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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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关务冷门细节丨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

关务冷门细节丨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

关务冷门细节丨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关务细节什么是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为什么要考虑双重身份?有哪些公告或是法律法规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总署2008年第50号(关于推迟执行2008年第17号公告)2008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下发了2008年第17号公告,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由于奥运会安保工作需要,第17号公告执行中涉及到的H2000系统的修改工作要在奥运会后才能完成和上线。

因此,17号公告推迟到2008年12月1日才能执行。

相应地,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经取得“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的企业,双重身份继续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0号(关于推迟执行2008年第17号公告)海关公告2008年第1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2005年5月13日,海关总署印发了2005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

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

目前区内企业已经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12.10•【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总计83个8位HS编码。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本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序│货物种类│ HS编码│货物名称│单┃┃号││││位┃┠─┼──────┼────┼───────────────────┼─┨┃1 │监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29211930│N,N-二(2-氯乙基)乙胺│公┃┃│器的化学品│.00││斤┃┠─┼──────┼────┼───────────────────┼─┨┃││29211940│N, N-二(2-氯乙基)甲胺│公┃┃││.00││斤┃┠─┼──────┼────┼───────────────────┼─┨┃││29211950│三(2-氯乙基)胺│公┃┃││.00││斤┃┠─┼──────┼────┼───────────────────┼─┨┃││29309090│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公┃┃││.13││斤┃┠─┼──────┼────┼───────────────────┼─┨┃││29309090│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公┃┃││.14││斤┃┠─┼──────┼────┼───────────────────┼─┨┃││29309090│二(2-氯乙硫基)甲烷│公┃┃││.15││斤┃┠─┼──────┼────┼───────────────────┼─┨┃││29309090│1, 2-二(2-氯乙硫基)乙烷(即倍半芥│公┃┃││.16│气)│斤┃┠─┼──────┼────┼───────────────────┼─┨┃││29309090│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公┃┃││.17││斤┃┠─┼──────┼────┼───────────────────┼─┨┃││29309090│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公┃┃││.18││斤┃┠─┼──────┼────┼───────────────────┼─┨┃││29309090│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公┃┃││.19││斤┃┠─┼──────┼────┼───────────────────┼─┨┃││29309090│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公┃┃││.21││斤┃┠─┼──────┼────┼───────────────────┼─┨┃││29309090│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即氧芥气)│公┃┃││.22││斤┃┠─┼──────┼────┼───────────────────┼─┨┃││29309090│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公┃┃││.26│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斤┃┃│││正丙基,异丙基)│┃┠─┼──────┼────┼───────────────────┼─┨┃││29310000│2-氯乙烯基二氯胂│公┃┃││.13││斤┃┠─┼──────┼────┼───────────────────┼─┨┃││29310000│二(2-氯乙烯基)氯胂│公┃┃││.14││斤┃┠─┼──────┼────┼───────────────────┼─┨┃││29310000│三(2-氯乙烯基)胂│公┃┃││.15││斤┃┠─┼──────┼────┼───────────────