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通知(2017年2月10日中机中心)
公告近期审查技术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位置要求除外) 注: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和 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解释:新标准增加了对催化转化器测量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要 求,并在耐久排放 (V型试验)前进行。
7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申报“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国五轻型汽车,要求如下: (1)QC0819备案参数“轻型车OBD系统是否具备NOx监测和
IUPR”应填“是”。 (2)QI012备案参数应补充关于IUPR的文件,至少应包含附录二中
附件1至附件3的内容。
9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79项OBD检验报告应有相关的检验内容(包括催化器失效验证 的NOx判定、以及IUPR功能验证)。
,同时应按GB 18352.5-2013指定的循环进行。
6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解释: 5.3.5.1.3条:对于点燃式汽车,若与已按照5.3.5.1.2进行 了整车耐久性试验的车型相比,试验车辆仅污染控制装置的变化 超出了6.3规定的扩展条件,制造厂可使用G.3.2所述的标准台架 循环(SBC)进行耐久性试验。
8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2.在GB 18352.5-2013中有关炭罐和催化器的检测要求,将两个零部 件按新强制性项目进行检测,单独出具报告,并将报告分别放在 燃油蒸发(03项)及耐久性(77项)内。 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 力的实测报告;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器的载体 体积和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4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b)炭罐检验:(新增项目) 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 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 注: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3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 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5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流程
综 合
接受生产准
管 入申请资料 理
部
项目责任人 审查资料
审 核 部
不受理通知, 资料存档
出具审查通知并通 知企业、审查组成员
行文(函)向国家工信部上报 审查结果
资料 存档
否 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是 审核部负责人审批《资料审查报告》
是否现场审查
否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中机中心 审核部
中国 福州 2014年12月
1
主要内容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五、企业升级
2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
审查程序
3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 产业[2009]45号)
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0]132号)
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1]37号)
5.《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2]25号)
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产业 [2014]第48号)
公告流程

公告流程公告流程分为:方案申报,检测报告申报,技术审查公示,网上公布一、申报方案1、改装车体进行中,准备申报方案的相关参数,由采购部与底盘供应方协调提供该车底盘相关公告资料数据,因我司为改装企业,如改装中并未改动的参数可与底盘公告参数视同(如发动机,钢板弹簧等原底盘参数)。
2、技术部需提供该改装车车辆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在简图中应包括正前部,正后部,正左侧面和正右侧面简图各一张,要求注明的参数包括:长宽高,轴距,轮距,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货厢栏板内部尺寸,单位mm;对于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应按照单个外部灯进行标注或列表。
对于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的改装车,只须提供增加或改动的外部灯具情况。
(进口车需要全项申报,所有灯具需标明)。
3、根据汇整的文件图纸及底盘参数进行汇总,按中机技术标准审查相关的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如有问题向相关部门沟通进行修改4、车辆改装完成后进行拍照工作,因申报方案过程中需要左45度,右45度,正侧面,正后部,俯视图,侧防护后防护3+1图片。
(拍摄时要求改装车辆外形必须与技术图纸相符,按国家标准进行反光标识的粘贴才可拍照,侧面反光标识为前红后白,每一侧的连续粘贴长度必须大于车辆总长的50%,后部为白色开始与白色结束,如有横竖相接处为白色与白色相接)。
5、上述完成后把所有相关内容填写在《公告》离线系统中进行上传,方案制作完成。
(3天至7天)6、上传方案后系统中会隔夜过后显示“受理中”,此显示证明了进入中级方案审查的排队之中。
(排队时间由中机决定,基本最少要半个月)7、如方案审查的过程中专家提出问题,会给我们的公告系统提供反馈,看到反馈后查出问题的所在,修改后再次上传(修改后的上传将不再进行排队)8、如方案没有问题,将通过。
二、检测报告申报1、制作检测报告,需按照申报方案中递交的检测方案进行制作;根据改装车的功能与用途,模板由天津检测中心的老师提供;检测车辆需开到天津检测中心进行具体检测(注:可请老师到公司来进行检测,因侧翻试验和后防护试验需要的仪器太大无法带到工厂,所以该项目的检测照片由相关部门协调帮忙进行制作)2、检测项目:定型试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第Ⅲ部分;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汽车外廓尺寸及质量参数;汽车号牌板(架);侧倾稳定角;汽车标记及车辆识别代号(VIN);汽车轮胎认证标记;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机动车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4、公告管理近期重点工作 (1)、深入研究车辆《公告》管理制度,推进汽车行 业法制化管理,修订完善生产企业准入规则。
一是协助工信部建立统一高效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
准入许可管理制度。从企业准入、产品管理、生产一致 性、合格证管理、中介机构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推 进、整合现有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 革、依法行政要求,制定完成《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的国家发改委领导倡议下,由中国汽车技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天津摩托车技术研 究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 中介机构。主要接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为国 家发改委)的委托,从事行政许可项目《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技术 审查、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
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上传至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我部将对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公开 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目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二、国家环保部信息公开 三、国家认监委CCC认证 四、交通部燃油公告 五、北京环保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1、历史沿革
《公告》管理,其前身是1985年国家实施的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随着机构改革调整,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先 后承担汽车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 理。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定描述了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目录、免税图册等工作过程的业务流程及其管理,同时对上述工作过程中的资料编写、申报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车型管理,由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名词术语2.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新产品进行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测、打靶试验,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按规定要求填报,检测机构按规定要求上传检验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中机车辆服务中心对所申报材料审查、公告审批、公告发布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只有列入公告内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2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由汽车生产企业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认证中心委托检测单位对申请认证的汽车产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测或认可后,认证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汽车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及通过自愿认证的产品将获得由认证中心下发的CCC认证证书。
