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2c827a6a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f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https://img.taocdn.com/s3/m/7d4ef5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4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987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一)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5.一般文物;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https://img.taocdn.com/s3/m/625785e6f8c75fbfc77db251.png)
9 《 国常驻 人员 进 口小 汽车 范 围 的说 明》 . 外
([ 9 8 ]署 监二字 第 6 2号 ) 1 1 . 《 于 实施 ( 0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对 非 居 民学 生 进 出境 行 李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1 .《 5 海关 总 署关 于 转发 国家外 国专 家局 使
易 有关业 务 ,海关 总署决定 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海关 对加 工贸 易货物 监 管办 法 》 ( 关 总署 令 第 海 1 3 发布 ,以下 简称 《 1号 办法 》 )作 如下修 改 :
一
、
将 《 办法 》第七条 修改 为 :未 经海关 批
准 ,加工 贸易货 物不 得抵押 。
用 外 国专家证 明书 的通知 》 ( 监二 [ 9 4 1 3 署 1 9 ] 0
号)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 总署 令
第 1 5 号 9
《 海关 总署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关对 加工 贸易货 物监 管办 法 > 的决定 ( ) 已于 21 二 》 00
年1 0月 Leabharlann 4日经海关 总署 署务会 议审议 通过 ,现 予公布 , 自 2 1 0 0年 1 月 5日起 施行 。 2
申请 表 )和 ( 出境 办 公 用 品 申请 表 >的通 知 》 进
( 二 ( ) [ 9 1 7 0号 ) 监 一 19] 7
6 关 于对来华 外 国专家进 出境行 李物 品管 .《
理 规定 的通知 》 ([ 4 8 ]署行 字 5 6号 ) 9
t . 《 于 公 布实施 < 2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关 对非 居 民学 生 进 出境 行 李 物 品 管 理 规定 ) 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ddc7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50.png)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报关基本知识》PPT课件
![《报关基本知识》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fd44b9fe45c3b3566ec8b94.png)
关程序要求“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如果我没有及时发现的话,在海关
方面就构成申报不实,很可能当即就被转入调查部门,带来麻烦不说,后面的
整个程序都将被拖延,造成的贸易损失不堪设想。
耗精力
这是一项脑力与体力相结合的工作。各种进
出口业务繁多,行业划分得很细,更不用说成百上
千种货物的归类了,还要对货物了解,以配合海关
1、特定性 :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 用于其他场合。
2、独立性: 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
3、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 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4、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二)权力的内容
1、许可审批权 2、税费征收及减免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72.62%;183098人实际参加考试,
65683人缺考, 47人作弊;183051人成
绩有效,18757人成绩合格,合格率为 10.25%。
海关总署公布2006年考试合格分数线
和合格名单
1月31日,海关总署宣布,2006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 线为110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亦同时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即日起可 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2006年,全国共有221413人参加报关员资格 考试,合格人数为17912人,合格率为8.09%。
材
行性报告;7.负责人简 5.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料
历;8.所有权凭证;9 6.“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其他
7符合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许可
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1.程序:获得许可—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手续(海关)
2.材料: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979ce954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c9.png)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海关
【公布日期】2018.0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 称
设立单 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得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海关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c7013846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f3.png)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2020年12月11日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六条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公司法人变更 有规定多长时间内变更海关吗
![公司法人变更 有规定多长时间内变更海关吗](https://img.taocdn.com/s3/m/bec6143ebd64783e09122b7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5b4c116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72.png)
海关总署令
海关总署令
第 25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 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07年海关总署发布的文件目录0 Nhomakorabea 海关总署令
03 修订解读
02 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 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 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02b0abdd3383c4bb4cd26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注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收购实施方案
![收购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0bc4dd208a1284ac8504385.png)
企业收购方案1、成立项目小组公司应成立项目小组,明确责任人。
项目小组成员由机加工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技术人员、法务人员、土地组人员、基建部门等组成。
2、制作可行性报告报总经理批示由机加工车间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对被收购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被考察公司的具体现状,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制作是否收购的可行性报告。
由机加工和技术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并报总经理批示。
大约需要2-3个工作日完成。
3、总经理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4、总经理批复同意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土地部门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对被收购公司进行全面的审计核查:(1)财务审计:以审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及法律部门配合,对被收购公司的账目进行全面核查,对该公司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将审计情况报总经办。
大约需要2-3个工作日完成。
(2)资产评估,以财务部门为主,由审计部门、机加工部门、基建部门配合,对被收购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房产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其真实价值,将评估情况报总经办。
大约需要3-5个工作日完成。
(3)土地租金及土地使用税进行确认,由土地部门对被收购公司的土地租赁情况、租金的支付、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税缴纳数额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需要与土地提供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确认情况报总经办。
大约需要2-3个工作日完成。
(4)对被收购公司厂房及设备等进行确权,由法务部门向工商局、房管局、银行对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厂房所有权、设备所有权、贷款情况进行确权查询,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股权出质、设备抵押、厂房抵押等情况,将确权情况报总经办。
大约需要2-3个工作日完成。
5、制作收购协议由法律事务处根据以上的具体情况及公司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收购协议。
大约2-3个工作日完成。
6、收购谈判及签约以公司法律事务处起草正式主合同文本为依据,由项目小组共同与被收购公司进行谈判、磋商,达成一致后报总经理批准。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e92f932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9c.png)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https://img.taocdn.com/s3/m/28f3f5b0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70.png)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海关总署令第25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尽快予以修订,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71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应当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具备资质的机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和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修改为“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https://img.taocdn.com/s3/m/633a414f33687e21af45a97b.png)
物 品 申请 表 》 ( 略)
3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监 管 车 辆 .《
附件 8 :
废 止 文 件 清 单
1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 对 外 国企 业 、新 闻 等 常 驻 机 构 和 常 驻 人 员 进 出 口物 品 的 管 理 规 定 》 .《
([ 4 署行 字第 3 5号 ) 8] 2
( ) 略
施行 。本 办法 附件 8 列 规 范性文 件 同时废 止 。 所
附件 :1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 关 常驻机 构 备 .《
案证 》( ) 略
2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进 出境 公用
7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 监管 车辆解 .《 除 监管 证 明书 》 ( 略) 8 废 止文件 清 单 .
