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内河船舶船员的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成为了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考试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旨在检验考生对内河航做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考试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基础: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包括内河航行规则、潮汐流动规律、导航设备使用等。
2. 操作技能: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内河航行器械的使用与操作,如操纵操舵、锚泊等。
3. 应急救援:考生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营救溺水人员、处理火灾、紧急排水等。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评估船员的能力水平。
二、考试具体安排和流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考试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频率视各地情况而定。
1. 报名与资格审核:考生需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从业经验证明等。
航运主管部门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2. 考试准备和培训:考生在考试前可以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并可以参加航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
培训班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
3. 考试安排和场地:考试安排通常在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
考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模拟设备、教室、实际操作区域等。
4. 考试形式:考试由监考人员监督进行,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阶段。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测试考生的实践能力。
5.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结束后,航运主管部门将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标准。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和续证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合法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如下:
1. 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船员应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培训。
2. 报名参加考试:在完成培训后,船员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
报名程序由主管部门指定,一般需要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涉及内河航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航行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技能。
4. 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一般为笔试和实操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
根据考试的评分标准,考生获得合格分数即可通过考试。
5. 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证书给船员,证书内容包括船舶等级、船员职务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6. 证书有效期和续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重新发
放证书。
7. 证书挂失和补办:如发生证书丢失等情况,船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的发证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 考试机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和 管理。考试机构会定期组织考试,船员需要提前报名参加考试。
4. 发证规则: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申请领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的颁发由国家交 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的证书是船员从事内河船舶工作的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 体的规定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一般的考试和 发证规则:
1. 考试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理论考 试主要考察员的相关知识,如航海知识、船舶结构、航行规则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察 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能力。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篇: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第2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5规则”)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规则在2010年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为方便广大船员学习、理解,小编通过搜集整理,现将两版规则进行对照: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驾驶部船员要求15规则新增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要求:除需按要求取得一类《适任证书》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二、换证资历条件放宽15规则将原来的18个月任职资历要求降低为12个月,此外,新增“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换证。
三、体检证明不同15规则要求“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10规则为“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遗失补发所需材料不同《15规则》调整了《10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格式,将《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调整为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适任证书》遗失补发不需再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而是提供《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五、补考时间延长至3年15规则规定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10规则对此规定为2年。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15规则规定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10规则规定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七、考试科目内容不同15规则规定,轮机专业一类船舶由4个科目变为3个科目,将原来的《轮机基础》部分内容调整至《机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是 9 条关于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内容:1.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可不简单呀!就好比爬山,每一步都得稳稳的!你想想看,要是连理论知识都掌握不好,怎么能在船上应对各种情况呢?就像小张,每次复习都特别认真,这才是通过考试的正确打开方式嘛!2. 嘿呀,这发证规则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像是给船员们的一个“身份认证”。
没有这个证,那不就像没带钥匙的人站在自家门口干着急嘛!老王就是太轻视这个规则了,结果吃了大亏!3.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这可是检验真本事的时候呀!难道不是吗?它可不是随便考考就能过的。
你看那些经验丰富的老船员,他们对待考试都不敢马虎,更何况我们呢!就如同一场激烈的比赛,必须全力以赴!4. 哇塞,这发证规则,可不就是船员们的“通关宝典”嘛!要是不遵守,那简直就是自找麻烦呀!就跟小李似的,差点因为没满足规则要求而拿不到证,多悬呐!5.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非常严肃的事儿,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就如同上战场,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小赵之前就因为准备不足而没通过,多后悔呀!6. 哎呀呀,这发证规则绝对不能小瞧呀!它就像是一道门槛,跨过去了你才能真正开启船员生涯。
你想想,如果没有这规则约束,那不是乱套了嘛!就像那次船上的新人不了解规则,闹了不少笑话呢!7.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真的很难吗?那可不!它就好像一座要攀登的高峰,需要你付出努力。
就像大刘每天刻苦学习,这才是对待考试的态度嘛!8. 哟呵,这发证规则可不就是船员的“安全带”么!不系好怎么能行呢?你看隔壁船的船员因为没注意规则,结果遇到麻烦了吧!9.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太重要啦!这直接关系到船员的未来呀!只有严格遵守,认真对待考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内河船员。
大家可千万别不当回事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正文:----------------------------------------------------------------------------------------------------------------------------------------------------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业部)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一)船员职务: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一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的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
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渡船安全培训试题附答案
*****单位****年渡船安全培训试题单位:姓名分数一、填空(每空一分共30分)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遵循、、、的原则。
2.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总吨以下或者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3.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年。
4.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与的原则。
5.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分。
6.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分值为分,罚款数额超过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分。
