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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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内河船舶船员的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成为了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考试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旨在检验考生对内河航做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考试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基础: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包括内河航行规则、潮汐流动规律、导航设备使用等。

2. 操作技能: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内河航行器械的使用与操作,如操纵操舵、锚泊等。

3. 应急救援:考生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营救溺水人员、处理火灾、紧急排水等。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评估船员的能力水平。

二、考试具体安排和流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考试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频率视各地情况而定。

1. 报名与资格审核:考生需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从业经验证明等。

航运主管部门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2. 考试准备和培训:考生在考试前可以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并可以参加航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

培训班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

3. 考试安排和场地:考试安排通常在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

考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模拟设备、教室、实际操作区域等。

4. 考试形式:考试由监考人员监督进行,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阶段。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测试考生的实践能力。

5.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结束后,航运主管部门将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标准。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和续证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合法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李盛霖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上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总页数】6页(P30-35)
【作者】李盛霖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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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提高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适任考试的内容1. 航法知识:包括船舶航行的基本原理、航道标志、导航设备的使用、航速计算等;2. 船舶操纵技能:包括舵令和操舵技巧、船舶的转弯和停止操作等;3. 船舶安全知识:包括船舶的稳定性、船舶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应急逃生等;4. 船舶机械知识:包括船舶机舱设备、主机操作和维护等;5. 高级知识:包括船舶通航管理规定、内河船舶通行、船舶货物搬运等。

二、考试要求1. 考试形式: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考试科目有所差异,一般包括导航知识、船舶机械知识和航行管理等;3.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确定,一般在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数小时;4. 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按照正确率计算,达到及格分数线以上者视为考试合格。

三、发证规则1. 证书类型: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分为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证和内河船舶驾驶员证两类;2. 证书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3. 证书有效期: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4. 证书管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证书持有人妥善保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证书;5. 证书复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的安全和发展。

这些规则包括适任考试的内容、考试要求和发证规则等,为培养和管理内河船舶船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 考试要求:考试要求根据不同级别的船员适当调整,一般包括船舶操作技能、航海知识 、船舶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船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 进行备考。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 考试机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和 管理。考试机构会定期组织考试,船员需要提前报名参加考试。
4. 发证规则: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申请领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的颁发由国家交 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的证书是船员从事内河船舶工作的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 体的规定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一般的考试和 发证规则:
1. 考试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理论考 试主要考察员的相关知识,如航海知识、船舶结构、航行规则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察 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培训测试题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培训测试题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培训测试题姓名部门/船舶得分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5、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6、内河船舶船员取得《适任证书》,应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7、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8、内河船舶船员取得《适任证书》,应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9、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10、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相应规定条件的要求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二、判断题1、内河船舶“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2、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

(√)3、“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4、内河船舶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否则必须申请引航。

本条所称“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航行的各类自航和非自航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所称“特定类型船舶”,是指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危险品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适任证书》的取得与签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取得与签发事项,本规则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具体资历要求如下:
1. 具有18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船上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或在话务台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并具有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或持有一、二等三副或三、四等二副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

2. 高等水运院校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3. 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分别报考一、二等三副、三管轮、
三、四等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

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
关考核。

4. 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可报考二等报务员,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

毕业后,在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至于具体的考试科目以及后续步骤,建议查询相关部门的官网以获取准确信息。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XXX令)生效之日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不再发放现在使用的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新版《适任证书》由职务信息页和航线签注页组成,统一置于内河船舶船员证书簿内,其样式说明、用章和制作要求见附件1。

三、初次签发新版《适任证书》时,海事机构应同时发放证书簿和新版《适任证书》插页。

重新签发新版《适任证书》,只换发插页(A页),航线签注页(B页)无需换发。

四、新版《适任证书》应使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包括相片打印),并加盖发证机构的行政公章;海事管理机构如不能满足船员管理系统设备要求而采用相片粘贴方式的,还应加盖骑缝钢印。

