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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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变迁

美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变迁

美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变迁美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初,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中就包括了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的规定。

这一时期的政策主要的是为残疾人提供福利,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意识到残疾人也应该有机会自力更生。

因此,政府开始采取更多的措施来鼓励雇主雇佣残疾人。

这其中包括了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

这些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1990年代,美国政府开始更加积极地推动残疾人就业。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残疾人法案》 (ADA), 该法案规定所有公共和私人雇主都必须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制定了针对残疾人的雇佣比例。

这一法案的实施,极大地改变了美国残疾人就业的局面。

在此之后,美国政府不断推出新的政策以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例如,政府通过设立专门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康复计划,帮助他们获得职业技能并找到工作。

政府还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

近年来,美国政府更加重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例如,20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提升机会法案》 (HOPE Act), 该法案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特朗普政府也在推动国会通过更多的法案来支持残疾人就业,如《平等机会法案》等。

美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变迁反映了社会对于残疾人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提高。

从最初的福利保障到如今的平等就业机会,这些政策的变化不仅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也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虽然还有很多挑战需要面对,但美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变迁展示了对于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坚定承诺。

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自那时以来,政策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变化和演进,本文将对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的变迁历程、逻辑与展望进行详细分析。

新中国成立初期,残疾人就业问题逐渐引起政府的。

美国残疾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及其启示

美国残疾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及其启示

美国残疾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及其启示摘要: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生活状况的好坏,福利的高低往往可以反映一国的社会发展水平。

残疾人长期护理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美国是发展长期护理最早的国家,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残疾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介绍和研究,希望对中国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残疾人;长期护理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2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是一种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慢性身、心疾病患者提供广泛服务的护理模式。

本文主要介绍美国残疾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由于部分老年人因某些疾病也会导致精神的神志不清或身体的行动不便,因此本文的残疾人也将这一部分老年人包括在内。

本文试通过对美国的残疾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的介绍和研究,提出对中国残疾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些启示。

一、立法规范与责任机构(一)美国关于残疾人的法案。

美国目前仍然没有针对残疾人长期护理制度的专门法律,然而针对残疾人的不同现状和要求,在法律上分别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保障。

下面,本人将从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美国残疾人相关的法案进行简要介绍。

192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国家康复法》,扩大了职业康复覆盖的范围,不再专门针对退伍军人而是包括所有的残疾人,都有资格获得职业康复,这是美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所有残疾人权益的法律。

①最具深远影响和奠基作用的是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提出了面向因残障、无法工作者提供收入保障的美国老年社会保障残障保险。

1965年,通过《社会保障修正案》,建立老年人、残障健康保险制度。

1956年,美国制定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法》,内容包括: 65 岁以下的投保工人、残疾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丧偶人员、50-59 岁的残疾离异妇女以及投保个人的残疾子女。

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残疾人康复法》,明确联邦康复服务署为法定主管机关,地方政府设立职业康复机构以执行康复计划,中央给予80%经费补助。

浅谈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研究

浅谈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研究

浅谈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研究当前,我国的各类残疾人总数已经突破了8500 万人,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6.4% 左右,按照中国残联发布的《2013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残疾人的失业率15.6%左右,是正常人失业率的2-3 倍。

尽管我国在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障及救助体系,但残疾人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了仅次于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第三大群体。

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之所以如此突出,除了对残疾人劳动权保障的制度性欠缺外,更重要的是存在着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度不明显等实际障碍,法律没有起到对残疾人就业的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两点:第一,对残疾人劳动权的法律救助制度比较滞后。

当前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社会救助法》、《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位阶较低,与其他的专门法律之前衔接不密,很多的实际问题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二,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

比如《残疾人保障法》更多的是体现对残疾人的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少有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追究的表述,以至在实践中出现了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难以恰当适用法律责任,导致残疾人的劳动权难以救助。

因此,对我国而言,解决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根本之道是加强立法,保障法制的统一,使得对残疾人劳动权的保障及救助做到有法可依、制度操作持久而稳定。

美国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制度是在反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权利,联邦政府制定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并设立了独立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救济机关及相关的救济程序,使得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发了机制日臻完善。

