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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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的规划要求:
(一)除非我司批准,地铁结构外边线四周的3m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二)未经许可,不得在地铁车站、区间隧道上方及周边实施大面积的加卸载、注浆和抽水等影响结构受力形式的作业。
(三)严禁在车站及附属结构上方施钻;严禁在区间隧道上方施钻;地质钻探孔位置与地铁设施水平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3米。
(四)管线、构筑物、其他设施需跨越、横穿或涉及地铁设施的,与地铁设施的垂直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3米。
(五)基坑或边坡支护的锚杆、锚索、土钉至地铁工程设施的各方向净距离不应小于3米。
(六)地面建筑距风亭的风口净距不应小于5m。
(七)工程基础与基坑支护应采用对地铁设施影响小的形式,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基坑外地下水位降幅。
(八)施工时不得影响地铁车站出入口的正常运营和地铁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安全保护监测控制指标
(一)轨道安全保护监测绝对控制指标
运营线路轨道静态尺寸容许变形值:轨道高低、轨向变形<4mm /10m,两轨道横向高差<4mm,三角坑高低差<4mm/18m;扭曲变形<4mm /6.25m;轨距+3mm,-2mm;
(二)车站、隧道结构安全保护监测绝对控制指标
1.车站、隧道结构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mm(包括各种加
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
2.变形缝差异沉降≤10mm;
3.隧道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15000m;
4.隧道的相对变曲≤1/2500;
5.建(构)筑物竖向荷载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而引起的车站、隧道外壁附加荷载≤20kPa(≤2t/m2);
6.由于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车站、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25mm/s(对连续性的震动应按50%甚至更为严格控制)。
(三)由于现场施工的复杂性、监测误差以及其它因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的设计控制指标按以下方法确定:
1.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时,若运营管理部门可测得以上(一)、(二)中已发生的变形量,则取绝对控制指标与已发生变形量之差再除以安全系数作为设计控制指标,安全系数由总工办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周边环境和地铁服役情况确定。
2.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时,若以上(一)、(二)中已发生的变形量无法测得,则取(一)、(二)中绝对控制指标的50%作为设计控制指标。
(四)完成铺轨后才开始施工的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设计控制指标参照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的指标执行。
(五)地面建筑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可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测警戒值
我司可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及地铁设施的服役状况,对以上所列指标进行调整。
第三方监测的实际变形值达到设计控制指标的60%时,应向申请人、施工单位、我司的总工办、运营管理部门、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发出预警;当达到设计控制指标的80%时,须发出报警。
三、测点布置与监测频率
(一)测点布置
1.地铁建(构)筑物监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能反映地铁建(构)筑物变形的位置;
2.地下水位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能反映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变化情况的位置;
3.地表沉降测点,应布设在能反映地表沉降位置;
4.有需要时,可在适当位置布置测斜、地层分层沉降监测点。
(二)监测频率
1.监测周期应从施工开始至影响地铁设施的分部工程结束后三个月,且监测曲线趋于平缓时止;
2.正常施工情况下的频率,参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进行,一般不少于每天2次;当出现工程事故或其它因素造成监测项目变化速率增大,应加大监测频率;当影响地铁的工程部分停工,频率可减小。
3.当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第三方监测承包商应自行加密监测次数;
4.当变形曲线趋于平缓时,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即可判断变化趋于稳定,经地铁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以停止项目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