────┼─┨┃││29310000│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公┃┃││.16│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沙林,梭│斤┃┃│││曼)│┃┠─┼──────┼────┼───────────────────┼─┨┃││29310000│二烷氨基氰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公┃┃││.17│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斤┃┠─┼──────┼────┼───────────────────┼─┨┃││29310000│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公┃┃││.18│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斤┃┠─┼──────┼────┼───────────────────┼─┨┃││29310000│烷基亚膦酰烷基 -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公┃┃││.19│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斤┃┠─┼──────┼────┼───────────────────┼─┨┃││29310000│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公┃┃││.21│酯,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斤┃┠─┼──────┼────┼───────────────────┼─┨┃││30029010│石房蛤毒素│公┃┃││.00││斤┃┠─┼──────┼────┼───────────────────┼─┨┃││30029020│蓖麻毒素│公┃┃││.00││斤┃┠─┼──────┼────┼───────────────────┼─┨┃│化学武器关键│28121044│三氯化砷│公┃┃│前体│.00││斤┃┠─┼──────┼────┼───────────────────┼─┨┃││29033010│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1,│公┃┃││.00│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斤┃┃││││┃┠─┼──────┼────┼───────────────────┼─┨┃││29051910│3,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公┃┃││.00││斤┃┠─┼──────┼────┼───────────────────┼─┨┃││29181910│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公┃┃││.00│苯乙醇酸)│斤┃┠─┼──────┼────┼───────────────────┼─┨┃││29211960│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公┃┃││.00│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斤┃┠─┼──────┼────┼───────────────────┼─┨┃││29221929│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公┃┃││.00│正丙或异丙基)│斤┃┠─┼──────┼────┼───────────────────┼─┨┃││29299020│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公┃┃││.00│丙或异丙基)│斤┃┠─┼──────┼────┼───────────────────┼─┨┃││29299030│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其中烷基指甲,乙,│公┃┃││.00│正丙或异丙基)│斤┃┠─┼──────┼────┼───────────────────┼─┨┃││29309090│胺吸膦(硫代膦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公┃┃││.23│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斤┃┃││││┃┠─┼──────┼────┼───────────────────┼─┨┃││29309090│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公┃┃││.24││斤┃┠─┼──────┼────┼───────────────────┼─┨┃││29309090│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公┃┃││.25│乙醇)│斤┃┠─┼──────┼────┼───────────────────┼─┨┃││29309090│含一个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物(不包括│公┃┃││.27│地虫磷)│斤┃┠─┼──────┼────┼───────────────────┼─┨┃││29333910│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公┃┃││.00││斤┃┠─┼──────┼────┼───────────────────┼─┨┃││29333920│奎宁环-3-醇│公┃┃││.00││斤┃┠─┼──────┼────┼───────────────────┼─┨┃│化学武器原料│28111910│氢氰酸(包括氰化氢)│公┃┃││.00││斤┃┠─┼──────┼────┼───────────────────┼─┨┃││28121010│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公┃┃││.00││斤┃┠─┼──────┼────┼───────────────────┼─┨┃││28121020│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公┃┃││.00││斤┃┠─┼──────┼────┼───────────────────