7.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的原则。
8.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元以下罚款。
9.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外的人员。
渡运时,。
10.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方针。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1.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 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
()3.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5.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6.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1小时的安全培训。
()7.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90%。
()8.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任何情况下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9.渡口运营人无需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否则必须申请引航。
本条所称“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航行的各类自航和非自航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所称“特定类型船舶”,是指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危险品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适任证书》的取得与签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取得与签发事项,本规则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第一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1.1 考试报名表;1.1.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1.3 申请人学历证明;1.1.4 申请人船员培训合格证明;1.1.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2 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向甲方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1.3 甲方在收到乙方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考试费用。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实施2.1 乙方负责组织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包括考试命题、考试场地安排、监考人员配备等。
2.2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部分,考试内容应符合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适任标准。
2.3 乙方应在考试前向甲方提供考试大纲、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信息。
2.4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确保考生人数符合规定。
第三章考试成绩与发证3.1 乙方应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甲方提供考试成绩单。
3.2 考试合格者,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颁发船员适任证书。
3.3 甲方应在收到船员适任证书后,及时向乙方反馈证书领取情况。
第四章证书管理与续期4.1 甲方应妥善保管船员适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2 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甲方应向乙方申请续期。
4.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续期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并向甲方颁发新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 如甲方未按约定缴纳考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为其组织考试。
5.2 如乙方未按约定组织考试或颁发证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外部文件名称: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时间:2015-02-12生效时间: 2015-04-0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管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船员考试大纲、专业训练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
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
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和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考试发证机关应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船员。
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第六条船员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
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口试。
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对申请其他职务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八条《职务适任证书》是考试发证机关对船员签发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对60周岁以上的船员,其《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到该船员年满65周岁之日为止。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有资格在相应等级船舶上任职,但在拖轮、槽管轮、快速船任职,还需通过专业训练。
第二章船舶等级及船员职务第九条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及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为: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1500千瓦以上;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千瓦以上至147千瓦以下;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或千瓦以下,以及所有挂桨机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经2015年11月3日交通运输部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共分为总则,《适任证书》申请、签发,适任考试,附则4章33条。
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国家海事局为了规范中国境内船员的适任资格考核与证书发放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能力,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任考试:规定了不同职务等级和职务种类的船员应当通过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涵盖了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术、海上安全与防污染、船上急救与救生等方面。
2. 发证标准:明确了船员在完成相应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船员适任证书(如船长证书、驾驶员证书、轮机长证书、轮机员证书等)的标准和程序。
3. 证书有效期与再有效:规定了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到期前如何申请再有效或更新,包括了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4. 职责与权限:阐明了主管机关、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船员适任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
5. 监督管理:对船员适任证书的申领、审核、签发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整个过程公正透明,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要求。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需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文本。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我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内河适任证书发证规则
内河适任证书发证规则
以下是 7 条关于内河适任证书发证规则:
1. 嘿,你知道吗,内河适任证书的发证规则那可真是严格得很呢!就像盖房子要打牢地基一样重要。
比如你想在内河开船,没有这个证书那可不行!这规则不就是为了保障行船安全嘛。
2. 哇塞,内河适任证书的发证规则可不是随便定的呀!这就好比比赛要有规则才能公平,你看那些拿到证的人,他们付出了多少努力去符合这些规则呀。
就像小李,他天天努力学习准备考试,就是为了能拿到证。
3. 内河适任证书的发证规则啊,那是绝对不能马虎的!这就跟考驾照似的,有各项标准得达到。
你想啊,要是随便就发证,那内河行船还不得乱套啦!
4. 哎呀,你晓得内河适任证书的发证规则多关键不?这就好像给船配备一个可靠的船长一样!没有合适的人来掌这个舵怎么行呢。
老王就是因为没按规则准备,考证都失败了几次啦。
5. 嘿,别小看内河适任证书的发证规则哦!这可是保证内河航运安全有序的法宝呀。
举个例子,要是没有规则限制,谁都能开船,那不是很危险吗?
6. 哇,内河适任证书的发证规则简直太重要啦!就像给行船之路铺上坚实的轨道。
你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规则,那不就跟没头苍蝇一样乱撞嘛。
7. 内河适任证书的发证规则,那是一定要遵守的呀!这就如同人生要有方向一样。
要不然,大家都乱来,内河不就乱套了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内河适任证书发证规则非常重要,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和秩序的关键,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并严格遵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第十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三章适任考试第二十五条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六条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任职资历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二)“考试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三)“发证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四)“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五)“轮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轮机部高级船员;(六)“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二条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