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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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考试试题

作者:XXX

日期: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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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参考题

一、是非题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可以不予赔偿。(×)

2、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委托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七部委令第30号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5、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6、由于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某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签收。(×)

7、投标偏差分为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作废标处理。(√)

8、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11、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12、公开招标是邀请特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13、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4、投标函应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未填写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15、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如果各投标人要求提前并作出承诺就可以提前开标。(×)

17、招标范围、报价范围、中标范围应当一致。(√)

18、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9、同一专业不同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确定等级。(×)

20、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可以随时终止招标。(×)

2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只要是在5人以上就可以。( ×)

22、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可以浮。(×)

2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3、招标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负责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确认。(×)

2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

25、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规定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26、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7、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8、国有资金投资占土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29、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

30、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

31、为限制和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竟标,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招标的,鼓励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32、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三十日之前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34、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35、国家有关部门监管的按规定需在本市交易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36、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37、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38、招标文件(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

39、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40、“渝府发[2011]29号”文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41、“渝府发[2011]29号”市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网上自主下载。(√)

42、“渝府发[2011]29号”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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