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台值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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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台值班须知

1.驾驶台值班一般要求

1.1所有组成值班船员的休息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关

于值班安排和休息的相关规定。

1.2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实行昼夜24小时轮值制度。

1.3航行中,驾驶台值班每班为四小时,每班应至少有一名持证水手同时值班。

三副值 0800-1200,2000-2400班;

大副值 0400-0800,1600-2000班;

二副值 0000-0400,1200-1600班;

未配置二副的船舶由船长值0800-1200,2000-2400;三副值0000-0400 ,

1200-1600班。未配置三副的船舶由船长值0800-1200,2000-2400班。

1.4航行值班时,船长在充分考虑了天气、能见度、通航密度、航区、船舶操纵、

设备情况,并确认一人值班是安全的,白天可安排驾驶员一人值班,同时应保

证在需要时能立即招人到驾驶台协助。夜班应至少有一名持证水手同时值班。

1.5.任何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替代,不得离开驾驶台。

1.6.因故不能值班,驾驶员应经船长同意,一般船员经部门长同意,并指定适应的

人员代替。

1.7.船舶在停泊期间无论何时都应留足值班人员以应付紧急情况(不少于船员人数

的三分之一),船长和大副不得同时离船。装卸大件、加添淡水、排灌压载水等

情况水手长不得离船。

1.8.交接班应在工作岗位上按规定交接清楚,任何情况下,交班者不得在接班人员

未到达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接。

1.9.值班船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

0.08%。

2.船长的航行职责

2.1.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全部责任。

2.2.应根据本船特点和当时的特定情况签发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船长的常

规命令应置于驾驶台,还应有专门的特殊命令簿(如夜航命令簿),以便于驾驶

员阅签并确认执行。

2.3.接到航次命令后,应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布置二副备齐海图、航路指南、潮汐

表、灯塔表等,同时对航次计划航线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画好航线的现有海图

逐张核对,确认无误后实施。

2.4.经常上驾驶台检查驾驶人员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驾驶台时,应使

值班驾驶员明确谁在指挥和操纵船舶。

2.5.发现驾驶员不具备独立航行值班的能力,应即终止其值班,指派其他驾驶员或

亲自代其值班,并通知公司委派接班驾驶员。本条并不免除船长对驾驶员的培

训、指导责任。

2.6.做好规避恶劣天气的应急准备。

2.7.靠离移泊、进出港口、航行于狭窄水道、通航密集区、冰区、岛礁区、视距小

于3海里、大风浪天气、关键转向点以及任何必要时必须在驾驶台亲自指挥。

2.8.掌握泊位、港口、调头区、航道、锚地水深、底质和碍航物等情况。对影响船

舶安全航行的外部因素如风向风力、流向流速、航标、通航密度、受限水域等

应心中有数。对港口的规定,拖轮的使用,引航员(如若需要时)的操纵意图

清楚明白。

2.9.收到附近他船明确的遇险求救信号时:

(1)应立即与呼救船取得联系,如呼救船明确要求我轮救助时,应立即前往。(2)如收到参与救助的任何方的不再需要援救通知时,即解除船长的救助义务。(3)如我轮确有原因不能前往救助时,应在航海日志中记明原因。

3.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3.1.常规命令应置于驾驶台。

3.2.应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填写特殊命令。

3.3.特殊命令应有船长本人的签名和驾驶员的签名。

3.4.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建议内容(但不限于此):

(1)了望

(2)呼叫船长

(3)使用雷达的要求

(4)巡回检查的要求

(5)驾驶台操舵系统转换训练的要求

(6)VHF报告方面的要求

(7)AIS使用方面的要求

(8)航行警告的处理要求

(9)值班水手的配备等

3.4.1夜航命令簿

(1)船长每晚就寝前应将有关的航行锚泊要求及注意事项详细明确地写入“夜航命令簿”,存放在海图室内规定地点;

(2)夜航命令簿不得涂抹,船长临时增减夜航指示内容时,应通知当班驾驶员并在更改处签字;

(3)值班驾驶员应当及时阅读,阅后用钢笔签字,并充分理解和严格执行船长的指示;(4)值班驾驶员对夜航命令簿内指示如有疑问,应立即请示船长;如情况变化不能执行所示内容时,应及时报告船长。

(5)夜航命令簿存放在驾驶台内,由二副(未配置二副的船舶由三副负责)保管。

4.航行职责和交接班

4.1.值班驾驶员

4.1.1.职责

(1)值班驾驶员在当班期间是船长的代表,对船舶航行安全负全面责任。

(2)明确和执行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3)只要船长为明确表示亲自指挥,必须履行驾驶职责。值班时,如有任何疑问,应立即通知船长。

(4)引航员(如若需要时)在船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应密切合作并保持对船舶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如有怀疑,

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报告船长。

(5)如确有要事,应用电话或派值班水手报告船长处理。

(6)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正规了望。(7)海图作业时间应不影响正规了望的有效性,时间尽可能短并指令值班水手注意了望。

(8)正确测定船位,注意观察周围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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