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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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不足之处
01
商品归类难度大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分类标准不够直 观,商品归类难度较大,需要专业人 员和系统支持。
02
无法完全适应新型贸 易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 方式的发展,协调制度归类总则难以 完全适应。
03
更新速度慢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更新速度较慢, 难以跟上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应用范围
国际贸易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商品的税则归类,是各国海关进行关税征收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国内税收
在国内税收中,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征收和统计。
进出口管理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还用于进出口管理,如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查验等。
VS
协调制度的作用
协调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简化国际贸易程序 ,便利统计和数据分析,提高海关和其他 贸易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协调制度的组成和结构
协调制度的组成
协调制度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品目是按商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的大类,子目是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项目。
协调制度结构
协调制度分为三个层级,包括章、类、组和子目,每个层级都有特定的编码。
0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具体内容
类别的划分与编码
协调制度中的类别按照商品原料、 生产过程或用途进行划分,同时按 照顺序进行编码。
VS
每个类别具有特定的编号范围,以 便归类和识别。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
协调制度中的每个类别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说 明,以便准确理解商品的范围和特征。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是分类的基础,必须仔细 阅读并理解。
扩展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HS委员会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逐步涵盖了国际贸易中 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HS)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HS)

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繁杂,向海关合作 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繁杂,向海关合作 理事会建议成立研究小组,建立既符合海关税则和统计需要,又可以包容 运输和制造业的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1973年 1973年5月,研究小组想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了五点建议: 1.编制《协调制度》是符合国际贸易长期需要的 1.编制《协调制度》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为基础进行编制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框架和结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构 4.编制《协调目录》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其他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 4.编制《协调目录》 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 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协调制度》 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协调制度》制订后的实施 经过13年的努力,1983年 经过13年的努力,1983年5月《协调制度》定稿 协调制度》
二、缔约国的义务
1.发达国家对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 1.发达国家对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协调制 度》,即全部采用他的项目(含子目),不得做任何删改;全部 采用《协调制度》 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和类、章、子目注释,不更改其 分类的范围;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但是各国可在《 分类的范围;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但是各国可在《协 调制度》 调制度》的子目项下加列更为具体的细目。 2.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款所述义务。但是如果发展中国 2.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款所述义务。但是如果发展中国 家由于行政能力管理不足的原因,可以在成为缔约国时部分采用, 即在采用全部4 即在采用全部4位数项目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不采用五位数或 者六位数的子目。这种情况下不采用的子目号只能用“ 者六位数的子目。这种情况下不采用的子目号只能用“0”或“00” 00” 代替。 3.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培训人 3.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培训人 员、转换目录,使《协调目录》 员、转换目录,使《协调目录》能在发展中国家顺利实施。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新一轮的税收新政扑面而来,关于税收有哪些相关的了解。

与税收相关的政策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税收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税收新政策一、车辆购置税小排量汽车优惠幅度调整为7.5%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

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

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商品协调制度与商品归类简介

商品协调制度与商品归类简介

商品协调制度与商品归类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简写为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关于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目录,用以统一各国海关对商品分类的界定标准,并使各国海关可依据归类决定对不同商品征收关税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协调制度将商品划分为二十一大类97章,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为统计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二十二大类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码,即是“商品归类”,商品对应的协调制度编码,即是HS Code。

国际通用的HS Code为6位编码,各国在前6位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国家贸易情况增加编码位数以对商品进行更详细的划分。

如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第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HS Code是进出口贸易中对商品的重要标识,也是海关对不同商品征税、实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一、《协调制度》介绍产生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至2007年,已有2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

自1988年生效以来,《协调制度》共进行了4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共5个版本,2007年版本是目前最新修订的版本,也是我国当前进出口税则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少协调、 统筹。 在 “ 双特” 价格管理方面, 税管局、 现场验估、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 后续稽
查、 反价格瞒骗等力量尚未形成系统、 科学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机制。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 (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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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 二) 重税款补征, 轻信用评估
海关对 “ 双特” 企业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大量的精力集中对企业漏税风险的防控工作
方面, 催缴企业在货物进口后需补缴的 “ 双特” 税款, 甚至个别纳税义务人反复通过主动披露
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 试图逃避缴纳滞纳金, 海关对相关公告等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性研究,
现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
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但在入世之前, 海关长期使用 “ 正常到岸价格” ③ “ 以成交
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④ 等审定包括涉及 “ 双特” 问题在内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其 “ 到
岸价格” 等术语的规定更多来自商业惯例; 1992 年 3 月 18 日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报的依据。
随着特许权使用费价格管理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国际贸易实际的发展,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规定。 2019 年第 58 号公告⑦ 增设 “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 代码
9500) 监管方式, 规定纳税义务人需在每次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的 30 日内向海关申报,
以及与申报行为相当的滞纳金征免规定, 便利纳税义务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 引导企业守法自

