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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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最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讲解 中国证监会上市

最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讲解 中国证监会上市

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
制订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总体情况
• 自查阶段
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 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制订明确的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表。 公众评议阶段 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 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 理工作。 整改提高阶段 据当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投资者、社 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 高治理水平。

近年来我国公司治理的 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在证监会及相关各 部门着力推动和上市公司自身 努力下,公司治理整体水平有 了显著提高。
• ——公司治理框架基本确立。2002年1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实施,确立了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标志着中国的 公司治理纳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上市公司“同股不 同权”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上市公司流通股东 和非流通股东构建了共同的利益基础。 • ——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正本清源,显著提 高上市公司独立性。 • ——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开始发挥作用,通过 有效监督,减轻了“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 制”带来的问题。
其他国际机构也积极 推动公司治理运动
• 除了OECD之外,其它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推动
• • •
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度良 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 》。 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 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 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委员 会(Emerging Market Committee)并起草了《新 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

独董试题

独董试题

一、单选题1、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A 、其他董事2、董事连续(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B .两次3、股份有限公司( )的产生方式是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C.监事会主席4、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条件,哪项是错误的?( ) B.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的5、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作出决议。

D 股东大会6、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 )B.二个月 四个月7、公司的(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A.资本公积金8、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A.弥补公司的亏损9、依照《证券法》,下列哪项属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A 、公司的经 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10、依照《证券法》,下列哪项属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C.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11、依照《证券法》,下列哪项属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 ) A.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12、下列哪项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 A.董事长认为必要时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应为()。

D.5~19人1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B.3年15、下列监事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D、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6、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C .2017、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讨论:1、独立董事该不该从上市公司拿钱。
2、独立董事该拿多少钱。
② 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权利
特别职权(独立意见权):
①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资格认定需考虑的因素???
①独立性
人格独立
经济独立(包括利益独立)
行权独立
②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 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独立董事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各项义务
指导意见规定的义务:
①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2、独立董事的任免机制
① 提名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人必须向股东和公司公开声明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5、独立董事的报酬
① 美国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美国各公司的独立董事都从公司直接领取各类酬金。
美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包括两部份:年费和参加会议的津贴。除此固定薪酬之外,美国公司独立董事还可从公司获取作为激励措施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还可报销参加董事会的费用。

上海开放大学财务案例分析网上记分作业1-4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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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5
A.4家
B.5家
单选
C.6家
D.7家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独立董事。
A.两名
16 B.三名
单选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
A.公允性
30 B.真实性
单选
C.客观性
D.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A.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31
B.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C.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多选
D.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E.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创立大会应行使如下职权:( )。
A.通过公司章程
41
B.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C.选举董事会成员
多选
D.选举监事会成员
E.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权益融资的特点是:( )。
A.权益融资不需要偿还
42
B.权益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特点
C.是负债融资的基础
多选
D.没有固定的按期还本付息压力
是非
60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是非
61
上海证券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是非
62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份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英国和法国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

我国从1997年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董事会中加入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寄望独立董事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务有效执行。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从不服处罚的郑百文独立董事状告证监会,到乐山电力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审计,再到伊利股份独董风波,自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广以来,有关独立董事的负面风波不断。

与此同时,从伊利股份和乐山电力,到被严义明作为抨击目标的科龙电器,人们无奈地看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竟然是依靠个人的“良知”,而非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的。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施的缺陷就与公司经营者无重大利害关系,而能进行客观、公正的独立监督的设想来说,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出发点是正确的,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及文化背景,而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在各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那么要保证其制度有效的实行就值得怀疑了。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实施中存在以下的几点缺陷: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

这使得过去的5年中,关于“花瓶”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

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

《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先,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需要明确。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控制
关系,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和提出独立意见的董事。

他们应该具备法律、经济、金融、会计、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审查和评价公司的
决策和管理,并提出独立意见。

其次,选择独立董事的程序和条件应该合理。

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应
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以及独立董事的经验、能力和独立性
进行评估和选择。

并且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独
立董事的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独立董事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应
该独立行使决策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该享有适当的报酬
和福利,以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的发挥。

第四,独立董事应该接受培训和评价。

公司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应该进行定期的评价,评估
独立董事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最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应该得到重视。

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
业绩评估、荣誉称号等方式,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激励,以提高他们的积
极性和工作效率。

总之,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障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选任程序和条件、独立董事的权益和责任、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以及独立董事的激励
机制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重要举措。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经营层和控股股东的第三方,他们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进而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定义、作用、准则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阐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定义独立董事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中,不受公司控制的第三方董事。

他们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但负有监督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的责任。

二、作用1.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独立董事作为一个中立的角色,能够独立于公司经营层和控股股东,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防止公司内部权力滥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维护股东权益:独立董事能够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3.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客观、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方向指明方向。

三、准则1.独立性准则: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经营层和控股股东,不受其支配或影响。

在任期内,不可兼任公司其他职务,不受重大利益关系的限制。

2.能力准则:独立董事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高度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独立的判断力,同时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分析和评估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

3.任期准则:独立董事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任一次。

任期结束后,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给予高评价,则可连任一次,否则需要更换。

4.持股准则:独立董事应持有公司股份,以确保其对公司长期利益的关注。

四、具体操作1.选举程序:建立选举程序,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选举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公平合理。

