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问题(完整版)
医学伦理学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
• 1、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Euthanasia, 其原意为安详地死亡,或无痛苦死亡, 幸福的死亡。这种思想渊源久远。如中 国佛教的涅磐、圆寂、坐化等。古希腊、 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残疾人“自由辞 世”,这种安乐死的原意是指好死、是 无疾而终的概念,是对安乐死的广义理 解,与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 的。
• * 荷兰安乐死法的几个基本要点: • ——对安乐死的对象,一般仅限于成人末期患
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患者有特殊规定 • ——就实施安乐死的患者而言,规定了七个条
件
• A、 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提出申请 • B、 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
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 C、 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其以后的发展情 况
• 定义四:安乐死行动是一个人(A)为了第二 个人(B)的利益杀死了B,而B 从被杀中受 益。这个定义的不足是明显的:没有给出遭受 痛苦的背景。
• 定义安乐死必须从两个前提出发: • 前提一:必须考虑安乐死这个词的词源是好死
这个本意
• 前提二:要考虑安乐死的各种不同情况
• 定义五 • Tom L. beauchamp, Amold I. Davidson且提出
• 安乐死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有三点:
• ——对象是那些因遭受极大痛苦的末 期病人
• ——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的,这种自 愿没有任何外来干预
• ——由他人采取无痛致死措施致死。 而这种第三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 3、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多种不同的情况,必须加 以区分:
• ——一般的所谓无疾而终,这当然是安乐死,但 不是我们今天争论的安乐死
• ——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自然死, 这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安乐死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指“善终”或者“无痛苦”的死亡,在20世纪,也解释为“仁慈的杀死”,指遵照病人或家属的要求,对于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而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概念本身也是颇有争议的。
一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概念是含糊的,应当用“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三个概念来替代。
“听任死亡”指的是当一个人患有所有医疗处置都毫无效果的晚期疾病时,让患者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中自然的死亡。
“仁慈助死”是指根据患者的要求,采取直接行动结束其生命,这实际上等于一种受助自杀。
“仁慈杀死”指的是不经患者同意,由某人采取直接的行动结束其生命。
这一决定的前提是,患者的生命被认定为不再“有意义”,而且如果患者能够讲话,他也会表达出求死的愿望。
在研究安乐死问题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作出两种区分:1、就安乐死的方式而言,包括了“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
“听任死亡”相当于“被动安乐死”,而“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可以理解为“主动安乐死”,1986年,美国医学会伦理司法委员会宣布,对于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医生可以根据伦理判断停止包括食物和饮水在内的“所有维持生命的医疗手段,这实际上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
2、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包括了“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或是由行为的接受者来完成,或是应行为接受者的要求来完成,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安乐死,这或是因为患者没有能力作出决定,或是因为患者的意愿无法知道。
安乐死也能够在违背某人的意愿情况下完成,这也属于“非自愿安乐死”。
多数安乐死的讨论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安乐死”。
按照上述分类,近来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特丽案例从安乐死的方式来说,属于“听任死亡”或者是“被动安乐死”,而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则相当于“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生命伦理热点问题探讨 安乐死
• 4.阻碍医学进步,加深医患矛盾:
安乐死必然要涉及到医学领域中的相关 问题。医学科学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揭示 疾病的奥秘,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 没有永远医治不了的疾病。随着当今世 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医学技术的 不断提高和创新,一些目前无法攻克的 疑难杂症也一定将会被逐渐攻克。
我国安乐死问题案例
安乐死的行为分类
• 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 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 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安乐死的在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 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 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 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 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 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 反对方: 1.生命神圣论:生命伦
理学认为,每个人都有平等、尊严活 着的权利,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神圣 性。个人的生命是与生俱来的,任何 人都没有资格剥夺一个人生存的权利。 2.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产生冲击: 尽管有很多杰出的伦理学家要求对安 乐死合法化,但法律的进展却甚为缓 慢,就是在因为道德上的纷争久久不 能得到解决。安乐死这种外来的死亡 思想观念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相悖 反,公众要理解和接受安乐死存在较 大障碍,要将安乐死得以实施将面临 重重阻力 。3.与中国的现行法律 相冲突 :从目前的法制状况来看,中 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 宪法和各项法律均未对安乐死行为作 出相应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授 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 利。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第一篇: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问题的探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地对人类自己的生命终结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无论是法学界、医学界、社会学界都越来越加大对这方面的研究。
本文从各个方面探讨安乐死,从各个方面论证安乐死最终得以合法化。
第一部分,介绍安乐死之中国社会背景,正是由于近几十年来在中国境内出现了多起安乐死案例,安乐死才会倍受关注。
第二部分,讨论与安乐死有关的各个概念,包括安乐死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安乐死分类。
第三部分,阐述安乐死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对比安乐死在国外发展的趋势来研究国内安乐死之现状及未来走向。
第四部分,安乐死之正反观点及理由。
伴随安乐死的出现而产生的世人观点也是褒贬不一,有支持并热衷于安乐死的人群;也有人认为其违背伦理道德,违背生命运转之自然规律。
第五部分,根据以上的阐述从而分析论证安乐死在中国之合法化。
这是我们的核心观点,其他部分围绕这个观点而展开论述。
第六部分,我们注重中国现实状况,安乐死要想在被儒家思想统治数千年的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实现合法还需一段艰辛的历程,也存在着许多暂时性的困境。
一、安乐死之研究背景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目前,国内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个媒体再次强烈关注安乐死的问题。
起因是两个重要的事件。
一是王明成(全国第一个安乐死法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安乐死。