只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先进标准及CQC补充要求生产并通过3C认证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3环保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产品进行污染物排放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发送到机动车环保网,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进行环保目录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不定期在网上发布,只有列入环保达标的车型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4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由汽车生产企业向国家车购办授权的申报受理部门提出特种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申请,申报受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免税的车型进行样车结构与装备检查,对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车型,上报国家车购办审核,国家财政部批准,不定期以(流便函)的形式对外公布。
产品公告的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处
2
产品公告认证简介
根据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文《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 的通知》,目前授权能进行车辆公告产品检测的机构共有以下八家:
6
产品公告申报流程及要求
按照“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 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的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目前已完成了《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调整和优化工作,审查流程已完 成了由A方案向B方案的过渡。
产品公告申报流程及要求
在样车具备、技术参数已经确认的情况下,改装厂新产品公告可以和 主机厂底盘采取同期申报策略,这样可以节省部分认证费用,同时也可
以使公告早发布早使用。
同期申报优点:A、节省认证费用,可以和底盘共用定型报告及强检报告,
改装车不用再单独进行定型和强检试验。
B、改装车公告和底盘同一批发布,比底盘发布后再进行改
8
产品公告申报流程及要求
公告审查流程变更的利与弊 优点:企业申报的公告方案不再进行审查,方案下达时间周期变短。 弊端:中机中心在后期进行技术审查时也同时审查公告方案,这就导致了 后期技术审查的不通过率大大提高。
以293批公告技术审查为例: 由于公告流程的变更,在293批公告全国一共公示了3626个车型,其 中不通过1120个车型,待定车型122个,被举报公示审查车型118个,通 过率非常低,仅为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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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告产品上户注意事项
保证销售产品和公告的一致性——严禁私自违法改装
按照(工信厅装函〔2017〕21号)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 局办公厅将于2017年开展货车非法改装的专项整治行动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 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 数不进行审查。
【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 性项目报告编号】
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 VIN管理:国家发改委[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 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 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 靠性检验。
4.规范性要求介绍
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 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 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公告》管理流程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2、申报流程 • 产品变更和扩展的申报与原公告申报流程 基本相同,只增加了VIN的审查工作。 • 产品勘误应纸面申报,申报格式见附表3。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3、注意事项
• 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企业应及时申报。如果该车型备案 参数的变更、扩展不影响其他车型申报《公告》,则允许企 业在3个月内集中申报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 •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 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 渡期一般为6个月,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扩展产品不 标注有效期。 • 企业申报产品变更、扩展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参数组织 生产、销售。
一、《公告》管理的主要变化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 文的要求,新的《 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 表述为: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 案表》→中机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 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 定的试验方案)→ 中机中心技术审查(组织 专家)→报发改委公示、批准、公布。 可以看出,新的公告管理流程与原来相比 有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五步: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上传强检统计表 (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六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 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检测机构是否上传试 验方案、VIN审查是否通过、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 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 等。
● M1类汽车产品和摩托车产品申报《公告》 • 第四步: 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 应与国家发改委 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联 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 后,应 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 数)的核定,并 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 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最后上传强检统计 表和试验报告。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与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下列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要紧技术根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与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存,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要紧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与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根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与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与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关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表达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关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关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同意与普通载货车使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与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与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关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能够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务必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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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升级,主要调整的功能(1)调整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查环节。
按照工信部492号文件要求,取消了申报《公告》的汽车产品试验方案审查、确认环节,仅保留了消防车新产品的方案审查功能。
其他车型在申报新产品、变更扩展等产品准入时,不需经过中机中心进行试验方案的审查,可直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2)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通过调整和优化系统,提高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准入的审查效率,实现“随时受理、随时审查、随时反馈”。
