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海关答企业关于外发加工的疑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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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南京海关外发加工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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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企业外发加工要交保证金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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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企业外发加工要交保证金吗?_找法网()对外贸易企业外发加工要交保证金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知识问答】问:我司是一新成立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由于技术问题,我司想把料件外发给别的厂进行生产,请问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换言之,如果仅是部分工序外发加工,则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知识链接】1、什么情况下企业可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2、企业按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递交哪些单证?⑴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分批申请制企业),或《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备案申请审批表》(集中备案制企业),一式三份;⑵《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分批申请制企业),或《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备案清单》(集中备案制企业),一式三份;⑶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⑷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⑸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工人人数、厂房面积、加工能力等情况),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⑹《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⑺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需要缴纳保证金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需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⑴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⑵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⑶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案件未审结,但申请外发的货物未涉案的;⑷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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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异地加工,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的区别.pdf
![异地加工,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的区别.pdf](https://img.taocdn.com/s3/m/3620978dd0d233d4b14e69bc.png)
A:需申请,并经海关批准; B: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重要考点) a、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b、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c、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 d、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e、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1) 第一个环节:计划备案 (计划申报)
(2) 收发货登记 (3)结转报关
区别 定义 区别点
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 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成
成品后回收出口的加工贸易。
因自身工序工艺或技术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产品个 别工序进行加工,然后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
将保税加工办成品转至另一关 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
后复出口。
跨关区异地加工材料直接运到关区以外的其他企业进 行加工。
是将加工的个别工序委托别的企业进行加工。
将料件在自己的加工区内已完 成了加工,然后转移到另外一 个关区内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A、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指定银 行开设台帐。 B、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 理合同备案手续。 C、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 行分类管理,如果两个企业的管理类别不一样,则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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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
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e476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32.png)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1274087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3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885205bed5b9f3f90f1c92.png)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一、《办法》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
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
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
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解读(新办法共20条,原办法共6章26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一)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
2024年我国加工贸易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探析
![2024年我国加工贸易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5bf078b5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0c.png)
2024年我国加工贸易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探析一、加工贸易概述加工贸易,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企业从境外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进行加工、装配后,再将成品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这种贸易形式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吸引外资、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加工贸易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附加值低:我国加工贸易中,大多数企业从事的是低端加工制造,产品附加值较低,利润空间有限。
技术创新不足: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在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较少,缺乏核心竞争力。
资源环境压力大:加工贸易往往伴随着高能耗、高污染的问题,给我国资源和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对外依赖度高:许多加工贸易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市场,一旦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企业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影响。
三、原因分析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的技术门槛较低,竞争激烈,难以形成持续的竞争优势。
创新能力不足:企业普遍缺乏创新意识,研发投入不足,难以支撑产业的高端发展。
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部分加工贸易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国际市场风险意识不强:许多企业过于乐观地估计国际市场的前景,缺乏对风险的有效评估和防范。
四、解决办法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加强技术创新: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提高环保意识:加强企业环保意识的培养,推行绿色制造,实现加工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多元化国际市场:积极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分散国际市场风险。
五、政策建议政策引导: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加工贸易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资金支持: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外发加工的定义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国内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
![外发加工的定义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国内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https://img.taocdn.com/s3/m/82120b7f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9.png)
外发加工的定义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国内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第一篇:外发加工的定义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国内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附件名词解释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注:“属地海关”系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口岸海关”系指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
)适用企业范围: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以上或诚信守法的B类生产型、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的进出口企业。
适用货物范围: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在区域内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企业可打破海关行政区划的限制,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目前,海关总署正在京、津、冀海关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对三地海关监管和服务实施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打破管理区域界限,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打造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作业平台(简称“一中心、四平台”),通过一中心、四平台的建设,三地企业自主选择报关纳税和货物查验的地点,实现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的一体化作业,三地海关实现高效执法、无缝对接的服务。
