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海船员[2005]29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296号)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如下:
1. 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船员应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培训。
2. 报名参加考试:在完成培训后,船员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
报名程序由主管部门指定,一般需要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涉及内河航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航行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技能。
4. 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一般为笔试和实操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
根据考试的评分标准,考生获得合格分数即可通过考试。
5. 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证书给船员,证书内容包括船舶等级、船员职务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6. 证书有效期和续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重新发
放证书。
7. 证书挂失和补办:如发生证书丢失等情况,船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的发证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 考试机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和 管理。考试机构会定期组织考试,船员需要提前报名参加考试。
4. 发证规则: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申请领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的颁发由国家交 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的证书是船员从事内河船舶工作的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 体的规定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一般的考试和 发证规则:
1. 考试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理论考 试主要考察员的相关知识,如航海知识、船舶结构、航行规则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察 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篇: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第2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5规则”)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规则在2010年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为方便广大船员学习、理解,小编通过搜集整理,现将两版规则进行对照: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驾驶部船员要求15规则新增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要求:除需按要求取得一类《适任证书》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二、换证资历条件放宽15规则将原来的18个月任职资历要求降低为12个月,此外,新增“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换证。
三、体检证明不同15规则要求“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10规则为“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遗失补发所需材料不同《15规则》调整了《10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格式,将《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调整为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适任证书》遗失补发不需再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而是提供《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五、补考时间延长至3年15规则规定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10规则对此规定为2年。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15规则规定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10规则规定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七、考试科目内容不同15规则规定,轮机专业一类船舶由4个科目变为3个科目,将原来的《轮机基础》部分内容调整至《机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是 9 条关于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内容:1.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可不简单呀!就好比爬山,每一步都得稳稳的!你想想看,要是连理论知识都掌握不好,怎么能在船上应对各种情况呢?就像小张,每次复习都特别认真,这才是通过考试的正确打开方式嘛!2. 嘿呀,这发证规则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像是给船员们的一个“身份认证”。
没有这个证,那不就像没带钥匙的人站在自家门口干着急嘛!老王就是太轻视这个规则了,结果吃了大亏!3.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这可是检验真本事的时候呀!难道不是吗?它可不是随便考考就能过的。
你看那些经验丰富的老船员,他们对待考试都不敢马虎,更何况我们呢!就如同一场激烈的比赛,必须全力以赴!4. 哇塞,这发证规则,可不就是船员们的“通关宝典”嘛!要是不遵守,那简直就是自找麻烦呀!就跟小李似的,差点因为没满足规则要求而拿不到证,多悬呐!5.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非常严肃的事儿,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就如同上战场,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小赵之前就因为准备不足而没通过,多后悔呀!6. 哎呀呀,这发证规则绝对不能小瞧呀!它就像是一道门槛,跨过去了你才能真正开启船员生涯。
你想想,如果没有这规则约束,那不是乱套了嘛!就像那次船上的新人不了解规则,闹了不少笑话呢!7.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真的很难吗?那可不!它就好像一座要攀登的高峰,需要你付出努力。
就像大刘每天刻苦学习,这才是对待考试的态度嘛!8. 哟呵,这发证规则可不就是船员的“安全带”么!不系好怎么能行呢?你看隔壁船的船员因为没注意规则,结果遇到麻烦了吧!9.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太重要啦!这直接关系到船员的未来呀!只有严格遵守,认真对待考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内河船员。
大家可千万别不当回事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指国家在保证海上安
全航行和保障船员权益的基础上,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和发证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考试内容和时间:船员适任考试主要考查船员的职业技能和专
业素养,包括航海知识、船舶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
考试时间和考
场形式也有明确规定。
2. 考试标准和要求:船员适任考试的标准和要求是以国际海事组
织和国家相关法规为基础制定的,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还
设有考官和防作弊措施。
3. 发证规则和管理: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获得适任证书,并按照
相关规定实行定期复审,失业和离岗等特殊情况还有明确处理办法。
同时,适任证书也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承认。
4. 相关责任和制度:对于违反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船员和
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同时还有明确的信用机制和资质评
定等制度,以便更好地监管和管理全行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为保障海事安全
和船员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管理体系,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
和国家经济的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我局批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已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局将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验收和审批。
已具备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直接批准,不另行验收。
三、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船员、服务船员的原则,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批准并报备我局,可由经发证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实地实施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应做好培训、考试记录,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建立专项档案。
四、现已持有服务簿,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经2015年11月3日交通运输部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共分为总则,《适任证书》申请、签发,适任考试,附则4章33条。
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自《05内河考规》生效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自2006年1月1日始,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再发放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三、新版《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省级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统计后按附件1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空白证书用量申请。
四、各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证书的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
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的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
发证机关在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船员记分附页》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备查。
五、《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统一使用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含钢印)。
六、发证机关签发(注)《适任证书》、《合格证》及《内河船员记分附页》时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使用打印机制作。
七、新版《适任证书》样式、用章和印制要求见附件2。
八、船员在申请适任考试、换(补)发适任证书以及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时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
九、《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原编号规则不再使用。
《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如内河油船即为“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对于散化船可另标明所适用或受限制的货种。
持证船员的《合格证》置于《适任证书》簿内,非持证船员的《合格证》仍张贴于《船员服务簿》。
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怎么考
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怎么考我们都知道驾驶汽车要考取驾照,驾驶飞机亦是如此。
那么,船舶当然也不例外了。
但是,考船舶驾驶证应该怎么考呢?涉及哪些内容,之前应该满⾜哪些条件才能够参与报名呢?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编就这些问题进⾏⼀⼀介绍。
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怎么考⼀、什么是船舶驾驶证?船舶驾驶员证简称《适任证书》,内河船舶驾驶员的适任证书全称叫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怎么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包括以下内容:第⼗九条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书⾯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操作及应急等能⼒进⾏技能测评。
第⼆⼗条适任考试⼤纲、考试科⽬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申请⼈⾝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
第⼆⼗⼆条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前向申请⼈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条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起2年内申请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
适任考试成绩⾃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的适⽤原则包括哪些?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三、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哪些条件?(⼀)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0
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0
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2. 主管机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3. 考试与发证原则: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4. 信息公布: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此外,该规则还对考试和发证的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具体的考试和发证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或机构而有所差异,建议考生在参加内河船员考试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或咨询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了解具体的考试和发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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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适任考试第十九条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
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