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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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修订)【发文字号】[58]关行林字第985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58.09.29【实施日期】1958.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9月29日对外贸易部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适当照顾进出国境旅客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国境旅客和他们的行李物品,除经本部海关总署特准的以外,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

第三条进出国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之前,应当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因公经常进出国境的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权经常进出国境人员,可以口头申报,不必填申报单。

第四条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的时候,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长、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的外交官及领事官、外交信使、应邀来中国工作的专家、中国与外国的政府代表及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的放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归国华侨行李物品,除按本办法监管外,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办理。

(注:此句已按1978年规定修改)第六条对来自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经旅客申报的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限六个月内由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任何地点,过期不退,即由海关没收。

由于对政治、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旅客携带的金银(包括黄金、白金、白银和它们的制成品)、珠宝、钻石饰物、货币、货币票据、有价证券、邮票和国家规定须经审查或者检疫的物品,除在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内容│限量│├─┼─────────────┼──────────────────┤│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自用合理数量││物│用品│││品│││├─┼─────────────┼──────────────────┤│第││香烟400支││二│烟草制品│或雪茄100支││类│酒精饮料│或烟丝500克││物││12度以上酒精饮料││品││2瓶(每瓶限0.75升)│├─┼─────────────┼──────────────────┤│第││││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类│5000元(含5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第││任选其中的一件││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类│1000元(含1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注: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二、允许携带物品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200元。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200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一件。

5、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一件。

三、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3、"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5、"一般文物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四、"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

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

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

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

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五、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如携带、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家规定内限额内查验放行。

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

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条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9.11.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个人物品:游客入境时,可以携带一些个人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洗漱用品等。

这些物品一般不需要申报,数量不宜过多,适量即可。

2. 电子产品:个人入境时可以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一些常用的电子产品。

一般情况下,这些电子产品可以申报或不申报,但如果数量过多或价值较高的话,建议进行申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 珠宝、贵重物品:入境时携带的珠宝、贵重物品需要申报,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同时,也需要携带合法的购买凭证,如发票、证书等。

4. 烟草和酒类:根据规定,入境游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烟草和酒类。

具体的允许携带数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有所调整,一般需要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5. 食品:入境时携带的食品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特别是对于肉类、奶制品、植物种子、新鲜水果等需要格外注意。

一些特殊的食品可能会受到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限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疫手续。

总结来说,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的安
全、卫生和税收利益。

游客在入境前应事先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进境个人物品现行海关税收制度综述

进境个人物品现行海关税收制度综述

进境个人物品现行海关税收制度综述物管1001 朱依梦 0351100139一、旅客进境行李物品(一)、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2、分运行李: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

出境的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单证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3、旅客行李分类表及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表1、旅客行李分类表: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注:1、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具体征、免税限量按有关规定办理;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表2、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类别 品种 限量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解读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解读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解读1.引言1.1 概述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出台,旨在规范海关入境的物品携带行为,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此举是中国海关政策调整的一部分,旨在进一步加强入境管理,并防止潜在的非法物品流入国内。

限量表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明确规定旅客可以携带的物品种类和数量,提供更清晰的指导,以帮助旅客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通过这一措施,中国海关希望能够加强入境检查,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并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在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携带的物品和限制携带的物品。

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毒品、武器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物品,旅客在携带行李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限制携带的物品则是指数量和规格上存在限制的物品,如烟草制品、酒类、珠宝等。

旅客在携带这些物品时需要了解具体的限制标准,并在入境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符合要求。

通过解读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海关入境管理政策的要求和目的,进一步增强旅客对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提高整体入境安全和旅行体验。

同时,限量表的实施也会对旅客和海关产生一定的影响,旅客需要在入境前仔细查阅限量表,合理规划行李携带内容,以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不便和后果。

海关方面则需要做好相关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检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限量表的有效执行。

总而言之,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出台对于海关运作和旅客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海关进一步强化入境管理的重要举措。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展开详细解读,文章结构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先概述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背景,介绍中国海关政策调整的背景以及限量表的制定目的。

通过引言部分,读者可以对整篇文章的主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正文部分将进一步解读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具体内容。

