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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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船艇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艇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艇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艇人员日常行为,保障船舶运营安全,提高船员素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艇工作的人员,包括船长、船员、机务人员等。

第三条船艇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船舶运营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船艇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第五条船艇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禁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船长管理第六条船长是船艇管理的责任人,应对船舶运营全面负责。

第七条船长应具备相关航海资质和工作经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

第八条船长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执行船舶操作规范,确保船舶安全。

第九条船长应合理分配船员任务,做好人员管理工作,提高船员工作效率。

第十条船长应定期检查船艇设备情况,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船舶正常运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一条船员是船艇运营的主要人员,应遵守航行规则,服从船长指挥。

第十二条船员应具备相关航海资质和证书,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船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做好船舶日常操作工作。

第十四条船员应严格按照船长要求,完成船舶日常巡航、保洁等工作。

第十五条船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第四章机务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机务人员是船艇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应掌握相关机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机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确保船艇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务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类机件故障,确保船舶在航行中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机务人员应定期检查船艇设备情况,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机务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技能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船艇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轻微违规行为,可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纠正。

第二十三条较重违规行为,可进行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进行辞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配员的管理,保障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载运人员的配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配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船舶运营规范,恪尽职守,维护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

第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做好船舶配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配员选拔第五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专业证明;(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六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定其符合船舶运营工作要求。

第七条配员选拔结果应当作出书面通知,被选拔配员应当签署相关文件确认,并接受后续培训。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八条新选拔的船舶配员应当接受规范的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配员培训内容应当侧重实操,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

第十条配员培训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培训结果应当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进行补习。

第十一条配员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专业水平和事故防范意识。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二条船舶配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船舶配员违反规定,疏于职守,造成损失或事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配员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船舶配员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船舶配员管理制度,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15.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3

15.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3

船员服务簿
资 历 记 录
二、海员证管理
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 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 国海员,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 的有效身份证件。
1.申请与颁发
申请条件: ⑴进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⑵经批准有具体工作任务; ⑶经过海员专业技术培训,持有相应的证书
A 解析: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
尼拉修正案) 第Ⅰ/2 条 证书和签证 11 以规则第Ⅰ/10 条第6 款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
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 船上。
根据MLC2006.,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应禁止16岁以下人员受雇、受聘或到船上工作 B应禁止18岁以下人员受雇、受聘或到船上工作 C应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 D应禁止雇佣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
三、船员考试发证管理
为履行STCW公约(以及其修正案)要求,我国制定了 《中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交通运输部 2011年第12号),自2012年3月起实施。
规则由正文与一个附件构成,正文供9章64条,内容分 为总则、适任证书、适任考试、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 则,附件内容未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 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4.船员服务簿管理
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1)服务簿记载
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任职、解职签注,服务资历、任职表现 (2)服务簿换发 页满或损坏 遗失可申请补发
第三节 船员身份与任职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 者买卖。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 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 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 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第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 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 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

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保护船舶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船舶及其船员,以及在我国港口停泊的外国船舶。

第三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公开、有效的原则,保证船舶工作的良好进行。

第四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船舶人员工作的安全。

第五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人尽其才,适才适用”的原则,合理配置船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船员招聘管理第六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

第七条船员招聘应当根据船舶工作的需求,合理确定招聘计划,确保船员的数量及质量。

第八条船员招聘应当注重船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严格进行面试筛选,确保招聘合格船员。

第九条船员招聘应当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船员培训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船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船员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效。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船员培训应当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评定船员培训成绩,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船员考核管理第十四条船员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促进船员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五条船员考核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分规则,确保考核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船员考核应当有权威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七条船员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奖惩、聘用等决策的依据,促进船员的积极进取。

第五章船员待遇管理第十八条船员的待遇应当根据船员的工作岗位、责任、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船员的薪酬应当及时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资标准,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16.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4

16.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4
舶; 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污染船舶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船舶。 (12)合同及协议履行 不因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而停止履行协议。
3.突发事件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通过做好处置工作。
当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突发事件责任时,可 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
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报告制度。
(3)劳动合同 船员与外派机构、境外船东、我国航运公司、其他相
关单位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内容 (4)海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海燕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海员有关内容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3.船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1)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2)船员配员服务——服务机构督促签订劳动合同 (3)海员外派 4.船员劳动合同的内容 (见样本)
5.船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协商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 ➢ 提前30日通知 ➢ 立即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4)劳动合同终止
务卸货劳务派遣协议 船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船员权益保护 3.服务机构义务 4.船员服务支持 5.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6.境外服务
——应通过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7.船员服务信息
——船员服务档案 ——船员名册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五、海员外派管理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1.原则要求——“谁派出,谁负责” 2.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1)法定义务 (2)规章制定 —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