进 出 境 自用 物 品 监 管 办 法
第 三条 非居 民长期旅 客取 得境 内长期 居 留
第 一章
第 一条
总
则
证 件后方 可 申请 进境 自用物 品 ,首次 申请进 境 的 自用物 品海关予 以免 税 ,但 按照本 规定 准予 进境
的机动车 辆和 国家 规 定 应 当征 税 的 2 0种商 品除
本决 定 自 2 1 0 o年 1 2月 5日起施 行 。
《 办法 》 )所 附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进 出境公
用 物 品 申请 表 》修 改如下 :
一
、
在 表头部分 增加 申请 人姓名 ( 中英文 )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物 品 批 文 号 、进 / 境 、启 出
为规范 海关对 非居 民长期 旅客进 出
境 自用物 品 的管理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办法 。 第 二条 非居 民长期旅 客进 出境 自用物 品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152cea5727a5e9846a612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12-3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9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2010-12-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方法》第七条加工贸易物资抵押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阻碍加工贸易物资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物资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治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属来料加工物资的;4.以合同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治理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运算。
二、关于《方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物资分开治理和存放场所问题(一)“分开治理”是指加工贸易物资应与非加工贸易物资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纳物流设施一体化治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物资与非加工贸易物资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治理”的监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681250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0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 -“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3号
![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1c0f77312b3169a451a4f7.png)
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3号【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3号【发布部门】北京海关【发布日期】2005.11.09【实施日期】2005.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5]127号)的有关要求,北京海关定于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报关单位换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对报关企业的换证(一)换证时间:2005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自11月15日起,请各报关企业持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海关注册证明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朝阳口岸海关申报大厅7号窗口)办理换证手续,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三)根据总署规定,原异地来京备案的代理企业无须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可持原证书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办理换证手续,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将依据规定重新给予北京关区的报关企业海关注册编号。
(四)为方便企业并保证数据的规范和完整,换证期间报关企业如有变更事项,企业管理处受理许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报关企业换证时,报关专用章需要进行规范,报关专用章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除包括本企业名称全称外,还应包含本关区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印章图样详见附件2);该报关专用章印模在企业管理处进行审核存档。
本关区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仅限一枚。
报关企业新报关专用章启用日期另行通知。
(六)本关区口。
报关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报关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019d52e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24.png)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货物报关业务的⼈员。
那么报关员的⼯作职责是什么呢?下⾯是店铺为⼤家收集的报关员的⼯作职责是什么,欢迎阅读与收藏。
报关员⼯作职责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结转、外发加⼯、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因⼯作疏忽造成应当申报的项⽬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被暂停职业期间,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法代理他⼈进⾏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作⼈员贿选的,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贿选罪的,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六)海关予以警告,并处⼈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1、有报关员执业禁⽌⾏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续的。
另: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反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 【相关阅读】报关员就业前景 我国的经济⽔平在世界上还处于发展阶段,国际贸易的贸易量还有很⼤的增长空间。
这个增长空间也是对报关员的需求空间(不⼀定是同⽐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5e3110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e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28
【总页数】1页(P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注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委托日期:(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二)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节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之日起满二年;(二)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八条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二)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三)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营或者报关工作经验;(五)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第十九条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六)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七)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八)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第三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第二十一条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本规定第十九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
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第四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第二十三条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二)企业注册资本;(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
直属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五)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海关应当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二年有效期的决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待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五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注销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