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法习题二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习题二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习题二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事件:是指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

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予以判定的请求。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4.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提出来的证据。

5.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二、不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C4.ABCD5.ABD6.ACD7.BCD8.BC9.AC 10.D三、简答题1.处分原则的“处分”,是指权利主体自由决定行使或者放弃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

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只有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其行使所有处分权,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处分权的客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基于诉讼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第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首先,当事人处分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其处分行为无效;其次,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首次,起诉的实质要件有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的权利主体,另一种是非直接的权利主体,即其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遭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虽然不是由其直接享有,而且其也不认为应当为自己直接享有,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其有权对这种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可以对其加以管理或支配,那么也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教授--民事诉讼法教授

张卫平教授--民事诉讼法教授

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认为,要学好民事诉讼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按照宪法--法理--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的进阶来学习,一步步基础打扎实。

2.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学学科里面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因为任何一门学科之所以成为一门学科,原因在于其自身在原理原则方面具有理论自足性。

3.法学不是学好其他学科的基础,但是其他学科的知识一定是学好法学的基础。

所以一定要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面。

4.要理论联系实际,平时要养成阅读并分析案例的习惯,将所学法学原理应用于具体实践中来,一是为了检验所学理论的正确性,二是为了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已解决实际和现实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pdf电子版

《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pdf电子版

《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pdf电子版
我最近在读这本PDF《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这本PDF我有
如果你正在找这个本书籍,我这边可以分享
来博文学习一起进步吧
本书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修订第3版,结合了202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新立法成果。

本书共分为五编,分别为:
第一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章民事诉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
第二编基本原则与制度,包括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诉讼主体与客体,第七章民事审判权与管辖,第八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第九章诉与诉权;
第四编证据与证明,包括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五编诉讼程序包括: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诉讼调解,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十六章公益诉讼,第十七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九章再审程序;
第六编非诉程序,包括第二十章特别程序,第二十一章督促程序,第二十二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七编执行程序包括:第二十三章民事执行程序概述,第二十四章民事执行主体,第二十五章民事执行开始,第二十六章民事执行阻却,第二十七章民事执行结束,第二十八章民事执行措施,第二十九章民事执行救济与民事执行回转;
第八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三十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章司法协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 公益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1.公益诉讼的涵义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诉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要求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2.公益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社会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①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允许特定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②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都并不能完全适用,要受到诸多限制。

3.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社会公益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民事义务或责任。

涵义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 性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的范围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处分原则适用的限制公益诉讼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仅仅是确立一个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并没有建构具体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4.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纠纷这两类诉讼确定为公益诉讼。

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1.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2.通常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团体应当包括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和维护相关公共利益的团体,关于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存有争议。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类型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方式:1.通过诉讼要求加害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2.要求予以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再审制度/法律审/第三人撤销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内容提要: 体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需要保留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探讨;破产程序应从民事诉讼法中剔除;应当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小额诉讼、诉讼费用、第三人撤销诉讼、票据诉讼等规定。

另外,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民事检察监督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检察官学院请我来讲一下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这是我自己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其中也许有不当,甚至错误之处,希望大家听后能够批评指正。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法体系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是现在和今后五年内最重要的事项。

在民诉法修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体系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要制定一部新的民诉法,这部民诉法在内容结构和体系上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与过去的民诉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这样建构一个体系?在民诉法体系上的调整主要是做“减法”和“加法”,即增加哪些内容,删去哪些内容。

我们现在还处在立法的学术讨论中,为什么叫“学术讨论”呢?因为现在人大法工委虽然明确表示启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但实质上民诉法的修改在立法日程上还没有进人组织阶段,还没有一个负责起草民诉法的班子,一切还仅仅处在学术讨论之中。

有些老师已经提出民诉法修改的草案,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当删去的内容第一,关于《证据法》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要不要从新的民诉法中删掉,单独制定一部独立的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位一体的综合的《证据法》?关于这样一个问题争论了好几年,现在看来,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人了日程,所以,要制定一部独立的证据法已经不现实了。

有的学者原来极力主张按照英美模式单独制定证据法。

这个想法的产生有当时的背景,如果不能够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单独制定证据法是相当有道理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9章 第三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问题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源起及理论基础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管辖法院及其组织形式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审查与立案 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及其效力特殊救济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第三人【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地位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②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③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审原被告对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①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②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①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②法院也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便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15章 普通程序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含义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起诉的条件、禁止重复诉讼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起诉状误写被告姓名、名称的处理受理、关于立案制度的改革开庭审理的一般准备事项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延期审理:概念、情形审结期限:概念、具体规定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的实施撤诉的含义、撤诉的条件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缺席判决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普通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普通程序的含义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1)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系统地规定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由此,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有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依照法律适用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4)发回重审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1)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必读书单

