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在规定的年限内以某个 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由于股票期权 激励模式把金融衍生工具巧妙地引入到公司的激励机制中, 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相联系,避免了经理 人员行为的短期化,降低了代理成本,因此被越来越多的公 司所采用。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中,有 &$, 实行了股票期权计 划。与传统的年薪制相比,这是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创新和 进一步完善。建议有关部门可以总结国内外股票期权激励的 成功经验,对我国独立董事实行准股票期权激励,将独立董 事的薪酬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固定薪酬,根据董事会制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文章标题: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引言: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利益、提升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在独立董事制度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实践,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是公司法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2000年《公司法》开始规定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以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得到了推行和完善。

而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早在上世纪就已经存在并得到了大力发展,成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1. 人选任命在中国,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和任命相对较为集中,通常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提名通常由董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 职责义务中美两国对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中国,独立董事主要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监督、决策参与和风险防范的职责;而在美国,独立董事则更强调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的监督和改善。

3. 独立性标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在中美两国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独立董事通常应当满足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要求,并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联;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更为严格,不仅要求不存在利益关联,还要求不受公司或管理层的任何影响。

三、对比研究的启示和思考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人选任命、职责义务和独立性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不仅是源于两国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更反映了对公司治理的理念和要求的不同。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企业关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程序、独立性标准以及职责义务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实践和完善。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文章写手,我对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持开放、包容的态度。

我认为,中国和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都有其优点和不足,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效率。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作者:张海生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26期[摘要] 本文通过对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考察,以及中国独立董事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适时构建中国独立董事市场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1977年经美国SEC批准,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其他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所提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不做硬性规定;全国券商协会也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数。

20世纪70年代银行危机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也开始执行新的审计委员会组成方案,要求一些较大的保险储蓄机构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必须包括银行和财务专家等独立董事。

20世纪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规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独立董事拥有的特殊权利。

为了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纳斯达克于1999年9月针对其中的独立董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于1999年12月14日获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批准。

根据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

而《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9人,内部董事仅2人。

根据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一项名为“1997年董事会事务:标准普尔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调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董事会中独力董事的比例平均为61.1%。

大公司的董事会变得越来越独立,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显著增加。

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从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作者:张志乾陈海芳来源:《科学与管理》2005年第05期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重大的影响.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已普遍得到人们的重视。

在文中通过分析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经营绩效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问题,因此,公司治理实质上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治理结构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虽然两国的政治体制截然不同,但借鉴其在公司治理方面成功的经验并吸取其教训,对加快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具有正面的推动作用。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特征分析(一)传统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其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公司股权过于分散。

在美国,几乎人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据统计,1973年底,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达363万人,埃克森公司为72万人,通用汽车公司为131万。

但这些个人股民一般只持有某家公司很小份额的股份,这样他们根本不具备控制或影响董事会决策的能力。

2.董事会形同虚设。

美国公司的治理模式是典型的单会制,董事会在法律上被赋予极大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被经营者操纵。

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的股权结构过于分散,造成股东对公司事务干预能力有限,董事会人选一般由经营者推荐,而董事会决议一般也有经营者提出。

这样,公司的经营权实际掌握在经营管理人员的手中。

3.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是借助于高效的资本市场而设计的激励股票期权制和恶意收购接管约束机制。

体现为一种外部治理,投资回报多少和所有者权益是评价经理业绩的重要指标,因此,经营者就必须尽职尽责。

美国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1-06-0402:16)华泰证券综合研究所张安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美国基金快速发展极为重要的原因。

目前我国基金的发起人都是证券公司,它们同时又是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发起人,也是该基金发行协调人。

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又由证券公司代理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不仅有自身利益,而且还不得不顾及其发起人的利益,投资者利益因缺乏真正的代表而难以受到有效维护。

为了充分体现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我们应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承担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监督责任,有效弥补契约型基金法律利益主体缺位的不足,从而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为落到实处,未来的基金法对此应作出硬性规定。

对基金独立董事的作用应有全面理解基金作为特殊的金融实体,与一般公众公司的治理有明显不同。

基金独立董事应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公司治理关系(corporategovernance),即处理与股东的关系,这与一般运营公司没有什么不同;二是管理治理关系(regulatorygov ernance),即处理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关系。

在一般公众公司治理中,如发生代理人之争,证券监管部门只是作为仲裁人,而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管理治理关系中,独立董事类似于证券监管部门在基金中的延伸,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三是契约治理关系(contractualgover nance),即处理与投资顾问的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独立董事类似于代表股东对一个一定期限的合同进行管理。

所以,基金独立董事应对基金本身负责,而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独立董事不仅要执行公司法所赋予董事的一般责任,还要承担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特殊监督责任,即当基金运作与投资者利益相悖时,独立董事必须完全站在投资者一方;独立董事在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同时,还被要求对基金运行的合规性履行监管责任。

如果仅仅把独立董事定位为其中的一个关系或两个关系,则都是不全面的,甚至会在具体的操作设计中产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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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独立董事制度是单层董事会模式下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它起源于美国。

公司在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问题将危害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中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恰恰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盛行发展开来。

而我国在21世纪初面对上市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些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等等。

而在经济政治背景不同,资本市场发展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运行必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带着这样的思考,本文首先通过案例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的运行状况,接着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

然后进一步对我国上证A股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相关结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结果进行了分析。

接着将视角转移至美国,对比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美两国的运行状况,分析出在制度的差异性背后体现的是制度运行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的差异。

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独董制度改革意见。

在案例分析时,本文选取了近年来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中发现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常保持一种“静默”的状态。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接着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原因应包括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选任机制不合理,独立董事薪酬机制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度高,同时还包括其定位与我国监事会重叠的问题。

接着本文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选取了680家上证A股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

实证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的相关指标与公司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出了独董薪酬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负相关,参会次数与盈利能力正相关,独董比例与盈利能力不相关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结论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在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后,本文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制度的发展、规定到制度的运行环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对比,发现该制度在中美两国运行的区别不只在制度本身,也在制度运行的上市公司内外,上市公司内部结构与上市公司外部的资本市场都与独立董事制度息息相关。

而该制度在两个国家之间运行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制度产生的主导力不同。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主导力是资本市场,我国的主导力是国家政策。

因此在制度背后存在诸多差异的情况下,改善独立董事制度时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具体建议中,本文提出了在证监会下设独立董事协会,统一管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做法。

并对独立董事协会的功能、资金运作做出了说明。

同时进一步在建立协会的基础上提出了独立董事双向选任机制以及新的独董薪酬激励与惩罚机制。

最后本文结合IPO注册制,分析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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