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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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

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引言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备案。

外国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更为繁琐。

本文旨在帮助外国地区企业了解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系统流程和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分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资协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营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作协议的规定一般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外国企业、外国非企业单位和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

三、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1、中外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协议书和公司章程2.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各合资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资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合资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2.中外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作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作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中外合作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3、外商独资企业1.中方提供的场地或资产的产权证明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的决议和审批证明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4.合同协议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它银行资信证明6.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证明材料7.企业章程8.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四、总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有些材料还涉及到法规、条例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新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新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578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Application for change of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新版)受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变更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机构印章)二00╳年╳╳月╳╳日网址:.cm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HTTP://兹委托代理机构/本机构人员_______________张三_______________(代理)/办理本机构变更事宜。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一】年度报告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证明;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关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五】*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注:以上标注*号的,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托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方法》出具公证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英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英文)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y工商行政管理(总)局:Administration Bureaus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of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ies, we hereby apply for your approval to our application for business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We also undertake that all the documents, certificates and related appendixes submitted by us are true, legal and valid, and that the copies are identical to the originals. We will bear all legal responsibilities for any consequence resulted from submitting false 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拟设立代表机构名称ABC有限公司代表处Name of Office to be Established :ABC LIMITED OFFICE外国(地区)企业名称ABC有限公司Name of Foreign Companyu ABC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Signatur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be Appointed :申请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Print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Certification of the agency/official兹指定/委托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国发〔1980〕27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0.30【实施日期】1980.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发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五、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外国公司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所需材料及说明.doc

外国公司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所需材料及说明.doc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所需材料及说明-一、给市外经委及工商局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书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四份,其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成立时间、企业地址、业务范围、对华贸易及投资情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驻在期限、办公地址。

申请书需用境外企业文头纸打印,并由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盖企业公章;二、由境外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六份(香港企业的有限公司要同时出具企业登记证和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两种文件);三、由境外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内容包括:公司性质、董事长姓名、注册资本、实受资本、资金往来情况;四、境外企业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五、由境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任命书原件二份、复印件六份,同时出具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个人资料:1.外方代表的简历原件一份及复印件六份、照片八张、护照复印件八份、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2.中方人员简历原件一份及复印件六份,原单位政审证明原件一份,辞职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五份,身份证复印件八份,照片四张;六、由首席代表或代表与中方产权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租房协议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五份,内容包括双方责任与义务、租期、详细地址、电话;七、对外国(地区)企业呈报的文件资料初审后,由代理机构出推荐函;八、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及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注:1、上述材料中所有的外文材料需到指定地点翻译成中文。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沈阳办事处”的方式确定;3、办理设立、延期、变更等手续时,须经办人持委托书、代表证或雇员证办理。

4、台湾企业、烟草行业需我公司出函报经贸部批准;5、变更代表,变更地址,办事处延期等须提前办理手续,顺序是先审批机关后登记机关。

外国企业怎么租赁办公楼(上海)()房产买卖二手房商品房纠纷房产税费购房指南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小区物权房屋抵押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加入WTO的日程日益迫近,许多跨国公司的先遣队已占领上海滩头,准备在中国加入WTO 后以抢得先机,外国企业及其办事机构很想在上海找到一个位置环境价格都十分理想的写字楼,那么外商企业怎样在沪租赁写字楼,从法律上又如何操作呢?一、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加入WTO的日程日益迫近,许多跨国公司的先遣队已占领上海滩头,准备在中国加入WTO 后以抢得先机,外国企业及其办事机构很想在上海找到一个位置环境价格都十分理想的写字楼,那么外商企业怎样在沪租赁写字楼,从法律上又如何操作呢?一、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加入WTO的日程日益迫近,许多跨国公司的先遣队已占领上海滩头,准备在中国加入WTO后以抢得先机,外国企业及其办事机构很想在上海找到一个位置环境价格都十分理想的写字楼,那么外商企业怎样在沪租赁写字楼,从法律上又如何操作呢?一、合同签订前,需严格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及房屋可出租年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代流程及资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代流程及资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代流程及资料发布: 2009-12-10 20:25 |浏览次数:14 |打印|发给朋友|收藏一、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递交完备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l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代表的申请书l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新任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及原代表的免职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l 新任代表简历(自18岁开始,分工作经历及教育经理,年份不能间断),一寸照片3张及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l 指定委托书,变更(延期)登记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l 原首代《代表证》及原《工商登记证》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l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l 新首代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l 介绍信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l 经办人雇员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l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l 新首代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l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表(加盖公章)l 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四、北京市地税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