┼─┨┃││28121030│碳酰二氯(光气)│公┃┃││.00││斤┃┠─┼──────┼────┼───────────────────┼─┨┃││28121041│一氯化硫(氯化硫)│公┃┃││.00││斤┃┠─┼──────┼────┼───────────────────┼─┨┃││28121042│二氯化硫│公┃┃││.00││斤┃┠─┼──────┼────┼───────────────────┼─┨┃││28121043│三氯化磷│公┃┃││.00││斤┃┠─┼──────┼────┼───────────────────┼─┨┃││28121045│五氯化磷│公┃┃││.00││斤┃┠─┼──────┼────┼───────────────────┼─┨┃││28139000│五硫化二磷│公┃┃││.10││斤┃┠─┼──────┼────┼───────────────────┼─┨┃││28371110│氰化钠[山奈(固)、山奈(液)]│公┃┃││.00││斤┃┠─┼──────┼────┼───────────────────┼─┨┃││28371910│氰化钾(山奶钾)│公┃┃││.00││斤┃┠─┼──────┼────┼───────────────────┼─┨┃││28510020│氯化氰│公┃┃││.00││斤┃┠─┼──────┼────┼───────────────────┼─┨┃││29049030│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公┃┃││.00││斤┃┠─┼──────┼────┼───────────────────┼─┨┃││29141900│频哪酮│公┃┃││.10││斤┃┠─┼──────┼────┼───────────────────┼─┨┃││29181990│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公┃┃││.10│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斤┃┠─┼──────┼────┼───────────────────┼─┨┃││29209011│亚磷酸三甲酯│公┃┃││.00││斤┃┠─┼──────┼────┼───────────────────┼─┨┃││29209012│亚磷酸三乙酯│公┃┃││.00││斤┃┠─┼──────┼────┼───────────────────┼─┨┃││29209013│亚磷酸二甲酯│公┃┃││.00││斤┃┠─┼──────┼────┼───────────────────┼─┨┃││29209014│亚磷酸二乙酯│公┃┃││.00││斤┃┠─┼──────┼────┼───────────────────┼─┨┃││29211100│二甲胺│公┃┃││.10││斤┃┠─┼──────┼────┼───────────────────┼─┨┃││29211100│二甲胺盐酸盐│公┃┃││.20││斤┃┠─┼──────┼────┼───────────────────┼─┨┃││29221310│三乙醇胺│公┃┃││.00││斤┃┠─┼──────┼────┼───────────────────┼─┨┃││29221320│三乙醇胺盐酸盐│公┃┃││.20││斤┃┠─┼──────┼────┼───────────────────┼─┨┃││29221930│乙基二乙醇胺│公┃┃││.00││斤┃┠─┼──────┼────┼───────────────────┼─┨┃││29221940│甲基二乙醇胺│公┃┃││.00││斤┃┠─┼──────┼────┼───────────────────┼─┨┃││29333990│3-羟基-1-甲基哌啶│公┃┃││.30││斤┃┠─┼──────┼────┼───────────────────┼─┨┃││29333990│3-奎宁环酮│公┃┃││.40││斤┃┠─┼──────┼────┼───────────────────┼─┨┃2 │易制毒化学品│28061000│氯化氢(盐酸)│公┃┃││.00││斤┃┠─┼──────┼────┼───────────────────┼─┨┃││28070000│硫酸│公┃┃││.10││斤┃┠─┼──────┼────┼───────────────────┼─┨┃││28416100│高锰酸钾│公┃┃││.00││斤┃┠─┼──────┼────┼───────────────────┼─┨┃││29023000│甲苯│公┃┃││.00││斤┃┠─┼──────┼────┼───────────────────┼─┨┃││29031300│氯仿│公┃┃││.00││斤┃┠─┼──────┼────┼───────────────────┼─┨┃││29091100│乙醚│公┃┃││.00││斤┃┠─┼──────┼────┼───────────────────┼─┨┃││29141100│丙酮│公┃┃││.00││斤┃┠─┼──────┼────┼───────────────────┼─┨┃││29141200│丁酮[甲基乙基(甲)酮]│公┃┃││.00││斤┃┠─┼──────┼────┼───────────────────┼─┨┃││29143100│苯丙酮(苯基丙 -2-酮)│公┃┃││.00││斤┃┠─┼──────┼────┼───────────────────┼─┨┃││29152400│乙酸酐(醋酸酐)│公┃┃││.00││斤┃┠─┼──────┼────┼───────────────────┼─┨┃││29163400│苯乙酸│公┃┃││.10││斤┃┠─┼──────┼────┼───────────────────┼─┨┃││29224310│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公┃┃││.00││斤┃┠─┼──────┼────┼───────────────────┼─┨┃││29242990│N-乙酰邻氨基苯酸│公┃┃││.20││斤┃┠─┼──────┼────┼───────────────────┼─┨┃││29329100│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公┃┃││.00│脑)│斤┃┠─┼──────┼────┼───────────────────┼─┨┃││29329200│1-(1,3-苯并二-茂-5-基)丙烷-2-酮(即│公┃┃││.00│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斤┃┠─┼──────┼────┼───────────────────┼─┨┃││29329400│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公┃┃││.00││