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因此行为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具体的立案标准包括,首先,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的行为;其次,要求有证据证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裁定,并且这一错误的判决、裁定导致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后,要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当事人是有意识地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其目的是达到非法的利益目的。
三、虚假诉讼罪的举证责任。
在虚假诉讼罪的案件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被指控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同时,对于指控当事人的一方,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虚假的,且其行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四、结语。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严格把关构成要件,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起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以达到非法占有财产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却仍然提起诉讼。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程度,即已经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能够证明其是虚假的。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侦查。
再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考量。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检发民字〔2017〕5号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2017年3月8日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条以下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三)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五)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六)劳动争议案件;(七)以物抵债案件;(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九)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引言经过多年综合治理,法院执行工作已取得巨大成绩,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阻碍、规避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执行中“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这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既有执行异议处理本身不完善,又有刑民交叉案件的区分处理,这些都对实践各方产生较多困惑。
现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对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也作了相应规定。
从立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标志着虚假诉讼治理在立法层面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在执行实践中,切实运用好这些措施,及时惩处虚假诉讼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震慑、防范作用,但有关司法数据表明,司法实务中真正使用相关条款来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做法非常之少。
笔者统计了近五年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和关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文书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的现象非常常见。
对比执行异议之诉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数量,最近五年,重庆地区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只有13起,而和虚假诉讼相关的执行异议之诉却多达113起,虽然都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虚假诉讼罪的裁判文书数量却远远少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成因1.当事人因素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信息搜集的联动不足,信息沟通不畅,证据调查能力欠缺。
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常常利用地域差、时间差,在一地区法院败诉后又在异地提起诉讼。
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逐利参与虚假诉讼,也加大了识别虚假诉讼的成本。
另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执行的预期利益远远大于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高收益低风险的侥幸心理使得执行中的虚假诉讼屡见不鲜。
网络诽谤罪起诉流程分析
网络诽谤罪起诉流程分析网络诽谤罪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传播、散布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名誉,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便捷性,网络诽谤案件也日益增加。
那么,网络诽谤罪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本文将对网络诽谤罪的起诉流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一、报案当受害人发现自己在网络平台上受到了诽谤行为时,首先应该及时报案。
报案可以选择到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进行,也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案。
报案时需要向警方提供涉案证据,如截屏、录音、视频等,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能够帮助警方建立案件,进行后续调查。
二、警方调查接到报案后,警方将展开调查工作。
他们会收集并核实相关证据,调取网络平台的日志记录等信息,以确定诽谤行为的真实性和涉案人员的身份。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可能会要求受害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协助配合调查,以便追查到诽谤行为的源头。
三、取证与确权经过初步侦查,警方如果确认了涉案人员的身份,就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传唤、讯问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
取证可以是口供、电子证据、物证等多种形式,以确保案件的证据清晰、充足。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诽谤者删除相关虚假信息、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起诉与审判当警方搜集到充分的证据后,便会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证据确凿,会依法以涉嫌网络诽谤罪提起公诉。
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庭审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
同时,法院也会在民事诉讼方面进行审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判决与执行经过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认定犯有网络诽谤罪,法院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赔礼道歉,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一旦判决生效,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执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六、预防与提高意识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网络诽谤案件外,预防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非常重要。
虚假民事诉讼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
虚假民事诉讼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一、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案件类型须是民事诉讼。
以不存在的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排除刑事诉讼和行政的复议两种情况。
必须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或者是其他问题上提起诉讼,一旦涉及到了刑法,提起诉讼是完全不受到限制的,并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2.须有捏造的成分。
给出的证据是虚假不存在的,或者是与案件完全没有任何的关系,甚至在颠倒黑白,错误的引导他人思路的,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诉讼的话,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3.该行为须产生了后果。
造成的后果有两种情况,出现了任意一种都可以被定罪判刑,第一种是严重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
第二种比较严重的情况就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以诉讼方式提起,不包括仲裁。
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
三、虚假诉讼一般构成要件(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行为的认定标准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知: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如遇虚假诉讼案怎么办呢
如遇虚假诉讼案怎么办呢⽆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形式案件,其最终的解决途径⽆外乎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当事双⽅私下串通,对案件进⾏虚假诉讼,那么,如遇虚假诉讼案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的⼩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遇虚假诉讼案怎么办呢1、向法院执⾏部门提出执⾏异议,要求中⽌执⾏。
虚假诉讼设⽴的⽬的是为了转移共同财产。
在虚假诉讼结果下来后,⼀般会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案外⼈若有异议,可向执⾏部门提出执⾏异议,要求中⽌执⾏。