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以期提高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立法与实践水平,健全和完善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一、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发展及其体系(一)历史发展反就业歧视首先是从反种族歧视、反性别歧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然后再发展到反宗教歧视、反年龄歧视、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等专门领域,虽然在今天的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已经深入人心,但直到民权运动之前,要政府去命令雇主平等地雇用残疾人就业显然是奇怪甚至很难的决定。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肖非教授重点向我们介绍的是美国的IDEA(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其前身是1975年颁布实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

1990年修订时将该法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IDEA)。

从提案到颁布施行的简要历程、他的目的内容效果及其问题和修订。

重点还介绍了IDEA的一些重要规定。

如果以故事为线索的话,肖教授讲述的前两个故事是美国民权运动中著名的布朗案(1954年)和“米兰达法则”(1963年)。

前一个诉讼案使黑人最终获得与白人同等待遇的,非隔离的平等教育权力。

尽管当时布朗案只涉及到种族隔离而不是特殊教育隔离问题,但在特殊教育史上,仍然被视作是实现所有儿童融合教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

而“米兰达法则”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后两个故事是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中的两个重要诉讼案。

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和米尔斯诉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委员会。

1971年1月,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和13名智力落后儿童的家长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提起了一项集体诉讼(class action)。

原告点名起诉了州教育和公共福利部部长、州教育局以及十三个学区。

本案的原告表示,州政府负有为全体学生提供公立教育的责任,这一责任是宪法规定的,但是州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拖延或忽视的态度,使得智力落后的学生无法享受公立教育。

州政府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州教育条例,同时也侵犯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条款赋予公民的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

由于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不能证明儿童确实是不可教育的,或者证明将这些儿童从公立学校计划中排除出去的合理的必要性,法庭裁定,州政府必须为6至21岁的智力落后儿童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最为重要的是,为这些智力落后儿童所提供的教育要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为与他们同龄的、没有残疾的儿童所提供的教育,在普通班级和普通公立学校中进行安置比隔离式的安置形式更加可取。

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研究

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研究

最后,残疾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和雇主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意识不 足,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
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发现, 虽然现有的法律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反残 疾人就业歧视法律保障的发展和完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2、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起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和模糊性,雇主在招 聘和晋升过程中仍有机会对残疾人进行歧视;其次,执法机构在查处残疾人就业 歧视案件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最后,由于社会观念 和认识的不足,许多残疾人仍面临着就业困境,而雇主也缺乏对残疾人的理解和 支持。
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保 障逐渐受到。国内外学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一方面,研究者们对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他 们认为,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的关键。这些法律保障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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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 其借鉴研究
01 引言
03 研究方法 05 结论
目录
02 文献综述 04 结果与讨论 06 参考内容
引言
残疾人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不仅侵犯了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 还阻碍了社会进步与发展。在这背景下,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 律制度,美国作为较早开始残疾人权益的国家之一,其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 度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学习。本次演示旨在探讨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的现状、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对完善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启示和建 议。

浅谈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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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研究-当前,我国的各类残疾人总数已经突破了8500 万人,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 6.4% 左右,按照中国残联发布的《2013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残疾人的失业率15.6%左右,是正常人失业率的2-3 倍。

尽管我国在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障及救助体系,但残疾人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了仅次于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第三大群体。

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之所以如此突出,除了对残疾人劳动权保障的制度性欠缺外,更重要的是存在着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度不明显等实际障碍,法律没有起到对残疾人就业的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两点:第一,对残疾人劳动权的法律救助制度比较滞后。

当前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社会救助法》、《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位阶较低,与其他的专门法律之前衔接不密,很多的实际问题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二,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

比如《残疾人保障法》更多的是体现对残疾人的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少有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追究的表述,以至在实践中出现了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难以恰当适用法律责任,导致残疾人的劳动权难以救助。

因此,对我国而言,解决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根本之道是加强立法,保障法制的统一,使得对残疾人劳动权的保障及救助做到有法可依、制度操作持久而稳定。

