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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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
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的规定,现将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和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1— 5)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
2.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项目
3.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
4.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
5.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30日
附件1
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货物报关单》。

5.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申报单证。

6.其他经海关确认的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及资料。

7.海关公布的其他统计调查表式。

8.其他编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所需要的资料。

以上统计原始资料同样适用于海关单项统计。

附件2
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
一、品名及编码
进出口货物的名称以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二、统计数量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三、统计价格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人民币和美元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计征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

四、原产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统计。

五、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按照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统计。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按照最后运往国(地区)统计。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统计。

六、启运国(地区)
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统计。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按照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统计;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按照中转国(地区)统计。

七、运抵国(地区)
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按照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统计。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按照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统计;按照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统计。

八、贸易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国(地区)按照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统计。

进口统计购自国(地区),出口统计售予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按照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统计。

九、境内目的地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统计。

十、境内货源地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统计。

十一、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十二、贸易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买卖双方交易形式及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十三、运输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统计。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

海关根据管理和单项统计需要,设置货物境内流转运输方式。

十四、统计日期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报关单证结关日期统计。

十五、关别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关别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境关别按照货物进出境的口岸海关统计。

十六、毛重与净重
进出口货物的毛重按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净重按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统计。

十七、品牌类型
进出口货物的品牌类型按进出口货物的品牌属性分类统计。

以上统计项目同样适用于海关单项统计。

附件3
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或者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

3.其他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贸易。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出境加工贸易。

14.易货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16.免税品。

17.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

1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19.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20.其他。

附件4
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2.暂时进出口货物。

3.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4.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5.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6.退运货物。

7.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8.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

9.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10.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12.检测、修理物品。

13.打捞物品。

14.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15.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16.其他以有形实物方式进出境的服务贸易项下货物。

17.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附件5
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
1.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

2.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3.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

5.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6.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7.加工贸易结转设备。

8.进料加工结转余料。

9.来料加工结转余料。

10.退运货物。

11.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2.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3.加工贸易退运设备。

14.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15.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16.保税区退区货物。

17.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18.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9.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20.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1.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22.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3.区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24.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往中心外的货物。

25.从中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货物。

26.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7.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

28.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9.区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

30.综合实验区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区外的货物。

31.区外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

32.综合实验区内选择性征收关税的货物。

33.保税维修货物。

34.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与境内中心外往来的货物。

35.内地输往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水电。

36.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

37.向海关申报的定制型软件、检测报告、蓝图及类似品。

38.过境货物。

39.其他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

来源:/fg/detail2088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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