即企业可在申报资料齐全后,随时申请“列入技术审查”,中机中心可随时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方便企业对问题车型进行修改和重新申报;(3)提高服务,方便企业。
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量化审查工作,详细反馈产品审查进度,确保列入审查车型及时、准确的完成审查工作。
同时增加“企业申请退回”功能,对已申报的车型,只要未进入“公示”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后,均可自行申请退回,重新申报,缩短等候时间。
(4)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新增检测机构“申请退回”功能。
企业是产品准入申报的责任主体,取消检测方案审查环节后,产品检测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申报车型、检验样品、试验方案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停止试验并通知企业调整。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主要特点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 、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
大于20台) ,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 18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 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 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 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 及生产准备情况。
28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 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 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 、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 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中机中心 审核部
中国 福州 2014年12月
1
主要内容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五、企业升级
2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
审查程序
3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
4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
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 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 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 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 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Q/DYC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YC JB3172—2015代替Q/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文稿版次选择2015-02-10发布2015-02-14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目的 (1)4 术语 (1)5 各部门职责 (2)6 培训和资格 (3)7 控制流程图与控制要点 (3)8 公告申报周期 (6)9 记录和表格 (6)附录A(规范性附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策划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产品策划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学龙、汪绍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的汽车、挂车及低速货车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Q/DYC CCC2.0-01-2013 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引用国家标准见附录A(略)目的1.1 规范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公告》申报流程,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1.2 满足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经营需求,更好的为市场服务。
1.3 提高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公告》利用率,减少无效《公告》的申报,降低《公告》成本。
术语术语见表1 。
表1 术语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职责见表2。
表2 各部门职责培训和资格本标准所涉及的各职能单位都应进行宣贯培训,确保各职能单位熟知。
控制流程图与控制要点1.13 控制流程图控制流程图见图1,其中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流程部分按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一致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14 流程控制要点1.14.1 公告计划1.14.1.1 产品策划部根据市场调研、产品研发部及营销公司提出的《公告需求分析表》按月度编制《公告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批准、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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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官网登录请点击以下入口登录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官网!希望此入口能帮到大家!点击进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官网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相关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同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
二、工作安排专项行动自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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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2-10 15:00:39 查看次数:14896 次为进一步规范《公告》申报及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的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已完成了《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调整和优化工作,计划将于2017年2月13日进行系统升级,现将具体升级情况进行介绍,请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此次升级,主要调整的功能
(1)调整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查环节。
按照工信部492号文件要求,取消了申报《公告》的汽车产品试验方案审查、确认环节,仅保留了消防车新产品的方案审查功能。
其他车型在申报新产品、变更扩展等产品准入时,不需经过中机中心进行试验方案的审查,可直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2)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通过调整和优化系统,提高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准入的审查效率,实现“随时受理、随时审查、随时反馈”。
即企业可在申报资料齐全后,随时申请“列入技术审查”,中机中心可随时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方便企业对问题车型进行修改和重新申报;
(3)提高服务,方便企业。
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量化审查工作,详细反馈产品审查进度,确保列入审查车型及时、准确的完成审查工作。
同时增加“企业申请退回”功能,对已申报的车型,只要未进入
“公示”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后,均可自行申请退回,重新申报,缩短等候时间。
(4)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新增检测机构“申请退回”功能。
企业是产品准入申报的责任主体,取消检测方案审查环节后,产品检测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申报车型、检验样品、试验方案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停止试验并通知企业调整。
对有重大问题的产品,检测机构可拒绝接受企业委托,直接向中机中心申请将委托检测的产品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2.调整后的产品准入时间节点
按照工信部要求,一般情况下,申报《公告》的产品,截至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进行产品的“公示”,并同时开展“公示”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已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不再重复审查)。
未列入当批“公示”的产品,转到下一批《公告》进行审查;每月25日前,中机中心结束当批“公示”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向工信部进行汇报。
3.申报产品受理的条件
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需要受理后才可进行产品“公示”。
产品“受理”的条件是指产品的申报资料齐全并具备审查条件。
申报资料包括产品申报的技术参数、强检项目统计表、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等。
简化申报和同期申报的车型,还需要相应的底盘和同期申报车型的申报资料齐全后,才能够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