美国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制度是在反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权利,联邦政府制定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并设立了独立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救济机关及相关的救济程序,使得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发了机制日臻完善。

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以期提高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立法与实践水平,健全和完善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一、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发展及其体系(一)历史发展反就业歧视首先是从反种族歧视、反性别歧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然后再发展到反宗教歧视、反年龄歧视、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等专门领域,虽然在今天的美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已经深入人心,但直到民权运动之前,要政府去命令雇主平等地雇用残疾人就业显然是奇怪甚至很难的决定。

美国残疾人法案

美国残疾人法案

《美国残疾人法案》把残疾人引进了一个新时代。

这项法律迫使决策人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思考问题。

美国残疾人协会会长因帕拉托说:“残疾是人类经历的一个自然组成部份,决不应该限制一个人的能力和做出选择、追求有意义的职业及独立生活的权利。

残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来对美国残疾人的隔离、家长式作风和排斥,是一项全新的政策。

” 主要变化在于:公共设施必须考虑到残疾人。

通往建筑物入口的斜坡、人行道的斜坡和自动门现在都很常见。

坐轮椅的人可以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可以自由进入特殊设计的卫生间。

假设你是一名聋哑人,想要订个比萨饼。

在《美国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后,这就变得容易多了,因为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每一个州都要有转换系统,这样你就可以把你想要的东西打出来给转换操作员看。

然后转换操作员就会打电话给比萨饼店,为你订购比萨饼。

你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和世界交流,这在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前很难做到。

残疾人投身于各类行业,也不断证明自己在工作岗位的价值。

美国教育部的一个部门负责人阿什比(Rose Ann Ashby)说:"我是盲人,我使用的电脑安装了阅读发声装置,使我能够审阅和校订我手下工作人员编写的报告。

" 派克(Jonathan Parker)是一位法定聋人,但他在缅因州波特兰的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专款会计师,负责监管大笔款项。

戈尔德(Jenni Gold)在出生6个月后被诊断患有肌肉营养障碍症。

今天,她是美国导演工会会员,并是她自己的公司的首席执行长。

约翰.肯普在华盛顿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

他出生的时候就没有双臂和双腿。

他靠假肢走路,他的机械手臂上的金属夹板帮他拿文件,在计算机上工作。

他说,在他还是个小孩子的时候,他就被告知他能够做成任何事情。

他从未放弃这种信念。

政府投巨资用于残疾人福利。

随着便利条件的增多,工作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了。

不过,虽然5千4百万美国残疾人中的一半人正值工作年龄,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受到雇用。

25年前使法律通过的那些残疾人,又“爬”上了华盛顿的台阶

25年前使法律通过的那些残疾人,又“爬”上了华盛顿的台阶

25年前使法律通过的那些残疾人,又“爬”上了华盛顿的台阶
“Capitol Crawl”是美国残疾人士于 1990 年自发组织的一起活动,游行者们摆脱拐杖、轮椅等辅助设备,开始“攀爬国会大厦前的 100 级阶梯”来引发关注,这一事件催化了《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的最终通过。

为了纪念“Capitol Crawl”25 周年,Google 和创意代理商 72andSunny 绘制了一系列有趣的户外广告。

他们邀请了艺术家 Darren Booth ,在华盛顿特区多个地标性建筑物的台阶上描绘了那些有影响力的残障人士。

和这段历史相关的人现在都登上了华盛顿的各个台阶:Ed Roberts,美国残疾人法案
的领导者;位于加劳德特大学的则是美国第一位非裔女性聋人律师 Claudia Gordon;包括对推进法案有诸多贡献的政客 Tom Harkin 以及签署法案的时任总统老布什。

“今天,美国残疾人法案的签署,意味着所有患有残疾的男人、女人和孩子们都将穿过这道曾紧闭的大门,走进一个自由、平等、独立的光明时代。


对于那些无法亲自体验第一手影像的人,Google 上线了一个网站来展示这些照片,他们甚至规划了一个路线图让你能够展开一次虚拟的文化旅行。

好奇心日报 , 每个时代都有最好的媒体。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作者:王磊珍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5期【摘要】 1990年生效的《美国残疾人法案》为残疾人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标志着美国残疾人事业真正进入了“无障碍时代”。