五、各船员发证机构应将剩余的旧版《适任证书》进行造册登记并予以销毁。

新版空白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统一按附件2要求向我局申请。

六、《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括危险货物船。

《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

七、各船员发证机构应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建立文件化程序,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适任证书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收到空白证书的发证机构应做好入库登记;签发证书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备查。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地⽅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及时、有效、有序地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10规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按照集中管理、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服务、提⾼素质的原则,结合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作需要,现将各地⽅海事局及有关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调整通知如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的⼀、⼆、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管理⼯作。

其中所发的⾮长江、珠江理论统考的⼀、⼆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限在本辖区内使⽤,在《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备注栏标注“限在X范围内使⽤”。

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以及与本辖区相连通⽔域(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内河船舶船员航线签注⼯作。

其中,钱塘江航线需单独签注,由浙江省地⽅海事局负责。

(⼆)长江⽔系内河⼀类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作由江苏、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机构和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直辖市)地⽅海事局及其分⽀机构负责(详见附件1)。

其中,在航⾏长江⼲线⼀类船舶上⼯作的⼭东、浙江、河南省户籍船员的适任考试发证⼯作由江苏海事局负责。

在航⾏长江⼲线⼀类船舶上⼯作的贵州省户籍船员的适任考试发证⼯作由长江海事局负责。

长江⽔系内河⼀类船舶船长(江苏海事局所管辖的内河船员除外)职务资格适任考试中的实际操作考试⼯作(不包括延伸航线考试和过渡期内原⼆等船长换发不受限制的⼀类船长《适任证书》考试)由长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具体负责。

长江⽔系内河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作由江苏、长江海事局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地⽅海事局负责(详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5]199号2005年6月8日)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顺利实施,逐步提高内河船员的业务素质及文化水平,特制定本过渡办法。

一、对持有以下有效旧版《适任证书》且技术档案符合规定的船员,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相应新版《适任证书》:1、一、二等船舶各级职务及三、四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直接换发新版《适任证书》,其等级职务不变。

2、三、四等船舶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统一换发相应船舶等级的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

3、五等驾机员、五等驾驶、五等司机适任证书直接换发五等驾机员《适任证书》。

凡2004年1月1日后沿长江各发证机关对于未参加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考,而是通过参加由沿长江各发证机关自行组织的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初考、升等、升职等考试)取得的适任证书,在换发或发放新版《适任证书》时均应在《适任证书》B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

签注有“非长江统考”的《适任证书》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船舶上使用。

二、原持有三、四等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24个月的船员,以及原持有三、四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相应船舶等级船长、轮机长职务的升职考试。

三、持有2005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三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且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等考试,考试科目同《05内河考规》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职考试科目。

四、在2005年5月31日前参加各类船员适任考试有部分科目不及格需补考的船员,除在《05内河考规》中未设置的考试科目不需补考外,其他补考科目(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应在2006年6月1日前完成。

五、持有2005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三、四等船舶各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三等船长、轮机长除外),在2007年5月31日前申请三、四等船舶各职务升等升职考试的,可不受《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文化程度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自《05内河考规》生效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自2006年1月1日始,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再发放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三、新版《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省级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统计后按附件1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空白证书用量申请。

四、各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证书的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

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的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

发证机关在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船员记分附页》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备查。

五、《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统一使用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含钢印)。

六、发证机关签发(注)《适任证书》、《合格证》及《内河船员记分附页》时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使用打印机制作。

七、新版《适任证书》样式、用章和印制要求见附件2。

八、船员在申请适任考试、换(补)发适任证书以及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时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

九、《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原编号规则不再使用。

《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如内河油船即为“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对于散化船可另标明所适用或受限制的货种。

持证船员的《合格证》置于《适任证书》簿内,非持证船员的《合格证》仍张贴于《船员服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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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0-07-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适任考试第十九条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

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驾驶部职务轮机部职务备注:1.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包括内河船舶船员在内河船舶上实际任职时间和参加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的时间,但参加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的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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