2.培训和教育:为独立董事提供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范文(精选7篇)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范文(精选7篇)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范文(精选7篇) 指导意见一: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我们建议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作为上市公司,我们应该积极回应外部投资者的关切,并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公正和有效的保护。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董事会的成员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能够客观地评估公司的决策和行动,并为公司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监督。

以下是我们的建议:1. 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应超过连任期限,以确保独立性和新鲜血液的注入。

2.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相关行业或业务领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3. 独立董事应该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以确保他们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4. 独立董事应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行动,并对决策过程进行独立的评估和监督。

5. 独立董事应该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权限,能够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与其他董事的利益冲突。

6. 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选拔和任用程序,确保选拔和任用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7. 公司应该定期评估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确保他们能够持续为公司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建议。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公司全体股东的支持和参与。

我们建议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就本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希望大家能认识到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并支持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效能和投资者信任度。

谢谢。

指导意见二: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我们建议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公司的监督和决策机制,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我们的建议:1. 独立董事应该由公司的股东选举产生,专门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2. 独立董事应该具有相关行业或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3. 独立董事应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行动,对公司的战略方向和风险管理提出独立的评估和建议。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国2001年8月正式颁布并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在正式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6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暴露出很多问题。

如何顺利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有机衔接,克服“水土不服”等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当前我国必须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

但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与质疑,体现在:1、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导致其不独立。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候选人,经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产生。

在推荐、任命、续聘和罢免各个环节,无不体现大股东的意志。

独立董事成了大股东操纵下的产物,自然也就难以保持独立性。

一旦独立董事不顺从大股东或者大股东的代表——公司董事会,将会自身难保。

无奈之下只能人云亦云,不能对公司真正发表独立意见,最多是保持沉默。

2、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其支付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难以独立。

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际支付大多由经理层负责。

经理层掌握着独立董事薪酬的予夺大权。

现实中不乏上市公司故意拖欠他们所不满意的独立董事的津贴,甚至连独立董事履行职务的差旅费也长时间不予报销,使得独立董事如果要保持独立性就要付出代价。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

我国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从法律上予以了物质方面的肯定,但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足:一是津贴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薪酬结构单一、缺乏激励效果;三是缺乏相关的声誉机制;四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及应对

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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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经理人市场不发达 , 缺乏有效激励 司治理的框架下进行 , 公司治理 的 司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 而“ 因此在上
和约束。 一些独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 内容要通过权利、 义务、 责任的设定和 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 , 都是 任职 , 时间和精力有限 , 依赖经营者提 运作实施得 以实现 。如何对权利、 义 专门负责内部监督 的机构 , 但公 司法 供的信息做出判断 , 决策受经营者的影 务、 责任进行设定才能使公司规范 、 高 对两者的职能分工 、配合只字未提 , 响, 其行为也丧失了独立性 、 客观性。 效运作 , 设定 的权利 、 义务 、 责任怎样 两 者 在 职 权 上 必 然 出 现 的 交 叉 与 重 3 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没 才能真正得以落实 ,正是公司治理 中 叠如 何处理 ?两者都 负责监督 的领 . 股 而 有发挥。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 要解决的问题 。” 为完善公司内部监督 域 ,不仅会 造成监督资源 的浪费 ,
一 一
立董事 的提名多 由控股股东提出 , 大
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 , 推荐 、 选举支持 自己或者与 自己有特殊关 系的独立董 事, 排斥反对 自己的独立董事 , 独立董
妄为的控制 , 一方面侵吞公司资产 , 另 经营者。独立董事正是凭借其独立性 事迫于大股东的压力 ,难 以对大股东 方面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篡夺公司商 而发挥其监督经营者的功能。独立性 以及大股东 的代言人即董事长进行有 业机会对 自己进行利益输送,使广大 是独立董事的根本属性 ,是独立董事 效监督 。而且我 国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
《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要求 20 年 6月 3 03 0日
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正式在我国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对制度的一种完善,目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上市公司目前也在积极的采用独立董事制度,那么它在上市公司中有哪些作用,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并更好地运用到会计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去,使其作用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经验引入的制度。

引入的初衷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本文探讨了独立董事制度起源及内涵,并探讨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旨在为更好的实现上市公司有效地管理。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基本上为内部董事所把持。

即使偶尔有些公司为外部董事设有一两个席位,外部董事往往由公司总裁的亲朋好友担任。

其结果是,外部董事对公司总裁言听计从,唯唯诺诺,俨然好好先生。

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

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

殆至1980年,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

到了90年代,大量经营效益滑坡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们掌控的董事会扫地出门。

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独立董事席位大约为三分之二。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

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29%。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08-22 15:12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规定非独立董事(3篇)

法律规定非独立董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受到关注。

非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和职责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非独立董事的定义、法律规定、职责权限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非独立董事的定义非独立董事,又称关联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不能保持客观、公正立场,从而影响其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

非独立董事通常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非独立董事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负有责任。

董事应当维护公司的利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董事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保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适当比例。

”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这些规定对非独立董事的设置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3.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心。

”此外,还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履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这一规定要求非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三、非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1. 参与公司决策非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如公司战略规划、投资决策、人事任免等。

2.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非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 维护公司利益非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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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颁布时间:2001-8-16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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