《美国残疾人法案》把残疾人引进了一个新时代。

残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来对美国残疾人的隔离、家长式作风和排斥,是一项全新的政策。

【关键词】残疾人美国残疾人法案布什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经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生效。

2008年小布什总统又签署了残疾人法案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在2009年1月1日生效。

它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

残疾人法案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主要生活行为与实质限制等词汇的含义。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法的确立似乎它的形成时间没有紧跟上时代的发展,早在十九上半叶美国就已经开始实行的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而为何残疾人保护法案却在将近一个甲子后才堪堪通过?所以本文的重点就放在了残疾人法案的形成之路上。

一、残疾人的“自救”之路1990年3月14日,数百名来自30个州的残障人士前往美国国会大厦,抗议《美国残疾人法案》在众议院久久未能推进。

他们高喊着“我们想要什么!”“ADA(《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我们什么时候要!”“现在就要!”像这样的抗议活动在美国早就见怪不怪,周围忙碌的人群匆匆忙忙地走过,并没有特别留意他们。

突然,在抗议的人群里,不知是谁先撑着身体滚落下轮椅,然后开始攀爬国会大厦的83层台阶,接着,越来越多的抗议者开始爬行。

敏锐的记者顿时兴奋起来,冲上前去开始拍摄。

他们将焦点对准了一名仅有8岁的脑瘫儿童詹妮弗·基兰(Jennifer Keelan),她撑起躯干对着镜头说:“如果非得爬进国会大厦的话,我愿意爬一个晚上!”紧随其后的是迈克尔·温特(Michael Winter),出生时患有遗传性疾病,导致他的骨骼脆化,必须用轮椅。

《美国残疾人法》对残疾人就业市场的负面影响

《美国残疾人法》对残疾人就业市场的负面影响

《美国残疾人法》对残疾人就业市场的负面影响作者:于振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美国残疾人法》(ADA)是美国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主要法律,该法保护适格的残疾人,只要残疾的求职者或雇员能完成工作的关键内容,雇主不得拒绝雇用,并负有合理调适的义务。

但是在该法实施的过程中,却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在一定的范围内反而使残疾人就业率下降。

本文将从该法出台的背景,以及实施过程中雇主,雇员,以及政府三方面寻找问题的根源,以期为我们在类似立法上有所借鉴。

关键词美国残疾人法就业歧视残疾人就业雇主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54-02一、《美国残疾人法》的立法背景就业歧视一直是美国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从最初的种族、性别,到现在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歧视,可以说不同程度的歧视在美国普遍存在。

而政府也在为消除歧视,尤其是就业方面的不断地努力。

最早消除就业和工资歧视的努力可以追溯到1963的《同酬法》和1964年的《民权法案》的第七章的有关内容。

1964年《民权法案》,是在种族和性别的基础上禁止歧视。

最近关于联邦反歧视立法是《美国残疾人法》和1991年《民权法案》。

《美国残疾人法》似乎影响比1991年《民权法案》更深远,这本质上是对现有反歧视法规的修改。

此前反歧视的内容多集中于种族,性别和宗教方面,而《美国残疾人法》的出台是从美国残疾人的角度出发,致力于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同时也完善了反歧视的内涵。

《美国残疾人法》于1990年7月签署成为法律,关于第一章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有关内容于1992年7月生效。

此前,没有任何联邦法律对私营企业在残疾工人就业和工资方面做出规定,尽管1973年《康复法案》涉及残疾人就业,但是其规制对象仅适用于公共部门,即联邦部门、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接受联邦资助的机构。