14.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2

14.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2
(1)航行和停泊值班
值班期间是船长的代表,应熟悉并遵守值班制度、联系 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防火防爆方面的规章。 注意避碰安全,守听VHF,注意天气及附近情况,及时 收取和阅读气象信息、航行警告和其他电文,重要信息 及时报告船长。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航行期间每天填写并与二管轮交换正午报告。航次结束时,填写航次 报告交船长转送公司。
公司领导下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航 行工作、行政管理、应变指挥。 安全管理职责(执行-激励-发布-审核-复查) 船长绝对权力和责任(约束 保护) 管理和指挥船舶责任(最高管理领导人)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船长基本职责
开航准备职责;航行安全职责;停泊安全职责;审签 “航海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职责; 货运职责;保安职责;船舶碰撞等事故处理职责;海上人 命救助职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职责;船舶安全 管理体系运行职责;船舶证书管理职责;船舶维修、维护 和保养职责及船舶防污染职责等具体工作。
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换剂并做好记录,确保处于良 好的技术状态。
(4)图标与规章张贴 救生消防图表、规章制度、总布置图、防火控制图、
应变部署表、安全防火巡回路线图、消防救生设备操 作规程、各示意图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5)培训职责与培训安排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
的操作使用方法。
D 负责管理机动艇内的机电装置,定期试车并计入航 海日志
解析:D P96 机动艇内机电装置由轮机部负责管理, 定期试车并记入轮机日志,三副认为救生艇机电状况不 正常应告知船长。
8.二副负责管理的航海图书资料有; 1 海图、航行通告2 航海书籍、航海参考资料3 航海

船舶运航与船员管理

船舶运航与船员管理

船舶运航与船员管理船舶运航是指船舶在水域中进行货物和乘客运输的过程。

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和船员的管理。

船员管理是指对船舶上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安排和管理。

在这篇中,我们将从专业角度分析船舶运航和船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挑战。

船舶运航的关键因素船舶运航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多个关键因素。

首先,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是至关重要的。

船舶必须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应对各种水域和天气条件。

其次,船舶的导航系统和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可以帮助船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此外,船舶的维护和保养也是确保运航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船员管理的重要性船员管理对于船舶运航的安全和效率至关重要。

首先,招聘合适的船员是关键。

船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

其次,船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需要了解最新的航海技术和规则。

此外,船员的安排和管理也是确保船舶运航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挑战与解决方案船舶运航和船员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船员的工作环境相对封闭和辛苦,这可能导致人员流失和士气低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船舶管理公司可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船员。

其次,船舶运航受到天气和海洋环境的限制,这可能导致航行延误和事故发生。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船舶可以配备先进的导航系统和设备,以提高航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船舶运航和船员管理是船舶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它们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安全、效率和成功运航。

通过合理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以及优秀的船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可以确保船舶在水域中顺利地进行货物和乘客运输。

然而,船舶运航和船员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只有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和运航,才能保证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内容,接下来可以继续深入分析船舶运航和船员管理的其他方面,例如船舶的环保和节能措施、船员的心理和健康管理等。

船舶的环保和节能措施在当今世界,环保和节能已成为船舶行业的重要议题。

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连续的质量控制。 (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
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
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
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 Convention NO.22)
海员协议条款,由船东(或其代理)与海员双方签订。协议内容不得违反 国家法律或本公约。
协议可为定期或订明一个航次。协议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必须载明如下各项: (1)海员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3)服务船舶全称; (4)全体船员人数(如果法律规定); (5)从事航线(如可能); (6)担任职务; (7)上船服务地点及日期(如可能); (8)工资数额; (9)协议终止条件; (10)海员在同一公司服务一年后每年的固定假期工资; (11)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遇下述情况,协议自然终止:双方同意;海员死亡;船舶灭失或完全不 适航;国家法律或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1 9 8 7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的 新 的 Paris MOU 规 定 , 对 到 港 船 舶 执 行 ILO N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并明确规定下述船舶可被滞留:
1)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 2) 船上太脏; 3)船舶在气温过低的海域营运时居住处所无供暖; 4) 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阻碍或其他不安 全的状况。
该公约于1978年7月7日在IMO海员培训、发证外交大会中获得 通过。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1984年4月28日,STCW78公约生效。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人员的管理,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上生产秩序,依据《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搭载货物或旅客的商业船舶,并适用于全体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船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船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并不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出评价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二章船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船员,确保船员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船员的证件和资质,确保船员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和不良的船员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船员能够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1•【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有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有附录略--编者注)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海事运输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客船、油轮等。