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哪些物品在旅客入境时是严禁携带的,这些禁止携带的物品对旅客和海关有什么影响。

中国海关关于出入境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物的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出入境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物的相关规定

海关禁止进境物一、检疫类禁止进境物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新鲜水果、蔬菜。

•烟叶(不含烟丝)。

•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有机栽培介质。

其他检疫物类•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土壤。

•转基因生物材料。

•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二、海关类禁止进境物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du品。

zhi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不予放行的五类行李•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9.1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简化旅客通关手续,妥善解决旅检现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旅行自用物品管理偏严的倾向,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海关的实际情况,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

请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以海关总署第35号令对外公布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客旅行自用物品,不包括安家物品和进出口商业性物品。

二、考虑到旅行自用物品范围的调整与现行申报及验放制度的衔接,对外公布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物品品种仅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列“文字处理机”一种,其它物品不再一一列名,以便各海关在验放时从实际出发从宽掌握。

(一)从宽掌握的范围:1.照像机、手提式摄影机,含合理数量的胶卷及附件、便携式幻灯机或放映机及其附件、合理数量的幻灯片和影片;2.便携式收录音机,含合理数量的录音带及附件、手提式组合音响(含激光唱盘机)、便携式激光唱盘机(laserwalkman)及合理数量的激光唱盘;3.手提式摄录机,含合理数量的录像带及附件,袖珍式(包括有投影功能或放像功能的)电视机、小型监视器、手提式录、放像机(包括有小型监示屏幕的);4.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含手提式电脑、电子记事簿及手提式电子、电脑打字机,合理数量的色带、磁盘和必要的附件。

5.其它物品:便携式复印机(包括copyjack);手提无线电话机等。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1996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附件:如文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20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有关对中国籍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就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暂予保留个人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旅客(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一)旅客(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95]34号通知第三条(五)款的规定精神,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含以研修生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下同)、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二)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1.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暂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署监[1994]685号附件)第三、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5000元)中的一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8.10【实施日期】1996.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一、定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需要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二、管理规定(一)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

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二)经海关审核旅客行李物品,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简称《分类表》,详见本节附件)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详见本篇第二章。

(三)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或规定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超出部分的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

准予征税放行的《分类表》中第三类物品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四)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五)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07.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令(第47号)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予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3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2007年02月05日 14:45一、进出境旅客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烟、酒旅客类别免税烟草制品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1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不超过1.5升)●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

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证件”修改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特殊通行证件”修改为“凭特殊通行证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有效过境签证”修改为“凭有效过境签证”。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将“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修改为“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去“经核准”和“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规定汇总

海关规定汇总
3.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5.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其它:德国对外币、黄金等的进出口均不予管制,可任意携入或携出而不需申报,亦可在德国境内自由兑换他种货币,而不受任何限制。通常银行的汇率较有利。
对机组的特别要求:不可带含酒精饮料,可带两包烟/人。
边防:
携带有效护照签证出入境,不需填写出入境单。
下机前,请旅客将护照签证拿在手中,以便边防警察在舱门口检查。
海关规定汇总
国家/地区
海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出境旅客:
1.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2.携带需复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出境规定:
持有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的人要在出境前得到“收入税清单”或“免税证明”。
以下人员无须“收入税清单”或“免税证明”:
1.持外交护照者。
2.持旅游,转机或友好签证者。
3.无须签证入境者。
健康
除非乘同一飞机继续前往其他地方,否则于6日之内则离开或转机路过黄热病传染地区的旅客必须接种黄热病疫苗。如旅客拒付相关费用,将由承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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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
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6.08.10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8号]
•【施行日期】1996.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5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共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

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

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附件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废止文件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1984年7月31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626号文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85〕署行411号发布)
三、《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85〕署行字第800号发布)
四、《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79〕贸关行字第205号发布,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88〕署行字第479号文发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88〕署监二字第1281号修订发布)
七、“《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89〕署监二字第739号发布)
八、《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1302号发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2年5月25日海关总署31号令发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给予优惠的通知》(署监二〔1992〕1480号发布)
十一、《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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