三、“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高级方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直接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或卡口)提取/装运货物的一种通关方式。
适用企业范围: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以上且报关企业为B类(含B类)以上的进出口企业。
适用货物范围:对需查验的进出口货物、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管理,须在口岸海关(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口岸海关未实现出口运抵报告和进口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传输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832c97a561252d380eb6eee.png)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深加工、外发加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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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
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如与转出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注意,但是不包括:
1.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
(保税间货物)
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
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
(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
3.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进料成品转减免)外发加工结转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64b58002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57.png)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简介保税区是指国家为便于开展国际贸易而特设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内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和贸易便利政策,包括免征关税、免征增值税等,以鼓励国际贸易和提升竞争力。
在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业务是常见的经济活动。
,有时企业在保税区内进行的加工无法满足全部订单需求,此时往往需要外发加工。
本文将介绍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方法。
1. 外发加工的定义和优点外发加工是指保税区内的企业将一部分生产加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来完成。
外发加工的优点有:- 节约生产成本:外发加工可以将一部分生产工序交给专业的外包企业,避免企业内部重复投资和浪费。
- 专业化生产:外包企业通常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实力,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加工服务。
- 缩短交货期:通过合理利用外包企业的产能,可以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提高订单的交付速度。
2. 外发加工的管理方法外发加工虽然能够带来很多好处,但是需要有效的管理才能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发加工的管理方法:2.1 筛选合作伙伴在选择外包企业之前,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筛选,确保合作伙伴具有以下特点:- 专业能力强:外包企业应具备相关加工技术和生产能力,确保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加工任务。
- 信誉度高:企业应关注外包企业的信誉度和口碑,避免与不良企业合作引发一系列问题。
- 成本合理:选择合理的价格和合同条款,确保外包成本不会过高,提供适当的利润空间。
2.2 建立合同和协议在与外包企业合作时,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合同和协议,详细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产品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 加工周期和交货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2.3 监控和协调在外发加工的过程中,企业应定期进行监控和协调,确保加工任务的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 定期抽查产品质量,确保外包企业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 提前与外包企业沟通加工进度,避免延误交货;- 定期检查外包企业的设备和生产环境,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e346ad1195f312b3169a535.png)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8-12-30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以第150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150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150号令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联网监管的定义、操作、法律责任等。
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了解熟悉150号令,本文就150号令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令)的比较进行解读。
一、对联网监管重新进行了定义150号令明确: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定义明确是“企业向海关报送”,符合操作实际。
而100号令的规定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此定义提到是“海关提取数据”,这与实际操作过程有差异,也无法实现。
鉴于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公告》(2008年第40号)已明确,“电子手册”和“纸质手册电子化”统称为“电子化手册”,因此目前联网监管的模式为电子帐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
二、银行保证金台帐150号令未提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因此仍然按照台帐有关规定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100号令中明确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以上海地区联网企业为例,在150号令的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如下:电子手册:允许类商品:AA类不开设台帐;A类、B类企业开设“空转”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C类企业均开设100%“实转”台帐电子账册:允许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不开设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需开设台帐专用手册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采用电子帐册模式的联网企业目前仍按过渡期的有关政策暂不实行台帐“实转”。
报关实务题
![报关实务题](https://img.taocdn.com/s3/m/57f342ea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4a.png)
综合实务题(一)广州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香港纬元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印花塑料餐具加工合同,由纬元公司向大洋公司免费提供ABS树脂一批,并支付加工费,成品由纬元公司在境外销售。
大洋公司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
在加工过程中,由于没有印花设备,大洋公司报经主管海关同意后,将半成品交深圳威龙胶印有限公司印花后运回。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1000公斤边角料作内销处理,合同执行完毕,大洋公司向主管海关报核。
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问题:1.大洋公司与纬元公司之间、大洋公司与威龙公司之间的行为关系分别属()。
A.来料加工和外发加工 B.进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结转C.来料加工和异地加工 D.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结转答案:A解释:参见11年教材108页。
2.关于该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大洋公司到威龙公司所在地海关备案 B.大洋公司到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备案C.威龙公司到大洋公司所在地海关备案 D.威龙公司到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备案答案:B解释:外发加工不需要到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大洋公司向海关申请将半成品交深圳威龙公司加工时,应当提供的单证包括()A.大洋公司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圳加工结转申请表B.大洋公司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C. 大洋公司签章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D.大洋公司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答案:BD解释:属于外发加工,要提交的单证参见11年教材108页。
4.大洋公司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
A.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15日内B.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C.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5日内D.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30日内答案:BD解释:参见11年教材115页。
5.下列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征税的表述,正确的是()。
A.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B.以内销申报时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C.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D.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答案:AD解释:参见11年教材113页。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ac7afa5ccbff121dd3683e7.png)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管理规定
依据[ 国办发(1999)35号] 文及有关规定制定:
一.外发加工: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不具备某一加工工艺或工序的生产能力,经
海关批准, 将进口保税料件外发至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另一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在规定时间内调回料件,半成品或成品, 所有权不转移的加工行为.
二.办理外发加工所需单证: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一式四份;
2.<<登记手册>>;
3.承接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承接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5.申请企业与承接企业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
工合同;
6.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外发加工的料件必须从申请企业发出, 经承接企业加工完毕后, 成品,半成品,
余料, 副产品, 边角料等必须全部返回申请企业.
四.承接企业应随时接受申请企业主管海关的核查, 主管海关视情要求申请企业
向海关提供担保;
五.外发加工的期限为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延期, 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六.外发加工限在本直属关区内进行.特殊情况需报申请企业主管海关关长审批.