第三条定义:1. 船舶配备指船舶所装备的设备、仪器、工具、器材及其他必要物品。

2. 船舶安全责任人指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

3. 监督检查机构指负责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船舶配备原则第四条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五条船舶配备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航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均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船舶配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船舶配备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八条船舶配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行和作业需要,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配备管理第九条船舶配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舶配备的选择、购买、使用、维护和更新。

2. 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做好配备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配备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强化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资源。

5. 配备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和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配备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根据航行和作业需要,制定配备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制定船舶配备台帐,记录船舶配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3. 设立专门的配备管理岗位,负责船舶配备的选购、使用、维护、更新和报废处理。

4. 组织配备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失效。

5. 在船舶作业前,进行配备设备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6. 定期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

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第五章-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第五章-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4)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非 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的要求, 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6)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截止前1 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变化时, 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船舶管理
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2014年版本
第一节 船舶配员管理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 人命财产的安全,船旗国必须保证船舶按照标 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 员应当遵守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保证 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一、SOLAS公约的要求
1.备有最少安全配员证明 2.规定工作语言 3.驾驶台工作语言 4.《IMO标准海上通信用语》
1.主管机关
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2.注册申请与受理 申请条件:年龄、体检、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身份证、体检表、照片等 3.变更和注销 (1)注册变更 (2)注册注销
4.船员服务簿管理
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1)服务簿记载 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任职、解职签注,服务资历、任职表现 (2)服务簿换发 页满或损坏 遗失可申请换发
1.应急分工原则 关键部位、动作派得力人员;根据本船情 况可以一人多职或一职多人;人员编排应最 有利于应变任务的完成。 2.二副应急任务
3.三副应急任务
第三节 船员身份与任职管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船员应经船员注册取得船 员服务簿,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以海员身份出入 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 申请海员证。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按 照规定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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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止船 舶污染环境,我国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该规则于2004年8月1日起开 始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机动船舶的船员配 员和管理。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 用本规则。 2.主管机关 国家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 管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船舶安全配员 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
负责水舱的测量记录和管理; 负责甲板部物料管理、船员的休假 审批二副制定的驾驶员停泊值班安排计划; 负责医疗工作; 负责保管航海日志、垃圾记录簿和全船备 用钥匙; • 在船长的领导下按时进行应变演习并任现 场指挥。
•(2)二副职责 • 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值班(一 般值班时间为0000-0400及1200-1600)和停泊值班 的职责,按大副的指示管理货物装卸。大副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代理大副职务。 •二副在船舶管理和操纵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船尾指挥和观察报告; •主管驾驶台仪器设备的管用养修; •负责航海图书资料的管理、改正和报添,张贴驾 驶台规则、驾轮联系制度和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说 明。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船员按工作性质形成部门组织和分工, 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能有序高 效地发挥船员的功能。各船公司应保 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 均能熟悉本人职责以及船上的有关设 备和船舶特性,并能有效地执行安全 和防污染工作。
•一、部门分工与船员职能 •1、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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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部 • 甲板部负责船舶营运和船舶驾驶。
船舶管理
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2014年版本
第一节 船舶配员管理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 人命财产的安全,船旗国必须保证船舶按照标 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 员应当遵守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保证 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一、SOLAS公约的要求
1.备有最少安全配员证明 2.规定工作语言 3.驾驶台工作语言 4.《IMO标准海上通信用语》
6、监督检查
1)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 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 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定要求。对外国籍 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最低 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 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做出的书面认可。
3.配员责任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员的最低标准。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 员的责任 4.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1)在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种类,吨 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 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2)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2、3所确 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3)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 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1)中国籍船舶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证书。在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 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国旗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有效文件。 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查时,核 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配发最低安全 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一致,有 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 3)在境外建造或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 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 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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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部
•负责全船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全船的明火作 业、舱面机械转动部分的保养、修理,舱面 管系的修换;负责其他有关事项。
• 2、组织结构
船长
大副
轮机长
管事
二副三副Βιβλιοθήκη 水手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管轮
厨师
服务员
木匠
机匠长
一水
机工
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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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员职责 • 公司通过体系文件确定船员职责,不能超 过其适任证书对应的职能等级,ISM规则要求: 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
•1、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 在船公司领导下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经营管 理、航行工作、行政管理、应变指挥。 安全管理职责(执行-激励-发布-审核-复查) 船长绝对权力和责任(约束 保护) 管理和指挥船舶责任(最高管理领导人)
•2、高级驾驶员职责 •(1)大副职责 • 大副是甲板部的负责人,是船长的主要助手。 除航行值班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外,在船长、 政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甲板部工作,主管货物装卸运 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 •大副在船舶管理和操纵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船头指挥和观察报告; •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和交接; •负责(督促)船体、甲板设备维修保养和记录;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4)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非 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的要求, 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6)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截止前1 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变化时, 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7)证书污染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 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 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 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8)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 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 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 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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