2、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虚假诉讼,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的合法权益。
若案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以获得救济。
3、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对于虚假诉讼,案外⼈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或者要求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以达到由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的。
4、另⾏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出执⾏异议后,若没有得到法院的⽀持,案外⼈可以另⾏提起诉讼,以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针对虚假诉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采取的⼀些途径,当然,这⾥也仅是举出⼀些常见的⽅法。
在实践中,还会有其他的⽅法,这⾥不再⼀⼀列举。
在此,⽅博律师建议,维护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合法的法律⼿段,不要采取虚假诉讼等违法⼿段,这样做既不能达到真正的效果,也可能因此引来不必要的⿇烦。
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当事⼈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法院的审判权、执⾏权,⾮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报案方式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假诉讼罪报案方式有哪些虚假诉讼也就是打假官司,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虚假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的行为。
当你发现别人虚假诉讼时,该如何举报?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虚假诉讼罪报案方式有哪些?今天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一般而言,进行虚假诉讼,往往会根据触犯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发现有人进行虚假诉讼,往往可以即使告知法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
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三、认定虚假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定该罪,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如何解决虚假诉讼行为
如何解决虚假诉讼⾏为⽣活中我们经常都听说过虚假诉讼费,要想确定⾏为⼈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进⾏⽴案侦查的,在收集确凿的证据后才会对犯罪嫌疑⼈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处以刑事处罚。
侦查、审判和起诉都是不同的机关。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如何解决虚假诉讼⾏为⽅⾯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如何解决虚假诉讼⾏为解决虚假诉讼⾏为⽅法(⼀)建⽴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危”案件。
2、对“⾼危”案件启动⽴案特别审查程序。
3、对⽴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5、设⽴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完善⽴法1、完善刑事⽴法。
虚假诉讼是⼀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为。
其“情形的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侵害了第三⼈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敢于在法官眼⽪⼦底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法官当作“傻⽠”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具”。
2、建⽴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虚假诉讼滥⽤诉讼程序进⾏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为的违法性⼗分明显,⼀旦得逞,将造成第三⼈重⼤的经济损失。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
虚假诉讼的证据⼀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的⾮法⽬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
从现⾏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
(三)提⾼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责任⼼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与智慧的极⼤挑衅,作为⼀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
民事诉讼的被动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较容易对⾃⼰“制造”的假案作出辩护。
此类案件双⽅当事⼈也不可能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
因此法官“制造”了假案以后在短时间内⼀般不会被揭露。
⽽去追查虚假诉讼案本⾝就有较⼤难度,往往使法官丧失责任⼼。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
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202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对办理虚假诉讼相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级各有关单位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20年1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成立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七种捏造事实情形和两种以捏造的事实论处的情形,第二条对何谓“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列举了六种情形,第三条对“情节严重”也做了解释,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问。
现汇总各地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1.对“部分篡改型”行为应如何处罚?从司法解释规定看,对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无中生有”型行为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明确的。
但对于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追究行为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看,“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当该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但在“套路贷”过程中,通过隐瞒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虚高债务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材料、证据等手段,故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就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立案阶段,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的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虚假材料、证据故意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就要求在立案阶段,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虚假材料、证据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提起诉讼的情节进行认真审查,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能立案侦查。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实际工
作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条文规定,而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要考虑到虚假材料、证据的真实性、虚假诉讼行为的故意程度、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在审查虚假诉讼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中存在虚假材料、证据,以及故意提起诉讼的情节严重时,才能依法立案侦查,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处。
总之,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
情况,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在确有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时才能立案侦查,维护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执法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虚假诉讼的最快解决方法
虚假诉讼的最快解决方法
虚假诉讼是指某人或某公司无故提起诉讼,或者明知其主张无法成立却仍然提起诉讼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会给被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那么,如何解决虚假诉讼呢?以下是一些最快的解决方法:
1. 申请撤诉。
如果你是被告,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撤回诉讼。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允许撤诉。
2. 提起反诉。
如果你被诉讼的主张是虚假的,你可以向法院提
起反诉,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
3. 提交证据。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的主张是虚假的,你可以
提交证据给法院。
法院会根据证据来判断事实和法律适用,从而做出裁决。
4. 寻求调解。
如果你认为双方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
调解成功后,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长期诉讼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解决虚假诉讼的最快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
当遭遇虚假诉讼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 -。
虚假诉讼报案材料书写范文
