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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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

货物描述

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3章

*03.03

冻鱼卵

取卵、分选和冷冻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03.06

虾仁、蟹肉

去皮壳和冷冻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

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第5章

*05.04

动物肠衣

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8章

*08.01

腰果仁

去壳和去皮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7章

*17.01

砂糖和绵白糖

由原糖制成

第18章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4章

*24.02

雪茄烟及卷烟

由烟草制成

*24.03

其他烟草制品

由烟草制成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0章

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1章

肥料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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