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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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内河船舶船员的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成为了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考试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旨在检验考生对内河航做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考试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基础: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包括内河航行规则、潮汐流动规律、导航设备使用等。

2. 操作技能: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内河航行器械的使用与操作,如操纵操舵、锚泊等。

3. 应急救援:考生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营救溺水人员、处理火灾、紧急排水等。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评估船员的能力水平。

二、考试具体安排和流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考试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频率视各地情况而定。

1. 报名与资格审核:考生需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从业经验证明等。

航运主管部门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2. 考试准备和培训:考生在考试前可以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并可以参加航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

培训班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

3. 考试安排和场地:考试安排通常在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

考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模拟设备、教室、实际操作区域等。

4. 考试形式:考试由监考人员监督进行,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阶段。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测试考生的实践能力。

5.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结束后,航运主管部门将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标准。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和续证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合法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海船员[2005]29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296号)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如下:
1. 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船员应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培训。

2. 报名参加考试:在完成培训后,船员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

报名程序由主管部门指定,一般需要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涉及内河航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航行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技能。

4. 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一般为笔试和实操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

根据考试的评分标准,考生获得合格分数即可通过考试。

5. 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证书给船员,证书内容包括船舶等级、船员职务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6. 证书有效期和续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重新发
放证书。

7. 证书挂失和补办:如发生证书丢失等情况,船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的发证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 考试要求:考试要求根据不同级别的船员适当调整,一般包括船舶操作技能、航海知识 、船舶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船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 进行备考。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 考试机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和 管理。考试机构会定期组织考试,船员需要提前报名参加考试。
4. 发证规则: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申请领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的颁发由国家交 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的证书是船员从事内河船舶工作的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 体的规定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一般的考试和 发证规则:
1. 考试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理论考 试主要考察员的相关知识,如航海知识、船舶结构、航行规则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察 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考试和发证机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2.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3. 证书要求:船员应当符合年龄、身体条件、培训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并经过适任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适任证书》。

持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务资格和适任的航区(线)。

4. 考试和发证程序:船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适任考试,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5. 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为船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6(0)6
【摘要】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管理。

【总页数】1页(P80-80)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中国海事局;适任考试;运输部【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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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上) [J], 郑和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下) [J], 郑和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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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否则必须申请引航。

本条所称“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航行的各类自航和非自航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所称“特定类型船舶”,是指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危险品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适任证书》的取得与签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取得与签发事项,本规则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XXX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适任证书: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在相应等级或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低级职务。

考试与发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具体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考试内容: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等,考试采取笔试形式,必要时可进行口试或实际操作考试。

适任证书类别: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则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年龄与文化程度:船员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水上服务资历。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XXX令)生效之日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不再发放现在使用的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新版《适任证书》由职务信息页和航线签注页组成,统一置于内河船舶船员证书簿内,其样式说明、用章和制作要求见附件1。

三、初次签发新版《适任证书》时,海事机构应同时发放证书簿和新版《适任证书》插页。

重新签发新版《适任证书》,只换发插页(A页),航线签注页(B页)无需换发。

四、新版《适任证书》应使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包括相片打印),并加盖发证机构的行政公章;海事管理机构如不能满足船员管理系统设备要求而采用相片粘贴方式的,还应加盖骑缝钢印。

五、各船员发证机构应将剩余的旧版《适任证书》进行造册登记并予以销毁。

新版空白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统一按附件2要求向我局申请。

六、《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括危险货物船。

《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

七、各船员发证机构应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建立文件化程序,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适任证书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收到空白证书的发证机构应做好入库登记;签发证书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备查。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第34号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第34号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正文:----------------------------------------------------------------------------------------------------------------------------------------------------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第34号1992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管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船员考试大纲、专业训练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分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

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

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和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考试发证机关应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

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第六条船员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

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口试。

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对申请其他职务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以下简称《职务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我局批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已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局将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验收和审批。

已具备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直接批准,不另行验收。

三、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船员、服务船员的原则,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批准并报备我局,可由经发证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实地实施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应做好培训、考试记录,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建立专项档案。

四、现已持有服务簿,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海船检[2001]61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1]611号)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199号、下称《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

中国海事局设置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章考试评估组织第四条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海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上海海事局主管领导和海事局船检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委会主要职责:(一)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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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05]198号 2005年6月8日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l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自《05内河考规》生效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自2006年1月1日始,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再发放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三、新版《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省级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统计后按附件1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空白证书用量申请。

四、各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证书的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

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的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

发证机关在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内河船员违法记分附页》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备查。

五、《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统一使用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含钢印)。

六、发证机关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及《内河船员记分附页》时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使用打印机制作。

七、新版《适任证书》样式、用章和印制要求见附件2。

八、船员在申请适任考试、换(补)发适任证书以及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时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

九、《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原编号规则不再使用。

《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如内河油船即为“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对于散化船可另标明所适用或受限制的货种。

持证船员的《合格证》臵于《适任证书》簿内,非持证船员的《合格证》仍张贴于《船员服务簿》。

十、船员在申请适任考试和再有效审验时应提供由医疗单位出具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样式及合格标准见附件4),原《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不再用于内河船员。

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应对出具《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的医疗单位实行资质备案管理。

十一、除珠江水系外,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线(区)签注应按下列3种方式进行:l、直接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如“长江干线:重庆——上海”;2、对指定或封闭水域的签注方式为只签注水域名称即可,如“黄浦江”、“某省内河”或“某某港”;3、对渡运船舶的航线除可采用以上方式外,还可采取注明指定渡口的方式进行签注。

