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海事海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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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21 0 0年 第 9 5号
为 规范加 工 贸易保 证 金管 理 ,现 决定 废 止 《 海关 总署 、 中国人 民银 行 、财 政 部 、对 外 经 济 贸易 部 、国家税务 局关 于对来 料加 工进 口料件 收取保证 金 问题 的通 知 》( [9 9 1 8 3署监一 字第 4 4号 ) 5 ,该
国务 院公报 2 1 0 1.1 5
部 门 文 件
第十 九条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与 国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境 外 直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建 立 信 息共 享 机 制 ,
加 大事 后监 督 检查 力度 ,有 效 监管 人 民 币境 外 直
以依 法进 行通 报批 评 或处 罚 ;情 节 严重 的 ,可 以

前颁 布 的有 关规 定与 本 办法不 一致 的 ,按 照本办
法执 行 。
关规 定 的 ,中 国人 民银行 会 同 国家 ̄ L 理局 可 ' 管 l 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中
中 国
华 华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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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q
——
国务院公 报 2 1 0 1・1 5
日起停 止执行 。
部 门文 件
特 此公 告 。
海关 总署 财 政 部
人 民银行
发展改 革委 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6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海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海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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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
(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
( ) 海法限字第 号
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名称):
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___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称:__________(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设立基金事项)。

根据申请人__________提供的已知利害关系人的名单,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作为与该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
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来源:/ws/detail14502.html。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经营外汇商品的监管,统一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各业务环节的作业程序,保证监管时效和规范操作,总署制定了《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详见附件)。

现印发各关,于2000年2月1日开始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和其他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目前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关有关监管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按本规程操作。

经营单位进口外汇商品的按值归类、验放标准等非程序性工作,仍按总署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单位报送的进货计划由各直属海关的主管处室负责审核。

要重点审核经营单位申请进货的品种、规格等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货数量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内容。

对需要调整的进货数量或不予批准的进货品种,可在进货计划表中“海关批注”栏内批注。

三、经营单位需要新增经营品种的,由其报总署监管司批准。

此前已批准个别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外汇商品品种,其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也可经营。

四、海关有关业务环节操作要严格在《规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经核准的“进货计划表”要在核准后两个工作日内传真(FAX:************)至总署监管司备案。

五、各关要加强对经营单位进、销、存等数据的统计管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年审工作。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

第一章海关概述一、判断题1.除享有单独关境地区的我国全部领域属于我国的关境范围。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是海关的执法依据。

()3、海关调查人员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径直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汇款、存款。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设关原则,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联系。

()5、海关的查问权是指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或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6、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7、海关关员小刘在天津海关查货现场发现某运输公司的货柜车所装货物涉嫌走私,他有权直接扣留该货柜车,以待调查。

( )8、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9、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

()10、海关规章一般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

()二、选择题1.海关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实施检查。

A、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B、有藏匿走私货物嫌疑的场所C、走私嫌疑人身体D、进出境运输工具2.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

A、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B、不受地域限制,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能直接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D、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3、以下有关我国的海关缉私任务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B、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缉私的权力C、检查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D、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查获的所有走私案件都要移送海关依法处理4、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海关扣留时间不得超过()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小时。

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

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
间 的法 律 地 位 及 因船 舶 运 输 、 舶 停 泊、 舶 归属 与利 用 而产 生 的社 会 关 系及 与之 有 关 的社 会 关 系 。 船 船
关 键 词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商 法 》调 整 对 象 ; 定 依 据 ; 体 一 关 系规 范模 式 《 ; 界 主
中图 分 类 号 : F 6 . D 919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一2 1 ) 20 5—0 1 0 —6 9( 0 1 0—0 8 1
W A N G —hi LI Zh n Liz , e ( .La F c ly Cii Ava inUnv riyo ia, a j 0 3 0 Chn ; 1 w a ut , vl it iest f o Ch n Tini 3 0 0 , i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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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a t Ho t eie t e r g lt g o jcs o h i ee Ma ii d f h o eSRe bi f h n sr c : w O d f h e uai be t ft e Chn s rtme Co e o te Pepl’ pu lc o C ia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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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处罚决定书(处罚恶意串通买船用)——(海事海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处罚决定书(处罚恶意串通买船用)——(海事海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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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处罚决定书
(处罚恶意串通买船用)
()海法字第号
被处罚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本院在公开拍卖__________(写明船籍)“__________”轮时,查明__________(写明被处罚人恶意串通的事实和应当处罚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被罚款人姓名或名称)罚款(或分别罚款)__________元,并由其承担拍卖费用__________元、赔偿损失__________元,上述款项限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目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__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
一、本决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公开拍卖船舶时,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处罚时使用。

二、被处罚人按恶意串通者人数的多少列明。

三、被处罚人为外国人时,应用中文写明其国籍、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名、国名等,同时,除国籍外均应括注外文。

来源:/ws/detail14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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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检验有关问题的函-海事函[200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检验有关问题的函-海事函[200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检验有关问题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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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海事函〔2002〕19号)
中国船级社: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条件《国内航行船舶试行)》(海法规字[2001]180号),保证船载航行记录仪(VDR)顺利安装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国内航行船的实际情况和使用要求,对没有“雷达数据”和“船体开口状况数据”收集功能的VDR产品可进行型式认可检验和产品检验,但在产品证书上应标明该产品不具有“雷达数据”及“船体开口状况数据”的收集功能。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第八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正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交被稽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副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由海关留存附件货物检查情况表检查场所: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稽查人员签名:《检查记录》填制规范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

分为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
编号:
企业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核查人代表意见及企业
附表
检查情况表
(正本)
检查场所: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贸易性质
状态
备注
随附资料共 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海关人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
(副 本)
编号:
企业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核查人代表意见及签章:
海关人员签字:年 月 日
备注: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表
检查情况表
(副本)
检查场所: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贸易性质
状态
备注
随附资料共 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海关人员签名:
填制说明:
1、需要随附其他资料的,应在检查记录备注栏中注明;
2、检查货物时,应当填制附件《检查情况表》;
3、应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doc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doc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篇一:海关稽查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正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交被稽查人检查记录(副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由海关留存附件货物检查情况表检查场所: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稽查人员签名:《检查记录》填制规范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

分为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

货物名称也可不在此处列明,而在附表中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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