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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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学院学生的管理,全面提高职业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基本原则是:依据法治原则,贯彻民主、科学、有效的原则,体现人性化、导向性、诱导性、负责任性的原则,以尊重、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加强思想教育为重点,以学生自主、参与、负责的管理理念为核心,实行预防、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学生管理对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职业学院注册学习并被录取为全日制工科或师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身份以学籍注册为准,学籍取消或被开除学籍的建议经审核批准之日视为学生身份自动终止。

第三章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的基本权利是:享有人格尊严,平等待遇,受到教育、思想、文化的关怀和培养;享有在学校自由学习、自我创新的权利;享有参与学校教学、科研、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享有获得国家和学校的奖励和资助的权利;享有依法享受同等保障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的基本义务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尊师重教、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注重体育锻炼,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尊重他人人格,坚持团结友爱;对国家、集体、他人有义务,并且有责任参加社会主义移交,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实用活动。

第四章学生管理工作第七条学生管理是以学生为中心的综合管理。

学生管理应当体现对学校和学生的全面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同时,也应当强化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使学生在安全、健康与快乐的学习环境中成长。

第八条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针;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日常管理、维护校园基本秩序;增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做好学生招生、培养和就业服务工作。

关于中午静校及“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中午静校及“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中午静校及“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关于中午静校及“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中午静校及“中午留校学生”管理的暂行规定一、静校时间1.静校时间:12:20--13:30(冬春季作息时间)2.静校时间范围内学生不得进出校门:(住宿生回学生宿舍休息,中午留校学生回本班教室休息,走读生回家休息)3.中午回家的走读生原则上在13:30以后方可进入学校。

二、对中午留校学生的有关要求1.学校鼓励走读学生中午回家就餐休息,确因路途较远需中午在校就餐休息者应以班为单位将名单报德育处备查。

2.中午留校学生及时用完午餐,按时回本班教室休息,保持校园的安静、整洁、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在楼道内玩耍、不准打扑克及其它中学生禁止参与的游戏。

不得影响本班或其他班级同学的午休。

4.在校生应举止文明、穿戴整齐,尤其在夏季,不准穿短裤、赤上身、着拖鞋。

5.在校生应主动爱护公共财物,做到节水节电,及时关闭电灯、电扇。

6.每班中午留校学生负责人,有紧急情况及时和值周教师或门卫联系。

7.中午留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校,须有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同时要在当天上午交给值周老师。

8.中午留校学生在午休时间出现重大违归违纪者,取消其中午留校学生资格。

三、岗位职责(一)值周教师职责:1.负责中午留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中午校园正常秩序,有权利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的学生并登记在册,并及时反馈给班主任。

2.值周老师到岗工作时间为:12:30--14:00(冬春季作息时间)和13:00—14:30(夏秋季作息时间)。

3.值周教师要及时点名,要求学生按座位表就坐。

4.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班主任和有关领导反映汇报。

5.值周老师每天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6.午休结束后,值周教师分头巡查。

(二)班主任职责:1.教育本班中午留校学生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学生中午就餐后,立刻到本班教室休息或自习)。

2.建立本班中午留校学生档案(包括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填写中午留校学生登记表,上交学校德育处。

云南省中小学生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生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

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管理第五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

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

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第六条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

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严格教学常规管理。

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86]教学字002号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86]教学字002号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86)教学字00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的学生(自费生)与按国计划招收的学生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毕业生输送的方式不同。

因此,国家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也适用委托培养学生(自费生)。

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使委托培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结合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补充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1.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二年制以上本、专科学生,必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接受委托培养必须考虑学校办学条件。

不应因接受委托培养而降低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条件。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纳人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末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变动的,必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

委托培养合同应明确规定招生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学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以及预备生源)、各项费用(包括经常费、基建设备费、奖学金、助学金、医疗费、招生经费等)的安排。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如下:(一)患有疾病、申请创业或出国出境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的学生(自费生)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与毕业生输送的方式不同。

因此,国家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也适用于委托培养学生(自费生)。

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使委托培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结合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补充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l.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二年制以上本、专科学生,必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接受委托培养必须考虑学校办学条件。

