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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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贵州航空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教育的中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科提出申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讲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内无法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但短期治疗可达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的优劣依据学校《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校教务科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

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编级

第二十条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每学期少于规定学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级。

第二十二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节重修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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