地税局涉及到原首代的注销和新首代的变更,原首代的注销需要缴纳税款到总机构开立证明的那天为止。

先作注销,再作变更。

所需资料:1.原首代注销:l 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l 自然人纳税清算表l 离任年度以及离任上三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l 护照复印件2.办理新首代的变更:l 变更首代后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l 新的首代工作证完整复印件l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l 原首代如为外籍人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注销并出示注销证明。

通常情况下地税局不出具证明,办理新首代的变更必须要经过注销窗口的确认,如未办理原首代注销,不予办理新首代变更。

l 由派出企业出局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说明纳税人在境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审所需材料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审所需材料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审所需材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是指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外国企事业单位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外国企事业单位的活动,涉外单位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一系列的材料以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下面将详细介绍涉外单位登记备案所需的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表。

涉外单位需要填写并提交完整的申请登记备案表。

这一表格是登记备案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重要信息。

3.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

涉外单位需要填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授权指定代理人代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事宜。

授权书中需要包含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和授权范围。

4.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涉外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单位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股东权益等重要内容。

涉外单位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章程的副本。

5.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股权结构的证明文件,例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用于证明单位的股权结构。

6.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在金融行业经营的外资银行需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7.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例如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出具的资本金存款证明等。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涉外单位具有足够的注册资本进行经营活动。

8.办公地址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办公地址的证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单位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9.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开具的资信报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等。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具体情况,涉外单位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税务登记证明、外汇管理局备案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涉外单位进行登记备案所需的基本材料。

在提交材料时,涉外单位需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和整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工商外企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3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二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核发的能证明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不得超过4人。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注意事项:1)第3项至第7项的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所提交材料若为外文的,应将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一九八0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处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行批准。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发了《关于下放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的通知》<1992>外经贸管发第752号,将属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限,下放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

针对这种变化情况,现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后,原属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时,各授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对持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文件的,仍按原规定予以登记。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只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授权的市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持经贸委(厅)或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文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中国工作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除外)的登记问题。

凡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有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工作人员业务的企业,均可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工作人员。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1. 前言外国地区企业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市场并加强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的交流。

在常驻代表机构运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因此,本文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相关知识,以帮助需要进行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手续。

2. 名称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遵守一系列规定。

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变更登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之词,不得与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定。

”因此,企业名称变更需遵守中国境内的企业命名规定。

3. 提交文件证件清单在完成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文件或证件。

下面是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清单:3.1 境外公司•证明该公司董事或法人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2 境外分支机构•证明该分支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3 其他情况•证明该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注:以上文件证件为常见的变更登记所需文件清单,具体情况需按照各地政府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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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102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 required for registration of name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标准版)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
代表证
5
登记证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
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第3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原名称
申请变更名称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
美国宝颖公司广州代表处
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登记变更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4
代表证
5
登记证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涉外办公场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原驻在地址
申请变更驻在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华联路7号202室
广州市东山区西东路8号101室
邮编510000 电话87000000
5-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登记证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原业务范围
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有关本公司业务的联络(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食品进出口业务的联络(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5-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5
代表证
6
登记证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第3项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责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的公章;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原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
申请变更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
二00╳年╳╳月╳╳日
二00╳年╳╳月╳╳日
5-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首席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
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
5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
登记证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第4项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原代表/首席代表
申请变更代表/首席代表
李四
王五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机构名称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


姓名
王五
职务
首席代表
国籍
美国
来华时间
20╳╳年╳月
护照或身份证号码
╳╳╳╳╳╳╳╳╳
护照或身份证签发日期
20╳╳年╳月
有效期
╳╳年
在华居住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芳芳路102号501室
电话
85520000
有效身份证件粘贴处
首席代表签字王五(备案)
注:本表不够可复印。

5-6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项目
文件、证件名称
派驻企业地址、外文名称变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证明;
3、登记证;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其他
规范要求: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地址变更证明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文名称变更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备案内容
合同书| Contract
其它合同
XX图文设计
YuWen Graphic Design Co., Ltd.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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