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引_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三)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23次字体【大中小】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律师接受海商海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一)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协议;(二)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或者是否属于仲裁庭的受理范围;(三)约定的是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以及有无仲裁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人的律师应当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和电报号码也应写明);(二)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三)案情和争议焦点;(四)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律师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告知委托人需按照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一百六十条律师应通知委托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简易程序中,仲裁双方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人的律师在接收委托后应对仲裁协议或者条款进行审查。
如果存在管辖权异议,应建议委托人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对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对书面审理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被申请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的,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代为起草反请求申请书。
反请求申请书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反请求申请书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同时告知委托人按照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海事海商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海事海商纠纷1. 指导案例16号:某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裁判要旨: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
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案例文号:(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2. 指导案例31号:江苏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案例文号:(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3.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
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4.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某投资公司、香港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
上海市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
上海市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正文:---------------------------------------------------------------------------------------------------------------------------------------------------- 上海市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12月2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言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中特有的、符合海事诉讼特点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对及时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为便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特制订本指引,供在实务中参考使用。
第一章委托关系的建立1.1 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明确代理海事证据保全的委托具体事项和授权权限。
为便于代理律师的具体操作,建议授权权限可以相对宽泛。
1.2 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合同可参考本会制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2.1 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即应具有海事请求权(关于海事请求权,参见本会制订的《律师代理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业务指引》一文)。
2.2 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2.3 被请求人是与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2.4 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第三章初步证据的收集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对提供的初步证据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主要有:3.1 受损船舶的《水上事故报告书》和《海事声明》,并应经海事局的海事签证;3.2 船舶或货物的检验报告;3.3 提单、舱单或船票或其他运输凭证;3.4 货运记录和理货报告;3.5 能证明债权的有关凭证或合同;3.6 所有权证明;3.7 来往的有关函电;3.8 向债务人提供物品的收货凭证;3.9 其他能证明债权的证据;3.10 被申请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和难以取得的初步证据;3.11 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海事请求权关联的初步证据。
办案指引_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全国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业务,规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或者法庭上谩骂或者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六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
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于海事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律师应充分重视并认真审查,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应当委托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船舶检验、估价,以确定船舶的碰撞损失。
第八十五条
律师处理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
航次租船合同、租船确认书等合同文件;
(二)
提单、大副收据等运输单证;
(三)
积载图、装卸事实记录等装卸货文件等。
第八十六条
律师处理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费用纠纷案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
本案争议标的是海运费、滞箱费还是代理代垫费用或者其他费用;
(三)
案件的主体是否适格;
(四)
运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五)
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
(六)
承运人是否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等。
(三)
事故发生地、船藉港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是在内河干流水域还是支流水域,并正确认定管辖法院;
(四)
船舶是否适航、适货,以及是否存在承运人免责的事项;
(五)
当事人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
(六)
货物的种类(包括活动物和托运人自备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运输方式以及交接情况,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不同货物种类和运输方式下货物的交接责任等作出的特别规定;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 29页)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 29页)附件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第三节船舶碰撞案件第四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五节船舶油污案件第六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第七节律师代理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业务,规范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合法人的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五条律师承办海事海商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海商海事案件的分类1.海上交通事故案件,比如船舶碰撞、漏油等。
2.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比如空运、海运、陆运等。
3.海运拍卖、船东诉别案件。
4.海事刑事案件,比如船舶安全事故等。
5.海事非刑事案件,比如船舶拍卖等。
二、对海商海事案件承办工作的认识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要首先认识到海商海事案件不同于其他业务的特点。
首先,在处理海商海事案件时需要了解海事仲裁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海权法最重要的基础性法规,是规定海商海事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性公约,其内容包含商船、海洋科学、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海底活动、冲突解决等。