斤┃┠─┼──────┼────┼───────────────────┼─┨┃││29329990│二氢黄樟素│公┃┃││.50││斤┃┠─┼──────┼────┼───────────────────┼─┨┃││29333210│哌啶(六氢吡啶)│公┃┃││.00││斤┃┠─┼──────┼────┼───────────────────┼─┨┃││29394100│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公┃┃││.10││斤┃┠─┼──────┼────┼───────────────────┼─┨┃││29394100│硫酸麻黄碱│公┃┃││.20││斤┃┠─┼──────┼────┼───────────────────┼─┨┃││29394100│消旋盐酸麻黄碱│公┃┃││.30││斤┃┠─┼──────┼────┼───────────────────┼─┨┃││29394100│草酸麻黄碱│公┃┃││.40││斤┃┠─┼──────┼────┼───────────────────┼─┨┃││29394200│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公┃┃││.10││斤┃┠─┼──────┼────┼───────────────────┼─┨┃││29394200│硫酸伪麻黄碱│公┃┃││.20││斤┃┠─┼──────┼────┼───────────────────┼─┨┃││29394900│盐酸甲基麻黄碱│公┃┃││.10││斤┃┠─┼──────┼────┼───────────────────┼─┨┃││29394900│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公┃┃││.20││斤┃┠─┼──────┼────┼───────────────────┼─┨┃││29394900│去甲麻黄碱及其盐│公┃┃││.30││斤┃┠─┼──────┼────┼───────────────────┼─┨┃││13021990│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公┃┃││.11││斤┃┠─┼──────┼────┼───────────────────┼─┨┃││13021990│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公┃┃││.12││斤┃┠─┼──────┼────┼───────────────────┼─┨┃││13021990│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公┃┃││.91││斤┃┠─┼──────┼────┼───────────────────┼─┨┃││13021990│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公┃┃││.92││斤┃┠─┼──────┼────┼───────────────────┼─┨┃││13021990│其他麻黄浸膏粉│公┃┃││.93││斤┃┠─┼──────┼────┼───────────────────┼─┨┃││13021990│其他麻黄浸膏│公┃┃││.94││斤┃┠─┼──────┼────┼───────────────────┼─┨┃││12119039│药料用麻黄草粉│公┃┃││.10││斤┃┠─┼──────┼────┼───────────────────┼─┨┃││12119050│香料用麻黄草粉│公┃┃││.10││斤┃┠─┼──────┼────┼───────────────────┼─┨┃││12119099│其他用麻黄草粉│公┃┃││.10││斤┃┠─┼──────┼────┼───────────────────┼─┨┃││30044090│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公┃┃││.10│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斤┃┠─┼──────┼────┼───────────────────┼─┨┃││29329300│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公┃┃││.00│洋茉莉醛、天芥菜精)│斤┃┠─┼──────┼────┼───────────────────┼─┨┃││29396100│麦角新碱│公┃┃││.10││斤┃┠─┼──────┼────┼───────────────────┼─┨┃││29396200│麦角胺│公┃┃││.10││斤┃┠─┼──────┼────┼───────────────────┼─┨┃││29396300│麦角酸│公┃┃││.10││斤┃┠─┼──────┼────┼───────────────────┼─┨┃││33012990│黄樟油│公┃┃││.10││斤┃┠─┼──────┼────┼───────────────────┼─┨┃3 │消耗臭氧层物│29031910│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公┃┃│质│.10│洗剂除外)│斤┃┠─┼──────┼────┼───────────────────┼─┨┃││29031910│1,1,1- 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公┃┃││.90│清洗剂)│斤┃┠─┼──────┼────┼───────────────────┼─┨┃││29033090│溴甲烷(或甲基溴)│公┃┃││.30││斤┃┠─┼──────┼────┼───────────────────┼─┨┃││29034100│三氯氟甲烷(CFC-11)│公┃┃││.00││斤┃┠─┼──────┼────┼───────────────────┼─┨┃││29034200│二氯二氟甲烷(CFC-12)│公┃┃││.00││斤┃┠─┼──────┼────┼───────────────────┼─┨┃││29034300│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公┃┃││.10│113)│斤┃┠─┼──────┼────┼───────────────────┼─┨┃││29034400│二氯四氟乙烷(CFC-114)│公┃┃││.10││斤┃┠─┼──────┼────┼───────────────────┼─┨┃││29034400│氯五氟乙烷(CFC-115)│公┃┃││.90││斤┃┠─┼──────┼────┼───────────────────┼─┨┃││29034510│氯三氟甲烷(CFC-13)│公┃┃││.00││斤┃┠─┼──────┼────┼───────────────────┼─┨┃││29034600│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公┃┃││.10││斤┃┠─┼──────┼────┼───────────────────┼─┨┃││29034600│溴三氟甲烷(Halon-1301)│公┃┃││.20││斤┃┠─┼──────┼────┼───────────────────┼─┨┃││29034910│一氟二氯甲烷│公┃┃││.11││斤┃┠─┼──────┼────┼───────────────────┼─┨┃││29034910│二氟一氯甲烷│公┃┃││.12││斤┃┠─┼──────┼────┼───────────────────┼─┨┃││29034910│一氟一氯甲烷│公┃┃││.13││斤┃┠─┼──────┼────┼───────────────────┼─┨┃││29034910│一氟四氯乙烷│公┃┃││.14││斤┃┠─┼──────┼────┼───────────────────┼─┨┃││29034910│二氟三氯乙烷│公┃┃││.15││斤┃┠─┼──────┼────┼───────────────────┼─┨┃││29034910│1,1,1-三氟-2,2-二氯乙烷│公┃┃││.16││斤┃┠─┼──────┼────┼───────────────────┼─┨┃││29034910│1,1,1,2-四氟-2-氯乙烷│公┃┃││.17││斤┃┠─┼──────┼────┼───────────────────┼─┨┃││29034910│一氟三氯乙烷│公┃┃││.18││斤┃┠─┼──────┼────┼───────────────────┼─┨┃││29034910│二氟二氯乙烷│公┃┃││.19││斤┃┠─┼──────┼────┼───────────────────┼─┨┃││29034910│三氟一氯乙烷│公┃┃││.21││斤┃┠─┼──────┼────┼───────────────────┼─┨┃││29034910│一氟二氯乙烷│公┃┃││.22││斤┃┠─┼──────┼────┼───────────────────┼─┨┃││29034910│1-氟-1,1-二氯乙烷│公┃┃││.23││斤┃┠─┼──────┼────┼───────────────────┼─┨┃││29034910│二氟一氯乙烷│公┃┃││.24││斤┃┠─┼──────┼────┼───────────────────┼─┨┃││29034910│1,1-二氟-1-氯乙烷│公┃┃││.25││斤┃┠─┼──────┼────┼───────────────────┼─┨┃││29034910│一氟一氯乙烷│公┃┃││.26││斤┃┠─┼──────┼────┼───────────────────┼─┨┃││29034910│一氟六氯丙烷│公┃┃││.27││斤┃┠─┼──────┼────┼───────────────────┼─┨┃││29034910│二氟五氯丙烷│公┃┃││.28││斤┃┠─┼──────┼────┼───────────────────┼─┨┃││29034910│三氟四氯丙烷│公┃┃││.29││斤┃┠─┼──────┼────┼───────────────────┼─┨┃││29034910│四氟三氯丙烷│公┃┃││.31││斤┃┠─┼──────┼────┼───────────────────┼─┨┃││29034910│五氟二氯丙烷│公┃┃││.32││斤┃┠─┼──────┼────┼───────────────────┼─┨┃││29034910│1,1,1,2,2-五氟-3,3-二氯丙烷│公┃┃││.33││斤┃┠─┼──────┼────┼───────────────────┼─┨┃││29034910│1,1,2,2,3-五氟-1,3-二氯丙烷│公┃┃││.34││斤┃┠─┼──────┼────┼───────────────────┼─┨┃││29034910│六氟一氯丙烷│公┃┃││.35││斤┃┠─┼──────┼────┼───────────────────┼─┨┃││29034910│一氟五氯丙烷│公┃┃││.36││斤┃┠─┼──────┼────┼───────────────────┼─┨┃││29034910│二氟四氯丙烷│公┃┃││.37││斤┃┠─┼──────┼────┼───────────────────┼─┨┃││29034910│三氟三氯丙烷│公┃┃││.38││斤┃┠─┼──────┼────┼───────────────────┼─┨┃││29034910│四氟二氯丙烷│公┃┃││.39││斤┃┠─┼──────┼────┼───────────────────┼─┨┃││29034910│五氟一氯丙烷│公┃┃││.41││斤┃┠─┼──────┼────┼───────────────────┼─┨┃││29034910│一氟四氯丙烷│公┃┃││.42││斤┃┠─┼──────┼────┼───────────────────┼─┨┃││29034910│二氟三氯丙烷│公┃┃││.43││斤┃┠─┼──────┼────┼───────────────────┼─┨┃││29034910│三氟二氯丙烷│公┃┃││.44││斤┃┠─┼──────┼────┼───────────────────┼─┨┃││29034910│四氟一氯丙烷│公┃┃││.45││斤┃┠─┼──────┼────┼───────────────────┼─┨┃││29034910│一氟三氯丙烷│公┃┃││.46││斤┃┠─┼──────┼────┼───────────────────┼─┨┃││29034910│二氟二氯丙烷│公┃┃││.47││斤┃┠─┼──────┼────┼───────────────────┼─┨┃││29034910│三氟一氯丙烷│公┃┃││.48││斤┃┠─┼──────┼────┼───────────────────┼─┨┃││29034910│一氟二氯丙烷│公┃┃││.49││斤┃┠─┼──────┼────┼───────────────────┼─┨┃││29034910│二氟一氯丙烷│公┃┃││.51││斤┃┠─┼──────┼────┼───────────────────┼─┨┃││29034910│一氟一氯丙烷│公┃┃││.52││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7年7月1日)
自1997年7月10日起,经营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该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企业编码。

