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并政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到2020年底,城六区分别建成不少于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三县一市分别建成不少于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多元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指导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园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保育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徐政办发〔2020〕103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
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孩子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家庭和社会的需求,制定一个有效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完善政策法规、优化照护服务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和加强家庭照护能力等方面,阐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策法规为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我们需要首先完善政策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照护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资质认证机制,确保服务机构的合规运营和质量保障。
二、优化照护服务机构为了提供更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我们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照护服务机构的优化升级。
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照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另一方面,加大对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投入力度,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以示范效应带动行业发展。
三、提升人员素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从业人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
针对婴幼儿照护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体系,提供系统的培训课程,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其服务质量。
同时,在人员选拔和聘任中,重视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更多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家庭照护能力家庭是婴幼儿成长的重要环境,因此,加强家庭照护能力是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普及科学的育儿知识,提供育儿指导和培训,帮助家长提高婴幼儿护理和教养水平。
此外,建立健全家庭照护服务网络,提供家庭照护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家长在婴幼儿照护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提升家庭照护的可持续能力。
五、加强宣传和推广为了提高社会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认识和支持度,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加强托育专业队伍建设。各类经备案的托育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对应人才政策。对育婴员、保育员 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I,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 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政策。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执业,将托育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 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在区内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中设立托育服务专业,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 保健等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XX发(2019)XX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六)强化部门协同综合监管
.健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议 联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和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未经备案开展托育服务、无证无照、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卫生健康相关措施不到位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等 。发挥区消保委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处置消费者投诉,保障我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标准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和普惠托育等五大体系基 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XX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xx% 以上,建成投用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XX万人口以上乡镇街道实现“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全覆盖,乡镇 街道新建、改建居住区和未来社区、现代社区托育机构(驿站)覆盖率达到xx%,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 形成。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目前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价格高昂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为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些建议:一、加大政府投入,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量。
政府应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强对机构的补贴和资助,同时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
政府可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民办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加供给量,降低价格。
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准入制度。
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严格的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对机构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同时,可以推行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准入,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
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照护服务人员培训机构,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课程,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可以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提高家长的认知度。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向家长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性和好处,让家长了解到专业照护对婴幼儿成长的促进作用。
同时,可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听取家长的需求和意见,为家长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机制,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同时,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对于提高婴幼儿的生活质量、帮助家庭实现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至关重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大力促进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家庭和社会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需求。
以下将对该政策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意义该政策文件的出台,是基于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并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经验进行了全面考虑。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变化和生育政策放开的影响,促使了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大幅增加。
然而,当前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度不高、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因此,该政策文件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和家庭的幸福。
二、政策主要内容和措施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设。
政府将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提供,推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2.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
政府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结合、全方位的服务网络,以满足不同家庭和地域的需求。
3.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政府将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升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同时,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推动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
4.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和监管。
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对照护机构的监管力度,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和可靠。
5.加强婴幼儿照护研究和创新。
政府将支持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秀经验和模式的复制和推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持续提升。
三、政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政府将加强对《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同时,生育意愿下降导致婴幼儿人口比例减少。
这使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当前我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率较低,且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二、目标设定1.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确保每个婴幼儿都能接受到合格的照护服务。
2.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确保照护人员专业、有素质、有爱心、有责任心。
3.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消除不合规范的机构,确保照护场所安全、卫生、健康。
三、具体措施1.政府角色(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资金支持,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和补贴政策,吸引更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监管体系,确保机构严格遵守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环境和照护质量。
2.机构建设(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并具备必要的资质。
(2)加强对机构的培训和督导,提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建立师徒传承的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3.人员培训(1)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其对婴幼儿的关爱能力和沟通能力。
(2)加强婴幼儿保育、心理疏导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照护人员对婴幼儿特殊需求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4.家庭辅导(1)加强对家长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家长的育儿能力和照护技能,让他们能更好地照顾婴幼儿。
(2)为家庭提供定期的家访服务,帮助家长解决育儿中的问题和困惑,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
5.引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机制推行第三方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评估,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帮助家长选择有保障的照护机构。
6.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背景:婴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供需矛盾突出。
为了积极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目标: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服务供需方便、质量高的照护机构,提高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具体措施:1. 政策支持:加大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财政投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性。
2. 设施建设:政府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投入,提高照护机构的硬件设施,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舒适。