其次,在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船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清楚。
例如,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海权法律规范、法定和惯例法规范。
此外,需要了解的还有海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例如,诉讼的管辖和宁海船司的特殊管辖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因此,律师要在处理这些案件之前彻底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以适应海商海事案件的特殊要求。
三、海商海事案件承办前的准备工作首先,为了更加直观地了解海商海事案件,律师要对海运程序、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调研,有效地锻炼专业素质。
其次,由于该类型的案件比较特殊,可以参加由律师、海事工作者、海事专家组成的海商海事课程培训,加深海商海事的知识,更好地为海商海事案件承办服务。
还有一些要点需要注意:1.了解有关海事调查局的组成和职责,调查局的掌握对于案件可能有帮助,有利于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代理诉讼。
2.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需要考虑证词、调查报告、技术漏洞和相关的航海规则等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作为依据之一,可以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3.涉及纠纷,可以尝试通关口岸等多种方式进行,比如从肯尼亚进口货物通常选择内陆货运,不仅面临物流成本,而且必须考虑安全、关税等因素,需要仔细规划并确保过程中的各项手续齐备。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01-25 作者:业务部本指引于XX年x月x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证人证言宜注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宜由单位加盖印章第三十八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查笔录宜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基本身份情况、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宜载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宜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宜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名或加盖印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并署上日期第四十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宜征得证人的明确同意第四十一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宜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二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第四十三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四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宜或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除遵守本节规定外,仍宜遵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六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宜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书宜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应提供而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调取该证据时,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宜予以协助第四十九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委托人提出需要勘验物证现场、重新勘验物证现场的,或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宜依授权及时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勘验申请或者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第六节证据保全第五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五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第七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第五十二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各个证据间的关系是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证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第五十三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进行整理,编制证据目录,载明证人名单或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实第五十四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宜把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提交证据期限的,宜在该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或收集到的其他有关证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宜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提交证据期限内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律师可代当事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阐明理由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确定管辖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宜根据下列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六十条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第六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第六十二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宜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六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宜遵循下列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的规范第六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状宜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律师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项办理;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XX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六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的海事法如何处理船舶事故和海商纠纷
律师的海事法如何处理船舶事故和海商纠纷海事法是涉及海洋运输、船舶事故以及海商纠纷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作为律师在海事法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责任就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援助,并在船舶事故和海商纠纷中发挥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处理船舶事故和海商纠纷的过程和方法。
一、船舶事故的处理船舶事故是指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可能性的事故,如船只碰撞、火灾、沉没等。
律师在处理船舶事故时,需要依据海事法的相关规定和船舶所有权人、船员、保险公司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国际海事公约等国际法规来进行处理。
1. 确定责任和赔偿首先,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来确定船舶事故的责任方。
这包括收集船舶黑匣子记录仪、船舶日志、监控录像等证据,以及获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可以判断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2. 协商和调解律师在船舶事故处理中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协助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
律师可以借助调解机构或海事仲裁庭等途径,促使各方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以减少纠纷的法律成本,并尽可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司法程序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将会提起诉讼,并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程序。
律师将准备诉状、出庭辩护,并持续监督案件的进展。
在法庭上,律师将展示证据、进行辩论,并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海商纠纷的处理海商纠纷是指在海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合同纠纷,如海运合同、船舶租赁合同、国际贸易销售合同等。
律师在处理海商纠纷时,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海商实务经验。
1. 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方案律师将为当事人提供关于海商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和分析,评估纠纷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案。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合适的策略,以解决纠纷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谈判和调解律师将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力求通过和解或调解达成互利的解决方案。
浙江海事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办案指南