经营单位同时也是加工生产企业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即是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编码。

无进出口经营权而承接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其未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编码的,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及编码手续。

上述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及编码时,应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海关审核(包括下厂验厂)批准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保税加工企业编码。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7月1日前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c28615--010213xxz
——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第十三次归类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归类决定Z2009-0081(涉及商品:LED光源)和Z2008-0213(涉及商品:发光二极管)。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10-00011211.903913-16-2010罗汉果该商品为干燥、完整没有破裂的罗汉果,主要供人冲泡或煮水饮用。

加工工艺流程:原料 --→筛选分级--→剔除破果响果 --→二次烘干 --→检测 --→定型包装--→成品入库。

经干燥的罗汉果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其药用价值上,符合税目12.11的条文规定,应作为“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归类。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211.9039。

2J2010-00021806.9013-17-2010特殊形状巧克力该类商品为特殊形状的巧克力,通常为零售盒装,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动植物造型,如海螺、扇贝、海马、鱼、虾蟹、花、叶子等形状,二是水滴、钻石、马蹄、贝壳、心形、五角星、浮雕造型等形状;三是立体几何造型,如球体、元宝型、圆锥型等形状。

海关商品归类知识简介

海关商品归类知识简介

! 第三个原则,是基本特征。
当一个商品是由多个商品组成时,例如一台电脑带一对电脑音箱组成的套装, 是按电脑归类还是音箱归类?在这个组合中电脑代表了整个套装的基本特征, 那么这个商品应该按电脑来确定HS编码。
! 第四个原则,是从后归类。
既可以加热又可以制冷的饮水机,加热和制冷两种功能通用重要,无法确定商 品的基本特征,这个时候会选择排列在最后一个的HS编码,作为这个商品的HS 编码。如果适用从后归类的原则,这个商品会被归入8516
请批评指正
! 同时,海关也提供了归类咨询、 预归类等服务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6号(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
! 海关归类,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英文简称HS,所以海关归类所确定的商品编码,也被称 为HS编码。
!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 地区都加入了HS,可以说HS是 世界各国海关之间的通用语言, 在世界范围内,前6位的HS编码 都是一样的。
! 第一个原则,是以报验状态为基础。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时,货物
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决定了货物会被归入哪个HS编码。
1辆汽车,一次到货和分批到货,其报验状态是不同的,其HS编码也是不一样 的。
! 第二个原则,是具体列名优先。
1个汽车用的后视镜,貌似既可以按照玻璃制后视镜归类,也可以按照汽车零件 归类,但事实上由于玻璃制后视镜要具体些,汽车零件要笼统些,所以这个商 品最终是按照玻璃制后视镜确定HS编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海关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问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海关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海关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3-04-02【实施时间】2013-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13年5月1日以前(不含5月1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

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实用文档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实用文档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Z2008-1151302.1990欧洲越桔提取物Bilberry extract该商品为深紫色粉末,主要成分为花色甙(约25%)。

加工工艺为:越桔-硫酸软水溶液搅拌提取-离心分离-提取液大孔树脂吸附-乙醇洗脱-醇洗液浓缩-喷雾干燥-粉末产品。

广泛用于食品和保健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欧洲越桔提取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302.1990。