媒体报道“17 年前他曾背负杀母罪名两次被关终不言悔,17 年后重病的他申请让自己以同样方式离世”。
二是1988 年七届人大会议上就作为安乐死立法提案人的胡亚美,委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再次在2003 的人大会议上提出安乐死的议案。
安乐死的讨论再次掀起。
二、安乐死概念之探讨(一)安乐死含义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安乐死伦理问题
少医生联合亲属操纵老年人的生命。根据调查,
在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亲属 提出结束患者痛苦的合法死亡,其中有11%案例 中患者死亡前还保持清醒的意识,而且有能力 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过它们是否愿意死去。 根据这份报告指出的更令人担心的情况是,有 1\3安乐死案例是因为家属没有能力继续为病人 治病,以使他们活到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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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家
存在根本区别
1、被动安乐死,患者死于疾病,主动安乐死,患者死 于另一人的行为。 2、主动安乐死排除了纠正误诊的可能,而撤消或终止治疗,还有发 现、纠正误诊的可能。
中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 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05
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公元前300年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 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 支持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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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
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
十六世纪
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 忍、救治无方的病人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 地自杀。
反对安乐死
13
现有观点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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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
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 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 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 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
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
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者。
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由于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引发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争议。
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
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
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地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
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律”而作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
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在被奉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
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
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悻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行为。
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因此,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而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是严重地违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牟上述观点反驳道:“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被告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生三步曲是:优生、优育、优死。
‘安乐死’于患者、于家、于国都有利,是社会进步、精神文明的表现。
” 当年中央广播电台展开安乐死问题讨论的时候,邓颖超同志亦以一名听众的身份写信给电台表示同意,并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生命的意义何在?一直在拷问着现代人类文明的心灵。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
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第一篇: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讲课主题: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一、小组成员观点:1.A.实施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和生命价值的尊重,是现代医学人道主义和利他原则的体现。
B.如果我们实施安乐死的意图在于将一个正在受到病痛无休止折磨的病患的子网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我们也算是在实施安乐死。
可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的动机完全是出于我们个人利益的追求,那么安乐死真的还是安乐死?我想那样的安乐死完全等同于一场毫无争议的谋杀。
2.A.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安乐死行为是不合人情的,是十分不应该的。
但从人生意义来看,安乐死并非一种不好之事。
人活着的意义就是为社会做贡献,如果一个人都不能再为社会做贡献了,并且活着只会给社会带来负担,活着又是自己的痛苦,大多数愿意用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人生。
B.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行为既缓解了病人及其今天的精神与经济压力,更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换取更多可救病人生的希望;同时对于意愿捐献遗体的病人更能够发挥其个人价值,造福更多可救病人,同时也可以促进国家医疗科研的发展,让病人的价值得到更多的体现,让病人的生命得到别样的绽放;C.我赞成安乐死合法化,因为每个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并且我们自己有权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这拥有绝大多数的人们支持安乐死行为,法律应该尊重我们的权利; 3.A.安乐死的意义:a.从病人角度来说。
使病人免除了多余的不必要的痛苦,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人的尊严。
b.从社会的角度来说。
避免了不必要的开支,使得资源合理利用,得到效益最大化。
B.安乐死的伦理困惑:a.从病人角度来说。
很大程度上以自我之意决定他人生死,不仅是一种不尊重人的做法,更是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人的生命权。
b.从社会角度来看。
使得一部分人使用其作为犯罪的借口,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存在隐患。
4.A.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应该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这是符合我国宪法的。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
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
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三,安乐死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但在国外部分国家已经立法表示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有明确的条件。
四,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
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11安乐死伦理
关于被动安乐死
