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建建〔2009〕7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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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深建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3]6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68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吊、施工外用电梯、门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下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含脚手架工程,下同)和深基坑(含深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施工、地下暗挖、市政管道沟渠开挖、基础土石方施工等,下同)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省、市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为中心,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管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委设计科、安全科,市建管局、质监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省建设厅的工作部署和委领导的指示,我们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了深入调研,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拟定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于9月10日前送委工程建设科。

工程建设科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有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对毗邻房屋、道路、管线多次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群体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周边环境调查取证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见附表)。

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二、强化膨胀土区域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膨胀土区域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膨胀土地区进行深基坑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布设勘探坑,查明岩土层界面及软弱结构面,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安全要求。

(二)深基坑边坡支护不得采用击入式钢管土钉墙型式,当采用排桩支护时,冠梁顶面不得低于基坑顶部地面0.5米。

(三)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不能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暴露时间超过7天的基坑,施工单位应采用混凝土将距支护结构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体进行封闭。

三、基坑顶红线以内或开挖边线外开挖深度1倍范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做好基坑顶部和底部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对土体产生不利影响。

四、安全等级属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当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0.5倍范围存在重要建(构)筑物时,如住宅等,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采用内支撑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未采用内支撑支护结构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的,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场地地质条件的不利因素,提出加强措施,确保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正常使用。

珠建建〔2009〕7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7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7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安监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目前深基坑的管理现状,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深基坑工程潜在影响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办理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四)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深基坑施工监测,地下室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深基坑须委托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

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6个月。

在遇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复杂等非常时期,应加大监测频率。

二、对勘察设计単位的要求(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还是比较多的,现简单罗列如下(不限于)供参考。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2 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3 高差超过1.5m的临边部位;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四、《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五、《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X,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X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X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XX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与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21]750号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质安[2021]750号区县建委、集团(总行)公司及相关单位:为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地铁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理管理。

(1)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包括降水、开挖、支护和周围环境保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应将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根据本市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特点进行评审,只有通过测试后,才能在试点基础上使用。

(五)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对深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要。

(六)勘察单位必须在勘察报告提交后提供服务,参与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分析,并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七)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八)设计文件应明确基坑变形控制的防护等级、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使用年限和允许的最大沉降量。

(九)设计文件中应对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轴力有详细的说明。

对基坑监测内容、监测点布置及预警值,提出具体要求。

对微承压水层应提出必要的治理措施。

(十)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施工、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

必要时提出补充测量要求,并修改设计。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深基坑降水、开挖、支护、监测等内容。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建筑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第四条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属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的内设机构,接受市建筑安全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

承担20层或高度60米以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架子工不少于20人;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架子工不少于50人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

(二)在我市登记备案。

第六条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互相监督。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补实力强、信誉好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单位加入专业委员会,以满足我市脚手架搭设市场的需求。

第三章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管理第八条我市实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申报制度。

施工单位在进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前,应到辖区安监站办理搭设申报手续。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率水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市〔2019〕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突出问题,以严实深细的作风,拿出过硬的措施,狠抓专项治理工作。

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2009-06-16 09:11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以及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第四条湛江市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珠规建质[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0〕4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2009年12月,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2月9日至14日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次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和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发现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在拆装、使用、维护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O一O年二月二日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珠海近年质量监督文件汇总

