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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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9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第十三次归类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归类决定Z2009-0081(涉及商品:LED光源)和Z2008-0213(涉及商品:发光二极管)。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10-00011211.903913-16-2010罗汉果该商品为干燥、完整没有破裂的罗汉果,主要供人冲泡或煮水饮用。

加工工艺流程:原料 --→筛选分级--→剔除破果响果 --→二次烘干 --→检测 --→定型包装--→成品入库。

经干燥的罗汉果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其药用价值上,符合税目12.11的条文规定,应作为“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归类。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211.9039。

2J2010-00021806.9013-17-2010特殊形状巧克力该类商品为特殊形状的巧克力,通常为零售盒装,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动植物造型,如海螺、扇贝、海马、鱼、虾蟹、花、叶子等形状,二是水滴、钻石、马蹄、贝壳、心形、五角星、浮雕造型等形状;三是立体几何造型,如球体、元宝型、圆锥型等形状。

现行反倾销一览表——完整版(2010年1月)

现行反倾销一览表——完整版(2010年1月)

凡申报进口HS列入上述表格中货物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反倾销对象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反倾销对象国的,海关应当按照各公告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增值税(或保证金——调查阶段)。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反倾销对象国的,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仍应当按照各公告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增值税(或保证金——调查阶段)。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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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7月6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二章免税品销售监管第五条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经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汇总

【经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汇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汇总与解读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第10号) (2)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8)3.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 (20)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4)5.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27)6.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 号) (3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 (3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解读 (34)9.央行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46)10.六部委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5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第10号)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材进口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2月1日起,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对应关系表见附件2〕。

二、药材登记备案采用统一印章,印章名称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

“专用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颁发,自2006年2月1日起启用(印章式样见附件3)。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9号公告中的《进口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商品编码(增加内容见附件4)。

四、自2006年2月1日起,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

2006年2月1日前,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已签发的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2006年2月1日后,应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领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空运舱单管理系统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空运舱单管理系统
• (一) 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 ; • 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 (二)进境航程超过 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 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 (三)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 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 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 (五)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
各直属海关对外接入局域网
录入端口: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 (简称QP4.0改进版)
电子口岸统一服务热线:010-95198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南宁分中心 联系人:黄东林 联系电话:0771-5368318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南宁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 联系人:陈嘉乐 • 联系电话:0771-2883451 • 0771-2883460
飞机离港
确报动态 0时 2小时 30分钟 30分钟 6小时 24小时
飞行计划
预报动态
总申报单
理货报告(海关监管场所或理货部门)
货物运抵监管场所 办理报关手续/4小时 30分钟
开 始 装载 货物 、 物 品前
预配舱单
装载舱单
运抵报告(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 何时运抵何时传输数据
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 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移泊拖轮费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移泊拖轮费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移泊拖轮费计入完税价格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03.31
•【文号】税管函[2010]68号
•【施行日期】2010.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关税
正文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移泊拖轮费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

(2010年3月31日税管函[2010]68号)南宁海关:
《南宁海关关于请予明确移泊拖轮费等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函》(南关函[2010]7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因此,货物起卸前发生的移泊拖轮费等费用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此复。

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认定第十一批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认定第十一批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认定第十一批广
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创新[201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认定第十一批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201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9〕523号)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审定,确认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85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为第11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附件:第11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
第11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广州市鹏辉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广铝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岭南电缆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世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海关总署2010年79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0年79号公告

附件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备案日期:2015 年12月日附件2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附件4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备案日期:年月日附件5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日期:2015年12月日(背面)运输工具负责人所属各地分支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6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备案变更表企业名称(签章):日期:15年4月日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机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车长或其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附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关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检查运输工具负责人意见及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经办关员签字: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附件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机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件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车长或其代理人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件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名及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海关签注: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附件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结关通知书(申报单位)你单位申报出境的(运输工具/航次航班车次)经海关审核,准予承运出境舱单所列货物(人员)出境(港),现予结关。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始终是很多小伙伴关注的问题,现在的各种会计的财务工作量大,完成时间节点紧,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与海关专用缴款书认证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各地区使用的软件可能略有区分,北京这边登陆北京国税办税软件后,在业务列表中点击海关凭证稽核比对认证登陆系统,新建批次录入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月末比对相符后次月初确认比对相符通知,申报抵扣。

相关要求编辑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是什么?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6.10•【文号】署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署办发〔2010〕33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加强海关档案实体与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根据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档案管理发展需求,总署制定了《海关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日海关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危害档案安全的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关档案管理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安全管理规定,是指档案馆(室)对档案实体和信息内容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侵害,并使其处于安全状态的管理工作。

其内容包括:档案安全管理职责、档案实体安全管理、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档案库房安全管理。

第三条海关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档案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将档案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议事日程和经费预算,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档案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档案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增强全员档案安全意识,使档案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海关总署办公厅、各海关单位办公室是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海关总署办公厅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海关系统内直属海关和有关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装箱清单数据项附件6"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7。

海关总署2017 56

海关总署2017 56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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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
书格式文本
2010年12月07日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的规定,现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
2.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
3.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
4.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
5.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
6.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
7.备案变更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结关通知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19.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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