浙江海事局行政强制扣押办案指南目录第一章行政强制扣押的几点说明 (2)一、行政强制扣押期间船舶的看管 (2)二、扣押清单的记载 (3)三、扣押期限的问题 (3)四、扣押期满未纠正违法行为的船舶 (3)五、看管费用问题 (4)六、其他注意事项 (4)第二章沿海水域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一、实体法及文件 (5)二、办案注意事项 (5)三、调查应获取的主要证据 (6)四、沿海水域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参考模板 (6)第三章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一、实体法及文件 (20)二、办案注意事项 (20)三、调查应获取的主要证据 (20)四、内河通航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参考模板 (20)第一章行政强制扣押的几点说明一、行政强制扣押期间船舶的看管对行政强制扣押期间船舶的看管主要可分为锚泊看管、停靠码头看管、船厂进坞或上排看管三种。
为了方便操作,降低执法责任风险,各执法单位可在辖区选定几处便于扣押的场所和适合的扣押方式。
(一)锚泊或停靠码头看管若采取锚泊或停靠码头看管的,需要按照《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配备适任的船员。
若扣押期间船舶完全由海事管理机构掌控,船东配备的船员离船,船舶脱离船东控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扣押期间被扣押船舶的安全及财产保管承担责任,因此需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值守船员。
若船舶的移动和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看管,船东配备的船员仍在船,船东对船舶仍进行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应由船东对扣押期间被扣押船舶的安全及财产负保管责任,此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派遣不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上船看管;看管的责任限于对被扣押船舶的移动和作业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二)船厂进坞或上排看管船舶进厂看管有其便利性,减少了船舶逃逸的风险,尤其适合5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的扣押。
在船厂看管期间,应要求厂方落实岸上看管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海商海事案件的基本概念海商海事案件是指涉及海洋运输、港口、海上设施、海上拍卖、海上借贷等与海洋经济和国际贸易有关的案件。
海商海事案件具有行政相对性、国际性、综合性和特殊性等特点。
二、海商海事案件的立案和受理程序1. 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将依法立案。
2. 受理阶段:法院将立案的案件分派给相应的合议庭,合议庭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庭、庭前准备和审判等工作计划。
三、海商海事案件的诉讼方式1. 一审诉讼:一审诉讼是海商海事案件的起诉阶段,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由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对案件进行研究、调查、调解、审理和判决。
2. 上诉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可以维持、变更、撤销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四、海商海事案件的举证规则1. 原告举证: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开庭时提供证人、鉴定人等作证人出庭,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和相应权益的存在。
2. 被告举证:被告可以提供与自己辩护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自己主张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3. 法庭调查:对于无法提供证据的海商海事案件,法庭有权利进行调查,并可以要求公证部门、法医鉴定机构等进行相关的鉴定和调查工作。
五、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程序和执行方式1. 判决程序: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程序包括合议庭研究、调查、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合议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作出判决决定。
2. 判决效力:法院对海商海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执行方式:海事海商案件的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履行判决决定,达成和解,终止案件执行。
六、海商海事案件中的仲裁和调解1. 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证据进行仲裁,作出仲裁裁决。
海商海事部负责什么案件具体内容是什么
海商海事部负责什么案件具体内容是什么海商海事部门实际上是处理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四大基本海上事务的部门。
当然,在如今海上贸易发达的今天,关于海商海事的案件十分复杂。
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海商海事部负责什么案件的具体内容。
海商海事部门实际上是处理,关于海商海事的案件十分复杂。
下面由小编为您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四大基本海上事务的部门。
当然,在如今海上贸易发达的今天整理出海商海事部负责什么案件的具体内容。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标准化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标准化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标准化文件,是为了规范律师在承办海商海事案件过程中的操作,并提供指引,以确保律师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标准化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承办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
2.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
3.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和需求;
4.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二、案件承办中的操作流程:
1.起草或答复律师函;
2.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与相关当事人、证人等进行沟通和交流;
4.起草法律意见书、诉状等法律文件;
5.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
6.进行案件调研和法律研究;
7.参加庭审,进行辩护和代理;
8.与当事人保持及时沟通,及时反馈进展。
三、案件承办后的工作:
1.整理和归档案件材料;
2.制定案件总结报告和经验总结;
3.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协助当事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等;
5.处理案件收费和律师费问题。
该标准化文件的制定旨在提高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的专业水平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律师应该按照该标准化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同时,相关机构和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海关工作人员在违法案件处理中的法律程序与操作指南
海关工作人员在违法案件处理中的法律程序与操作指南海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公正、合法、有序。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违法案件处理中的法律程序与操作指南。
一、案件立案程序1. 接收举报:海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并记录相关举报信息,包括违法事实、违法人员、涉及物品等。
2. 调查核实:海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接收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据充分、可靠。
3. 立案决定:经调查核实后,海关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如属于违法行为,应立案。
二、案件调查程序1. 收集证据:海关工作人员应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物证、电子数据等。
2. 鉴定评估:如涉及货物性质、估价等需要鉴定评估的情况,海关工作人员应进行相关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 盘问询问:海关工作人员可以盘问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并记录相关涉案人员的陈述和口供。
4. 抽样检验:如涉及货物抽样检验,海关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提取样品。
5. 监视调取:如需要监视调取涉案人员的行为、通信记录等,海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获得相应权限,并进行合法监视调取。
三、案件处罚程序1. 处罚决定:经调查取证后,海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包括罚款金额、没收货物、追缴款项等。
2. 罚款收缴:海关工作人员应通知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罚款,并开立罚款收据。
3. 货物处理:对于需予以没收的货物,海关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公开拍卖、销毁等。
4. 追缴款项:如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海关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追缴罚款并记录相关过程。
四、案件移送程序1. 移送指定机关:海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指定机关,如检察院、法院等。
2. 移送材料准备:海关工作人员应准备移送相关的案件材料,包括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
3. 移送程序:海关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指定机关,并签收移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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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全国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业务,规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或者法庭上谩骂或者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六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