2024-《报关实务》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2024-《报关实务》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从章来看,根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 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 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 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根底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 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那么?和?统计商品目录?。
★解释规那么二〔一〕 规那么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局部,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 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规那么二〔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根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 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 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 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 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局部 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 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那么三归类。
3、“如工程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那么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 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 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那么二、规那么三、规那么四、五 六来归类。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那么、 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那么 B、归类总那么—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那么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那么 答案:A

第二章-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二章-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据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海 关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一般每4至6年全 面修订一次。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所涉及的商品范围较广,相应进出口税 则调整也较一般年份为多。按2017版进出口税则统计,此次转版涉及我国八 位税目约760多项,约占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十分之一。此外,税则中的 许多章注也进行了调整,涉及的相关关税减让协议和特惠税率产品的税目税 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0104.2010 - - -改良种 用
0104.2090 - - -其它
二、注释
•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是解释说明性的规定: • 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为类注释,简称类注; • 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为章注释,简称章注; • 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为子
目注释。 •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 • 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和子目 • 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 • 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品税号在本次修订中发生变化,望广大 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主动了解、深入研究2017年版协调制度和进出口税 则相关税号及其归类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延误货物通关。
第一节 理解商品名称 及编码协调制度
• 一、HS简介
•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 度,或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 录》(简称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 类目录》(简称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 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国际 贸易商品的分类目录。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五
但规则五(二)规定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 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 分别进口也应分别归类。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关于公布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关于公布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关于公布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公布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

该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某项归类决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二○○八年五月二十日附件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序│归类│发│商品│技术委│商品│英│其│商品描述│归类决定││号│决定│布│税则│员会议│名称│文│他│││││编号│日│号列│题编号││名│名││││││期││││称│称│││├─┼───┼─┼───┼───┼──┼────┼───────┼────────────┼────────┤│1 │J2008-││09.10 │11-1-2│牛至│Oregano ││属牛至唇形科多种多年生草│会议决定,牛至叶│││0001│││ 008│叶香│││本植物(尤其是牛至属的普│用于添加到食品中│││││││料│││通牛至origanum vulgare)│增加食品口感和香││││││││││,其干燥的叶和开花的顶枝│味的,根据归类总││││││││││用于调味。

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

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

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导语:随着商品归类在进出口贸易中不断被大家所熟识,现将整理的部分《协调制度》的延承和在实际应用中为便利进出企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提高政府进出口管理效能等共赢局面发挥的效能做一简介,供大家参考。

一、《协调制度》是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是世界各国为统一关税制度、简化海关手续而设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为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内瓦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及《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CCCN)等多个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即《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由此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面对商品分类这一国际性难题时,有了一套完整、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标准语言”,解决了商品分类混乱带来的贸易争端问题。

同时它能满足海关税则、统计及国际贸易管理的需要,更好地适应科学技术及贸易的发展,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

截至到2009年3月,《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已经达到136个,使用该公约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目录的国家、地区和海关已经达到204个,应用该公约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涵盖了全球贸易的98%以上,被WCO 称为该组织最为成功的公约。

《协调制度》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商品归类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了政府部门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成为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那么《协调制度》归类总规那么导语:《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口税那么》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根底目录。

一、规那么一(一)规那么条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那么按以下规那么确定。

(二)条文解析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力《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人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那么一开场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那么规那么一的第二局部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那么确定:(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无须借助归类总规那么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那么按规那么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规那么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目31.02只适用于以下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因此,这些品目就不可以再使用其他规那么。

(三)案例解析案例1马戏团的马匹解析该货品看似可以归入第一章“活动物”。

但第一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o8”的动物。

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人品目95.08,故归类根据为规那么一。

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

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

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协调制度hs概述•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关系•年版协调制度hs的主要内容•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编制和应用•年版协调制度hs与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对比分析•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未来发展01协调制度hs概述协调制度hs(Harmonized System)是一种用于国际贸易的商品分类和编码体系,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和推广。

它通过统一和规范商品名称、分类和编码,方便各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征税和统计。

协调制度hs的定义协调制度hs的历史和发展01协调制度hs的前身是1923年制定的《布鲁塞尔海关税则目录》(BrusselsHarmonized System, BHS)。

021988年,世界海关组织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HarmonizedSystem Convention),标志着协调制度hs正式诞生。

03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协调制度hs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商品分类和编码体系。

协调制度hs有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通过统一和规范的商品分类和编码,方便各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征税和统计,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协调制度hs还有助于打击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安全。

协调制度hs的作用和意义02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关系定义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一国关税税则委员会以《协调制度》为基础,根据本国的关税政策、进口税则、出口税则和原产地规则,以本国文字和英文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作用海关进出口税则既是本国进出口商品关税税则的基础,又是海关征税的依据,还是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

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定义和作用《协调制度》是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制定基础,各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分类、编码及描述均来源于《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是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统计、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谈判和争议解决等诸多领域。