附:海关审批细则
1.加工贸易企业所生产之产品的头道工序和主要工序不得进行外发加工;
2.加工贸易企业所生产之产品的最后一道工序委外加工完成后不得从承接加工
企业直接出口, 必须返回申请企业后再出口.
3.申请外发加工保税料件通常是一个月的生产用量, 分批外发应分别向主管地
海关申请;。
关务思政案例分析
![关务思政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f47f91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4e.png)
关务思政案例分析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工厂,奔驰、三星、英特尔、、苹果、普拉达等各行业知名品牌都在中国设有多家工厂。
193年我国保税加工进出口总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仅为9.7%,到199年其比例达到历史最高值53.4%,占据中国外贸经济的半壁江山。
之后开始逐年开始下降,到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7.64万亿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3.%。
虽然保税加工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例从半壁江山下降到了总量的四分之一,但仍是中国外贸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海关对于保税加工的监管,也经历了从货物到企业的大变革,2020年海关总署还在9个海关试点“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在本篇文章中主要介绍保税加工企业常见的关务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对应的合规措施,以期企业能灵活运用政策,预防法律风险。
1、单耗管理方面(一)案例简述经海关稽查部门核查,截至201年1日,厦门A公司因保税料件单耗申报不实,造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涉及线性低密度聚乙烯.6千克,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05元。
同时A公司还因保税料件单耗申报不实,造成保税料件溢仓,涉及高密度聚乙稀.74千克、低密度聚乙烯166.3千克,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海关对厦门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二)律师分析保税加工企业最核心的指标“耗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单耗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在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稽核查的重点之一就是保税加工企业的单耗情况,是否存在高报单耗或低报单耗情形。
与此相关的风险是,企业可能会因单耗问题,被海关认为涉嫌高报单耗走私保税料件。
(三)合规指南“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下,海关改变多年来以合同为监管单元的传统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底账,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各海关答企业关于外发加工的疑问
![各海关答企业关于外发加工的疑问](https://img.taocdn.com/s3/m/ecb342d9bd64783e08122b04.png)
问题四:请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展加工。
问题五:我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在同关区(东莞海关),费用较高,一家那么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因不知海关对发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故发文咨询,请帮助回复,谢谢!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问题六:你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我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前往您企业所在的主管海关内勤部门申请备案,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六、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关员教师,你好!我司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企,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展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请问可以吗?对本关区和跨关区有什么不同归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谢谢答:假设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金关二期试点问题答疑汇总201902
![金关二期试点问题答疑汇总201902](https://img.taocdn.com/s3/m/68b37516336c1eb91b375d11.png)
金关二期操作实务100问金关工程二期经国务院批准立项,是“十二五”期间国家重大电子政务工程项目。
金关工程二期为国家、社会公众提供海关业务服务和信息资源服务,为构建开放型国家经济新体制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金关工程二期已于2018年2月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正式上线运行。
金二加工贸易管理系统是金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上线运行和推广应用为海关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金二加工贸易管理系统由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分系统、加工贸易账册管理分系统、保税流转管理分系统等多个分系统组成。
一、基础篇1、南京关区金二加工贸易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如何?南京关区2017年底启动金关二期测试工作,选取南通、苏州园区、张家港等四个关区进行首批实单测试,为试点推进积累数据。
2018年1月起园区海关首票测试成功并运行至今,总体情况良好。
2、金二加工贸易管理系统有哪些组成部分?金二加工贸易管理系统是金二的重要二级系统,由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分系统、加工贸易账册管理分系统、保税流转管理分系统等多个分系统组成。
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分系统延续现有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基本形式,总体上仍设置有建账、扣账、核账三大环节,结合料号级管理,风险分析,智能化作业,分层级管理等要求进行整合设计,打造新型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模式。
加工贸易账册管理分系统实施更贴近企业生产实际的料号级管理,料号级备案、料号级清单核注底账、项号级通关、料号级核销。
保税流转管理分系统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对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无纸化作业、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审核。
3、南京关区是如何安排金二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切换步骤的?南京海关采取分步推广方式推广应用金二加工贸易管理系统,按照总署统一部署,自2019年1月15日起,在部分企业开展测试,并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在苏州、苏州工业园区、无锡、盐城和昆山海关,分别应用手册和电子账册系统,其他海关推广应用也于6月10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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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请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
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问题五:我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
在同关区(东莞海关,费用较高,一家则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因不知海关对发
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故发文咨询,请帮忙回复,谢谢!
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
问题六:你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我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前往您企业所在的主管海关内勤部门申请备案,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六、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关员老师,你好!我司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企,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行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
请问可以吗?对本关区和跨关区有什么不同归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谢谢答:若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问题八:您好!请问如果来料加工厂所做的成品(例如鞋垫,如果一部份申请内销缴税时, 1. 其计税方式是按成品征?还是按成品折回为原料征? 2. 来料加工厂进行缴税后其增值税可
以抵税或退税吗 3. 请问如果要内销,工厂该用怎样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因为我不太懂且
很想了解,麻烦请每一个问题都能给予指导谢谢!