民事诉讼法必读书单

民事诉讼法必读书单一、《民事诉讼法》(第四版)张卫平一句话推荐:富有理论含量的独著教材。

内容简介:独著精品教材,作者之深刻思考与精辟见解皆载其中。

本书尤为注重民事诉讼法原理的阐释,其阐述更加深入、成熟和系统。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也关注了近些年来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和新的动向,并给予了理论上的解读,试图在指导实践方面有所作为。

同时,本书还进一步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法文本和理论的认识,进而丰富和提升了本教材的内容与层次。

二、《新民事诉讼法》[日]新堂幸司一句话推荐:国内学者引证率很高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学作品。

内容简介:《新民事诉讼法》是一本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出版的是该书的最新版。

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代领军人新堂说被认为是对日本战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提出全面修正的学说。

三、《转换的逻辑一一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张卫平一句话推荐:以辩论主义为支点的比较民事讼理论经典。

内容简介:本书从比较的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结构进行深入的剖析。

立体地刻画了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和基本结构,并进而阐明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生成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素。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体制是原有社会体制的产物。

有悖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特性和规律,已经不再适应我国民事诉讼现在和将来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实现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

通过转换体制,建构一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体制,这种转换后的新体制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其基本结构的体制。

本书还进一步从技术层面详细地论述了诉讼体制转换的。

四、《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日]谷口安平一句话推荐:在中国民事审判改革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力。

内容简介:本书尽管是由作者在不同时期就不同问题写作的多篇论文而组成的,由于作者思的体系性和译编者的目的意识,本书的主题却具有明显的一贯性。

贯串全书的主题可以说就是以下三个:程序与之前体法的关系、程序保障、以及诉讼制度各个领域中程序的技术构成。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第10章 诉讼代理人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诉讼代理人(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4.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1)相同点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同点①代理的内容不同。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

②代理的目的不同。

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③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5.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1)补充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95条:“当事 人就其提出之事实应为真实及完全之陈述”。
日本1996年《民事诉讼法》第2条:“法院 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 之”。
(二)民事诉讼法中确认诚信原则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精 神上的关联性或一脉相承性;
四、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涵义 ——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 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 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 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 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不告 不理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 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 判。即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
案例1:张光明策划、伪造18张假欠条,唆 使3名假代理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案由向 法院起诉,要求中铁二十二局支付40余万 元农民工工资案。
2008年12月,北京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受 理了18名山东籍农民工起诉中铁二十二局 索要被拖欠工资案。18位起诉民工称:他 们于2007年5月到中铁二十二局的内蒙古 多伦县路基三队工作,包工头张光明向他 们支付一部分工资后,尚欠总计40余万元, 按照国家规定,包工头不能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应由工程发包方支付。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
1.该原则的规定是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真实, 做出公正裁决; 2.该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3.该原则是“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域的具体化; 4.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当事人平等的民事实体 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 5.该原则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
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
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处分原则的含义
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
处分的种类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
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
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
促进诉讼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
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诉讼上权能的丧失
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比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要求的体现和落实。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两者都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只有把握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

当民事诉讼法对某些具体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灵活地加以处理。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也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

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保持修改和调整后的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中既包括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包括了一般原则和重要的具体制度。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合适的。

(4)有关审判合议、回避、两审终审、使用本民族语言、民事检察监督、支持起诉和民事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的规定,由于在整个民事诉讼法中不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因而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1)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给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①双方都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资料的权利。

②一方实施诉讼攻击时,另一方则有进行防御的权利。

(3)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我国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当事人也同样应当承担。

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
(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规定是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真实,作出公正裁决。

(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3)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域的具体化。

(4)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当事人平等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

(5)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口头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要受到当事人主张范围的约束,在第二审程序中,法院也只能在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判。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2.约束性辩论
(1)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
①使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避免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程序空洞化的弊端,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司法领域中的不正之风。

②使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能够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

③使法院处于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并且能够使当事人的主体权(当事人权)得到体现。

(3)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①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

a.具体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量上,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裁判,不得超出请求的数量范围作出判决。

b.具体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质上,法院的判决不得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项在其性质上相悖。

②法院裁判的诉讼标的应与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已经判明实际存在的诉讼标的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不一致,法院不得以实际存在的诉讼标的满足原告的请求。

③法院裁判的依据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张,其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线索。

法院在诉讼中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只是必须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之内。

④辩论原则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并不是说法院完全没有作为。

在当事人的请求或陈述不充分、当事人主张的表述和陈述不适当,或由于当事人的意识偏差而未将应提出的证据提出等场合,法院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充分、适当地陈述自己的主张,使争议的焦点和主张的依据变得更加明确,以利于发现真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2.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