一些州也有法律保护残疾工人,但这些法律在覆盖面和有效性上差异较大。

美国残障权利运动历史简介

美国残障权利运动历史简介

美國殘障權利運動歷史簡介引言權利來之非易;成功的保障權利的立法和制度典型地是政治鬥爭的產物。

——Scotch 殘障權利運動已經成為二十世紀一個重要的政策改變和政策倡言的力量。

正如其他相似的運動一樣(例如,婦女權利運動、拉丁裔權利運動、同性戀權利運動),殘障權利運動從1960年代為爭取黑人權利的宏大民權運動中汲取靈感,學習經驗。

倡言、非暴力、靜坐、抗議——各樣的權利運動都運用這些策略來爭取他們平等的權利。

但是當殘障權利開始之初,對於殘障人而言,公共行動是特別地困難,因為他們的環境有建置性的障礙,許多場所對於殘障人都不是無障礙的,他們沒有什麼機會以群體的形式相聚進行組織和策劃。

不管這些困難和障礙,殘障社區有著高漲的熱情和不懈的努力來推動權利運動,而今,它已經成為美國政治的一個重要力量。

一、早期努力在殖民時代以及美國建國初期,殘障群體並沒有能很好地組織起來爭取他們的權利。

許多殘障人生活在“閣樓或地下室”,極端地依賴於家庭,缺乏與其他殘障人的聯繫和交往,信息極缺,他們不知道周圍發生的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想像任何殘障個體都是很難正式地改變他們自己的權利狀況。

雖然第一個盲人庇護工場由Samuel Gridley Howe在1840年建成,這樣的工作機會對於殘障人而言直至1900年代仍然極度缺乏。

到了1900年代,大約有50萬的殘障人被雇於各種工作場所。

從事這些工作的殘障人沒有什麼權利保障。

他們的工資比其他雇工低,而且經常在極差的工作環境中長時間勞動。

他們沒有什麼社會交往的機會。

雖然有一些支持這些在庇護工場從事勞動的殘障人的組織,這些組織試圖團結起來和雇主談判,提高工資並改善工作條件,這種努力大多沒有成功。

偶爾也有庇護工場的工人罷工事件發生。

一個有歷史記載的庇護工場殘障工人罷工發生於1937年的匹茲堡。

許多媒體對這次罷工進行了報導,他們的報導焦點並不是工人們力圖要解決的歧視和不平等的問題,相反,他們感興趣於由殘障人組織的罷工這一罕有的現象。

美国_障碍者教育法_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

美国_障碍者教育法_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

第31卷第4期2008年7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 iaoning No rmal U niver sity (Social Science Edit ion)Vo l.31 N o.4Jul. 2008美国 障碍者教育法 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于松梅, 侯冬梅(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收稿日期:2008 03 15作者简介:于松梅(1968 ),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特殊教育研究。

摘 要:主要阐述了美国 障碍者教育法 产生的历史背景、起因和演进的发展历程。

透过该法案每一次的演进、变化可以获悉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立法改进。

吸纳其先进的教育理念,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作用。

关键词:美国;特殊教育立法; 障碍者教育法 ;特殊教育理念中图分类号:G7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51(2008)04 0078 03The Evolution of IDEA and Its Underlining Concepts of Special EducationYU Song mei ,H OU Dong m ei(School of Education,L iaoning N o rmal Univer sity ,D alian 116029,China)Abstract:T his thesis mainly elabor ates the histo rical backgr ound of I DEA in the U SA ,the factor s g iv ing the impetus t o IDEA and its evo lutio nar y pro cess.F ollo wing the ev olutionary pr ocess o f the IDEA,the leg islative improv ements at differ ent stag es of the A mer ican special educat ion are display ed.L ear ning the advanced educatio na l concepts fro m the U SA w ill give some ref er eces to and influence on the futur e of Chinese special educatio n.Key words:t he U S A ;special education leg islat ion;ID EA ;co ncepts of special educatio n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来实施和保障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残障人士根据美国残障人士法案ADA-DisabilityRightsCalifornia