不给或撤除的是无效的治疗措施。 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某种治疗或是否拒绝 某种治疗。 在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情况下,患者 的死亡是其疾病自然过程的结局,而不是医 生的医疗干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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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协助自杀(kevorkian医生)
杰克· 科沃基恩是一名“安乐死” 的拥护者,在他当医生的职业生 涯中总共为150多个病人实施过安 乐死,人称“死亡医生”。 密歇根的司法机关多次想把他绳 之以法,但直到1999年,他把一 份记录了某位病人安乐死过程的 录像带寄给著名电视新闻栏目 《60分钟》后,才被法庭判定为2 级谋杀,入狱10—25年。不过在 服刑8年后,杰克· 科沃基恩假释 出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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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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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宁陵县54岁的刘沙波与其妻吴秀云结婚30多年, 感情一直很好。1993年12月吴秀云被确诊为肝癌晚期。 病情不断恶化,使她常常疼痛难忍。吴秀云曾多次求 丈夫找来安眠药,欲安乐死,但丈夫刘沙波都将妻子 说服。 1994年9月8日夜,吴秀云又由于疼痛而在床上翻滚不 停,吴秀云央求丈夫找药来尽早结束痛苦,刘沙波不 忍妻子痛苦欲绝的样子,可又一时找不到安眠药,他 就倒了半杯农药递给妻子,吴秀云将农药全部喝下, 在丈夫的怀抱里死去。 吴秀云给子女留下了一封遗书,表示是自己让刘沙波 为自己实施安乐死,并表示这是自己解脱痛苦的唯一 办法。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沙波已经构 成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段,保证我们在正确的地方、正确的时 间、以正确的方式,作出正确的判断和 正确的行动”。 麦金太尔《追寻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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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效应原则(double
effect)
一行为的目的是好的,而且也可以带 来明确的良好效应,这是行为的直接效应。 同时也会伴随不可避免的伤害或负作用, 这是行为的间接效应,但不是此行为的目 的,那么可以认为这一行为是道德的。 双重效应原则用来表明一个行动的有 害效应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 接的可预见的效应。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第一篇: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
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
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有些更有“本体论”意味的定义认为,安乐死是在不违反晚期癌症患者的意愿或受其委托的前提下,处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以及对其死亡权利和尊严的尊重,不给或撤销引起痛苦的治疗或采取措施使患者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
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按照安乐死的被实施对象的意愿表达情况,主动安乐死还可以分为主动自愿安乐死和主动非自愿安乐死。
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有这样的要求。
主动非自愿安乐死是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有能力做出安乐死的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
简论“安乐死”伦理问题
简论“安乐死”伦理问题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有超过20年的时间,安乐死也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接受。
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角度入手,讨论探析当今发达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理解和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案整理与不同层度的推进,正确认识安乐死这种优化的死亡方式。
论文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定义与概念伦理道德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我们面临的生存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其弊端。
这些懊恼难题的出现在伴随高科技的进步变得可以让人们轻松应对,这是时代赋予我们对生命无限追求的奖赏,也是社会不断前行的必经之路。
但上帝很公平,再为你新开一扇窗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至。
一、“安乐死”的基本形式与不同意义(一)基本形式“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思是善的死亡,这一出现于17世纪有着浓重感情色彩的词汇,自打出现就备受争议。
不管是不是自己死亡或者他人死亡,也不管这种死亡是不是秉着病患自愿的原则。
怎么样区分“安乐死”与“被安死”已成为一种惯例,被动安乐死是通过不予以患者治疗或者撤出其医疗设备而允许的死亡,而主动安乐死是有意引致死亡的行动的结果。
所以常常使初视者误读其意,从而妄下结论。
在学术中“安乐死”更是有很多意思,根据意义的不同分化出不同类型,这些所谓的区分显然不是那么清晰明。
(二)不同意义对“安乐死”的理解因人而异,有相对广义的理解,也有人相对狭义的看待。
人们认同它是因为认为“安乐死”属于一种个人权利,个体对自身的存活或者死亡有直接选择权利。
虽然“安乐死”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依旧不是被太多人所接受,但我们已经在宠物身上看到“安乐死”的情况了。
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元首希特勒曾筹划一个关于“安乐死”计划,意在用模糊的“安乐死”方式来杀害他认为没有用的人。
一位收到过500份脑组织的神经病理学家描述:“在当时的德国,有关于这种惨绝人寰的屠杀包括其中的智力低下者、精神分裂患者、癫痫痴呆以及身体器官出现异常或者失调的病患……实际上,那些所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一概被认为是没有用的人被处以”安乐死“的方式杀害。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困境-5页word资料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困境一、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快乐死亡”、“安逸死亡”、“无痛苦死亡”,有时也译为“无痛致死术”。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定义为“在不可救药的或在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在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
概括起来,国内比较完整的对安乐死的定义: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已无救治希望,在危重濒死状态,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难以忍受,在自己或其家属的合理及迫切要求下,经过医生、权威机构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采取积极的仁慈的医学方法,人为地加速其死亡,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或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任其自然死亡的全过程。
二、安乐死的现状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仅有瑞士、比利时、荷兰等极少数的国家允许安乐死,我国的立法,至今为止还没有涉及安乐死问题。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提供的医疗保障程度很低,虽然现在实行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等,但是还存在大量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贫困人口。
在一些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中因经济原因而对晚期病人放弃治疗,包括撤除生命维持技术,己成为常见做法。
三、安乐死的伦理争论目前,围绕着安乐死的争论不断,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神圣,还是对生命的亵渎?是合情合理的选择,还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围绕着这些争论,赞同和反对者各执一词。
总的说来,他们的观点如下:赞成安乐死的观点认为:第一,安乐死是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维护病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类对生与死的理性认识和选择的文明体现。
第二,实施安乐死符合现代生命伦理观。
生命是神圣的,但又是相对的,人们在追求延长人的期望寿命的同时,应该重视生命的质量和价值。
第三,实施安乐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矛盾的困境之中,一方面,把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不可能治愈的病人,另一方面,很多贫困地区缺少医疗条件,常有人因小病得不到良好治疗而死亡或残疾。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
