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一)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的类型
(1)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 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 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 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2)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 专用型保税仓库。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从进口放行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 期限届满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为止。在国家规定的监管期限届满之前, 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不可以被挪作申报用途、申报企业 或申报地区之外使用。在监管期间,进口人可以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后,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实现对货物的自由支配。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就是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又称为 减免税进口货物。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也属于实际进口货物。
其与一般进口货物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在进口时减免税款, 进口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和保税货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除法 律法规规定之外,它在进口时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 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是 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 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不属于报关单位报关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9
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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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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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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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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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词语解释
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词语解释目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 1 -一、保税区.................................................................................................................................................................- 1 -二、出口加工区 .......................................................................................................................................................- 2 -三、保税物流园区...................................................................................................................................................- 3 -四、跨境工业区 .......................................................................................................................................................- 4 -五、保税港区............................................................................................................................................................- 4 -六、综合保税区 .......................................................................................................................................................- 5 -七、自由贸易区(FTZ)【自由贸易园区】..............................................................................................- 5 -八、自由贸易区(FTA) .......................................................................................................................................- 7 -九、自由港.................................................................................................................................................................- 7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专口的立法对某加界定,也没有规范的学术解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区间流转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区间流转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的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申报手续。
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53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对于已通过相。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备注: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 B 型,A 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 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 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 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 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径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 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 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全国只有 1 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二出口加工区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七条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四、设立审批 各类特殊区域设立、审批要素(表三)
四、设立审批 ❖ 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审批要素(表四)
五、基本制度(1+4)
退出机制 区域管理办法
设区条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使用税收政策一览表(表五)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使用税收政策一览表(表五)
提纲
1
基本概念、种类
2
历史沿革
3
功能、政策
4
设立审批
5
基本制度
提纲
6
发展方向
7
业务管理规定
8
海关监管模式
9
操作实务
10
业务改革举措
一、基本概念、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 特殊功能和政策
定义问题
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定义
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一、基本概念、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12)
保税物流园区(5) 出口加工区(46)
保税港区(14) 综合保税区(34) 跨境工业园区(2)
合计113个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监管场所)
1
保税仓库
2
出口监管仓库
3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监管场所是经海 关批准设立由海关实 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 所,属于海关事权
按存储货 物的类型 或特定用
途分
1
非专用型保税仓库
2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
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唯一认证的官方公众号,在这里,您可以得到最权威、最全面、最及时的上海自贸区各类信息,添加关注获得更多资讯。
Q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A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
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特殊区域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吸引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区域的概念与分类特殊区域是指国际贸易中特定地区或建筑物,在较为严格的监管下,实行与其他地区或建筑物不同的贸易管理措施。
根据不同的功能与用途,特殊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加工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类型。
保税区主要用于存储、销售和加工货物,加工区则侧重于对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进行加工作业,出口加工区则主要为外资企业提供整车修配、机械加工、组装和包装等一系列生产服务,而保税物流中心则更注重物流仓储操作。
二、特殊区域的管理机制1. 设立和监管机构特殊区域的建设需经国家海关的批准,并由设区市或沿海港口海关负责监管。
海关在特殊区域设立专门的移民、海关等执法部门,执行进出口监管、查验、征收税费等任务,并负责对企业进行注册、备案、认证等管理。
2. 出入境和货物管理特殊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监管区域批准后方可进出。
进口货物需要进行清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关税、增值税等,而出口货物则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和与之相关的单据。
3. 关税与税收优惠政策特殊区域享受一定的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例如,保税区内的货物可暂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到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后再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对于特殊区域内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4. 监管与服务为了保证特殊区域内企业的正常运行,海关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海关将开展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卫生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5. 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特殊区域的管理效率,海关将推动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海关管理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等,实现对企业和货物的全程监管,提高通关效率和安全性。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36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
;
二、严禁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
三、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财物
;
四、严禁干扰办案
;
五、严禁泄露海关工作秘密
;
六、严禁参与、包庇、纵容走私。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控告渠道,热诚欢迎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海关工作对象、广大关警员的监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1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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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
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率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36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在货物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以“有纸报关”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备案清单。
同时进口人须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正本及第二副本)或者原产地声明;
(二)商业单证和运输单证;
(三)《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有效、货物属于“同一批次”进口且货物运输符合有关“直接运输”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应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上进行批注,并填写《登记表》有关内容,同时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作为所在地海关同意进口人内销申请的凭证。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对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存疑的,所在地海关将留存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并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原产地对外核查,同时所在地海关填写《登记表》并在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进口人在货物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提出内销申请时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
同时所在地海关填写《登记表》并在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三、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第二款所述的已加盖骑缝章的有关单证和填写完“企业填写(内销环节)”栏目有关内容的《登记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
经所在地海关审核无误的,有关货物可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所在地海关同时收回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和《登记表》。
对于进口人申请分批内销有关货物的,所在地海关将在有关货物首次内销时收回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同时在《登记表》上签章后,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货物再次申请内销时,所在地海关在《登记表》上签章后,将已加盖骑缝章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复印件和《登记表》退还进口人。
当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内销完毕或者办理最后一次内销申请时,进口人应将《登记表》正本交所在地海关。
四、货物出区(场所)内销时,如进口人仍无法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正在开展原产地对外核查的,进口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凭保放行的申请,所在地海关应进口人的申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进口人及时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或者经核查有关货物的原产地真实无误的,所在地海关可准予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已收取保证金的,同时办理保证金转退手续。
五、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准予在天津、上海、南京、青岛、广州和深圳等6个直属海关所辖海关区域(场所)受理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其他海关所辖海关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进口人申请区域(场所)货物一次性全部内销的,不受前述条款限制,全国海关均可受
理。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进口人在货物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未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或者内销申请未获得批准的;
(二)内销时进口人提交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