残障人士根据美国残障人士法案ADA-DisabilityRightsCalifornia

California’s Protection & Advocacy System免付費電話(800) 776-5746殘障人士根據美國殘障人士法案 (ADA) 及其他民權法案取得健康照護2013 年 9 月發行 #5531.041.若我坐輪椅、使用助行車或拐杖,而無法進入我醫師的診室怎麼辦?2.有關醫療設備與檢查室之身體可接近性有何規定?3.我是否可以攜帶我的服務性動物就診?4.我有聽障,依規定我的健康照護提供者如何與我溝通?5.我是盲人或視力受損,如何自我的健康照護提供者取得資訊?6.若我有心理健康或其他障礙,是否可要求其他修改以幫助取得我的健康照護?7.哪些可能違反 ADA 或第 504 節之殘障相關歧視的範例?8.若因我的殘障,而無法取得我的健康照護提供者或健康照護計畫時,我該怎麼辦?9.若我與我的提供者或健康照護計畫無法解決問題,應在哪裡提出申訴?10.若我需要協助取得健康照護,應向何處取得更多資訊或協助?序言本手冊旨在說明有關殘障人士取得健康照護之權利。

內容包括:醫師診室、其他醫療提供者以及保險計畫所提供之設施、服務以及資訊。

對許多加州人士而言,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不外乎例如郡等公家單位;或者透過由保護傘公司或機構管理之提供者網絡的管理照護。

當提供 Medi-Cal 服務時,管理照護組織即依據與州及/或郡政府簽訂之契約提供服務。

所有健康照護提供者皆不得歧視殘障人士,且必須以各種方式提供其取得服務。

保障您權利之主要聯邦法律是美國殘障人士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 ADA),以及復健法案第 504 節 (Section 504 ofthe Rehabilitation Act;簡稱第 504 節)。

私營的醫院或醫療診室因屬「公共設施」,故包含在 ADA 第 III 章內。

由郡等政府單位或其他公立醫院、診所與醫療診室運作之醫療設施,因屬公共單位,故包含在 ADA 第 II 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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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
第305条(研究)
(a) 目的。

——技术评估局(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将承担一项研究工作以决定(1) 残疾人对公路长途运输汽车和公路长途运输汽车服务的适用需要;和 (2) 为残疾人特别是使用轮椅的残疾人通过各种登临选择方式进入公路长途运输汽车和获得公路长途运输汽车服务提供最有成本效益的方法。

(b) 内容。

——在最低限度上,该研究应当包含如下分析:
(1) 残疾人使用公路长途运输汽车和公路长途运输汽车服务的可能需要。

(2) 该类汽车和服务,包括第304条(b)(4)和第306条(a)(2)规定之汽车和服务,易于为残疾人进入和使用的程度。

(3) 该类汽车和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各种方法的效果。

(4) 考虑到在装备与装置方面的最新技术与成本节约的近期发展,为残疾人提供适用的公路长途运输汽车和公路长途运输汽车服务的成本。

(5) 包括不会导致座位容量减少的适用的休息室配备在内的,能够增强公路长途运输汽车无障碍的可能之设计变化。

(6) 关于公路长途运输汽车服务的无障碍规定对其持续运营之影响,特别要考虑该类服务之规定对乡村社区的影响。

(c) 咨询委员会。

——为开展(a)款规定之研究,技术评估局可以建立一个有下列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1) 从私人营运者和公路长途运输汽车制造商中挑选出来的成员;
(2) 在残疾人特别是使用轮椅的人中挑选出的、属于该类汽车的潜在乘客的成员;
(3) 本研究所涉及问题之技术专家,包括登临辅助装置和设备的制造商。

依据(1)项和(2)项挑选的成员数量应当相等,并且依据(1)项和(2)项挑选的成员总数应当超过依据(3)项挑选的成员数量。

(d) 期限。

(a)款规定之研究与技术评估局的建议,包括对立法行为的任何政策选择,应当于本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交于总统和国会。

如果总统认为,按照依据第306(a)(2)(B)颁布之法规或者早于(a)(2)(B)指定使用期限将导致城际公路长途运输汽车服务的重大变化,总统可以延长该相关期限一年。

(e) 审查。

——为进行(a)款规定之研究,技术评估局应当向依据1973年康复法第502条(29 U.S.C. 792)建立的建筑和交通壁垒执行局提供该研究的初步草案。

该执行局应当有机会评议该研究草案,在收到研究草案后120天内由该执行局所作之书面评议,应当被吸收为依据(d)款提交的最终研究结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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