二、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1.安乐死的伦理原则安乐死是社会对优化的死亡状态的选择和崇尚,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
既然安乐死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那么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实行安乐死时,就应遵循社会伦理原则和规范。
其一,应坚持有利无害的原则。
一系列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我们不仅不伤害别人,而且还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利益有所贡献。
安乐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有利无害的原则。
所谓有利无害,就是说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时,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让临终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稳、安详、无痛苦、体面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又不损害病人的尊严。
同时,还应考虑对病人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如果实行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但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太大,那么在伦理上仍是属于不正当之列。
其二,应坚持自主尊重的原则。
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生,那么可不可以选择自己以哪种方式去死呢?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尊严,这尊严包括活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临终病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和时间的权利,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安乐死的决定是一个人自主性的最终体现,表明了人们对生命控制的终结。
面对病人的痛苦,医生应病人的要求,帮助病人安乐地死去,这既是对病人痛苦的解除,是成人之美,又是对病人安乐死决定的尊重,是符合道德的。
但如果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在家属或医生的利诱、欺骗之下做出的,那么这就违反了自主性的原则,是不符合道德的。
同样,如果医生违反病人的意愿,不尊重病人安乐死的自主性决定,即使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伦理上仍属于不正当之列。
英国著名思想家汤因比曾说,当“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时,“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就应该满足他的愿望,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3]2.安乐死的伦理意义对濒临死亡的病人,施行安乐死,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一定的意义。
安乐死
观点对碰
• 赞成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 • 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 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 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 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 佳利益。 • 反对安乐死立法为时过早 医学专家们都在呼吁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 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器官救活他人。用安乐 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 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的作法无异 于“杀人”。因此,他认为,在《器官移植法》和《脑 死法》出台之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组员:王蓉 周洁 郭妍娜 卞羽红 丁亚男 陶星星
安乐死
•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 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 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 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 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 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 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 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 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 有这个权利。
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姓名:李昊明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号:20132201048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死亡过程被不断的延长。
人们不再把延年益寿作为生活的唯一目标,而是注重生命过程的每一个使自己轻松愉快的细节,把生命质量的好坏,放在了衡量生活水平的天平上。
人类社会开始慢慢地将目光从“优生”转向“优死”,于是,安乐死这一产物渐露头角,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辩。
笔者就安乐死的伦理问题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
本文,笔者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以及总结与反思这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1.西方安乐死的发展历程在西方的原始部落,就已经出现了为减轻部落的负担而丢弃或杀死老弱病残的现象,这可认为是安乐死的萌芽时期。
中世纪时期,随着神学生命神圣论思想的广泛传播,丢弃老弱病残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由人来结束自己或他人生命被认为是对上帝权力的侵犯,安乐死的实施是被绝对禁止的。
到了19世纪安乐死开始被临床应用,被认为是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医疗措施。
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安乐死的发展走向了巅峰,欧洲很多国家都有人倡议安乐死合法化。
1976年9月30口,美国颁布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安乐死法。
1995年5月25口,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一一《晚期病人权利法》,其明确规定医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结束病人的生命。
此项法律从1996年7月1口起开始实施,由于反对过于强烈,在1997年3被推翻。
2001年4月10口,荷兰议会上院通过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1]国家。
2.我国安乐死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后,多元文化不断入侵,安乐死思想也因此流进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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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家
无本质区别
它们的动机都是相同的。两者都属于有意,但又是无可奈何的 行为。杀死和让其死在道德上是相同的。
公共政策学家
存在根本区别
1、被动安乐死,患者死于疾病,主动安乐死,患者死 于另一人的行为。 2、主动安乐死排除了纠正误诊的可能,而撤消或终止治疗,还有发 现、纠正误诊的可能。
04
怎样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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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氰化物
12-34%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 情况下,注射氰化物导 致患者死亡。
注射氰化物
34-67%
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 射有呼吸 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 剂,通常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 强力镇静药品。
注射氰化物
12-34%
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 凝血剂堵塞静脉。
中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 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03
