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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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重点内容:
1、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联网。
2、区内企业需要在试验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3、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信息化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
二、“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
主要解决问题:快速入区、物流成本高、申报不准确。
重点内容:
1、“先入区、后报关”模式适用于B类以上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境货物不得采用此模式。
2、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海运口岸监管场所经营人以及位于试验区内空运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由口岸至自贸试验区承运车辆必须是海关监管车辆,施加海关封志,采取GPS手段实施途中监管。
3、货物需在24小时内运入试验区,超期信息化系统自动关闭。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进境备案,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逾期未申报的货物,信息化系统暂停其申报。
4、由风险部门设置一定比例的无干预随机布控,主管海关可根据需要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
5、舱单被布控的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
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在规定期限内集中报关。
主要解决问题:通关效率低、审核时间长、通关成本高。重点内容:
1、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3、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申报完成后,信息化系统自动比对备案清单数据与报关申请单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四、“工单式核销”。是指海关与实行ERP系统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进行联网,通过实时采集企业每次实际投料的作业工单数据和企业进出库的申报数据,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动态监管,实现海关法定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的一种核销方式。
重点内容:
1、实施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加工贸易;
(二)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三)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相关数据;
(五)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2、海关根据信息化系统提示的库存差异预警、工单预警等风险信息,可以采取查验、中期核查和引入中介机构协查等方式对区内企业货物和进出口行为进行核查。
3、海关可以采取下厂核查的方式对区内企业的申报库存数进行核实,确认当期核销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
4、海关将区内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信息化系统中的项号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视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区内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二)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区内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区内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五、“联网监管”。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
主要解决的问题:海关系统与企业仓库管理系统不联网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核库时间长、无法及时掌握货物状态。重点内容:
1、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电子标识。
2、主管海关应当明确固定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4天),要求联网企业定期由仓储管理系统(WMS)生成指定格式数据,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际货物(应当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库位信息。
六、“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升级改造卡口设施,简化卡口操作环节,实现自动比对、自动判别、自动验放,缩短车辆过卡时间。
重点内容:试验区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
七、“统一备案清单”。将备案清单格式统一为30项申报要素,实现规范简捷申报。
重点内容:
1、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区通关业务。
2、原适用于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的备案清单停止使用。
3、除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案号”栏目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0年第2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制备案清单。
八、“区内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试验区内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主要解决问题:手续繁琐、物流成本高。
重点内容:
1、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2、“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试验区内持续使用。
3、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九、“境内外维修”。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实施管理。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原有模式下仅能进行“两头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