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和风险告知书。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和再审,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标的物、接收款项和费用等,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接受、澳门、地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案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第十八条律师在承办海商海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在委托事项结束时,应写出结案报告或者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十九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仔细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并分析以下问题:(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三)案件的管辖权;(四)案件的法律适用;(五)案件的诉讼时效;(六)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七)可行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要点;(八)是否起诉或者反诉;(九)是否需要采取海事请求保全和海事证据保全措施;(十)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条律师审查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否属于海事法院受理围;(二)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三)有无书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及其效力;(四)提单有无并入条款及其效力等。
第二十一条律师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二)有无法律适用条款以及是否违反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否应适用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等。
第二十二条律师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注意海商法规定的不同案由的时效期间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围绕第十九条所列问题向委托人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在论述法律意见时应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做到有理有据、全面客观,并建议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被告律师经审查认为法院管辖不当时,应当告知国委托人可以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国外委托人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其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用,律师不应就案件处理的前景或者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或者保证。
第二十六条原告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财产状况,并和委托人讨论是否有必要向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其他财产保全、海事证据保全以及海事强制令等措施。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律师应当注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取得证据的原物、原件,或者经过公证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并明确其来源。
第三十条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取得证人的书面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载明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所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应在证言的结尾特别载明其已知晓伪证的法律责任并保证证言中的述属实。
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明材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如证人为外籍人士,还应当为其办理证明身份及签名真实性的相关公证手续。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由该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容、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应在签署调查笔录的同时,特别载明笔录容与本人的述一致。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和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需要勘验、鉴定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及时建议委托人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人员、专家辅助人、鉴定机构,或者在举证期限向法院申请进行勘验、鉴定。
第三十五条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取得有关证据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容和形式;(三)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本案的关联性;(四)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五)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三十七条原告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代为起草起诉状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委托人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特别说明,告知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将该事项写入委托合同。
律师代为起草的起诉状容应当经委托人确认。
一套完整的起诉材料应包括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数量相同的副本若干份,表明身份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律师或者委托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应同时提交支持基本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在接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律师应当通知委托人及时交纳诉讼费,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律师办理涉外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者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送达程序。
第四十条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案件需要到法院查阅并复制案卷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二)受案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三)起诉时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
第四十一条被告律师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应及时告知被告可以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间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
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应再就任何实体问题进行答辩。
第四十二条被告律师应认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做好答辩准备,并代为起草答辩状,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述答辩的事实,提出明确的答辩主并阐明相应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如有必要,还应随答辩状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
答辩状应当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规定的时间向法院提交。
如需延期,应在规定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答辩申请。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及时申请证人出庭,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对己方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以及专家向法院申请出庭。
对于己方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鉴定人以及专家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申请免予出庭。
第四节一审庭审第四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法院。
律师在质证前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当庭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原件供对方当事人及法庭核对。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应要求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进行签收并出具收据。
第四十五条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拟提交法院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该证据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应写明证据形式、证据来源、证据页数、证据容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十六条对于法院许可出庭的己方证人、鉴定人以及专家,律师应提前通知他们携带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准时到庭,并告知出庭应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