3. 人员培训:加强对婴幼儿照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对婴幼儿的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推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家长对照护服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5. 质量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照护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6. 合作机制:建立政府、照护机构和家长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照护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家长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7. 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可以开展经验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国内的婴幼儿照护水平。
预期成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成果:1. 提供更多供需方便、质量高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满足家长的实际需要。
2. 提高照护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提高婴幼儿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
3. 增加婴幼儿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照护质量。
4. 提高家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促进照护服务的普及和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津政办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7日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婴幼儿照护主要包括家庭婴幼儿照护和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照料看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
托育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
第四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行政府统筹引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2020年,全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分别建成1至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科学规范、安全健康”的总体思路,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托幼一体、普惠优先”的服务供给体系,引导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发展。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规范标准、机制体制。
在昔阳县、和顺县、太谷区分别选取1所公办幼儿园建设托育机构,开展托幼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
在榆次区、太谷区各选取1所社会办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
同时,在全市新建母婴室(“妈咪小屋”)30个,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5%以上。
到2023年,基本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标准、供给体系、监管制度。
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指导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完备,社区婴幼儿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每个县(区、市)建成1所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1所用人单位普惠性托育机构、1所社会办托育机构,全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妈咪小屋”)配置率达到98%以上,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 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建立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制度,配足配齐 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收取照护服务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并接 受所在区发改、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 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区委编办、区民政、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举办非营利性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 举办人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不得兼营其他。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登记申请后,经核准给予注册登记。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是指针对我国现阶段婴幼儿照护服务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发展方向,旨在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促进其健康成长。
下面对该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原则,即以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和发展为宗旨,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这一原则体现了政府、家庭、社会各方的责任和角色,强调了合作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实施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以及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投入等。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实施意见还强调了家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的培养和支持,鼓励家庭对婴幼儿进行科学合理的照护和教育。
这体现了家庭在婴幼儿照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和社会的互动和协作。
实施意见还提到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加强对婴幼儿照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这一措施旨在提高婴幼儿照护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断创新和提升。
这体现了科技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了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照护服务的有效性和效率的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发展方向,旨在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促进其健康成长。
这些政策和举措的出台对于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婴幼儿照护问题,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的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庭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形成合力,为婴幼儿提供更好的照护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黑政办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2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推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020—2021年,各市(地)要建设2—3个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逐步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
各地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鼓励各地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目标2023-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建成3家以上公立型或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
到2025年,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o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严禁就业性别歧视。
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沈政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5日沈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多方面科学养育指导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2020年,出台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
各区、县(市)建成1-2家具有示范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范文

总结报告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
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
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有力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2021年底,在城区内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到2023年,至少50%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开设2至3岁托育班,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1.保障女职工孕产和育儿权益。
全面落实女方180天产假和男方30天护理假。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每天灵活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6个月至3岁婴幼儿的女职工,每月享受1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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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继续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更好地满足家庭需求,逐步推进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X政办发〔2020〕X号)精神,结合XX 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整合资源、创新机制、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部门联动,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有效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全面提升家庭幸福和谐指数,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0年,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活动,选择至少1所幼儿园开展开设托班试点,或者在1个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开展在单位设置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
到2023年,初步建成一批形式多样、规模适度、标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到2025年,全区基本形成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科学养育指导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
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加强社会支持。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
卫体部门要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5.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
卫体部门要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支持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域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四同步”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加大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
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积极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
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4.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1.规范登记备案。
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体部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体部门备案。
2.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规范体系。
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其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3.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建立区、乡(街)、村(社区)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
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
疾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支持1.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二)加强用地和房屋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五、组织实施(一)强化政府主导。
各乡(街)、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体部门牵头,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行政审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分解、抓好落实,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运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告。
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区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