珠海近年质量监督文件汇总

序号文件编号一2007年1珠建建[2007]71号2珠建建[2007]110号3珠建建[2007]111号4珠建建[2007]155号5珠建质检[2007]54号6珠建质检[2007]74号二2008年1珠建[2008]20号2珠建技[2008]62号3珠建建[2008]65号4珠建建[2008]104号5珠建质检[2008]3号6珠建质检[2008]41号7珠建质检[2008]43号8珠建质检[2008]44号9珠建质检[2008]66号三2009年1珠建建[2009]76号2珠建质检[2009]4号3珠建质检[2009]40号4珠建质检[2009]49号5珠建质检[2009]53号6珠建质检[2009]62号四2010年1珠规建质[2010]52号2珠规建建[2010]69号3珠建质检[2010]17号4珠建质检[2010]19号5珠建质检[2010]65号五2011年1珠建质检[2011]33号2珠建质检[2011]44号3珠建质检[2011]47号4珠建质检[2011]53号5珠建质检[2011]75号6珠建质检[2011]90号7珠建质检[2011]92号8珠建质检[2011]93号9珠建质检[2011]100号文 件 名 称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附件1关于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若干意见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外墙饰面砖粘贴质量控制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的通知关于实施珠海市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专项防治措施的通知关于调整《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工程现浇混凝土盖板工程和砌体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的通知附件1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防水试验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附件近年质量监督文件汇总表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砌体和抹灰工程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关于淘汰通孔空心砌块及有关施工工法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钢筋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关于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附件1关于建设工程混凝土浇筑前24小时应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附件1(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锤击式先张法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的通知关于加强玻璃护栏和建筑内墙饰面砖粘贴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附件1关于校园加固工程应加强加固部分抹灰质量和外墙饰面砖粘结质量控制的通知关于香洲区2011年抗震加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建筑砌体工程砌筑砂浆质量控制与自查的通知附件1关于钢筋进场应作重量偏差等检验的通知关于开展玻璃光学热工性能等项目检测的通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技术资料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附件1关于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附件1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作抗震专项检测的通知关于对外墙保温浆料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检验的通知附件附件2附件2附件3附件2附件3附件2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附件2-5附件2附件3。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整改意见强化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整改意见强化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整改意见强化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珠规建质[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整改意见强化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76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针对7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珠海博物馆和规划展览馆项目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消除我市建筑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实施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的工作要求:一、各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查找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珠规建质[2013]55号)的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再次部署,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力度,更加细致的开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各项工作。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站要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导工作,根据“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的专家队伍,对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通过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三、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内部公告。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应当场予以停工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的扣分和处罚,并对被扣分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诚信管理体系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同时通过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报送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珠建建[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珠建建〔2009〕96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的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营造良好的氛围,坚决遏制节日期间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把我市建筑施工项目控制在安全状态,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我局拟在9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庆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二OO九年九月九日附件: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的要求,坚决遏制节日期间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各方责任主体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当前建筑施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把我市建筑施工项目控制在安全状态,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我局拟在9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庆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特制定《国庆节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检查时间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共4天。

二、检查内容(一)对重大危险源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板、人工挖孔桩、大型设备安装和拆卸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批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起重机械设备初次登记、安装、使用、拆卸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和检测、验收及操作人员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2009-06-16 09:11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以及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第四条湛江市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的紧急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的紧急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珠建建[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的紧急通知(珠建建〔2009〕37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2009年3月18日,我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园的金品电器厂房二标段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人致死的事故,造成1名建筑工人死亡。

4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一建筑工地在塔吊拆除过程中,发生上部结构失稳坠落事故,造成5名拆除工人死亡。

这两起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都是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未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因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的事故发生,结合当前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现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初始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生产厂家出产的合格产品,安装、拆卸前到安监部门登记备案,且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是切实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市场,由我市建筑安全协会成立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专业化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拆装作业人员、使用操作人员(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是加强起重机械安装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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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建建〔2009〕76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安监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目前深基坑的管理现状,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深基坑工程潜在影响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作进一步
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办理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四)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深基坑施工监测,地下室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深基坑须委托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

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6个月。

在遇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复杂等非常时期,应加大监测频率。

二、对勘察设计単位的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
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供各项参
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
周边环境的需要。

(三)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2、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3、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四)深基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珠海市基坑支护审查专家库中抽取或经市勘察设计协会认可的专家。

专家评审意见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负责记录并印发专家评审意见。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对施工单位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总包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深基坑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其分包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备案,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的工程内容承担安全责任。

(二)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

基坑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设有临时办公和生活场所。

2、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
3、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深基坑工程施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四、对监理、监测单位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二)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严格按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五、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深基坑施工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监督。

深基坑工程应当按国家、省、市的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六、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深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监督、协调工作。

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深基坑工程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损毁负责组织妥善处理的责任书,明确受损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赔偿办法。

积极提倡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周边设施的附加第三责任险。

七、本通知未明之处按现有管理办法执行,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市质检站、市安监站应及时出台相关审查及监督细则,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管理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0日印发
校对:毛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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