不应因接受委托培养而降低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条件。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纳入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变动的,必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

委托培养合同应明确规定招生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学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以及预备生来源)、各项费用(包括经常费、基建设备费、奖学金、助学金、医疗费、招生经费等)的安排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办法等。

接受委托培养的高等学校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委托培养合同报送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登记。

凡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合同,不能招生,逾期报审的合同,当年不能招生。

委托培养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应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应在不影响考生正常报考、录取和在校生学习、毕业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修订,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学生人身及财物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安全教育及管理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系统性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各部门及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针对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全过程,特别要抓好节假日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抓好经常性、制度化安全教育,适时组织以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中毒、防诈骗、防交通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教育形式及内容:1、入学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安全教育,了解学校的安全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2、自我安全教育:学生须认真学习《**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汇编》以及其它安全知识读本,全面掌握高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阶段性安全宣传:学校保卫部门应结合不同季节特点及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阶段性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学生管理预警处理暂行规定

学生管理预警处理暂行规定

学生管理预警处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完善我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和家长三结合教育的功能,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管理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大专、普通中专和技校学生。

三、学生管理预警的对象是指学习成绩突然下滑,或因学习成绩、纪律处分等原因接近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

四、学生管理预警的等级及对应条件学生管理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降)级预警、退学和开除学籍预警三个等级。

各等级学生管理预警的对应条件如下:1.一般预警:一学期有2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13 - 24学时以上,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因酗酒、打架、夜不归寝等原因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留(降)级预警:一学期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必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退学和开除学籍预警: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25 -48学时以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因酗酒、打架、夜不归寝等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五、每学期开学2周内,由于成绩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提供下达各班级;由于纪律等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名单由系(部)学生部门下达各班级。

六、对每学期进入学生管理预警范围的学生,由系(部)教学、学生部门下达《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一式三份,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将一份《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及《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以挂号信形式寄给学生家长或当面通知家长本人,《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应于15日内收回。

其余二份《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由班级保留并与《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一并存档。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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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规定引言
02 规定全文
规定引言
规定引言
关于印发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局直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在教育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对原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规定全文
转学须持正式户口、房照(或全部购房手续)、转学证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学籍材料。 外省市和锦州地区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转入地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后(高中转学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分配到校,方可入学。 第七条转学本着对口和就近的原则,初中、小学按学生所属学区分配学校(分配学区以房照、户 口为依据,如没有住房,以户口为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接收入学。外来务工 人员子女,凭暂住证、租房协议和原地户口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入学。落户在四中、五 中(2010届、2011届)、八中、实验学校学区的转学生,按当年中小学招生时规定的政策办理。 学校不得接收非本学区的学生入学。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的学生,不列为正式学生,不 得颁发毕业、结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第八条本区域内(学籍管理范围内,下同)学校之间不准转学。
③此项适用于高中及锦州市第四中学、锦州市第五中学(2010届、2011届)、锦州市第八中学、 锦州市实验学校学生转学,学校审核后需有学校校长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对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 因特殊情况家长申请转入市直初中,转入学校应对学生家长解释清楚政策后,由转入学校校长签 字并注明:同意接收,但不占高中分配指标,盖学校公章。
规定全文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 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凡未取得毕业证书者,在第二年参加相应科目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高中应届毕业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 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 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丢失只补发一次,收取工本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南阳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南阳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南阳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凡属本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后,由教务处参照本人填报志愿和学院招生计划划分各系进行大类专业编班,从事专业类基础教学培养。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高考录取资格复查。

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者,正式建立学籍档案,配发学生证,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

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院学生都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注册条件、程序和管理如下:(一)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系办理注册手续。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XXXX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院的管理工作,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枣矿集团技术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本院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又犯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若因犯错误严重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一年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不享受助学金、免学费和各种补贴等,不得作为各类评奖、评先、评优对象,不得休学。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列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安定团结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拘役、管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园安全,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凭学生证出入校门,对保安人员的盘查应予以配合,服从管理。

二、校门封闭时间为:早自习、上课时间、晚自习起至次日6:00止。

封闭期间学生本人须出示请假条或部门批准手续。

如遇到夜间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手续办理的,可临时经学校值班人员核实、批准后放行。