虚假诉讼报案材料书写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虚假诉讼报案材料书写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对方姓名/公司名称]虚假诉讼的报案材料尊敬的[受理报案部门名称]:我叫[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您的身份证号],现住[您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为[您的电话号码]。
我要向贵部门报案,反映[对方姓名/公司名称]涉嫌虚假诉讼的严重违法行为,恳请贵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一、案件背景和经过**这事还得从[具体时间]说起。
当时,我和[对方姓名/公司名称]因为[具体纠纷原因]产生了一些经济上的纠葛。
原本吧,我以为就是个普通的纠纷,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总能找到解决办法的。
可没想到,[对方姓名/公司名称]居然动了歪心思,搞起了虚假诉讼这一套![具体时间]的那一天,我正像往常一样在家里忙活着。
突然,手机响了,一看是法院的传票,说我被[对方姓名/公司名称]给告了。
我当时就懵了,心想这咋回事啊?仔细一看诉讼材料,我更是气得不行。
[对方姓名/公司名称]居然捏造了一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说我欠了他们一大笔钱,还拿出了一些所谓的“证据”。
我赶紧把那些“证据”仔细研究了一番,发现这简直就是漏洞百出啊!比如说,有一张借条,上面的签名根本就不是我的笔迹,明显是伪造的。
还有一份合同,日期都对不上,一看就是后来拼凑起来的。
我就纳了闷了,这[对方姓名/公司名称]咋能这么明目张胆地造假呢?为了搞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开始四处打听。
找了以前的合作伙伴,问了一些相关的知情人,这才发现,原来[对方姓名/公司名称]最近资金紧张,到处欠债,估计是想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从我这里捞一笔钱,好填补他们的窟窿。
**二、虚假诉讼的证据和分析**我可不是随便乱说的,我有实实在在的证据能证明这是虚假诉讼。
先说那个伪造的借条吧。
我平时写字的习惯大家都知道,我签名的时候“姓”和“名”之间会有一点小小的间隔,而且最后一笔会稍微往上挑一点。
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
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标题:揭示虚假诉讼现象: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的背后导语:虚假诉讼是指以故意捏造、歪曲事实,通过法律程序追求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耗费社会资源,还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虚假诉讼,并通过分析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的背后,揭示虚假诉讼现象的危害和应对之策。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与危害1.1 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点虚假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作为依据,故意提起的诉讼行为。
其特点包括制造事实,滥用司法程序,以及故意误导司法机关。
1.2 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加剧了法院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虚假诉讼还使社会资源被浪费,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虚假诉讼背后的动机与手段2.1 虚假诉讼的动机虚假诉讼的动机多种多样,包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以及为了破坏他人形象等。
2.2 虚假诉讼的手段虚假诉讼常用的手段包括捏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编写虚假报案书等。
三、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的构成要素和应对之策3.1 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的构成要素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常包括案由、当事人、证据、请求等构成要素。
这些构成要素通过合理的布局和措辞,制造了虚假的诉讼事实。
3.2 应对虚假诉讼报案书的措施应对虚假诉讼报案书的措施包括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对虚假证据和证人的辨识能力,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以及公众对虚假诉讼的深入认知等。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虚假诉讼是现实社会中的一大问题,对司法机关、被告方以及社会公众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作为文章作者,我认为应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
总结回顾:通过对虚假诉讼报案书范本的分析,我们深度探讨了虚假诉讼现象的危害和应对之策。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公平和正义,还浪费了社会资源。
应对虚假诉讼的措施包括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公众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等。
大兴公积金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大兴公积金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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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
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我们法律做事是讲究证据的,所以所有的案件当事⼈都会想尽各种办法搜寻有利于⾃⼰的证据,我们法律根据这些证据来进⾏最终的判决。
⽽这其中就免不了作假的可能,也就是伪造证据。
店铺⼩编下⾯就将为我们讲解关于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的相关知识。
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或者⼝头提出。
接受⼝头报案、控告、举报的⼯作⼈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误后,由报案⼈、控告⼈、举报⼈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作⼈员,应当向控告⼈、举报⼈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甚⾄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的情形。
在诉讼中,发现对⽅当事⼈伪造证据,则⼈民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措施,对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需要依法追究董事长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如,犯罪⼈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作虚假的陈述;证⼈或鉴定⼈因与当事⼈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提供虚假的证⾔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员因受利诱、威胁⽽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害⼈因某种动机⽽作虚假的陈述(如被强奸妇⼥因碍于⾯⼦或屈服于压⼒⽽否定被强奸的事实),等等。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我们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但这个证据只能够是法律所证实的证据,不是我们说是证据就是证据。
为了我们⾃⼰的切⾝利益,为了不做出违法的事情,希望您⼀定不要做相关的事情。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面对虚假诉讼如何“报案”?这篇文章帮你解决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面对虚假诉讼如何“报案”?这篇文章帮你解决问题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做您身边的法律人文章背景: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的诉讼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主题:在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是时有发生的。
在有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明知另一方当事人(原告,申请人,反诉人,申报债权人,再审申请人,提出异议人等)是虚假诉讼,且明知其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陈述是虚假的,诉讼是捏造的,却找不到应对的办法,只能不断的向法官说明情况。
有些时候,法官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方式就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以惩戒,这也是最好结果了,当然也不乏有些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少之甚少的。
更有意思的是,有些时候关于虚假诉讼归哪管都搞不清楚,令受害的一方欲告无门。
面对这类问题,我曾经在文章多次进行了介绍“虚假诉讼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也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更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侦办的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亦不属于军队保卫部门,海警,监狱管辖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但是实际情况则没有这么简单,有些时候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直接受理,理由是需要法院进行移送。
而法院面对受害人提出的移送请求,也是找出各种理由推诿,最后导致案件不了了之。
这就是对虚假诉讼追责的尴尬,那么遭遇虚假诉讼后应该如何维权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全文自行搜索),这个非常明确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意见》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四)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五)其他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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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可以给予民事处罚的,如果构成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
那么,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发生有人犯虚假诉讼罪,应首先去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
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
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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