珠江水系航线(区)签注办法由珠江水系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十二、发证机关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涵盖所连接的支流航线,干线航线(或主水域)所连接的支流航线可不予签注,但以下情形除外: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规定需单独签注的航线(区);2、当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不是J级航线(区)时,如其支流航线(区)或其中一段为J级航线(区)时,该段J级航线(区)需单独签注。

十三、同一水系范围内,船员申请的航线(区)超出其发证机关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范围时,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统一和有考试权限的发证机关联系委托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有考试权限的发证机关应积极安排组织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并在考试完毕后向委托的发证机关提供每名考生的考试纪录和考试成绩证明,委托和组织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均应将每名考生的考试纪录和考试成绩存档备查。

非同一水系范围内,船员申请的航线(区)超出原发证机关的实际操作考试权限范围时,船员应直接向有该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发证机关申请延伸航线考试;发证机关应在核实证书真实性后按规定予以受理,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向申请人签发单独的航线签注页。

船员经考试取得的相应航线(区)签注不因其等级职务的改变而失效。

十四、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权限依据发证机关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二等《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

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三等及以下《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被授权的发证机关不得再次授权。

十五、拟申请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资质标准(见附件5)进行评审,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授予相应的考试发证权限。

十六、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资质评审员分为主任评审员和评审员,评审组组长由主任评审员担任。

主任评审员和评审员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确认。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依职权每3年对发证机关进行一次评审,对于未通过评审的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考试发证授权。

接受评审的发证机关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内河船员证书发证机构资质标准;(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通过审核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考试、评估计划”、“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试题及其控制”、“考试、评估的实施”、“发证”和“船员档案控制”等要素要求,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程序有效实施;(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船员管理业务;(四)没有发生违法签发证书事件;(五)没有发生重大考试试卷泄密事件;(六)没有发生考试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考场作弊事件。

十八、发证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根据《05内河考规》第四十三条规定依职权对发证机关采取资质重新评审、暂停考试发证、取消考试发证授权等措施:1、12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规办理《适任证书》;2、一次违规办理《适任证书》3本及以上;3、适任考试考场纪律混乱而未能有效制止;4、其他违反《05内河考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十九、船员申请升等考试时,如原发证机关无相应考试发证权限,可直接向最邻近或指定的有权限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有权限的发证机关可直接受理考试申请,在船员通过适任考试后按规定向其原发证机关申请转档,并在接收档案后按规定签发《适任证书》。

二十、《05内河考规》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要求的水运中专文化程度系指全日制水运中等专业学校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学历。

二十一、《05内河考规》实施前已经取得各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如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准予申请延伸航线考试。

二十二、船员(驾驶)所服务船舶因《05内河考规》实施而导致船舶适用等级降低,申请再有效审验及延伸航线考试时,其水上资历仍视作原等级船舶资历。

二十三、船员持有高等级《适任证书》时,可在较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较低级职务(包括二等三副(三管轮)可担任三等驾驶员(轮机员),四等驾驶员(轮机员)可担任五等驾机员)。

二十四、各省级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应对开展内河船舶船员考前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备案管理,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五、本办法发布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河船员空白证书申请表附件2新版《适任证书》样式用印和制作要求一、新版《适任证书》为插页式;一、二等《适任证书》封套为红色,证书分为A页—基本信息,B页—适任信息,C页—航线(区)签注;A、B、C页底色均为白色。

三、四、五等《适任证书》封套为蓝色,证书内容分为A页—基本信息,D页—适任信息,E页—航线(区)签注;D、E页底色为浅蓝色。

二、适任证书编号为船员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内河一、二等《适任证书》应直接在证书A页上打印相片。

内河三、四、五等《适任证书》A页若采取粘贴相片的方式,应骑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钢印)。

《适任证书》A页制作完毕后,应在签发机关栏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红印),并张贴防伪膜。

四、《适任证书》B页等级职务栏用中文打印,如“一等二副”,并在签发机关栏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

五、《适任证书》B页再有效审验栏,应在审验完成后在截止审验日期和截止日期栏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

六、《适任证书》的日期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如“2005年6月1日”。

七、《适任证书》航线(区)签注栏内一行只签注一个航线(区);核定航线签注完毕后,发证机关应在航线(区)签注的最后栏下签注“以下空白”字样,并注明签发日期和签发机关,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在船员等级职务或同一发证机关签发的航线(区)签注栏内容发生变化时,发证机关应将原航线(区)签注页收回注销并重新签发航线签注页。

附件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填表日期:附件4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体检医院:(公章)注: 1、应附表面抗原、谷丙转氨酶、伤寒病菌、霍乱病菌检验报告。

2、表中□适用者打√,打不适用者打×,不得留空。

3、“医师签名册”栏内必须经相庆的医师签名,体检医院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附件4内河船员体检要求(以下有一项不合格者,视为不符合要求)一、四肢无残缺者为合格。

二、五官系统l.视力(括号内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驾驶部船员: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5.0(1.0);或者双眼均达4.8(0.6),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轮机部船员: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者;或者双眼均在4.5(0.3)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2.色觉:驾驶部船员辩色完全正常者为合格;轮机部船员无红绿色盲者为合格。

3.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者为合格。

4.暗适应:无夜盲症者为合格5.听力: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 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三、心血管系统1.血压:收缩压95mmHg—160mmHg(12.60—21.3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者为合格2.心血管系统职业禁忌: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为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者为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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