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配员责任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员的最低标准。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 员的责任 4.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1)在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种类,吨 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 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2)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2、3所确 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3)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 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6、监督检查
1)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 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 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定要求。对外国籍 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最低 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 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做出的书面认可。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7)证书污染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 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 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 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8)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 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 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 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船员按工作性质形成部门组织和分工, 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能有序高 效地发挥船员的功能。各船公司应保 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 均能熟悉本人职责以及船上的有关设 备和船舶特性,并能有效地执行安全 和防污染工作。
•一、部门分工与船员职能 •1、部门分工
13
•--甲板部 • 甲板部负责船舶营运和船舶驾驶。
船舶管理
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2014年版本
第一节 船舶配员管理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 人命财产的安全,船旗国必须保证船舶按照标 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 员应当遵守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保证 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wenku.baidu.com
一、SOLAS公约的要求
1.备有最少安全配员证明 2.规定工作语言 3.驾驶台工作语言 4.《IMO标准海上通信用语》
• • • • •
负责水舱的测量记录和管理; 负责甲板部物料管理、船员的休假 审批二副制定的驾驶员停泊值班安排计划; 负责医疗工作; 负责保管航海日志、垃圾记录簿和全船备 用钥匙; • 在船长的领导下按时进行应变演习并任现 场指挥。
•(2)二副职责 • 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值班(一 般值班时间为0000-0400及1200-1600)和停泊值班 的职责,按大副的指示管理货物装卸。大副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代理大副职务。 •二副在船舶管理和操纵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船尾指挥和观察报告; •主管驾驶台仪器设备的管用养修; •负责航海图书资料的管理、改正和报添,张贴驾 驶台规则、驾轮联系制度和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说 明。
•1、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 在船公司领导下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经营管 理、航行工作、行政管理、应变指挥。 安全管理职责(执行-激励-发布-审核-复查) 船长绝对权力和责任(约束 保护) 管理和指挥船舶责任(最高管理领导人)
•2、高级驾驶员职责 •(1)大副职责 • 大副是甲板部的负责人,是船长的主要助手。 除航行值班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外,在船长、 政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甲板部工作,主管货物装卸运 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 •大副在船舶管理和操纵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船头指挥和观察报告; •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和交接; •负责(督促)船体、甲板设备维修保养和记录;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1)中国籍船舶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证书。在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 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国旗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有效文件。 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查时,核 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配发最低安全 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一致,有 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 3)在境外建造或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 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 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4)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非 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的要求, 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6)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截止前1 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变化时, 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14
•--轮机部
•负责全船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全船的明火作 业、舱面机械转动部分的保养、修理,舱面 管系的修换;负责其他有关事项。
• 2、组织结构
船长
大副
轮机长
管事
二副
三副
水手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厨师
服务员
木匠
机匠长
一水
机工
二水
16
•二、船员职责 • 公司通过体系文件确定船员职责,不能超 过其适任证书对应的职能等级,ISM规则要求: 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
二、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止船 舶污染环境,我国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该规则于2004年8月1日起开 始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机动船舶的船员配 员和管理。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 用本规则。 2.主管机关 国家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 管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船舶安全配员 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