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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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
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
为进一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各口岸进出境的货物。
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三、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对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但海关查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对需转运分流至特殊区域实施查验的,进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五、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备案清单修改撤销、应急保障等操作均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规定办理。
六、保税物流中心(A 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出境货物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操作。
七、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 ”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