2Z2008-1162001.9090调味滑子菇罐头“调味滑子菇罐头”为玻璃瓶装的即食罐头,含有蘑菇、醋、水、盐、糖、、辣椒、大蒜及其他辅。

其加工工艺为将原料(滑子菇)预煮冷却、剔除杂质、漂水后装罐,注入配汤后封口、杀菌冷却后制得。

该商品属于税目20.01“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罐头”的商品范围。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调味滑子菇罐头”归入税则号列2001.9090。

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6.09•【文号】农农发[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已被《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595号--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1日)废止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切实履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我国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包括原药、制剂或成品)(附件1),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二、凡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的农药(附件2),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对进口的农药,由农业部审批,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对出口的农药,农业部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三、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未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

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附件3)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由农业部换发新证。

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农业部留存,第二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并由海关留存。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条件、材料与流程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条件、材料与流程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条件、材料与流程一、报关企业登记申请条件(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许可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殊规定:1、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4、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5、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6、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7、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8、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2、企业注册资本;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报关企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报关企业注册申请所需材料(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许可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企业章程;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

【每日益答】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有一个老项目,其中有两栋楼是2016年4月30号以后拿到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现在业主要求开具房屋销售发票,请教一下我是按老项目开发票?还是按新项目开发票?按11%?10%还新税率9%开?土增税怎么办?是不是也要分开核算?专家回复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房地产新、老项目的时间界定标准为: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则以注明开工日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后是新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以后为新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采用一般方法计税方法按10%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按照10%开具增值税发票。

采用一般计税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新项目按9%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如果贵公司是分期开发,分别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项目分别核算,但各个地方在执行上口径也不一致,建议以当地执行口径为标准。

政策分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
贸易管制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关
•【公布日期】2013.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
易管制措施
(2013年11月1日上海海关)
为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健康发展,在确保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试验区开放、活力、便利需求,上海海关对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境)货物贸易管制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等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作为企业办理自贸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相关手续的参考。

今后,如国家另行颁布与自贸试验区贸易管制措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措施》所涉法律法规发生调整的,应以新颁布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说明:1、“一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环节,“二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环节;
2、为简化表格,表中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均列入“公约”栏;
3、如国家另行颁布与自贸试验区贸易管制措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本表所涉法律法规发生调整的,应以新颁布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本篇文件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篇文件的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5月10日起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8.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07.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海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海关执法依据的明确、统一和协调,海关总署对2001年至2007年4月制发的公告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公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与现行的规定不相一致,现决定对该部分公告(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废止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序号│公告编号│文件名称│├───┼──────────┼─────────────────────────┤│1│2001年第12号│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查处利用运输工具走私情况的公告│├───┼──────────┼─────────────────────────┤│2│2001年第20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公告│├───┼──────────┼─────────────────────────┤│3│2001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2002年进口税则调整情况的公告│├───┼──────────┼─────────────────────────┤│4│2002年第1号│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估价告知书的公告│├───┼──────────┼─────────────────────────┤│5│2002年第4号│海关总署关于重新修订发布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的公告│├───┼──────────┼─────────────────────────┤│6│2002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批准出口加工区外发加工的公告│├───┼──────────┼─────────────────────────┤│7│2002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进出口税则》有关事项的公告│├───┼──────────┼─────────────────────────┤│8│2003年第12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的公告│├───┼──────────┼─────────────────────────┤│9│2003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10│2003年第36号│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付汇的公告│├───┼──────────┼─────────────────────────┤│11│2003年第45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12│2003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13│2003年第84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有关事项的公││││告│├───┼──────────┼─────────────────────────┤│14│2004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及调整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的││││公告│├───┼──────────┼─────────────────────────┤│15│2004年第3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16│2004年第32号│海关总署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17│2004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滞纳金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18│2004年第44号│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19│2004年第46号│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进出口税则调整问题的公告│├───┼──────────┼─────────────────────────┤│20│2005年第5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21│2005年第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22│2005年第13号│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3│2005年第15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24│2005年第16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棉花实施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25│2005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26│2005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问题的公告│├───┼──────────┼─────────────────────────┤│27│2005年第24号│海关总署关于港澳运往内地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出口免税问││││题的公告│├───┼──────────┼─────────────────────────┤│28│2005年第27号│海关总署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29│2005年第61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的公告│├───┼──────────┼─────────────────────────┤│30│2005年第64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进出口税则调整问题的公告│├───┼──────────┼─────────────────────────┤│31│2006年第13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的公告│├───┼──────────┼─────────────────────────┤│32│2006年第29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33│2006年第33号│海关总署关于港澳台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公告│├───┼──────────┼─────────────────────────┤│34│2006年第63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浅析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制度