答:1.申请成品内销的,需按成品折回原进口料件进行申报和计征税款;2.是否可抵扣税款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3.企业要内销成品,需凭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具体可咨询主管海关。
问题九: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一事
老师,你好!首先感谢老师对于“电子账册外发加工”问题的详细答复。
我司还有一事想咨询,集团公司A以外发加工名义将进口料件委托子公司B或分公司C加工,1.请问B、C 公司作为承揽企业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B、C分子公司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何办理登记?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2.电子账册可否同时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3.
若是B、C分子公司要开展来料加工,可否使用集团公司A同一本电子账册呢?盼老师再次指导,谢谢!
答:1.企业申请办理外发加工手续,须向主管海关提交商务部门签发的承揽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或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发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承揽企业无须在海关注册登记;2.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海关根据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内容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手续;3.若A公司电子帐册的加工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且B、C企业并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则可以使用A公司的电子帐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问题十:电子账册外发加工
问:你好!我司以集团公司A名义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了电子账册业务,即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
集团公司A下设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B 和财务相对核算的分公司C,因我司进出口合同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对外签订,若上述B、C分子公司拟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请问:1.可否以集团公司A名义直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无需外发加工?
2.或是以集团公司A名义开展加工贸易后,再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给B、C公司?
3.电子帐册能否允许外发加工业务的开展?
4.若是外发加工业务,集团公司A与分公司B、子公司C之间的账务处理该如何进行?盼老师给予指导,不甚感激!
答:是否能开展有关海关业务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公司是否在海关登记注册,而不是财务是否独立核算。
1.如果A公司已在海关登记注册,而B、C公司未在海关登记注册,则只能以A 公司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2. 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已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既可以以委托加工形式、也可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
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未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需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则货物的转移、加工属企业内部料件调拨;3.经主管海关批准,实
行电子账册监管的企业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4.如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由于外发加工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转让,因此账务处理仅涉及加工费的结算。
问题十一:您好!我厂是一家独资企业,请问我厂的保税料件可以外发给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加工吗?谢谢!
答:可以,但该国内加工企业必须符合海关对承揽企业的监管要求。
问题十二:加工手册及外发加工
你好!我司是中山的企业主要生产女式时装。
现有以下2个困难请求指导:1、我司主要以一般贸易进出口的,但随着业务发展,我司正开展进料加工业务。
1张单子的量不大,多在几百到几仟件,且货期短(一般1个月内就可完成,一次进口原料和一次出口成品,手册已完成进出口待核销售了。
这样会在申请和核销就耗用了很多时间,又不能等到有多张单子可结合一起申请一个大的加工手册。
请问对于这种小单子一次性出口的,有另的更方便的保税方法吗?2、因客商要求要在上海走货。
我司能在中山海关申请进料加工手册(从中山或上海进口原料,全工序外发到上海的分工厂生产,成品从上海直接报关出口,这种跨省跨关区的外发加工可以吗?
答:1.可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并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或开展异地委托加工贸易;2.可以,但需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并通过外发加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咨询办理。
问题十三:各位老师,你们好!我公司系外商独资,进料加工企业,应客户要求,我公司需加工一批不锈钢制品,且部分材料需要表面镀金,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料也要全部退运,我公司现已将部分不锈钢卷材办理了镀金外发手续。
请问老师我司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镀金废料如何复出,和不含镀金的不锈钢废料复出有区别吗?谢谢!
答:1、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残次品,应运回贵司后再进行复出口;若不运回贵司直接出口的,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除外。
2、无区别。
问题十四: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因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原因,需将保税料件委托另一加工
贸易企业生产,我司没参考任何生产过程,产成品由我司复出口,请问保税料件能否办理外发加工吗?如可,需办理哪些手续或有哪些办规可参考,多谢!
答. 1.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开展保税料件的外发加工业务; 2.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准予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申请外发加工的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3.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4.贵司上述情况除可申请外发加工外,还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开展,经营企业为贵司,加工企业为实际生产企业,须到加工企业所在地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5.关于外发加工和委托加工的具体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9年第51号。
问题十五:尊敬的关员: 您好! 我司是一进料加工企业,有部分工序打算外发加工,如果发给一个来料加工的企业,该公司又不能开具发票与我司,那这样的外发加工合不合法呢?如
不合法那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吗?急盼回复,谢谢!
答:发票并非外发加工业务需向海关递交的必要单证,若贵司符合外发加工条件的,可提供齐全的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是否能不开具发票等事宜,请咨询税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