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务院审改办、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16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按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部际联席会议2017年将组织做好8个方面、25项重点工作。

一、2017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今年降成本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减税降费,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等人工成本;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用能、物流成本。

在降成本工作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全面系统推进与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坚持做好顶层设计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工作针对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降低税费负担(一)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

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规范优化征管服务措施,深入重点行业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增值税抵扣机制。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协调制度归类基础--概述、总规则一

协调制度归类基础--概述、总规则一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 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 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 品归类 (简称预归类)。 •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 属海关提出。
•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 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 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 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 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协调制度》,海关合作 理事会还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 (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我国译为《商 品及品目注释》。
•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协调制度公约》商 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进出口税则》为基础, 按照《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 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 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 活动。
• 归类原则:客观、准确、统一 • 归类依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 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 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和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的申报要求
《中华人们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 规范申报的目的:满足归类、审价、统计、监管 等海关工作的需要;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 关成本。 •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 名称、规格型号等,并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 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二章 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二章 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三
原文: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 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 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 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 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三、归类总规则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五
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俗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 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套、乐器套、绘图仪器盒、 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 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 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 特征的容器。
2017版海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1月1日起实施
• 来源:新华社
记者26日从海关总署获悉,201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将于 2017年在全球各有关国家和地区陆续实施,中国海关已完成对基于协调制度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相关税号调整等转版工作,将于 2017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新版税则。 据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海 关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一般每4至6年全 面修订一次。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所涉及的商品范围较广,相应进出口税 则调整也较一般年份为多。按2017版进出口税则统计,此次转版涉及我国八 位税目约760多项,约占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十分之一。此外,税则中的 许多章注也进行了调整,涉及的相关关税减让协议和特惠税率产品的税目税 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品税号在本次修订中发生变化,望广大 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主动了解、深入研究2017年版协调制度和进出口税 则相关税号及其归类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延误货物通关。

2017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内容

2017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内容

2017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内容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新能源车国家政策中国2017年拟新增80万个充电桩中国计划在今年内新增80万个充电桩,用来支持持续增长的新能源汽车 (NEV)市场的发展,其中公共和非公共充电桩分别为10万和70万个;后者主要用于满足出租车、公共汽车和商业用车的充电需求。

2016年中国新增了10万个公共充电桩,目前总数已达到15万个。

据悉,新增的充电桩将主要被安置在城市和高速公路上。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去年中国共售出了50.7万辆新能源汽车,今年的目标是年销量突破80万辆,其中将包括35万辆乘用车以及公共汽车和各种类型的商用车辆。

发改委:将新能源汽车纳入1号文件并重点部署2月10日消息,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发改委1号公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重点内容被重点部署,“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的战略新兴产业地位将再次被加强。

作为“十三五”规划的一项重要战略,新能源汽车也将在“十三五”期间过渡到重要的市场化发展阶段。

2016版《目录》明确了5大领域8个产业,新能源汽车作为8个产业中的重要一项,涉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和生产测试设备三个重点方向,并划分了14个子方向。

相比2013年版《目录》,仅提出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一个方向有很大不同。

工信部:第293批车型申请公告发布日前,工信部发布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93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

该批公告中共覆盖209款新能源车型及底盘产品。

其中,新能源乘用车产品23款(纯电动乘用车20款、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3款),新能源客车产品131款(纯电动客车111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及混合动力客车20款),新能源专用车产品55款电动专用车53款,燃料电池专用车2款)。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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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标 签】协调制度,目录目录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
【发文日期】2016-09-01
【实施时间】2016-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管理法规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详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日。

权威解读|2017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全攻略

权威解读|2017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全攻略

权威解读|2017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全攻略
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即现行版本)相比,2017年版《协调制度》共有242组修订(其中9组为后续修订):
2017年版《协调制度》共有21类、97章(其中第77章为空章)、4位数品目1222个、6位数子目5387个(其中20个为后续修订,全部涉及木材及其制品)。

本次《协调制度》修订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环境保护仍是关注焦点1
这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WCO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一大特点。

自2002年版《协调制度》以来,WCO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禁毒公约》(易制毒化学品)、《蒙特利尔公约》(保护臭氧层)、《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鹿特丹公约》(危化品和农药)、《斯德哥尔摩公约》(有机污染物)等国际环保组织的合作,把已纳入上述国际公约环保清单的产品在《协调制度》中单独列目,以利国际贸易监控和共同治理。

2017年版《协调制度》中纳入的环保产品品目/子目修订主要包括:
生态保护持续发力2
生态保护与国际贸易也是近10多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之一。

一直以来,WCO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竹藤组织(INBAR)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在《协调制度》修订维护中对生态保护相关产品增列子目方面持续发力。

2017年版《协调制度》中涉及的生态保护产品品目/子目修订主要包括:
适应技术发展变化3
适应贸易业态变化4
供稿:海关总署关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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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
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48号)
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详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日
附件
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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