浅析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制度

浅析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制度作者:王宛濮来源:《对外经贸》2019年第02期摘要:2018年初,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印发了《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对关检业务融合进行全面部署。

简要阐述了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比了海关总署最近公布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异同,并介绍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变化。

关键词:关检融合;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栏目Abstract: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year 2018,in accordance with“Deepening reform of Party and state institutions”,the duties and contingents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dministration,which is i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ave been incorporated with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n April 28,2018,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d released“Framework on full mergence of customs clearance”and focused on fully implementing the mergence of customs and inspection.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main contents of unified declaration of customs and inspection integration and compares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of Customs Regulation on Filling in the Declaration Form for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which recently promulgated and highlights the filling methods combining customs clearence documents.Keywords: Mergence of Customs and Inspection;Customs;Declaration Form;Inspection andQuarantine;Columns2018年4月16日,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2018年6月21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和《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2018年6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2018年10月26日颁布了《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2019年1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对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02.0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8号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
的公告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
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3日。

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第一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

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第一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

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第一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12.10•【文号】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现公布第一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一、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均实行《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密码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单位应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密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一)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目录所列商品的;(二)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三)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目录所列商品的。

三、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四、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五、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批次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2.《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证样)(略)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第三十四节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一、定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的进口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及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并签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M”。

二、适用范围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包括《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中所列商品及其他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商品。

三、管理规定(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使用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确因业务需要,必须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与境外进行互联互通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可以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密码产品入境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三)境外组织或个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享有相应特权和豁免权的机构除外)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密码产品入境时,境外组织或个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提交《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目录所列商品的;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目录所列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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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2005]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

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

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 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

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

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

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

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 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 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

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 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七、 关于原海关总署审批的报关企业办理变更等手续
原海关总署审批的报关企业的变更、许可延续、撤销、注销等手续均统一由各直属海关办理。

八、 关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注册登记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内企业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注册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业务。

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持该表和相关材料至海关补办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开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享有的报关功能。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或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往来,在上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可以在非特殊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九、 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不得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

对于原来是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的,一律取消其子公司注册登记编码,改用其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分公司名下的报关员转至总公司。

十、 关于双重身份禁止
一个报关单位不得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名义在海关重复注册登记,也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企业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后再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先注销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再为其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企业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在办结海关相关业务手续后,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注册登记编码,再受理其申请。

《规定》实施前已在海关同时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的报关单位,海关给予两年的过渡期。

十一、 关于报关专用章样式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具体样式、办理及换制印章的手续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十二、 关于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报关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可至海关办理《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样式见附件)。

《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单位,如果符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条件的,可办理正式的报关注册登记。

十三、 《规定》施行后下列文件依法废止:
(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和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有关公告执行问题的通知》(署调函[2004]251号);
(二)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专业报关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2001]61号);
(三)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企业年审工作事宜的通知》(监管[2001]2号,其中涉及报关员年审内容除外);
(四)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署办监[2000]1号);
(五)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监管函[1999]6号);
(六) 《海关总署关于特区注册进出口企业异地报关备案问题的通知》(署监[1999]338号);
(七)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的通知》(署稽[1997]969号,其中涉及报关员年审内容除外);
[1993]1026号)。

特此公告。

附件: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海关总署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事由) ,至我关办理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提交了下列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1、
2、
3、
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给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编码为 。

本临时注册登记编码的有效期为七(天/长期),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

你单位若仍需办理进出口业务,请重新至海关办理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海关(注册登记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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