主动、被动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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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一个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 她,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 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就是说,她的肌肉吸收不 了养分,最终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到现在,她的全身只有头 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微动,“我吃饭妈妈喂,我上厕所她抱,我睡觉 她要一夜给大大小小翻十多次身。” 28年,她就是这样活下来的。 她坐在轮椅上,头发清洁,向陌生人微笑,还学会了画画——虽然 画一朵花要用5个小时。她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 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 博客(blog)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 不愿活”。 她说她有信心活到40岁,但是她恐惧,“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 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 候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 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 面对即将枯竭的生命,是终结还是延续?
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
02
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
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 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采取止痛 办法,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使其自然死亡。 目前,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宗 教组织都表示赞同,而且在临床医学实践中
也一直应用着,人们对其争议不大。
主动和被动安乐死的区别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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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
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
2002年
4月1 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医生没有决定患者 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 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 兰人表示支持
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2002年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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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安乐死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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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
荷兰是最早试行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被安乐死, 现在荷兰有许多老人越来越不相信为他们治病的医生,甚至对亲 属也不相信,他们单独或者结伴越境逃往其他国家,以免遭受安 乐死,在最近四个月里面已经有三万荷兰老人进入德国
Sanfa
三万荷 兰老人 出国躲 安乐死
08
婴儿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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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规定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病痛达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而且缺 乏缓解病痛的治疗方法,才能实施。但是人们对于这一法律的解释出现 了偏差,甚至只要有病人叫喊疼痛时,就可以成为法律依据,并让他死 亡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荷兰人的宽容简直让人惊叹,在对成年人实施安 乐死合法之后,如今,这个国家进一步允许婴儿实施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
经久不息的伦理风波
MAY 25, 2017
什么是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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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thanasia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Ευθανασία,有“好的死亡” 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 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 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 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 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5月16日,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 死合法化的国家。我国于1989年在上海举行了 第一次有关安乐死的学术研讨会。由于安乐死 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 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大陆至今(2017年)尚未 为之立法。
截止2012年
目前(截至2012年)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 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 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德国格丁根大学最近一份调研报告对荷兰出现 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不 少医生联合亲属操纵老年人的生命。根据调查, 在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亲 属提出结束患者痛苦的合法死亡,其中有11% 案例中患者死亡前还保持清醒的意识,而且有 能力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过它们是否愿意 死去。根据这份报告指出的更令人担心的情况 是,有1\3安乐死案例是因为家属没有能力继续 为病人治病,以使他们活到临终。
05
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公元前300年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 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 支持这种做法。
十六世纪
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 忍、救治无方的病人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 地自杀。
1936年
英国在1936年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英 国上议院也曾为安乐死提出动议,最终以35票 反对,14票赞成被否决。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 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 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01安乐死的分类 Nhomakorabea小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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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安乐死是对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
苦的人实施的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提前结束生 命 的行为。又分为: 1、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 在头脑清醒时,有这样的要求。一般来说,人们谈 论的安乐死是指主动自愿安乐死。 2、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是指重病者或者濒临死 亡者,没有能力作出安乐死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 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 包括对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的处置和撤销对植物人 水和营养物的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