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海关答企业关于外发加工的疑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南京海关外发加工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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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企业外发加工要交保证金吗?.doc

对外贸易企业外发加工要交保证金吗?_找法网()对外贸易企业外发加工要交保证金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知识问答】问:我司是一新成立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由于技术问题,我司想把料件外发给别的厂进行生产,请问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换言之,如果仅是部分工序外发加工,则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知识链接】1、什么情况下企业可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2、企业按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递交哪些单证?⑴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分批申请制企业),或《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备案申请审批表》(集中备案制企业),一式三份;⑵《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分批申请制企业),或《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备案清单》(集中备案制企业),一式三份;⑶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⑷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⑸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工人人数、厂房面积、加工能力等情况),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⑹《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⑺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需要缴纳保证金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需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⑴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⑵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⑶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案件未审结,但申请外发的货物未涉案的;⑷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异地加工,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的区别.pdf

A:需申请,并经海关批准; B: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重要考点) a、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b、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c、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 d、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e、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1) 第一个环节:计划备案 (计划申报)
(2) 收发货登记 (3)结转报关
区别 定义 区别点
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 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成
成品后回收出口的加工贸易。
因自身工序工艺或技术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产品个 别工序进行加工,然后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
将保税加工办成品转至另一关 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
后复出口。
跨关区异地加工材料直接运到关区以外的其他企业进 行加工。
是将加工的个别工序委托别的企业进行加工。
将料件在自己的加工区内已完 成了加工,然后转移到另外一 个关区内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A、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指定银 行开设台帐。 B、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 理合同备案手续。 C、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 行分类管理,如果两个企业的管理类别不一样,则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
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e476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32.png)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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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请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
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问题五:我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
在同关区(东莞海关,费用较高,一家则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因不知海关对发
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故发文咨询,请帮忙回复,谢谢!
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
问题六:你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我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前往您企业所在的主管海关内勤部门申请备案,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六、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关员老师,你好!我司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企,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行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
请问可以吗?对本关区和跨关区有什么不同归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谢谢答:若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问题八:您好!请问如果来料加工厂所做的成品(例如鞋垫,如果一部份申请内销缴税时, 1. 其计税方式是按成品征?还是按成品折回为原料征? 2. 来料加工厂进行缴税后其增值税可
以抵税或退税吗 3. 请问如果要内销,工厂该用怎样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因为我不太懂且
很想了解,麻烦请每一个问题都能给予指导谢谢!
答:1.申请成品内销的,需按成品折回原进口料件进行申报和计征税款;2.是否可抵扣税款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3.企业要内销成品,需凭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具体可咨询主管海关。
问题九: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一事
老师,你好!首先感谢老师对于“电子账册外发加工”问题的详细答复。
我司还有一事想咨询,集团公司A以外发加工名义将进口料件委托子公司B或分公司C加工,1.请问B、C 公司作为承揽企业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B、C分子公司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何办理登记?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2.电子账册可否同时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3.
若是B、C分子公司要开展来料加工,可否使用集团公司A同一本电子账册呢?盼老师再次指导,谢谢!
答:1.企业申请办理外发加工手续,须向主管海关提交商务部门签发的承揽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或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发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承揽企业无须在海关注册登记;2.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海关根据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内容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手续;3.若A公司电子帐册的加工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且B、C企业并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则可以使用A公司的电子帐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问题十:电子账册外发加工
问:你好!我司以集团公司A名义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了电子账册业务,即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
集团公司A下设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B 和财务相对核算的分公司C,因我司进出口合同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对外签订,若上述B、C分子公司拟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请问:1.可否以集团公司A名义直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无需外发加工?
2.或是以集团公司A名义开展加工贸易后,再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给B、C公司?
3.电子帐册能否允许外发加工业务的开展?
4.若是外发加工业务,集团公司A与分公司B、子公司C之间的账务处理该如何进行?盼老师给予指导,不甚感激!
答:是否能开展有关海关业务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公司是否在海关登记注册,而不是财务是否独立核算。
1.如果A公司已在海关登记注册,而B、C公司未在海关登记注册,则只能以A 公司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2. 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已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既可以以委托加工形式、也可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
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未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需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则货物的转移、加工属企业内部料件调拨;3.经主管海关批准,实
行电子账册监管的企业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4.如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由于外发加工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转让,因此账务处理仅涉及加工费的结算。
问题十一:您好!我厂是一家独资企业,请问我厂的保税料件可以外发给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加工吗?谢谢!
答:可以,但该国内加工企业必须符合海关对承揽企业的监管要求。
问题十二:加工手册及外发加工
你好!我司是中山的企业主要生产女式时装。
现有以下2个困难请求指导:1、我司主要以一般贸易进出口的,但随着业务发展,我司正开展进料加工业务。
1张单子的量不大,多在几百到几仟件,且货期短(一般1个月内就可完成,一次进口原料和一次出口成品,手册已完成进出口待核销售了。
这样会在申请和核销就耗用了很多时间,又不能等到有多张单子可结合一起申请一个大的加工手册。
请问对于这种小单子一次性出口的,有另的更方便的保税方法吗?2、因客商要求要在上海走货。
我司能在中山海关申请进料加工手册(从中山或上海进口原料,全工序外发到上海的分工厂生产,成品从上海直接报关出口,这种跨省跨关区的外发加工可以吗?
答:1.可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并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或开展异地委托加工贸易;2.可以,但需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并通过外发加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咨询办理。
问题十三:各位老师,你们好!我公司系外商独资,进料加工企业,应客户要求,我公司需加工一批不锈钢制品,且部分材料需要表面镀金,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料也要全部退运,我公司现已将部分不锈钢卷材办理了镀金外发手续。
请问老师我司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镀金废料如何复出,和不含镀金的不锈钢废料复出有区别吗?谢谢!
答:1、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残次品,应运回贵司后再进行复出口;若不运回贵司直接出口的,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除外。
2、无区别。
问题十四: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因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原因,需将保税料件委托另一加工
贸易企业生产,我司没参考任何生产过程,产成品由我司复出口,请问保税料件能否办理外发加工吗?如可,需办理哪些手续或有哪些办规可参考,多谢!
答. 1.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开展保税料件的外发加工业务; 2.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准予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申请外发加工的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3.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4.贵司上述情况除可申请外发加工外,还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开展,经营企业为贵司,加工企业为实际生产企业,须到加工企业所在地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5.关于外发加工和委托加工的具体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9年第51号。
问题十五:尊敬的关员: 您好! 我司是一进料加工企业,有部分工序打算外发加工,如果发给一个来料加工的企业,该公司又不能开具发票与我司,那这样的外发加工合不合法呢?如
不合法那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吗?急盼回复,谢谢!
答:发票并非外发加工业务需向海关递交的必要单证,若贵司符合外发加工条件的,可提供齐全的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是否能不开具发票等事宜,请咨询税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