三、严禁学生翻墙越栏,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已承担。

四、学生如有不按规定出入、不听劝阻、强行闯门、威胁辱骂殴打门卫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五、自行车、电动车需放入学校存车棚,规范管理。

六、学生集体外出须凭学生科、教务科批条。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弟一早总则第一条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第四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

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3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3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控制学生数量、审查学生资格、维护学生纪律和权益、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学籍管理职权,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学习,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和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学籍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居住证明的中国公民;(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三)已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籍设立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身份和资格;(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设立学籍,发放学籍证明。

第九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转专业或跨校就读;(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业,申请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申请延期毕业;(四)学生因违纪、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原因进退学籍等。

第十条学籍变更程序:(一)学生提出变更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变更,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二)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业;(三)学生因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被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提出注销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注销,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学生的管理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以下管理权益:(一)参与学校学籍管理的权利;(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三)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发展自身素质;(四)享有学风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权;(五)受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入学、转学、休学、退学等行为的登记、审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正常运转。

第四条学生学籍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学校制定。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妥善保密,未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学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前,应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进行报名和参加录取考试。

第九条学校应公示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同时公开录取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入学申请书。

学校有权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应办理入学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章转学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如需转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转学证明、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并向原学校进行前期核实。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告知原学校。

第十六条学生转入学校后,原学校应及时向转入学校转发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休学管理第十七条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休学原因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收到学生休学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与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学校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办理返校手续。

第五章退学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如需退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退学原因和证明材料。

关于加强学生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学生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学生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常规管理,改进常规管理方式,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促进学校整体常规管理水平。

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争星添彩做主人”活动。

一、活动名称:争星添彩做主人
二、活动内容:
纪律(课堂纪律星、课间纪律星、路队纪律星)
卫生(教室卫生星、卫生区卫生星、卫生习惯星)
三、检查标准及检查方法
课堂纪律:
1.课前能保持安静等待老师上课,提前在规定位置放好本课需要的课本与本子。

2.上课不做小动作、不扔东西、不打闹、不做有危险的事;能认真听讲,积极发言,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当堂作业,保证老师完成教学任务。

检查方法:
1.由检查领导随机抽查,有以上行为摘星。

2.任课教师一周一次测评,测评达不到半数者摘星。

课间纪律:
1.课间不在楼梯上乱跑追逐,不在走廊内做游戏、跳皮筋、踢毽子。

2.不在楼梯上大声喧哗。

3.课间操能做到快、静、齐,动作规范整齐。

4.有秩序上厕所不拥挤,不打闹。

5.不玩有危险性的玩具、不作危险性游戏、不疯跑、拐角处注意不要发生碰撞。

6.没有老师允许和保护不攀爬体育器械或爬高。

检查方法:
1.由检查领导随机抽查,有以上行为摘星。

2.由大队部纪律检查学生测评,测评不到半数摘星。

路队纪律:
1.站队迅速整齐,安静。

2.上学要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来校。

3.上学、放学三人成行,按照学校规定的路线上学放学,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家长不得进入规定区域。

检查方法:
由检查领导随机抽查,有以上行为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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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贵州航空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教育的中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科提出申诉;(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四) 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讲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内无法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但短期治疗可达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

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成绩的优劣依据学校《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校教务科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编级第二十条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每学期少于规定学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级。

第二十二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节重修与补考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

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科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教务科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超过2次,最迟重修取得的学分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学制毕业时间后的三年。

第二十九条若学生考核成绩在50—59分之间,必须补考该门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补考一次,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毕业前举行一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未及格的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

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五节转专业、转分院与转学第三十三条学校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

一般而言,新生必须在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情况,分别选定一个专业方向。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后,经过学习实践和本人深思熟虑的思考,部分学生一定要改变原来的专业,应经校长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经我校注册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退学。

第六节考勤与纪律第三十六条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

第三十七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具体处理办法按照《贵州航空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休学学生,当年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分管校长审核,教务科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科备案后,方可到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节退学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标准计划学分的50%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三年者;(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符合退学条件1-6项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科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科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

所有退学的学生名单均将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文件颁发之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该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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